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2021-11-22 15:13朱东玲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7期
关键词:葫芦岛

朱东玲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葫芦岛经济发展现状,梳理环境法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梳理出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存在区域立法不协调、环境法律贯彻落实不到位和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缺乏等问题。并提出创造法治环境、构建长效协同机制、进行环境法治宣传的路径,进一步完善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

关键词:葫芦岛  环境法治  法治环境

1葫芦岛沿海环境现状及环境法治现状

葫芦岛沿海环境总体形势较为严峻,环境污染及防治问题涉及方面较广。内陆地区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畜禽养殖污染等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作为沿海城市,海洋的污染和治理需要環渤海区域协同进行。针对葫芦岛的环境特点和经济发展要求,势必要引入法治思维,利用法治方式,主要侧重预防性的法治建设,健全本市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

国家正在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这一战略对于辽宁沿海经济带而言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而葫芦岛则有条件成为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先行区,于此同时葫芦岛也正在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用以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环渤海区域建设在诸多产业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也日益呼吁创新性改革。针对环渤海区域法治建设的新转型、新目标和新要求,创造法治环境、构建长效协同机制、创新监督规制模式为路径,破解环渤海经济区法治化协同发展难题、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着眼于葫芦岛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有利于优化葫芦岛市空间形态,使区域生态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为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力求逐步形成具有葫芦岛特色的生态空间保护格局。

2 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区域立法不协调

环渤海区域涉及辽宁、河北、山东、天津三省一市辖区内的13个沿海市,立法主体数量多,各地发展政策不同,导致立法方面存在差异,总体上还需进一步协调。环境治理法治化是解决生态危机、调控生态关系的重要举措,要注重环境治理制度创新的协同融合,环境法律制度与环境经济制度的互动,环境治理主体的协同及制度体系实施之间的融合。完备的环境治理法治化制度体系需要健全环境治理机制、立法制度体系、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和提高环境司法效能水平。

2.2环境法律贯彻落实不到位

我国环境立法已经进一步完善,但是落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订立实现了环境立法和环境治理路径中公领域与私领域协同共治的闭环。当绿色条款业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回应了2014年《环境保护法》出台后对构建民事主体的环境保护义务呼声,下一步环境法律体系应当从环境治理路径角度出发进一步解释《民法典》绿色条款的正当性,并结合环境法基本原则探索其制度进化的方向。

在地区执法中,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执法能力不足,设备、人员和办公场所都不能适应需要;环境诉讼中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较一般民事诉讼更为突出。

2.3公众环境法治意识缺乏

全市尚未形成自觉遵守环境法律的氛围,作为沿海旅游城市,每年旅游旺季旅客较多,外来旅客存在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的情况,造成部分海滩垃圾较多。一些排污单位为了利益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

3 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的完善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工作方针和监管机制进行了最新阐释,对中国特色生态文明的理论基础、工作方针和监管机制的正确认识及其完整实现,还必须通过树立依法治理和共同治理的现代法治观念来推动保障,这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形而上"的内容,是最深刻有力的内在保障机制。

3.1构建环渤海区域长效协同机制

葫芦岛的环境治理,重点在沿海环境治理。而沿海环境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当地的环境法治,也不能闭门造车,仅考虑自身环境治理的问题。环渤海的13个城市应紧密配合,共同研究和实施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法治建设的路径。环渤海城市通过协同合作,协调立法,相互配合,以基本法律为依托,完善保护环境法治体系,构建完备的依法治理环境保护机制。同时基于经济发展,可以广泛的进行产业合作,开展环保产业领域内的投融资、市场拓展、技术配合、资格互认、环保技术应用等多层次的合作。

3.2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立足于葫芦岛环境法治的实际,应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生态文明执法行为以促进生态法治效果;深化生态司法体制改革以提升裁判水平;增强社会民众生态文明法治维权意识,特别是旅游业的环境法治宣传,全面提高领导层、企业、居民和流动旅游人员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社会民众生态文明法治维权意识。。

针对性制定环渤海区域性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虽然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已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国家立法相对局部区域的特殊问题存在着局限性,只能从宏观上和普遍效力上最大可能的为全国的环境保护提供最基本的依据,对区域或地方的具体环境问题还需要各区域和各地方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加以解决。

3.3加强环境法治宣传

在全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生态文明理念真正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各旅游景点,并逐步深入人心。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精心培育尊重生态文明光荣、破坏生态文明可耻的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尽快形成依法维护环境权利,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现代公民意识。

参考文献:

[1]张瑞萍,《环境治理的协同融合和制度设计》,学术界.2020,(09)

[2]莫菲、莫于川,《生态文明制度三要素与政民合作治理法治观》,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8(05)

[3]刘慧敏,《环渤海经济区法治化协同发展的实现路径探析》,法制博览.2020,(02)

[4]许敏,《环渤海区域高质量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环渤海经济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治化》,高平市司法局

课题项目:2021年度葫芦岛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葫芦岛环境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编号:HLDSKY20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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