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颜梅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费用包括三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那么,它们究竟应当怎样计算呢?
[案例]李先生因工受伤后被鉴定为五级伤残。2020年4月8日,李先生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发现并没有按自己在公司的实发工资计算,即比其预计的少得多。这是怎么回事?
[分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是根据员工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发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就其中的“本人工资”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表明:“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不是“实发工资”。
[案例]刘女士遭遇工伤且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基于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而于2020年6月12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就支付标准却一头雾水。
[分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为如此,各地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不一,如在北京,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个月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在天津,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至30个月,其中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案例]肖女士的丈夫在一家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2020年8月9日,丈夫因工当场死亡后,基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肖女士曾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虽愿意承担,但只同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分析]公司应按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而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对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为肖女士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的公司,自然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