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佑轩
统计工作是社会经济数据信息处理的重要行为,在数字经济的新背景下,其统计核算体系在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上均面临着改革与升级的挑战。为加快我国现代统计体系变革,统计工作理应重点分析数字经济时代下经济产业特质和逻辑,构建符合时代需求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积极应对新的时代机遇。笔者所在的事务所已先后为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了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产值或固定资产投资调查等专业服务,本文结合事务所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传统统计工作的短板,提出数字经济时代完善统计工作的建议。
现行统计制度建立在传统工业经济基础之上,数字经济则是一个全新的产业体系,数字经济的跨界融合、免费服务、动态创新等特征以及生产和盈利方式等与传统经济有很大区别,导致现有统计核算体系在统计口径和核算方法上无法准确测度数字经济规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统计核算体系无法全面核算数字经济规模。现有统计核算体系并未包含数字经济中的一些新兴产业或产品,导致无法核算其规模。例如数据资产在使企业和政府利用大数据进行管理决策,实现从传统到精准的深刻变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数字经济下属于新的固定资产,但现有核算体系未将其纳入资产范畴; GDP反映了经济活动的经济增加值,以产品价格为基础,但电子邮件、网络新闻、搜索引擎、即时通信、在线音乐、网络视频等数字服务基本都是免费提供,这部分价值难以纳入现行GDP核算体系中。
2.现有统计核算方法难以准确衡量数字产业价值。尽管现有统计核算体系可以涵盖多数数字产业,却难以准确衡量其价值,主要是核算方法上存在困难。
(1)数字技术与信息运用于传统经济,带来了生产方式的变革与生产效率的极大提升,这部分产业计入数字经济规模时,应将其增加值中数字经济带来的贡献剥离出来,而现有统计核算体系无法剥离。
(2)数字经济的跨界和共享特征模糊了统计范围,导致现行核算体系可能重复或难以归类计算。以共享经济为例,顺风车使原本作为消费品的私家车具备了投资品的属性,GDP核算时将这些轿车作为消费品还是投资品处理就存在争议,共享住宿、知识分享等也是类似问题,而且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多是居民个人,但现行的统计制度是从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来获取生产数据;此外,现有统计分类尚难以对数字化产品作出明确分类,如传统汽车属于装备制造业,但自动驾驶汽车是深度数字化产品。
(3)数字经济下,自给性服务生产将极大拓展生产边界,从而改变现有核算体系生产所形成的收入总量。
(4)手机、电脑等消费型电子产品的功能和质量大幅提升,价格却大幅下降,过去基于价格指数缩减法的不变价GDP核算难以体现出产品功能的增强和质量提升的贡献。此外,个性化定制、在线自助服务、包月套餐等新商业模式的广泛应用,让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计算变得更加复杂。
(5)新型数字化资本平台(如美团等)促进了多元化交易形式的出现,为测算经济工作带来了复杂性。
(6)数字化金融对传统金融服务产生重大影响,数字借贷平台、电子支付、移动支付、余额宝等新模式、新工具通常并未完全纳入传统金融统计范围,无法全面反映数字金融发展的水平和潜在风险。
3.传统统计方式难以适应高效的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统计工作的冗杂工作模式无法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统计工作信息化、数据化的工作要求。传统统计工作流程基于对象抽样、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流程,存在样本分析不全面、信息延迟、统计费用高等问题;而现代信息数据成为了经济结构化数据的重要来源。因此,数字化时代的统计工作正面临着更大体量的经济数据,这类数据看上去杂乱、体量庞大、关系复杂,多来源于互联网行为及数字支付行为,既包含结构化的经济数据也包含非结构化的数据。这要求当代经济工作者具备更加全面、深刻的统计视野,能够从碎片化、复杂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中整合、分析经济行为,并且从中看到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
数字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近年来国际社会纷纷将数字经济测度列为关键议题,我国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等各方力量从不同角度对数字经济的范围和增加值核算进行了探索,但由于数字经济统计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目前,本着科学和审慎原则,国家统计部门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数字经济核算指标体系。数字经济数据的来源,一是研究机构采用测算方法发布的年度指标数据,二是少数省市试点通过统计方法获取的季度数据,三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等行业部门发布的少量月度数据。数字经济统计工作尚处于研究和试点阶段,存在以下问题:
1.以统计方法作为获取数据的手段这一传统核算模式亟待更新。由于数字经济渗透到全社会各行业,统计调查范围难以确定,融合部分产业核算难度大,全面实行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数字经济的增加值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实现,现阶段相关省市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核算方法并不一致,导致统计数据也不具备可比性,仅能作为内部参考。
实验诊断是临床诊疗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其工作质量要靠临床医护人员和检验人员共同努力来保证,故广大医护人员有必要了解临床实验工作程序,并与检验人员一起加强检验与临床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建立完善的临床实验室全面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本研究通过发现与分析送检急诊血液标本质量的问题,旨在与临床医护人员一起做好实验结果的质量保证,共同努力为临床诊疗提供及时、准确、可靠、有价值的诊断依据。
2.采用测算方法获取的指标数据存在局限性。由于数字经济的内涵模糊、测算对象和方法不同,基于投入产出模型测算或者基于行业数据测算数字经济规模的数据结果,都存在很大局限性和片面性,还不能完全满足数字经济运行分析对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的要求。一些常用的测算方法仅适用于测算与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的经济活动产生的经济总量,无法核算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对传统产业的间接贡献。
3.数字经济的统计监管工作尚不规范。数字经济统计是一项业务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共同建立与实施统计报表制度,具体数据采集、统计核算等专业工作必须由统计部门负责实施才能确保数据权威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配合和统计数据分析应用。
数字经济的发展既对现有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统计工作必须与时俱进,拓展统计数据来源和丰富统计手段,加快统计体系改革,构建数字经济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为度量数字化转型提供定量依据,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目前国际上针对数字经济的测度探索众多,建议基于近年来各方面的探索和研究结果,率先就数字经济的基本概念、范围、分类标准体系、统计和测度的理论基础等关键点形成共识;建立数字经济统计制度,制定出台统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政策文件。按照“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原则,先行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数字产业化部分)的统计制度,确定统计分类目录、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统计局每季度发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指标数据,产业数字化部分采用测算方法获取的指标数据,待条件成熟后再运用统计方法进行全口径统计。
建议进一步研究确定数字经济卫星账户框架、扩展供给使用表,逐步实现数字经济核算的模块化,提高数据颗粒度,衡量数字技术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应用情况,既适应数字经济活动灵活性的特征,又做到与现有核算体系的对接;继续就共享经济、免费产品和服务、投资品与消费品、个人产销合一、价格缩减和质量提升等核算难题开展研究;改进完善“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增加值核算方法,改进经济发展新动能指数的计算方法。
1.确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统计分类目录。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产业统计分类》细则,可将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数字设备制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电子信息传输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数字内容、电子商务、数字人才教育与培训、数字管理等大类,以及相应的若干中类和小类,测算这些产业的增加值,可以应用现有增加值推算法所得值直接加总,用于数字经济产业化部分动态监测分析。
3.建立精细化的数字经济监控数据工作体系,确定核算框架内的分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可以重点监测具有创新商业模式的新业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与网络化基础设施、数字化创新企业商业运营、数字化物流、数字化金融、智慧化惠民工程(如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数字化政府及企业管理系统等。
4.确定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为综合反映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从数字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选取若干可量化、可评价的重点指标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标,设置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新业态新模式和政府与社会数字化等大类及若干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5.确定数字经济统计相关报表。数字经济统计报表应涵盖数字经济产业、产业数字融合以及数字经济发展要素基础等重点内容,包括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研发投入情况、资金保障、总产出情况、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等与数字产业相关的主要指标。
以地级市为例,数字经济统计工作应由市统计局统一部署、组织,要制定数字经济统计调查报表,并据此制定调查方案。
1.按照以下标准制定数字经济统计调查报表。(1)总体目标。探索和建立经济统计分类标准、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开展数字产业调查,实施数字经济统计,理顺统计工作模式,健全统计工作机制,保证数字经济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有序推进,科学准确地反映数字经济发展情况。(2)调查内容。数字经济调查涵盖数字经济业态、数字融合工作及数字指标区分等内容。(3)调查对象及范围。数字产业调查对象及范围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的全口径数字产业法人企业。(4)调查方法。规模以上数字产业法人企业,依据《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开展全面调查;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企业,采取抽样调查。(5)组织方式。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企业调查由各区统计局(统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统一审核、汇总企业有关数据后上报市统计局。产业数字化和数字经济要素基础有关指标为综合统计,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后报市统计局。(6)职责分工。设计管理处负责数字经济统计工作标准的设立、运营及核查;综合处负责数字经济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核算处负责会同相关专业处室测算数字经济增加值,并负责相关报表和指标数据的催报、收集、整理工作;工业、能源、农村、投资、贸易和外经、人口与社会科技、服务业等专业处,负责组织本专业数字经济统计方案的实施以及开展本专业的分析研究,并负责本专业部分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报表和相关指标数据的催报、收集、整理工作。普查中心根据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整理形成《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
2.以组织模式实施数字经济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印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统计分类目录》给各区统计局和相关企业,要求参照执行,同时做好数字经济统计培训工作。(2)确定调查单位及产业领域。各专业处(科)按照“先进库,再有数”的原则,认定数字产业统计调查单位和产业领域。在上年度数字产业统计监测中已认定单位的基础上,对新增及调整的调查单位名单进行认定,对不带“*”的国民经济小类行业企业直接认定为调查单位,对带“*”的国民经济小类行业企业,根据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甄别是否属于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同时对所有数字产业调查单位进行产业领域分类,并将调查单位名单及所属产业领域反馈普查中心。分类标准按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统计分类目录》确定或按照占企业增加值(或营业收入)份额最大的业务活动所属的产业领域确定。(3)建立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普查中心根据各专业处(科)反馈的调查单位名单,整理形成《数字产业调查单位名录库》。(4)测算规上、规下数字产业比例。各专业处(科)按照上年度数字产业统计监测试算出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数字产业法人数据分产业测算本专业规下数字产业占规上数字产业的比例,并提交给核算处(科)。某产业规下数字产业占规上数字产业的比例=(规下数字产业法人营业收入总量+规下数字产业法人应交增值税总量)/(规上数字产业法人营业收入总量+规上数字产业法人应交增值税总量)*100%。(5)汇总数据。专业处(科)根据确定的调查单位名录,按照调查期别汇总本专业规上企业相关数据,将分产业领域汇总数据分别提供核算处(科)、综合处(科)。(6)测算数字产业增加值。核算处(科)根据各专业提供的汇总数据和比例计算分产业领域和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提供综合处(科)。(7)各专业处(科)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指标数据。(8)各专业撰写本专业相关分析,综合处(科)撰写综合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分析。
1.鼓励和支持发改委、工信(经信)、统计等主管部门联合研究机构、高校、重点企业共同参与数字经济统计指标体系设计,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密切跟踪, 加快构建反映数字经济发展全貌和动态变化的指标体系。
2.选取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信息技术渗透率调查研究,探索可能的测算方法,为数字经济测算奠定关键基础。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全面系统反应本地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切实可行的机制和模式,支持相关研究机构开展数字经济研究,通过强强联合、内聚外引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数字经济领域的智库机构和专家,构建数字经济智库联盟,引入外部智力服务和民间统计调查外包服务,促进数字经济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