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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2月2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20〕33号
海关总署: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关于开展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要求,现就开展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适用范围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确认程序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后,再由省民政厅将全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的名单汇总后于12月23日前分别传递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益性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如有省级机构的,需由省级机构将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群众团体资料收齐后统一提出申请。如没有省级机构的,请单独提出申请。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3.组织章程;4.2019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要对提交的以上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报送时间和地点
以下2种方式任选其一即可:1.线上申请。需要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请于12月23日前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gansu.gov.cn/)-“全程网办”-“部门:省财政厅”-“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递交申请并上传电子PDF资料。2.线下申请。申请资料(PDF电子版或纸质版均可)于12月23日前送至省财政厅。其中,提交PDF格式电子资料的,请发送至64177580@qq.com;提交纸质资料的可寄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甘肃省财政厅1124房间。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税政处 蔡 静 0931-8891124(传)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马梓涵 0931-8533816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蒙小莺 0931-8790336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民政厅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