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油运有限公司
随着我国制造企业出口业务量不断增长,现有的航运企业规模已不再满足我国出口企业日益旺盛的出口需求,在出口贸易蓬勃发展的当下,扩大航运企业的运输规模,对传统模式下黄云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优化创新是现阶段航运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航运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随之暴露出,航运企业财务结构不尽完善的财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信息安全有待提高。
在旧收入准则中,分别将收入类型划分成销售、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内容,将收入划分成以上三种类型,使得每一种收入都有不同的确认方式和规则,而这种不同的确认方式和规则不统一,极易在处理收入数据时形成各种类型的混乱,航运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确认航运收入时首先需要明确该项业务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责发生制。而新会计准则的应用实现了对现有收入确认模型的重新建立,将旧收入准则中混乱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明确,并规定后续航运业务的收付款都要采用相同的会计确认方式,新会计准则中实现了对其主体确认的收入方式进行更改,这样通过模型反应就能快速的筛选出航运业务的本期应收账款会计网,财务人员通过明细账目的结余可以快速找出本期应收账款余额和本期应付账款余额。客户转让商品或者是以服务模式建立确认来对当前金额应反映的主体交付商品和预期会计人员在进行时本期收入确认前可以先明确航运业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即完成货物运输工作后确认相关业务收入。
旧收入准则主要以商品所有权的主要经营风险是否发生权属转移作为评判依据,新收入准则中明确了经营风险的转移节点。现阶段对企业营业收入进行确认时应遵循新收入准则风险问题,以及在报酬转移上所存在的收入确认且新准则的原有的收入确认标准的界限,并通过对企业在合同履行时所需要履行的义务来进行营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财务人员新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对企业营业收入进行确认能够快速及时地反映出企业当期营业收入额。控制权的确认收入,这样就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反映出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在航运企业经营过程中,旧准则主要是站在航运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确认收入,以航运企业是否能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产生的风险报酬进行转移,如果没有转移的档期,则不应该确认其为航运企业的收入。如此,很难真实反映出航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利于企业负责人对未来经济发展形势作出正确的判断,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而新准则是站在客户的角度上,以客户是否取得产品和服务的控制权益来确定其收入,这样客户对销售商品以及运输服务的控制确认,就能够通过时间明确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众所周知,航运与其他运输业务不同,航运的运输时间较长,新会计准则中以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作为营业收入的确认时点,是对传统会计核算模式的优化创新确认来确认收入,以此就能够更加科学有效地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收入确认过程。
旧收入准则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旧收入准则中是通过货物运营风险的转移与支付航运尾款的一个时间点确认为商品的收入,航运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航运服务和劳务时,在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时点确认收入。这种旧收入确认方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今航运企业经营发展的需求,而新准则对于合同中时间点和时间段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新准则下是在某一时间点开始履行合约义务,如企业在与航运企业进行合作时,航运企业所供给的服务和劳动控制权的时间点则可以被确认收入,这也使得此时间点成为航运企业对所提供劳务服务的进行会计确认的时间节点,新会计准则中通过明确航运企业营业收入的确认节点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并为后续季度或月度财务报表的营业收入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确认收入时所提供的具体指引,它能够更好地解决当前所存在的确认时间点问题,并且也能提高会计信息应用的可比性。
旧收入准则是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报酬转移的一个时间点确认为商品的收入,在旧准则运行期间,财务报表是以航运企业销售商品、提供运输劳务完毕之后的某一时间点确认为收入,制作财务报表。而新准则下则是在合作企业获得航运企业相关商品、服务及劳务控制权的时间点就开始确认为收入,并制作财务报表。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和计量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必然会影响航运企业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航运企业收入确认标准发生改变。固定收入金额在新收入准则下会提前或延迟确认部分收入,使得航运企业财务报表中利润表的相应收入金额发生变化。比如在旧准则运行期间当期内,尚未对某一航次服务所获得的经济效益有所体现,而根据新准则,根据合作企业对航运服务的控制权时间变化则可以在当期内确认为收入,由此利润表中的金额会有增加或减少。第二,计量方法发生改变。旧准则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概念,价格随意变动可能性大,使得收入之间不具有可比性,而新准则确定了合同交易方式,提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概念,由此,对资产负债表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与旧收入准则相比,新准则收入确认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航运企业所有经济业务都紧紧围绕着合同来开展,改变了传统的口头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减少航运企业在提供航运服务和销售商品期间可能承担的经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极大地提高了合同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新准则要求在合作企业取得航运企业相关商品和劳务控制权的时间点就开始确认为收入,同时以合同的方式确认了双方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和所提供的商品和相关服务的标准。
在旧收入准则运行期间,航运企业对于销售商品和所提供的航运服务,通常由业务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沟通谈判,财务部门只是事后财务数据的记录者,负责记录航运服务及劳务相关收入和经济效益。而新准则是通过合同对所有销售商品和航运服务的收入确认、计量、列报等进行会计核算、列报披露。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由于航运公司承担国际运输贸易,因此,更需要突出财务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地做好本职工作。由于传统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会计工作的计量和确认缺乏共享性。而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这种现象有了极大的改观,会计计量和确认是在多方参与下完成的,这会使会计工作的开展更具全面性和立体性,使财务数据更加精准、完善。此外,在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大背景下,航运企业需要明确衡量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报酬转移情况,以及相关风险,因此,企业应建立相关的风险防控体系,适当保留相应的管理活动和相关商品服务的所有权,还应在企业中转移其经济利益,进而确保对企业收入和成本的稳定进行维持,并以上述方式确认收入,进而确保收入确认工作的顺利完成。
例如,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销售产品合同,并且A企业需要将这批产品向B企业指定的地点运输,其中运输费用由A企业承担,若对本产品的销售是某一时点应履行的义务,并且在出库的时候转移控制权给B企业。在此之后,A企业将运输这批产品至B企业所指定的地点,这属于A企业提供给B企业的一项运输服务。A企业属于运输服务的主要负责者,且本运输服务属于一种单项履约的义务。所以,A企业应以分摊为依据,以该服务交易价格进行收入确认。
综上所述,航运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企业资金运营和监管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通过对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及影响进行分析,航运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运用新收入准则的基础之上制定适合行业特点的相关措施,对企业业务模式流程及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提高航运企业财会工作人员合同意识,提高综合能力素养,加强规范化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航运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企业财务信息质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防范风险能力,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