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琴
(云南师范大学 泛亚商学院,昆明 690092)
随着云计算与云储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挖掘等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商业活动和金融业都因此实现了变革。2013年被称“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业伴随着余额宝的出现迅速发展壮大。2014 年,“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2015 年7 月进入全面整治时期,2016 年专项整治活动进入深入开展阶段,经过长时间的整治管理,终止其野蛮生长,行业环境得以改善。2017 年,习总书记在全国金融会议上再次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自诞生之日起,凭借其便捷高效的优势迅速占领市场,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断加大,从国家对其态度由鼓励到不断强调监管的变化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大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出现,囊括各个传统金融领域,还拥有P2P 借贷、众筹、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以及虚拟货币等多种业务模式,因此学术界并没有做出统一定义。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它是互联网与金融的全面融合这一点是被广泛认可的。在各种形态中,P2P 借贷和第三方支付是更容易导致风险的业务。我国的P2P 借贷自2007 年出现,2013 年进入爆发式增长阶段,由2012 年的200 家增长到800 多家,其行业历史成交额达到71 584.64 亿元。在移动支付领域,2019 年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违法提供支付服务(包括为涉诈、黄、赌、毒等非法平台提供支付服务)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被处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明显增多,罚单金额屡创新高。
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不同风险的表现形式和造成的不利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应对方式也不同。
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获取海量信息的基础上的,因此信息来源的有效性是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基本要求。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工具,但计算机网络技术自身存在很多难以把控的风险,如计算机运行系统、认证系统以及软件缺陷都会威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TCP/IP 协议的完善度不足,协议虽然简单便捷,然而加密程度不够,使得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容易被恶意截获,从而造成信息丢失带来的损失。各种计算机病毒具有的攻击性和传染性使有序交易陷入异常并牵连其他网络终端。此外黑客技术攻击计算机网络也是技术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从2013 年翼龙贷被黑客攻击并遭勒索到2018 年我国某互联网金融平台被境外组织用恶意软件攻击,造成损失均超过百万元,可见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于维护互联网金融运行的安全至关重要。因此,平台必须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建立安全稳固的防御系统,制定应急措施,切实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此外,操作系统设计问题加上投资者不熟悉操作流程,互联网环节的连续性操作失误就会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相较于传统金融对交易客户的资质进行线下的面对面评估,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以及时间,互联网金融凭借其技术优势能迅速对采集的海量信息进行分析,获取有效优质的客户,有针对性地提供融资服务,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然而仅靠数据的统计并不能全面地掌握交易双方的信用,缺乏面对面的交流也使信用调查结果缺乏全面性和可靠性,信息不对称增加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担保体系不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都增加了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是问题平台众多和坏账率高,流动性风险也随之增加,其中庞氏骗局与互联网的联合成为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主要表现之一。“e 租宝”事件,其主打A2P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成交额700 多亿元,参与人数超过90 万人。互联网金融机构还会依靠政府、媒体、学者站台以提高信用,使投资者放松警惕,大胆参与交易,而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失信就会造成公众信用的崩塌。设立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中国稀有金属的价格,而后交易所运行不当,2015 年7 月发生兑付困难,从而导致了整个泛亚贵金属交易所信用的坍塌。
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利用已有的优质客户的信息吸引潜在的客户,但是挂出优质客户的信息就会造成商业信息的泄露。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可以凭借一个信息节点挖掘交易者的所有客户信息,2013 年支付宝某用户转账信息泄露,造成其受到隐私安全问题的困扰。有些运行平台以高回报率吸引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如“中晋系”“上海申彤大大”和“钱宝网”等,其中P2P 非法集资占非法集资案件总量的30%。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进行套利后“跑路”,并没有产生实际的经济活动,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这其中也存在着流动性风险。没有相关的监管机构对筹集的资金的具体运行进行检查与核实,导致一些没有资质的融资平台的非法活动十分猖獗,近年来的整治产生了有效的控制作用。但是通过高收益的诱导和各种看似可靠的包装,加上投资者缺乏相关的了解,监管不到位,打击力度不足等,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没有停止,并且出现了低投入高产出的趋势,即相较于之前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才能融得目标资金,现在的欺诈技术趋于成熟,投入趋于减少,而涉案金额却更大,涉案人数增加。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极强的传播性,不仅影响个体,且波及范围广泛;第二,高虚拟化使实际操控极具挑战性;第三,强时效性使得风险在同一时间点集中爆发;第四,超复杂性增加了破解的难度。因此在明确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以及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创新管理思路,建立健全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当下首要的任务。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以“一行一委两会”为主导,传统的业务领域如支付结算、反洗钱、金融稳定等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新兴的业务领域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有“真空”地带。各监管机构应明确监管的范围,针对不同业态的风险种类具有的特点,按照分类实施监管,坚持金融持牌经营、特许经营的原则,提高准入门槛和企业质量。还有一些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管理。此外,就“一行一委两会”的监管可以加入其他部门作为补充,工信部,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加入使监管更加全面有力。行业内部也应该自觉达成协定,统一运行标准,明确运行规范和程序,对优秀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鼓励行业内部学习,并设立惩罚条款,对违反协定的企业进行处罚,树立行业协会的威信,以发挥行业内部监管的作用。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金融业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速度落后其发展速度,因此在实施监管的时候存在无法根据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的情况,这给执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不利于监管的强力实施。立法机构应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地位,使其合法化,同时对其准入条件包括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做出具体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机制,提高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立法还应当为金融行业前沿探索性创新预留一定的空间,这就需要监管政策在风险防范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而监管法治化,是达到这种平衡的必由之路。在立法的基础上,各个监管机构明确各自监管范围,以确保监管达到最强的力度。执法部门公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各个部门相互支持,联合打造整洁有序的行业环境。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推进专业化征信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构建社会征信体系,对失信人员禁止其参与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动。
由于有些互联网金融平台技术水平还不够成熟,可能存在漏洞并且没有风险防御系统,黑客能轻而易举地进行攻击。因此要严格审核为每个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厂商的技术水平以及应对技术风险的能力,作为行业准入的基础。加大研发投入,开发自有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设备,并建立技术安全防御保护体系应对技术攻击,保障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运行需要有具备专业能力的高端人才作为支撑,即需要擅长计算机技术、金融和管理的综合型人才。国家应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加快培养速度,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做好人才储备,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输出综合型人才,摆脱技术和人才依赖他国的情况,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此外,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研发给予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加大对技术风险的重视程度。
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后受损的主要还是中小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往往经验不足,且资金水平和操作能力有限,承受能力并不强。如果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安全有效运行,那么该类参与者将会丧失信心,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其次对投资理财知识的掌握是普通的投资者参与市场活动并获利的基础,投资者必须提高甄别信息的能力,投资时保持理性,树立高风险伴随高收益的观念。因此应利用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风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特别是针对中小投资者。平台可以邀请投资者通过参与模拟投资的方式增加对金融产品的了解,模拟出收益最好和最差的情况,使投资者能清晰定位自己,判断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也可以举办金融知识竞赛,通过有奖竞答的方式增强居民的投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平台还应当为不同收入类型的投资者设计产品,根据投资经验和收益期待推荐适当的产品,不仅能扩大市场,还能减少客户的损失和落差。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自觉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使投资者及时了解产品以及市场变化,减少信息不对称,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高效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