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子盛 郭洋洋 綦久竑 编辑/王亚亚
2020年9月22日,中国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一年多来,多个部门陆续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带动各领域有序开展产业绿色升级和低碳技术创新;重点行业主动研究绿色转型与脱碳降碳技术和措施;金融系统开启绿色投融资以服务于社会经济低碳转型。对企业而言,绿色低碳将不再是修饰性的公益口号和广告宣传,而是业务发展底层逻辑的重置和范式转换的开始,碳管理水平将成为未来决定企业价值的新关键变量。
2021年7月以来,全球各地不断频发的各种极端天气事件都在反复提醒人类社会,必须正视气候变化带来的生存威胁。为应对气候变化,各国需要大量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尽早实现碳中和,从而使不断上升的气温保持在稳定阶段。目前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在内,全球已经有约130个国家/地区提出了本国/本地区碳中和目标,并提出了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化石能源退出、鼓励碳减排技术创新、支持低碳产业发展、建立强化减排的经济机制等配套举措,帮助目标落实。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大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会不可避免地面临三方面的压力:一是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带来的灾损风险和成本提升,包括极端天气事件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还有极端天气频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包括生产中断、物流停顿等对产品与服务交付稳定性的冲击,以及为了维持业务可靠性所带来的成本增加、效率损失和市场竞争力下降等。二是市场氛围转变对企业形成的新约束。随着碳中和理念在各国深入人心,更多消费者选择购买绿色产品或服务,高碳产品的需求量可能出现显著下降;更多投资者践行ESG(Environmental Social Responsi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即环境、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治理)投资策略,高碳领域企业的估值可能会出现大幅回调。三是政府碳管理措施给企业经营带来新的运营成本,包括政府对于高碳项目直接采取的准入限制或运营限制等等。这些都要求企业必须将碳管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管理视野。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已有超过6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定价机制,包括碳交易或碳税。这些机制目前主要控制排放的温室气体是二氧化碳。碳交易机制的核心逻辑是“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即在设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分配给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并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履约与处罚机制的前提下,建立起市场化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ETS),作为一种激励与约束相对均衡的经济机制推动重点排放企业承担减排责任。
碳交易市场的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六大类。一是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则、发放和收缴碳配额、备案(签发)项目减排量等工作。二是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履约义务的重点排放企业,需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经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并根据实际排放情况足额清缴碳配额来完成履约义务,不足或富余的碳配额均可通过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三是减排项目业主,经第三方核证和主管部门备案签发产生的项目减排量,可以卖给重点排放企业用于抵消其一定比例(一般为5%—10%)的碳排放。四是其他交易主体,包括非控排企业、金融投资机构及个人。他们可以作为投资者参与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的交易,也可以购买项目减排量进行注销登记实现自身的碳中和。五是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提供第三方核查、咨询等服务的机构。六是市场基础设施,包括碳资产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结算机构。
碳交易市场的现货交易标的即碳资产,包括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两类。其中,碳配额由政府主管部门定期面向重点排放企业免费分配或有偿拍卖,重点排放企业每年需定期根据实际排放情况向主管部门清缴碳配额以完成控排履约任务,主要起到控制排放作用;项目减排量由主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审定和核证后进行备案和签发,用于重点排放企业抵消其部分碳排放,或者机构及个人实现自身碳中和,主要起到激励减排作用。我国目前的碳配额包括全国碳配额(Chinese Emission Allowance,CEA)和试点地区配额两大类,项目减排量主要是中国核证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即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IET)、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三种碳交易机制。其中,IET是总量控制下的碳配额交易体系,JI和CDM 两种机制下的项目减排量则可以用于抵消部分碳配额。2005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启动,成为全球标志性的碳交易体系。其控排规模在我国全国碳市场启动前长期处于世界第一。此后,美国、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陆续建立了本地的碳交易体系。我国自2013年起在北京等七省市启动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配额市场率先从发电行业开始正式启动交易。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了超国家层面(EU-ETS)、国家层面(中国、英国、韩国、哈萨克斯坦、新西兰等)、省州层面(北美RGGI,WCI,中国广东、湖北、福建等)以及城市层面(中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日本东京、埼玉等)的多样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同时还有墨西哥等多个国家正在筹建自己的碳市场。对业务经营地理范围在上述司法管辖区之内的跨国公司而言,必须开始了解、承担起在这些ETS体系下的碳管理及履约义务。
当一些国家和地区严格执行碳定价机制,而另一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执行碳定价或碳定价水平显著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时,就可能出现严格执行碳定价机制地区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将生产经营活动外迁的情况。这种情况被称为碳泄露(Carbon Leakage)。为减少碳泄露和保护本地相关产业发展,欧盟、美国等部分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征收碳关税(碳边境调节税)的意向。
2008年,奥巴马刚就任不久,就推动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方案,只是由于该法案最终在美国参议院搁浅未能真正成法。2021年3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拟于2023年起对欧盟进口的部分商品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决议,并于7月公布了CBAM规则提案稿。CBAM的实质就是碳关税,欧盟将其定义为边境调节机制,主要是为了规避WTO规则的约束。
根据CBAM规则提案稿,欧盟计划首先对能源和高耗能领域的电力、钢铁、水泥、铝和化肥五大行业相关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的征收对象为相关产品的进口商,这些进口商需要在欧盟计划设立的CBAM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和CBAM账户开立,才有资格进口相关产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进口商需要按照特定规则,由第三方核算其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总量,然后向其所在的欧盟成员国CBAM主管机关购买对应数额的CBAM电子凭证(CBAM certificates)并上缴。CBAM电子凭证的交易价格,为欧盟碳配额拍卖平台上一周每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目前,欧盟碳关税落地仍存在不确定性。一是欧盟内部对于何时开始征收碳关税、对哪些行业征收碳关税存在争议,特别是2022年内能否完成立法、2023年能否启动机制运行存疑,立法最终确定的规则内容同样存疑。二是碳关税规则与WTO规则是否存在冲突有潜在争议,欧盟外部很可能会出现阻碍碳关税实施的反制因素。尽管如此,由于大型跨国企业业务大量涉及进出口活动,将直接受到欧盟CBAM等碳关税机制落地的重大冲击,必须未雨绸缪。具体而言,跨国企业近中期要提前做好应对各国碳关税机制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中长期可能需要审慎评估在各司法管辖区的综合运营成本并调整全球业务布局。
在全球碳中和的大趋势下,碳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合规成本及财务表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碳管理的实质是以碳生产率及能源、环境、资源等各类生产率提升为导向,在商业模式、技术路径、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等层面进行战略性调整,以取得最佳的财务和环境绩效,确保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大型跨国企业尤应充分认识和理解碳管理的意义,尽早采取行动,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具体可以从排放过程管理、排放结果管理、排放价值管理三个维度梳理企业开展碳管理的具体工作思路。
排放过程管理是企业通过碳排放监测与核算,精细化管控企业生产运营各环节的碳排放活动,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提升等途径控制和减少碳排放,以碳排放效率提升为抓手促进企业效率提升。跨国企业的碳排放监测与核算应逐渐实现供应链全生命周期覆盖,包括办公室、数据机房、产品工厂、销售店铺等经营场所,以及各类产品/服务从设计、原材料获取、零部件生产、产品组装、运输、使用直到报废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在碳排放监测核算基础上,系统梳理挖掘业务环节的减排潜力,通过技术替代、材料替代、设备替代、管理升级等多种途径,以不断削减碳排放总量。
排放结果管理是企业通过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其碳排放总量达标,或通过交易活动完成履约义务,最终逐步实现企业碳中和的目标。跨国企业的排放结果管理,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控排计划。参照风险预算分配(Risk Budgeting)的思路建立企业自身的碳排放预算,并且在经营活动覆盖的不同地区、不同业务之间协调分配碳排放预算,满足各司法管辖区对企业碳排放总量的要求,同时实现企业自身设定的碳排放总量目标。二是做好报告履约。按照各司法管辖区的控排要求,通过内部管理和碳交易市场等途径,按时足额完成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履约义务。三是做好碳中和规划。在各国碳中和的大背景下,跨国公司作为重点排放企业往往会受到政府、市场和公众的重点关注。明确提出自身碳中和愿景目标与实施路线图,将是这些企业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
排放价值管理是企业通过碳资产交易和碳绩效估值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前,中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企业已经开始将碳资产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中国财政部2019年12月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重点排放企业将购入所得的碳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出售碳配额所得价款计入营业外收入。一方面,跨国企业可以通过碳现货及碳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以及依托碳配额和项目减排量等碳资产进行抵/质押贷款、回购等融资活动,实现碳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对高碳资产与低碳资产估值水平的分化,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对自身资产组合的动态调整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是盘查排放来源。跨国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进行碳排放盘查,针对内部重点排放环节部署碳排放监测分析系统,实时掌握每个环节的碳排放数据。二是区分排放类别。世界资源研究所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等机构将碳排放分为范围一(Scope 1)、范围二(Scope 2)和范围三(Scope 3)三大类。范围一指企业拥有或运营的所有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范围二指企业外购使用电、热、蒸汽等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三指企业供应链和投资活动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在实践开展前期,企业碳核算的重点在于核算范围一、二排放,范围三排放由于牵涉面较多且核算较为复杂,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未来,企业应在核算范围一、二的基础上逐渐将范围三纳入统计核算。三是评估气候风险敞口。在充分收集数据的基础上,企业可以通过情景分析等方式,开展主营业务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作为业务定期评估和布局调整的依据。
一是制定企业低碳发展规划。在盘查排放来源的基础上,跨国公司应充分研究挖掘减排潜力、评估气候风险敞口和设定减排目标,制定企业低碳发展规划,安排专项预算,定期开展碳绩效评估。二是建立协调机制。碳管理属于典型的一把手工程,必须在公司总部建立主要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及业务条线共同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实现跨部门协同,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开展碳信息披露。企业可以通过年报、社会责任报告或碳中和报告等方式,定期披露在碳排放、碳减排等方面的目标、举措、进展和亮点,一方面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外部监督建立低碳转型倒逼机制。
一是管理碳配额资产。跨国企业要及时掌握在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碳配额缺口情况,通过碳交易及时完成履约及碳配额资产增值等任务。二是开发项目减排资产。跨国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区域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农林、甲烷利用及工业减排等类型项目,可以争取开发成相应减排标准下的项目减排量,并参与相关碳市场的交易。三是善用金融工具。一方面可以通过碳期货、碳远期、碳期权、项目减排量开发保险等碳金融工具实现碳资产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绿色金融工具,支持碳减排项目的建设运营。
一是挖掘减排潜力。在摸清碳排放情况的同时,企业可以从技术和管理等层面挖掘自身减排潜力,找出近中期和中长期的减排方向。二是设定减排目标。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碳减排目标及碳中和目标。目前苹果公司等知名跨国企业已经将企业层面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时间设定在2030年前后。三是践行碳中和。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项目减排量、建设运营负碳项目等方式,逐步实现自身范围一、范围二到范围三的碳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