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做了几十年放铳人的湖南罗守义夫妇,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三缓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缓期三年执行)。73岁的罗守义觉得很委屈,认为放铳就是一门祖传的手艺。在湖南乡间,村民家中办红白喜事时,放铳人手持自制黑火药的铁铳,在关键时间或地点,点燃引信,让铁铳轰响一声。
有人认为,放铳就如放礼炮,铳内并不加装铁砂,不过图个响,并无杀伤力,不应动用司法资源以刑律处之。但在刑法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本就是抽象的危险犯罪,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罗守义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之所以备受媒体关注并引发社會争议,真正的问题在于,为何长期以来,放铳和放铳人活跃于乡间民俗活动未受干预,而现在“突然”就入罪了?这种情理法的冲突,在司法中是否可以网开一面?
从罗守义案中其实可以看出,本案的情理法冲突并不显著。罗守义作为放铳人,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指向非常明确。罗氏夫妇既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无实际发生危害后果,这就是法院给其夫妇判罚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的理据,也是情法交融的裁判体现。而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也不是“突然”入罪的,放铳人因此罪被判罚,在湖南基层法院间或有之。这次株洲法院集中审理类似个案,与其说是当地法院集中对放铳人下“狠手”,不如说是法院想借集中审理的方式广而告之,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新京报》 王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