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结算纠纷及法律防范

2021-11-21 01:43:50刘玲玲
建材发展导向 2021年3期
关键词:发包人纠纷工程施工

刘玲玲

(山西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 阳泉 045000)

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1.1 复杂性

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涉及众多项目和技术,且涉及的主体也比较多,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另外,在施工建设的过程中,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还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有密切的联系。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包括施工质量、标准、质量检查方式等。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出现矛盾,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出现。

1.2 专业性

专业性也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特点。建筑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严格、高标准的建设项目,事关众多主体的财产甚至是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建设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标准,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资质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让建筑工程施工有了明显的专业性特征。大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履行合同当中产生的,履行合同的过程也是施工建设的过程,因此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一些比较专业性的问题,如工程进度管理、工程预算与结算、设计变更与索赔等。这些纠纷在处理的过程中需要通过专业分析,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才能明确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

1.3 经济性

虽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内容比较繁多,但是众多的纠纷最终都归结于经济纠纷。例如,在目前的住宅建设中,业主通常使用全包方式与施工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施工建设的总承包费用及分期支付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其合同内容涉及施工单位的垫资和业主及时支付施工费用的问题,一旦业主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支付施工款的义务,就会引起施工合同纠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也对相关施工款支付进行了规定,比如第六条要求,大型企业不得要求小企业接受不合理条款,不得拖欠企业款项。

2 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因素

2.1 合同文字不够严谨

在建筑工程领域,一份存在效力的项目合同,需要能够准确地体现出合同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这便要求利用严谨的文字,来准确表达合同内容。但很多时候,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常常会因为某种人为因素或者客观因素,而难以把握部分合同条款。

2.2 合同主体不当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的主体就是有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合法当事人。但是在管理合同中,却常常会产生合同主体不得当的问题。一方面,虽然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及必要的行为能力,但却并不属于合同当事人,因为这种合同主体并不归属于合同的合格主体。另一方面,尽管为合同当事人,但却并没有必要的民事权利及一定的行为能力。这种合同主体也是合同当中不合格的主体,而不合格主体便极易引起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问题。

2.3 不平等的合同条款

在建筑工程领域,合同本就属于约束承包的标准依据,但在具体管理合同时,作为施工单位却常常遭受不平等对待。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现代施工承包方的竞争急速加剧。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施工方常常为了获得工程项目,而勉强应下提出的要求,甚至接受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在合同里面,作为业主权力往往很大,但常常仅强调施工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却很少提到施工方可以享受到的权利。在最初开始签订合同时,施工单位一旦存在疏漏,在后续就定会引起违约风险,而触发法律风险问题。

3 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类型

3.1 阴阳合同引起纠纷

阴阳合同的本质是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例如,两个建设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建筑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一样。“阴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建设合同。政府服务私人签署的合同,本质上与“阳合同”不同,反映在项目工程款的不同之处。这种情况是工程承包期间的一般现象,涉及非常广泛。根据工程内容,双方当事人申请后,在“阴合同”上签字。例如,申请后,“阳合同”将按照招标文件签名,并提交相关部门。双方在“阴合同”上签字,变更了“阳合同”的具体内容。

3.2 因工程变更、材料涨价导致工程款调差引起纠纷

在建设过程中,物料问题和资金问题是建设行业的基本问题和常有问题,司法部门有不同的裁决结果。由于涉及各方的很多利益,判决过程很复杂,需要长期调和。考虑到在建设工程中经营的复杂联系,在下一阶段整理成本来决定调差金额也是非常困难的,谈判和拉锯通常需要1-2年的时间。提起诉讼等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甚至再审后的时间也会变长,对建筑期间和成本产生严重影响。

3.3 解决受偿问题不科学引起纠纷

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指定的期限内支付账单,发包人可以采用催收方法。这种类型的处理是拖欠工程款的法律手段,但由于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存在很多子工程,所以子工程被分配给多个承包商。工程款付款延迟的话,很多分包单位会争夺补偿的优先顺序。在这种事件的司法解决过程中,只有分包单位要求优先收款权的时间的情况下才能决定优先顺序。因此,纠纷很容易发生。

4 建筑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法律防范

4.1 明确发包人答复程度的认定方法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仅规定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至于发包人如何答复才算提出合理异议未进行进一步规定。实践中,针对如何认定发包人答复的程度进而排除第二十条的适用,也属于争议较大的司法难题。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了任何形式的答复,即可排除第二十条规定的适用。这是因为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该规定并未要求发包人做出答复的程度,也就意味着,发包人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了答复,就不应视为其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必须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做出实质性答复,要有初步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其对结算文件有合理异议的,才能排除第二十条的适用。仅凭形式答复不能当然否定“沉默视为认可”条款。

针对如何认定发包人答复的程度,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不宜限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应在形式答复和实质答复中找到平衡点。结合发包人提出的答复意见和理由,以及承包人不予认可发包人答复的抗辩理由等综合判断,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此得出裁判结论。

4.2 加强合同管理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施工企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阶段,应组织企业各相关部门对施工合同进行评审,应特别加强施工合同中对结算约定相关条款的评审,在不违反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情况下充分地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尽量做到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界面清晰明确、方便计量计价,为施工过程结算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4.3 工程双方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工程双方发生结算阶段的纠纷,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双方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不能合规化管理。首先,从工程招标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考察,投标方(工程施工方)应该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自身实际工程能力以及工程方向,不能有揽工程就赚钱的简单思维;而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也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资质、完成体量、工程纠纷量、信誉价值等进行审查,不能有“价低为重、关系为上”的错误想法,保证双方都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和条件,完成相应的合同订立。其次,合同条款设计以及合同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合同一定要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并且合同条款设计以及合同签订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详细工作制定,包括变更合同条款等相关内容。而在实际的法律措施处理中,合同签订双方都应该成立自身的合同法律顾问部门或者法律合作者,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完成工程合同的签订,从而保证合同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应。最后,当工程结算纠纷出现时,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还原施工工程的真实存在,并尊重“合同结算”优于事实结算或定额结算的法律规则,充分协商或第三方介入协调,将纠纷尽可能化解在诉讼外,以减少诉讼或减少诉讼成本。

4.4 重视建筑信息模型在过程结算中的应用

利用建筑信息模型,可以很直观、准确地提取到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及相关资源消耗量,参建各方认可度高,减少争议,加快施工过程结算的进度。

5 结语

总之,传统竣工结算方式存在诸多阻碍我国建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采用施工过程结算可以有效地解决诸如结算纠纷、施工成本失控、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问题。结算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施工企业的收益高低,因此施工企业势必要在过程结算中发挥积极能动的作用,把握控制好施工过程结算中的各要点,从而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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