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雪城 樊 琳(通讯作者) 刘 伟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3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社会治安形势依旧严峻,科技的发展也催生了诸多新型违法犯罪,人民警察承担着日趋繁重艰巨的执法任务,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完善人民警察保障制度,解决人民警察后顾之忧,需尽快建立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
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范围广泛,管辖事务繁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会随之发生各种突发状况需要警察处理。特别是基层民警,除了日常的程序性工作事务,经常要处理各种不可预测的突发性警情。种种情况都需要相关警察的参与,这种常态化的突发性勤务,使警察长期处于应激状态,身体和精神的长期紧绷,进而会损害其身体和精神健康。
人民警察长期艰辛奋战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一线,工作时间在事实上不能按照其他工种的上下班时间定义。不同的警种工作侧重点不同,面临的情况略有不同,但总体而言,警察在平时或办理常规案件时上下班时间相对固定,但一旦遇到突发性案件,民警特别是刑警的工作呈连轴转状态,一般要等侦办工作告一段落才能休息。而抓到嫌疑人,还要审讯,由于审讯时间的限制,一般需要争分夺秒地工作,熬夜工作是常态。
此外,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是全年24小时有人值班,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据调查,一般采取轮换制,值班当日24小时在岗,值完班仍要正常上班,在警察人员数量少的单位,可能出现每周都要值班,甚至每周值3班的情况。按此情况估算警察的工作时间,(见表1)。不排除一般事业单位节假日时间,警察的工作时间仍多出1872小时,总量是普通人的1.6倍,意味着警察全年要比一般人多工作一半时间以上。
表1 人民警察与一般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一览表
1.执法环境
警察队伍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要求他们在素质、心理上高于一般群众。每位社会成员都对这支队伍有着监督的权利,但当前社会往往把警察置于道德制高点。由于信息化技术的成熟,自媒体等传播手段的迅猛发展,警察的一举一动随时会被拍下放在网络上,不知前因后果的网民往往断章取义甚至被剪辑等手段蒙蔽,对警察口诛笔伐,而舆论的导向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导致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谨小慎微。所以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承受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暴力抗法依然是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民警遭受暴力抗法、袭击等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至2017年间,因同犯罪分子搏斗或执法执勤中遭遇袭击,先后有103名民警牺牲、10900名民警负伤,分别占牺牲和负伤总人数的5.9% 和 40.8%。[1]
2.物理环境
由于警察工作的不确定性、警情变化的多样性等特点,警察的职业环境往往更为复杂多变,面临的职业风险和危害也多种多样。[2]不同的警种在执法工作环境中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职业性伤害。例如,缉毒警察,在边境山区查缉毒品就要面临人迹罕至的恶劣环境,在城市侦办毒品案件,需要跟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收集情报,该类人群可能患有艾滋病、梅毒等恶性疾病,不论在情报获取阶段还是在抓捕阶段,职业暴露的风险都很高;对交警而言,不论刮风下雨,寒冬酷暑,还要长年吸汽车尾气等浑浊的气体,导致交警在路面执勤执法的环境相当严峻;对刑警而言,刑警与法医在尸体检验中有可能受到硫化氢等多种腐败气体感染并暴露于被病毒、细菌或毒物感染等危害环境。[2]可以说,以上风险都说明警察职业是风险性极大的高危性职业。
1.对身体健康的影响
当前,民警所患疾病带有明显的职业特点,一线民警健康问题严重,“亚健康”成为常态。[2]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以及编制警力严重不足,基层一线民警的工作量成倍增长,不少民警长期带病坚持工作,最终导致身体的崩溃。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肾病、糖尿病等成为一线民警的高发病症。
以上民警常见疾病的治疗以及后期护理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民警本人和家庭而言,不论人力上还是经济上都是十分沉重的负担。
2.对心理健康的影响
警察工作的高压力性、高危性使其对心理素质有着高于普通人的要求,长期的劳累让民警身心俱疲,不堪重负。身体的疾病可以量化,是可见的,心理的损伤是隐性,不可见的,若不及时干预调适,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经查阅国内相关文献,部分地区的研究调查显示:我国警察身体症状、抑郁、焦虑、人际敏感等四个因素的分值明显高于社会一般群体。其中一线民警的心理健康水平低于机关民警,25~35岁的青年民警心理健康水平低于其他年龄段的民警。[3]人民警察的心理健康问题十分突出,成为影响警察身心健康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警察工作常与生理心理失调相伴,且病情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是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年代,公安队伍是一支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在此背景下,与日益增长的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需求相比,现有的公安民警职业保障制度已与警察职业的高风险状况极不匹配。[4]为人民警察队伍专门建立符合其职业特殊性的职业护理保险是十分有意义且必要的。
为了完成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5]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步伐持续坚定,而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公安改革中的重点内容,因此,建立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更有利于完善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推动公安改革,进而完善公安体制建设。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作为和平年代牺牲最多、奉献最大的队伍,他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当他们因公致残、因公伤亡时,其物质需求、精神需求都需要得到慰藉。当前人民警察的医疗保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但是,基本医疗保险仅解决了人民警察一般疾病的医疗问题,并没有解决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的医疗保障问题。[6]而且警察因职业特殊性常患的疾病如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疾病、静脉曲张等并未纳入职业病范畴,导致警察无法认定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警察受伤治疗结束,仍需要后期护理服务时,或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护理时,这些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范畴,无法进行报销,为警察自身及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建立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能为警察的健康提供多一份保障,为他们的职业风险减少一分担忧,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的归属感、荣誉感和获得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更能激发职业热情,有利于队伍的稳健发展。
现在全国已有49个城市试点长期护理保险,但是目前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的重度失能人员,不涵盖警察的职业护理需求。而警察的职业特殊性造成警察需要护理的概率远高于其他职业,但当前的相关保障处于真空状态,只能由警察自身及其家庭负责。建立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不仅能完善警察职业保障体系,也能丰富长期护理保险理论研究,以期将来在职业特殊性上能予以更多考虑。在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设计上可以延伸至所有年龄段人民警察群体,扩大了长期护理保险对象的年龄覆盖面,以及进一步探索实现家庭共济的可行性,保障人民警察家属权益,解决人民警察后顾之忧。
和平时期的人民警察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压力、高强度的职业,成为公务员队伍中的特殊群体,探索建立人民警察职业护理保险制度,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人民警察社会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保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政策举措,是解决人民警察后顾之忧、激励其奋勇前进的重要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