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恒
(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无论是在学术殿堂抑或是现实生活中,对人类社群如何可持续地利用公共池塘资源,以保证资源的长期存续而不陷入衰竭状态,都未能取得较为妥善的破解方式。传统经济模型的相关分析强调,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必将陷入“公地悲剧”的困境中无法自拔,惟有借助作为“外部代理人”的国家权威的力量,通过引入一系列国有化或私有化的产权安排才能避免悲剧发生。上述理论逻辑是将资源治理的外部性内生化,即将公共物品转变为私人物品,并在现实中成为政策分析家与政府官员的“万能药”,成为实际政策选择的基础方案。对此,作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立足于自身对制度供给问题的深刻理解,主要以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为研究对象,专注于人类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能力,从而为解决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与走出由集体行动所引致的诸多困境开辟了另一条路径,继而扬弃政府管制与产权私有的解决方案,并构建出一套自主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以探索制度层面的解决方案并寻求自主治理的可能性。
公共池塘资源既非公益物品,也并非私益物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较难排他、同时又分别享用的物品。由于公共池塘资源的非排他性以及开放式使用(Open Access)等特征,因而较难对这一物品进行现代产权层面的私有化或定量化界定。对于一般物品或事物而言,能否从经济或法律意义上限制甚至排除潜在受益者,往往取决于该类物品的自然属性以及物品所属地区的相关制度安排。因为,将物品置于某一私密空间(例如建造围墙、包裹物品)是将潜在受益者排除在物品消费之外的有力手段。不过,人们的上述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能够在一国法律体系中起到防护作用的有关财产权的系列规定充当坚实后盾。
奥斯特罗姆对于公共池塘资源具有的“排他性”,主要是从占用者试图阻止他人使用,自身所需花费的代价大小予以衡量的,而后者又依赖于资源的自然属性,如资源的规模、资源特性的复杂程度等。导致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的原因较多,涉及的因素包括:由于这一资源的物理规模较大,使得将潜在受益者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需要花费较高成本;一国宪法、法律等相应制度安排不允许对潜在受益者予以限制使用;传统的规范以及伦理、公平等理念,使得排除其他受益者这一行为较难被纳入考虑范围。由于当前学界对于“排他性”的理解,是将其细分成实现个人之外的“排他”和特定群体之外的“排他”两类。其中,私人物品实现的第一层含义上的“排他”,而俱乐部物品、公共池塘资源实现的第二层含义上的“排他”。上述分析表明,公共池塘资源的“排他性”与私人物品的“排他性”并非完全一致。与此同时,公共池塘资源的另一显著特性是,资源系统的产出在消费层面上而言具有耗损性,但是对现有使用者的资源获取进行限制或者排除潜在的资源提取者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也不是绝无可能)。但需说明的是,具有耗损性的是资源单位,而非公共池塘资源本身。对于物品和服务在使用或消费层面的损耗性,其减损程度处于高度减损和不减损范围之内,其中针对大部分物品的使用都是易于减损的,即某一个体的使用将妨碍其他人的同样使用。
就现代社会的财产权制度而言,公共池塘资源系统多为国家或集体财产,属于混合体制(mixed regimes)的公有财产,在使用上拥有开放性,且排他成本较高,因而具备公共物品的部分属性。不过,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的资源单位相对有限,这意味着个人不能无限制地使用资源单位,否则可能出现“公地悲剧”的情境。不过需要明晰的是,奥斯特罗姆针对公共池塘资源的研究,仅是从物理属性层面阐述该类资源的普遍特征,即对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者而言是开放的,却并未说明上述资源的产权分配在法律层面的界定状况,因而并不能称其为“公共财产资源”。进一步分析,公共池塘资源在产权体制方面可以是任何一种体制,包括国有制、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的产权归属,拥有多种样态,例如村庄共有的草甸、牧场、水渠、林地等,所有权归属集体共同所有,而近海大型渔场、跨域森林及水系,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总之“极少有制度不是私有的就是公有的——或者不是‘市场的’就是‘国家的’。许多成功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冲破了僵化的分类,成为‘有私有特征’的制度和‘有公有特征’的制度的各种混合。”[1](P31)对此,奥斯特罗姆担心“公共财产资源”(Common Property Resources)这一概念将财产权和资源属性相混淆,因为这一术语同时表示政府拥有的财产、无主的财产、资源用户群体所拥有的财产等意涵,因而认为这类模棱两可的词汇将导致分析与解决方法都变得不甚明确,因而主张用“公共池塘资源”(Common-Pool Resources)或“公共产权体制”(Common-Property Regimes)代替之。[2](P109)值得一提的是,当公共池塘资源具有占用者规模小、产权较易界定以及拥有有效的奖惩机制时,公共池塘资源就可转化为私人物品予以处理。与此同时,如若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规模较大,但依然可以有效排他时,公共池塘资源就可以转化为俱乐部物品予以处理。
在公共池塘资源内部,可以根据资源单位的变动与否、有无储藏性两类标准,对其属性予以进一步的细分(详见表1),而这两类特征既影响资源占用者面对的占用与提供问题的严重性,又影响着占用者解决上述问题的难易程度以及占用者可供发展的制度安排种类。进一步分析,在公共池塘资源内部,资源系统(resource system)和资源单位(resource unit)是其中两个关键概念,前者指向非排他性,后者指向耗损性,对这一资源予以研究的关键是认识作为存储变量的资源系统与由此系统产生的资源单位流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并对二者加以区别。具体来看,奥斯特罗姆将公共池塘资源的资源系统看成是一种储存变量,例如渔场、地下水流域、牧区、灌溉渠道、桥梁、停车库、计算机主机以及溪、湖、海洋和其他水体都是资源系统,而资源单位是个人从资源系统占用和使用的流量。以下是公共池塘资源中资源系统与资源单位的一些实例:公共渔场和鱼的数量、油田和提炼的石油桶数、公共停车场和具体车位。研究者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具体的资源单位才是具有竞争性,而不是公共池塘资源系统本身。由于公共池塘资源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影响,例如降水量、日照量、洋流走势、地理位置等因素,上述因内容充满着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奥氏研究中的公共池塘资源成为一个复杂、不确定的系统。
表1 公共池塘资源的类型细分
针对不同情境中的公共池塘资源,资源提取者具体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却又千差万别。例如,将渔民组织起来设计一套针对捕鱼点分配问题的共同规则,与制定河流灌溉中如何分配水资源的规则设计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总而言之,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系统来说,利益相关方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分为资源提取的外部性问题、由于资源地域、时间差异而带来的分配问题、技术的外部性问题。
其一,资源提取的外部性问题。资源提取的外部性,又可称为资源提取的竞争性,是指当资源的占用者在增加自身资源提取额度之时,带来收益的同时使其他占用者收益的减少。例如,若渔民增加每日撒网的次数,并由以往的一天一次提高到一天三次,那么若存在其他渔民在同一片区域内再次撒网,其捕获量低于往常的概率将大为增加。由上文分析可知,由于公共池塘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耗损性的属性特征,在这一情境中,因为利益的驱使或对他人占用资源的预期,即使资源占用者意识到了自身行为对于其他占用者可能产生负的外部性,也难以终止这一行为。
其二,资源禀赋差异的分配问题。承接上述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特征受到资源的区位特征、所属气候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促使人们在同一性质的公共池塘资源中所获得的收益也并不相同。比如,占地面积较大的渔场可能同时存在“热点区域”与“冷点区域”,渔民在“热点区域”捕捞通常比其他区域的效益高。由此观之,如若在集体行动过程中社群未能恰当的处置好资源分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导致集体行动难以持续并最终走向决裂。
其三,技术的外部性问题。一般而言,资源占用者投资于制度安排以对公共池塘资源进行管理时,个体将面临技术的外部性问题。这一问题是指一项新技术的采用将会使得采用其他技术者的成本增加。例如,如果公共渔场中的某个渔民使用炸药来捕鱼,那么其他渔民的捕捞成本会由于这项生产技术的使用而提升。
为对已应用于资源治理过程中的政策分析模式予以评判,奥斯特罗姆首次系统地总结了学界用以分析公共事物治理的三大模型,分别是“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作为公共选择的分析工具和社会科学家用以分析资源与环境问题的主要框架,上述有关公有资源使用的模型均尝试描述一幅图景:在面临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抉择之时,理性个体将遵循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机理,即若个人难以被排除在享用由他人努力带来的利益之外,就缺乏动力促成共同利益的实现而选择“搭便车”。
英国经济学家威廉·劳埃德早在1833年即已出版一本小册子,其中涉及牧人们过度使用公共资源的典型案例,并据此揭露出个体在使用公共财产过程中过度自私、毫无节制及缺乏远见的境况。[3]基于此,英国学者加勒特·哈丁于1968年在《科学》杂志上发文提出“公地悲剧”的概念模型。在这一模型中,哈丁建议人们设想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牧场,继而从一个牧人的立场出发考察了上述情形的结构——由于公共牧场中缺乏明晰的权责关系,每个牧人都将直接从自身放养的牲口中获致收益,但在他自身或其他人在公共牧场上过度放牧时,每个放牧人又因公共牧场的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结果是任何牧人都有足够动力以提高自身放养的牲畜数量。其中的原因较为明显:牧人们各自承担过度放牧带来的一部分损失,远低于放牧的牲畜给自身带来的收益。据此,哈丁得出结论认为“它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就会发生资源滥用和环境退化现象的发生”。[4](P1244)其后,哈丁进一步强调“悲剧的根源正植根于此,由于经济的驱动而毫无节制地增加自己牲畜的数量,在崇尚公共物自由的社会里,任何人都在追求着自己的利益最大化。”[4](P1243-1248)这一悲剧似乎道出了一种无奈:每个人均从自我利益出发,尽己所能地利用公共资源,即使清楚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何种负面后果,却仍深陷其中无法自拔,致使公共资源陷入枯竭的悲剧性结局。
不过作为一个经济学寓言,“公地悲剧”并不旨在揭示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结构与真实场景中的个体行为,而是致力于探讨规避资源退化现象的政策工具,并将政府规制和市场化运行看作截然对立的两种方式,继而认为个体搭便车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市场失灵,必须由政府管制来加以解决。其后,哈丁据此得出结论,“这是一个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进一个系统。……在一个信奉公地自由使用的社会里,每个人追求他自己的最佳利益,毁灭是所有的人趋之若鹜的目的地”。[4](P1244)此后不久,有经济学家针对“公地悲剧”问题予以深入阐述,认为公共资源只要对一批人开放,资源的总提取量则总是高于经济上的最优提取水平。[5](P36)其中,由于自然资源无法建立完备的私人产权,致使市场机制不能进行资源的充分配置,因而“公地悲剧”问题也被若干学者归因为“市场失灵”。不过,对于公地悲剧的使用,阿罗认为这一隐喻具有误导性,因而并不能接受这一概念的关键用法。与之相似,奥斯特罗姆也认为以哈丁为代表的社会科学家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更应注重个体在公共资源使用过程中的制度创新,以及其背后的自主组织的合作机制。[6](P88)
20世纪中期,伴随着应用数学领域博弈理论的迅速发展,兰德公司的研究员梅里尔·弗拉德与梅尔文·德里希尔率先对囚徒博弈问题进行探讨,其后由阿尔伯特·图克正式建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值得提及的是,罗宾·道威斯于1973年较早将“公地悲剧”问题提炼与阐发为“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的形式结构,由此论证了二者结构的相似性。[7](P1-12)确切地说,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具体内容如下(详见表2):在某一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关进拘留所审讯,地方检察官将他们分别看管。在此过程中,尽管检察官确信两人涉嫌违法,但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在审判中证明他们有罪。此时,检察官分别告诉甲、乙两名嫌犯:倘若两人都承认犯罪,那两人均判8年刑牢;两人中一人承认犯罪,而另一人拒不承认,那么承认者只被判3个月,而拒不承认者将被重判10年刑牢;两人均不承认犯罪,那么两人都将判刑1年。在此种情形中,由于甲、乙两名嫌疑犯都无法准确知悉对方是否承认犯罪,所以只能秉承自利倾向出发,即努力寻求自身刑罚的最小化,以求得个人境遇的最优状态。源于此,两位嫌疑犯都将做出对于自身最有利的决策,即互相背叛求得轻判,但结局却是因两人都承认犯罪,从而均被判刑8年。通过对囚徒困境模型的分析可知,在一次性的简单博弈的情境汇总,理性的个体倾向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过这一策略对于集体而言,带来的却不是帕累托最优的结局。
表2 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
进一步分析,作为博弈论中非零和博弈的典型案例,囚徒困境模型反映个人最优选择并非群体的最优选择,而且也说明为何在合作对双方均为有利的情况下,保持合作依然是极为困难的。因此必须承认,结构简单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较好地体现出个人机会主义的心理,乃是证明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存在矛盾冲突的有力工具。不过,奥斯特罗姆认为如若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被人们等同于囚徒博弈困境,则存在较大的误解,“公共调查员都有意将罪犯隔离,以使得他们之间无法相互交流,但公共池塘资源的用户们则并没有上述限制。”[8]因而可以说,由于囚徒困境指涉在非合作博弈条件下双方寻求私利从而致使两者境况变得更糟的情形,而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情境中的个体之间通常拥有交流互动和信任互惠等因素,能够在一定条件下达成合作博弈。
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制度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批驳了之前的传统集团理论,后者认为源于共同利益诉求的个体所形成的利益团体,因而能够为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将会致力于提供集体物品,并自动展开集体行动。例如,各类工厂中大量存在的工会将会为工人争取更高的工资待遇、更好的工作环境而努力;股份公司将会为其股东的利益而奋发拼搏;民族国家(政府)也将致力于增进其公民的权利。对此,奥尔森从集体行动中的个体予以剖析,认为通常个体对于公共事务以及集体利益存在“理性的无知”(rational ignorance)现象,诸如一个投票者对做何种选择方能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往往呈现出不甚清晰或明了的状态,这意味着大部分选民无法意识到他们真正的利益所在,而易被所谓的惠及总体社会利益的政策所蒙蔽。[9](P100-102)基于此,奥尔森主张“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0]可以说,奥尔森试图阐述个人理性并非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而提出如若组织规模超过一定限度,个人对于组织群体利益的投入和产出就很有可能不成正比,个人则有可能通过搭便车等方式来降低自己对于群体的投入但是却也能不降低他自身的收益。前已述及,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奥尔森认为“只有一种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利益集团作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10](P34-35)不仅如此,奥尔森认为“获得选择性激励的集团相比那些无法获得的,其更有可能达成集体行动;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可能参与集体行动”。[11](P34)对于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经济学家托德·桑德勒将它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并列,并将其视为经济学第二定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成员不会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12]综上所述,奥尔森的研究要点可总结为:集团利益的公共性将导致集团成员的“搭便车”行为;强制与选择性激励是实现集体行动的手段;当少数实力雄厚的集团成员联合提供某项公共产品的成本小于收益,该项公共产品就倾向于被提供。可以说,对奥尔森理论的批判集中于他关于集体行动原因的解释,他仅仅将个体行动的动机局限于物质层面。对此,西德尼·塔罗认为奥尔森不能解释这样一个现象,即人们为何可以为了他人的利益走上街头进行游行、示威、罢工甚至暴动。[13](P15)除此之外,杨光斌推断认为集体行动理论的误区之一表现为,奥尔森将针对无组织的大型集团中“集体行动的困境”,用以分析有组织的小型集团的行动,继而导致出现了范畴性谬误。[14](P34-35)
细致分析,可知上述三大模型均是从特定情境中抽象出来的思想实验,均集中表明:个人的理性行为将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而且集体中的个人即使清楚他们行为的结果,但所有关心集体行动的人却无法就问题的解决达成共识。不过,奥斯特罗姆认为上述模型仅仅是使用了极端假设的隐喻,“当特定环境接近模型的原有假设时,这些模型可以成功地预测人们所采用的策略及其结果,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的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1](P275)具体而言,公地悲剧模型中假设公地是对所有人都开放的、互相之间缺乏基本沟通;囚徒困境模型中假设囚犯之间不能相互交流和展开多次博弈;搭便车模型假设集体行动参与者的人数规模偏少。不仅如此,这些理论模型的预测建立在如下假设之上:参与者是完全理性的个体;参与者只关心物质层面的收益,并且不存在利他主义倾向;每个参与者对博弈结构充分了解,并相信其他参与者也是完全理性的;4)缺乏外部参与者迫使参与人达成协议,并加以执行。不过,诺斯曾经指出“奥尔森的分析和囚徒困境的最大缺陷是分析的静态性质。当囚徒困境游戏只进行一次时,游戏者所采取的主要策略是背离而不是实现一个相应于游戏者总体福利的有效结果。……如果游戏是不断重复进行的,背叛就不一定是所采取的主要策略”。[15](P17)与此类似,奥斯特罗姆认为前人总结的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并无错误,“当现实条件逼近(这些)模型的假设条件时,实际的行为和结果将与预测的行为和结果非常接近”。[1](P275)引申而言,当现实条件中存在:较高的贴现率、互相之间很少信任,在缺乏沟通能力、无法达成约束力的协议和无法建立监督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个体独自行动时将不会采取促进共同利益的策略,除非这一策略恰巧是个体占据支配地位的策略。其实这涉及到治理公共事务的资源占用者所采取的机会主义,即人们熟知的“搭便车”行为。
可以说,公共资源治理困境的传统模型均阐明这一悖论,即个人理性的支配策略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并挑战了“理性的个体能够取得理性结果”的基本信念。而依照上述模型的相关预测,对于缺乏外部权威管制的公共资源,其唯一结果将是个体过度利用资源进而导致资源的枯竭。对此,奥斯特罗姆亦承认“如若没有相应的规则制度,用以明确资源占用者和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资源退化则将成为必然”。[16]不过,奥斯特罗姆认为上述模型只适用于个体缺乏沟通、改变现有结构需要较高成本的大规模公共治理,但对于沟通顺畅并建立了彼此信任、规模较小的公共治理并不适用。此外,上述模型也未能反映制度变迁和自主转化的过程,且缺乏有关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和外部政治制度特征的考察。进一步分析,复杂的现实情境并非模型所刻画的简单图景,在面临资源困境时,资源使用者也许有能力借助多次重复博弈,并创设复杂的制度来规范个体之间的博弈行为。换言之,人们在一定的情境中,将有意愿制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惩罚违约者以使得资源得到可持续使用。
一般而言,由于公共池塘资源的耗散特性,即因资源的使用过程将耗费单位流量,从而降低资源的存量,以及由于排他性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促使政策分析研究者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激励机制存在着若干缺陷,体现为供给不足、过度提取、搭便车和寻租问题等方面,从而导致这一情境中存在广泛的机会主义现象。正如奥斯特罗姆等人论述的,“不管公地困境是否源自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情况,它取决于使用者的行为,同样也取决于使用者的形式结构和他们面对的激励”。[17](P74)总之,公共池塘资源的诸多特性塑造着个体和地方社群所面临的激励结构,将直接影响人们对这一资源的使用或治理机制,从而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由于公共池塘资源受益层面的非排他性,致使对资源的使用行为进行收费在技术上难以实现(或实施的成本过高)。换言之,如若一种公共物品是由其他人的努力或自然来提供的,某些个体将会选择搭便车甚至拒不合作,这便是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缺乏激励的内在原因。“开放获取即是对一切人免费,不过公共财产要求有一个被妥善定义的制度安排,这类制度安排涉及何人可以使用该资源,并且规则支配着资源的使用者以何种方式规范自身行为”。[18]此外,因为缺乏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相关信息的有限性,个体缺乏主动承担系统维护和运行成本的动力,这为个体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进一步提供了可能。更进一步分析,由于缺乏使个体从资源保护中收益的排除机制时,个体将毫无节制地使用资源直至枯竭,从而发生公地悲剧现象。在这一过程中,资源使用者的时间贴现率较高,对资源开发的速率过快。总之,如何克服追求私利的个体对资源的过度利用,是其中较为关键的问题。
这一问题与占用者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问题有关,强调个体对资源的无节制使用,继而无法保证资源系统的长期存续,而在贴现率足够大的极端情况下,将会出现公共池塘资源由于利用率超过其安全底线而枯竭的后果。例如,过度捕鱼会导致鱼的存量减少,从而削减渔场的生产力。而且,与私人物品能够市场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不同,公共池塘资源需借助政治制度以实现需求与供给。由于公共物品的排他成本较高,表现为经济成本、技术成本和制度成本等若干方面,导致个人对公共物品提取不受他人的限制,从而进一步诱发资源枯竭的悲剧性结局。当资源占用者中任何个体增加对公共池塘资源消费时,将减少他人获取资源的可得量,此时其边际成本将大于零,进而导致使用资源行为具有竞争性。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公共池塘资源的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的属性特征,从而使得资源在非正式制度安排下的免费占有,并由此诱发占用者过度提取资源情形的发生,亦被称为“拥挤效应”(crowding effect)问题。
与提供纯公益物品所面临的问题一样,公共池塘资源的设施维护与提供可能会遇到搭便车的问题,因为监督或阻止他人利用资源是极为困难的。由于公共池塘资源具有资源获取的竞争性、系统使用的非排他性两大特征,决定了这一资源的治理面临诸多集体行动的困境。从供给与消费两方面来看,由于公共池塘资源的收益具有非排他性,即排除他人获得收益较为困难,从而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任何资源占用者都面临着一个集体行为的困境:在存在搭便车或者过度利用公共池塘资源以谋求私利之激励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持续可靠地利用公共池塘资源这一公共目标。按照奥尔森的理解,“搭便车”是指参与者无需支付任何成本而能够享受到与其他支付者完全相同的物品效用。它往往包含两类情形:一是个人享受组织或他人提供的利益后,完全不尽个人的义务;二是个人在享受组织或他人所提供的利益后,没有及时尽个人义务,而是在其他场合有所付出。[19]可以说,源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从而使得供给公共物品分担成本的公平性受损,以及供给活动本身不可持续。
若公共资源主要是由国家(政府)集中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存在信息成本和执行成本过高而导致的政策延迟、行政低效等问题。而且促使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政府集中管理的方式容易导致“寻租”行为和官员腐败。寻租问题的产生,实际是由政府大规模介入公共池塘资源供给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引起的。通过寻租,少数人可以从公共池塘资源治理过程中获得较大的私人利益,致使这一资源治理不符合公共利益,进而导致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的失灵现象。不仅如此,公共资源治理职责的模糊性较易引发规避责任现象,致使责任难以追查。
对于上述问题,奥斯特罗姆沿用了奥利弗·威廉姆森有关“机会主义”的概念界定,认为它亦可称为“欺诈式自利”(self-interest with guile),是指人们通过违背诺言、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的行为中获得利益。[1](P61)在机会主义肆虐的资源使用环境中,就如同格雷欣现象一般,如若存在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进行机会主义的时机,所有个体都会借助上述自利行为进行谋利,否则将被他人“抢占先机”,从而对自身造成负的外部性。
在这种环境中,建立长期、稳定的承诺是困难的,高成本的监督和制裁机制也许是必需的。由于强制实施是需要成本的,一些曾经有效的长期合约变得不再可行。而在具有反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共识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都会较少地关注机会主义的危险。这些机会主义行为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可是在规模稍大的公共池塘资源情境下,由于个人与他人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和监督,每一个体都是单独行动而不受约束,几乎没有任何人去关注单个人的行为,而且监督和制裁的成本往往是具体的个人不愿意付出的,那么个人在此种情况下其采取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与此同时,上述研究表明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一些道德规范缺失,而且一旦有机会,便采取利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将带来的负面影响便是通常情况下遵守规则的人也会采取违反规定的做法。如此分析,所有意图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社群及其个人都必须试图解决机会主义行为的问题。而这也是奥斯特罗姆致力于探索在搭便车而获得不当利益的诱惑下,成功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们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等内容的原因所在。但另外一方面,奥斯特罗姆也从有关集体行动的模型中看到了这些模型的严格条件,而她在基于大量社会实证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现实世界中的情况并非像模型设定的情形一致,公共资源的占有者们已经在实践摸索出对资源有效治理的制度设计。扼要论之,在可持续的集体行动面临的诸多挑战中,奥斯特罗姆集中关注两类因素:一类是影响参与者类型分布的因素;另一类是影响参与者所秉承的信任以及互惠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强度的因素。除此之外,随着市场变化或土地政策的改革,奥斯特罗姆还关注了新的威胁,包括:政府将致力于在一个行政单元内强制推行同样的规则;技术的可得性、对货币交易的依赖等方面的迅速变化;自组织的自主治理运作原则的代际传承出现失败;过于频繁的求助外部资源的支持;对本地知识与制度欠考虑的国际援助;腐败或其他形式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本地资源体系中缺乏相应的体制性安排,以化解地方政府与教育等机构产生的冲突。[20](P153)总之,奥斯特罗姆十分强调公共物品及公共池塘资源的性质,并认为由于资源性质公共事物导致人类行为的严重问题。
传统制度分析理论一般认为,由于制度供给拥有诸多困境,使得社群内部自治组织无法提供制度安排。扼要论之,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面临两层困境。其中,第一层难题是指,由于每个占用者被允许免费使用资源,而他们总是希望由其他人而非自己抑制对资源的使用量,具体涉及制度供给的成本与收益问题;第二层难题是指,由于新规则的供给本身便是一种公共物品,资源占用者们如何努力改变规则成为一个难题。[20](P148)
按照道格拉斯·诺思的经典界定,“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人为设计的用以塑造个体互动关系的约束。”[21](P3)延续这一定义,奥氏将制度作为分析人类行为的内生变量,并将“制度”(institution)界定为规则的组合,它被用来决定谁拥有在某个领域制定决策的资格,应该允许或限制何种行动,应该使用何种综合规则,遵循何种程序,必须提供或不提供何种信息,以及如何根据个人的行动给予回报。[1](P82)例如,在美国洛杉矶南部地区地下水抽水竞赛过程中,理论中抽水者为了自身不会不会终止抽水活动。源于此,罗伯特·贝茨对保证合作博弈的结构模型予以考察,发现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供给新规则相对易于囚徒困境博弈的情境,这是由于一旦保证博弈的互利结局得以实现,将没有人愿意去改变这一潜在的均衡结局。[22]不过与此同时,贝茨也认为即使在保证合作博弈的结构中,也并非一定能够给予局中人以相同回报,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局中人对于制度均有自己的偏好,他们在选择何种制度时,可能将产生根本分歧。
新制度主义在重视制度因素的同时,也注重制度的行为,包括制度的供给和变迁。规则本身便是一种公共物品,它一旦被制定出来,将适用于社群的全体成员,无论部分成员并未参与过新规则的设计。而且,制定可长期维持的监督与制裁规则,本身亦是一项复杂、困难的供给难题。对于这一问题,奥尔森认为新规则的制定有可能赋予社群成员以“特权”利益,使得对于非常小的群体或某些个人而言,即使自身承担制定新规则的成本也是十分值得的。所以,基于多数参与者为了确保自身利益能够被纳入新规则的考量,能够弥补新规则制定时遭受到的搭便车等机会主义的诱惑。按照罗伯特·贝茨的理解,“由于新规则的供给等同于提供另一种公共物品,因此一组委托人所面临的问题是,获得这些新规则的过程中存在着二阶的集体困境”。[1](P70)也就是说,即理性的经济人为了寻求自己利益的稳定,而制度供给本身又是一个集体物品,所以仍然会有制度供给失败的风险。
在此之后,奥斯特罗姆需要解释在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模式中,如何在所有人都面对机会主义的诱惑之际,相互依存的集体如何能克服上述四重缺陷与两层困境,并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换言之,如何解释不依靠外部第三方实施的自主治理资源体系,往往比建立在外部正式规则基础上的政府治理资源体系更为优越?奥斯特罗姆在应用场域中,致力于发掘哪些因素促使潜在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解决。最后,奥斯特罗姆的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突破,她的理论主要是证明了在有利于产生成功集体行为的种种条件下,人们已经在实践当中自我开发出自主治理的行为模式,从而证明了“公地悲剧”是可以被避免的。更为重要的是,为实践当中深受机会主义困扰的人们如何有效治理公地指出了一条可能的路径。奥斯特罗姆对此有过系列总结,认为若将特定社群管制小规模和分离的公共池塘资源,其破解集体行动困境的优势有六。地方性知识。那些长期依赖某个资源系统赖以生存的占有者,已经开发出相对可靠的有关该系统如何运行的智力模型,他们对某一资源系统的成功占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地方性知识。包容互信的参与者。占用者可以设计规则,以提升个体之间的信任程度和互惠利他的可能性。依赖于分散的知识。因为特定的资源系统对占有者行动变化的响应是以分散方式形成反馈的。更适应规则。占有者将更可能设计适应规则而不是采纳任何一般规则,以便更好适应每个公共池塘资源。降低执行成本。占有者必须承担监督成本,促使他们倾向于制定规则,以使违规行为易于察觉,从而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降低失效概率。建立并行的规则制定、解释和执行系统,将大幅度降低整个区域的失效概率。[23]
本文综合考察奥斯特罗姆有关自主治理思想的探索历程,可知其最早是由水资源研究而开启公共治理的探索历程,并在保罗·萨缪尔森、詹姆斯·布坎南等人的分析基础上对公共物品的范畴予以细分,进而将自身研究聚焦于规模较小的公共池塘资源,其中涉及森林、渔业、灌溉等各类可再生资源,并聚焦于上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共同治理的问题,以此构成自主治理思想的适用领域。奥斯特罗姆将研究对象聚焦于公共池塘资源,拓宽了传统政治学研究的领域,并使得公共资源治理成为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以及生态学等诸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热点领域。总而言之,公共池塘资源是具有非排他性和可耗损性的公共资源,前一类属性与公共物品相似,即这样的物品为整个社会共同享用,拥有理论上“向一切人开放”的特点;后一类属性又与私人物品相似,拥有使用的竞争、减损特征,其中CPRs的排他性依赖于社会规范和正式规则的制度系统,而其可耗损性则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物品本身的性质。对此,奥斯特罗姆认为集体行动理论位于社会科学与政策的核心位置,克服集体行动的机会主义困境,关键在于走出“理性的个体决策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一悖论,并建立个体之间的合作秩序。[24](P3)而且,占用者在集体行动中采取机会主义的策略时,公共资源拥有的非排他性和耗损性(或竞争性)并存的特质,即是CPRs衍生“公地悲剧”的属性根源。而且,CPRs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将在自然、技术等方面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特征,其表现为技术、自然方面的可分割性,即可以被人为分割成若干个细小的资源单位,这使得潜在占用者能以某种方式持续提取、利用这一动态流量。不仅如此,奥斯特罗姆的研究主要围绕社会困境问题,旨在理解处于搭便车和违背承诺的诱惑等机会主义情形中的个体,如何为集体利益而展开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活动。而且,由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性质诱发的组织成员普遍的机会主义行为,其实质是个体冲突与集体合作的方式竞争。因而集体行动研究的核心是如何克服个体“搭便车”现象,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以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