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全媒体记者 康琴
从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的过渡时期,产业振兴是重要部分,一些地方在脱贫攻坚阶段孵化出村集体公司,成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托。
但一些村集体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并不尽如人意。近日,记者在某地采访时,当地纪检干部向记者表示,他们通过一段时期对基层的调研发现,基层村集体公司运行缺乏有效监管,资金投放、项目管理、效益分红、经费支出等风险突出。
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地方村集体公司存在管理不规范、核算不准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村集体公司“私有化”现象较为普遍。
例如,很多村集体公司由村民委员会出资建立,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董事长,村支两委成员兼任监事会成员。有的村集体公司“一把手”将公司视为“私人领地”,奉行“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独断专行,擅自决定工程项目分转包等实施情况,从中攫取利益,滋生微腐败行为。
更重要的是,有的村集体公司虽然有盈利,但群众却没有尝到一点“甜头”。这是因为,一些经营管理者以劳务费、奖励资金等形式,任意分配公司盈利,把集体红利纳入个人腰包。村民没有从集体经济发展中受益。还有的干部借经营管理村集体公司之机,侵占农民土地流转费、挪用专项资金,将惠民惠农经费用于村集体公司日常运作。虽然个人没有从中获利,但损害了群众利益。
如何将村集体公司纳入有效监管,使其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效能,是过渡阶段基层治理的重要命题。
在记者看来,一些地方建立了“村集体+公司”发展模式,也应当适配专业人才,推动产业项目的运行、管理。同时,针对村集体公司的决策行为,应引入村民代表、产业大户等外部监督力量,且赋予他们表决权。而对于村集体公司的收益及分配,也应有相应的审计监督、派驻监督等,让群众心中有一本明白账。
在向乡村振兴迈进的过程中,基层呼唤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乡村振兴事业。与此同时,村集体公司承担的发展任务更重,面临的决策事项越来越多,如何保障其高效运行,又使其不脱离村民集体所有的本质,甚至沦为村干部“私有化”的工具,需要当地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