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笛
无论就研究对象还是就基本功能而言,文学与法律这两个学科都有太多的共同之处。对文学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无疑可以加深我们对作品人物的理解以及对作家创作思想的深入认识。同样,文学家的法律思考与法律想象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的正义亦具有参照价值。文学与法律有着鲜明的互动关系以及互为跨界对象的可能。
正是由于文学与法律之间有着跨界研究的坚实基础,美国学界在20世纪兴起了一场不小的学术运动——“法律与文学”运动。自从这一运动的奠基之作《法律的想象》面世之后,法律与文学这一研究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可,尤其是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与文学》具有广泛的影响。
其实,“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展开也具有一定的传统和根基。法律不仅是西方大学中重要的传统学科,而且法律与文学之间的渗透也由来已久,并早已被学界所关注。早在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美国法学家维格莫尔就给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学生开列了法律小说阅读书目,其中1908年所开的书目就多达400篇,包括审判场景小说、律师或法官小说、刑事侦查小说、法律见解小说等四个类别。可见,发生在20世纪后半叶的“法律与文学”的热潮并不是凭空而生,而是具有深邃的文化渊源。
随着“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深入和发展,在“法律与文学”研究中,文学性也逐渐提升,澳大利亚学者多林(Kieran Dolin)的《法律与文学批评导论》、英国学者伊恩·沃德(Ian Ward)的《法律与文学:可能性及研究视角》、日本学者小室金之助的《法律家莎士比亚》等著作,就是“法律与文学”这场学术运动以及相应的研究从美国向其他国家拓展的代表性学术成就。
我国法学界也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我国台湾学者张丽卿的《法律与文学》等著作,便是对“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呼应。张丽卿所著《法律与文学》,在某种意义上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与文学比较研究的学术著作。该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将文学作品中的法律事件作为具体案例,用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律来对其进行审视和解读。作者认为:“法律与文学的比较研究,促使两种不同学科交流并互为借鉴。法律人透过文学作品,丰富了生命,提升了视野,对于人性与社会现状感到更加敏锐。”这番话说明了文学对于法律的重要意义。
法律与文学原本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法律文本和文学文本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文本。文学与法律的跨界研究是否具有可行性?从两者比较研究的范畴与意义以及现有研究热度和研究成果来看,答案是肯定的。尤其是关注的对象和实际功能相同。文学所弘扬的是真善美,而法学在古罗马时期被定义的时候,就明确提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两者都是以“人与社会”为关注对象,法律与文学都是以促进人类和社会的完美这一理想为己任的。两者有着相同的基本功能:感化和改造人类与社会。文学以感化人类的心灵为主,激发人们对美好境界、理想社会以及人类正义的向往。法律以裁判、约束、惩罚人类的行为为主,促使人们记住教训,遵循一定的规范,维持人类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由于“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领域,所关注的依然是法律本身,其研究目的也主要是让法律以及法律文本借鉴文学的合理因素,或借用文学的某种视角来审视法律问题。这一研究领域中,从事文学研究的人文学者相对不够,导致这一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在文学层面也有一些学者介入,但是,主要是承袭“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的研究范畴,也以诠释这一法学研究思潮为研究对象,或者以“法律与文学”的视角,就某些内涵进行延伸研究。
相对于“法律与文学”,我国一些学者近年来所使用的“文学法律批评”,旨在弥补“法律与文学”学术运动中主要局限在法学界的缺陷,让文学界的学者更多地介入其中,并让法律意识成为文学批评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尺度,让法律正义成为文学作品所弘扬的真善美的具体内涵。就研究领域而言,“法律与文学”和“文学法律批评”都具有跨学科特质,但前者属于法律跨学科研究,而后者属于文学跨学科研究。就名称而言,“文学法律批评”(legal literary criticism)主要受到“文学伦理学批评”(ethical literary criticism)等批评术语的启迪。“文学法律批评”旨在借鉴法学原理,探究文学作品中所存在的包括主题、形象、措辞、技艺在内的法律问题或者从法律中所接受的影响,并在文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探究法律思想的折射,以及作家在创作过程中对待法律问题的深思,还有由此所产生的法理思想和作家法学观的形成。
文学法律批评其主要研究范畴和相关议题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主题的文学
以法律为主题的文学,是“文学法律批评”所关注的一个重要的批评范畴。这一批评视野,探究一部文学作品中所蕴含的法律题材以及对这一题材的文学处理。法律主题的文学作品中,“罪”与“罚”更是倍受关注。譬如,在英国文学史上,有不少文学经典是以法律事件为题材并且就此深化为法律主题的文学创作。英国古代的一些经典作家,正是通过对法律主题的书写,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了相关法律的建构,并赢得了在英国文学史上的独特地位和意义。
法律主题的文学渗透在英国文学经典的各种类型中。在小说创作领域,柯林斯、司各特、狄更斯、哈代等英国经典作家的多部长篇小说在法律书写方面取得了极高的成就。柯林斯的长篇小说《法律与淑女》直接让“法律”出现在小说标题中。这部作品中充满法律要素。主人公尤斯塔斯因被怀疑投毒谋杀前妻。他的新婚妻子,一位执着的淑女,为了证明丈夫的清白,摆脱笼罩在家庭中的阴霾,毅然向法庭裁决进行挑战,开始了构成小说基本结构和情节基础的寻觅证据的艰难历程。在诗歌创作领域,多恩、卡鲁、萨克林等不少诗人,有着法律专业的训练和素养,在作品中借鉴法律意象进行创作;斯宾塞等诗人更是善于应用法律词语,在文学作品中表达自己的法律思想。在戏剧创作领域,伟大的剧作家莎士比亚被一些学者视为法学家。他在《哈姆莱特》《威尼斯商人》《李尔王》《亨利四世》《一报还一报》等一系列剧作中,阐述法律观念,书写法律主题。对他来说,剧院就是法庭,是进行侦查、审讯、拷问和判决以及进行普法教育的理想场所。莎士比亚的作品在赋予人们审美愉悦的同时,给予人们多方面的法律思考和启迪。
2.文学中的法理思想与法学文献价值
探讨文学作品中作家所体现的法理思想与法学文献价值,是关注文学作品除了审美价值之外所具有的文献价值和认知功能。从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中世纪乔叟的《医生的故事》、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到19世纪美国作家梅尔维尔的《比利·巴德》,整个世界文学史的发展中都蕴含着各个时代的作家对法律和正义所进行的文学探究的证据。无论是德语作家卡夫卡的《审判》,还是英语作家菲尔丁的《汤姆·琼斯》、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狄更斯的《荒凉山庄》、斯托夫人的《汤姆叔叔的小屋》、霍桑的《红字》和《带有七个尖角阁的房子》,或是俄语作家拉季舍夫的《从彼得堡到莫斯科旅行记》、陀思妥耶夫斯基的《罪与罚》、托尔斯泰的《复活》,都具有法律层面的文献价值。尤其是对法律文献缺失的人类童年时代,文学作品是我们认知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途径。我们从文学作品中探究法理思想的形成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譬如,16世纪至17世纪之交,在俄国小说这种艺术形式尚不成熟的时候,俄国小说史上就接连出现了《贪赃枉法的审判》《酒鬼的故事》《叶尔肖·叶尔肖维奇》等书写法庭审判的作品,从中不难看出文学与法律的交融,以及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韩国于1973年2月公布了专门的《少额案件审判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在妥当性与迅速性当中注重民事诉讼的迅速性,从而更简易、经济地处理案件。注重迅速性能够给诉讼当事人带来利益,而且在处理轻微的案件时不会造成太多的因牺牲妥当性而带来的损害”,“从而使一般国民能够方便、迅速地解决私人间的民事纠纷。”[9]
3.作家的法学观
尽管法学研究主要在法学界展开,但是,法律的观念是普遍存在的,法学素养也是重要的人文素养。由于法律与文学一样,都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且,法学家和文学家所关注的对象同样都是人和社会,因而法律与文学被一些学者称为孪生兄弟或孪生姐妹。因此,研究一个作家的创作,除了关注其创作风格和创作思想,该作家在作品中所体现的法学思想以及对同时代国家法律的认知和理解,也应该是文学研究不可忽略的组成部分。更何况很多作家本身就是攻读法律专业的。仅以17世纪英国诗人为例,沃尔特·罗利爵士、弗朗西斯·夸尔斯、托马斯·坎品、约翰·多恩、托马斯·卡鲁、约翰·萨克林爵士等杰出诗人,所攻读的都是法律专业。而小说家和散文作家就更为突出了。瓦尔特·司各特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当过律师,后被任命为爱丁堡高等民事法庭庭长。培根不仅获得了律师资格,还被任命为副检察长。攻读法律专业的菲尔丁不仅取得律师资格,还担任过法官和警察厅厅长。
而且,文学与法律在风格方面也有一定的共同之处,文学作品的风格有时也会受到作家法律思想的作用。在叙述风格上,二者同样具有可相互借鉴的地方。无论是法学家还是文学家,得以取胜的法宝是语言艺术,文学家靠语言艺术赢得读者,法律工作者则靠语言艺术赢得官司。
4.作品事件以及人物行为的法律审视
文学作品来自生活现实和生活体验,尽管它高于生活,但毕竟是现实生活的反映。既然文学作品是通过作家的视野来表现五光十色的人类社会,那么,其中必然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只有对这类作品中的相关事件进行法律审视,才能更好领悟作品的实质。文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是极其微妙和复杂的。尤其是文学作品中所书写的人物与事件,也需要我们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审视,作出判断,以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所感染到的不仅是审美情趣,还有法律的启示。
5.文学对于法律的批判价值
就文学对于法律的批判价值而言,19世纪一些现实主义作家的创作最值得我们关注。如狄更斯在《小杜丽》《荒凉山庄》等长篇小说中,以极大的篇幅讨论了法律问题,而在他的代表作《双城记》中,构成小说情节基础的是梅尼特医生的冤狱以及代尔那的跨国审判。我们如果忽略狄更斯《双城记》中的法律书写,就很难全面理解这部文学经典的价值所在。再如英国19世纪后期代表作家托马斯·哈代,他的4部最重要长篇小说中,就有3部与法律相关。其中《卡斯特桥市长》涉及卖妻、酗酒等法律事件和犯罪行为,《无名的裘德》不仅涉及婚姻法,还突出体现了作者的法学理想,而在长篇小说《苔丝》中,不仅涉及刑法,而且涉及婚姻法、财产法。对哈代作品中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无疑可以加深我们对作品中主要人物形象的把握和理解,以及我们对哈代创作思想的深入认识。
文学法律批评,即从前辈学者所忽略的法律批评的视野来审视文学中的一些与法律相关的新问题,这一研究视角,尽管迄今尚未得到学界应有的充分关注,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意义。
其一,扩展文学的功能。文学法律批评,使得文学在强调审美愉悦的同时,能够凸显文学作品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其直接深入现实生活,干预生活,对生活下判断。在西方文学史上,从古希腊作家埃斯库罗斯的《俄瑞斯忒亚》、中世纪兰格伦的长诗《农夫皮尔斯》、文艺复兴时期莎士比亚的《哈姆莱特》和《威尼斯商人》、17世纪培根的散文以及霍布斯的体现其法律思想的重要著作《利维坦》、18世纪笛福的《摩尔·弗兰德斯》和菲尔丁的《汤姆·琼斯》、19世纪早期作家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和后期作家狄更斯的《双城记》、20世纪卡夫卡的《审判》,直到21世纪伊恩·麦克尤恩的《赎罪》和《儿童法案》,许多在正常刑事司法机构缺失情况下的复仇主题以及其他法律问题打动了无数读者的心灵。同样,在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确立的19世纪,作为英国文学家的狄更斯、哈代等人,以自己的思考和相关的文学叙事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严肃的审视。他们的创作,无疑极大地拓展了文学的功能。
其二,文学研究应发掘文学的认知价值,而文学研究的法律批评则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研究视野。有了这样的视野,我们可以发现,文学作品具有充分的文献价值,更何况,Literature(文学)本身就具有“文献”之意。我们理应梳理自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文学作品中的法学思想,服务于现代社会。在世界文学史上,有不少兼法学家和文学家于一身的作家,他们的优势是创作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的作品,因此,他们的作品在法律层面具有重要的认知价值。
其三,凸显文学的普法教育作用。文学与法律的跨界研究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在世界文学史上,存在着一些兼法律与文学于一身的作家和思想家,也存在着将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的作品。以英国文学史为例,各个时代都有一些作家,他们本身就是法律工作者,在文学领域,他们被称为作家,他们的作品视为文学作品,在法律领域,他们又被称为法学家,他们的作品常被列在重要的法学书目之中。他们的很多文学作品,具有普及法律常识、增强读者的法律素养的价值。莎士比亚的著名戏剧作品《威尼斯商人》,其普法教育作用,尤其是契约法的教育作用,不亚于法学著作;散文作家培根的著作,尤其是《论法律》等散文,对普通读者而言,是领会法律公正重要意义的难得的优秀普法文本;司各特的《密得洛西恩监狱》,对于“杀婴罪”(infanticide)的思考,为这一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发挥了作用;而卡罗尔的《艾丽丝漫游奇境记》中对法庭审判程序的全方位的描述,无疑等同于让无数少年儿童读者亲临法庭现场,接受生动的法律教育。
作为文学跨学科研究,文学法律批评的视野亦显得重要。文学法律批评作为跨学科研究方法有其自身的特性和价值,也有其丰厚的包括整个人文学科在内的理论资源。探究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原则和法律问题,可以加深我们掌控作家的创作意图,帮助我们理解作品主题、技巧、措辞以及人物形象塑造等方面在法律概念介入之后所发生的新的阐释可能,从而体现文学作品除审美愉悦之外的认知价值。而且,文学作品中的法律想象以及文学学者的法律思考无疑对法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法律完善以及法律正义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