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莉
1.战略规划设计阶段(2012—2014年)。习近平同志善于运用战略性思维推行法治工作。他在地方工作期间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实践探索,为其领导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规划的制定奠定了经验基础和理论准备。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的同时,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目标;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
2.战略内容优化阶段(2015—2018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入内容优化期。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同志系统阐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理论关系以及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问题。2016年12月9日,在中共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同志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进行了深入阐释,强调法治和德治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2016年1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指示,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集中阐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和基本方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并以“十个坚持”明确其基本内容。
3.战略实施加速阶段(2019—2020年)。在完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设计和内容优化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入战略实施加速阶段。在2019年1月15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重点阐述了加快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问题。2019年9月24日,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活动上,习近平同志阐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之一,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这一阶段,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多的是围绕法治战略实施问题而展开的,体现了习近平同志真抓实干的务实精神。
2020年11月16—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也是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思考渐臻成熟的必然产物。
1.人民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思考法治问题:“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文化及其实践的发展规律,是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来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他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战略设计上,习近平同志十分强调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他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性和人民性的有机统一,对于确保法治中国建设实践始终保持正确方向和持久动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2.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思考中国法治发展的立足点,在此基础上自信有为、和谐有序地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体系设计和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这种普遍性和特殊性有机统一的理论品质还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之中。例如,针对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系列辩证统一的论述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识,实现了法治理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3.守正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继承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理论精髓,汇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治理论研究的优秀成果,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思想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伟大实践之中,始终坚持从当代国情和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出发,以问题为导向,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了中国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刻回答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统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等基础性理论命题,系统回答了在新时代如何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军、全面深化改革等重大战略性问题。实现了理论发展的守正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彰显了鲜明的理论特色。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是深入汲取域外先进法治理论和中华法系的思想精髓,广泛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学家、思想家的智慧,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与保障权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对一系列符合时代进步趋势、符合人民需求和契合国情的理论命题和观点进行了提炼和升华,科学阐释了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三位一体”推进法治建设、党法关系、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成、法治与改革、法治与发展关系等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大命题。这一系列理论创新将从概念、命题、体系、学科、话语等多个维度丰富当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繁荣。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品格,而且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因而能够对改革实践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效破解了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消解了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弥补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司法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司法改革显著成绩的取得是坚持实践导向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司法改革全局、协调各方、有序推进的结果。这种理论指引实践创新的例子不仅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而且在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这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的辩证法,破立并举、革故鼎新。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新时代法治矛盾的新思维。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以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辩证性的观点看待中国的法治实践问题,如针对改革与法治这一对“破”与“立”的矛盾问题,习近平同志以辩证思维予以科学回答。这种娴熟使用辩证法、精准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及精辟的阐述,对我们认识当下中国的法治矛盾及其解决具有很强的方法论启示意义。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揭示了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方位。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发展新时代法学教育具有很强的指引价值。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陷入“通俗化”和“精英化”两种教育观的争论之中。对于法学教育的方向和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习近平同志旗帜鲜明地回应了以往法学教育过度“西化”的问题,揭示了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新方位。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开辟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全新的理论风格和深刻的理论内涵,主要从两个方面为当前我国的法学理论研究开辟了新境界:一是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问题意识、实践导向的研究风格为法学理论研究树立了标杆;二是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用直白平易的语言来阐释中国的理论命题,用踏实的作风进行调研,为广大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树立了榜样。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世界格局变动下的中国理论创新,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治文明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本质和内容构成,从理论上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设法治的重大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对党的领导与法治关系的阐述,丰富了世界法治话语体系,对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在国际话语体系方面,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起到了举旗定向的关键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积累了一系列可复制推广的有益经验,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
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立场。这种“以人为本”“法治为民”的价值立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始终保持对中国法治的制度自信、道路自信。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以正确的态度和立场看待中国的法治问题,决不能以偏概全,脱离中国人民的历史和利益需求来看待法治问题。二是法学学科建设要强化文化自信、立德树人。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华法系的思想智慧已经深深融入中国人的文化理念之中,我们完全能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作出贡献。在保持文化自信的基础上,要积极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三是法学研究要立足实践、“德法双修”。高校要注意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以高度的理念自觉强化法学实践教学,主动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障碍,努力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
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学体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标指向。习近平同志立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理念,从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的战略高度,阐明了“立足中国、兼收并蓄、面向未来、体现特色”的法学“三大体系”建设总体目标定位。
这一总体目标定位,首先体现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意义上。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学科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有的学科理论建设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和解释现实问题。”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深刻洞见。其次体现在法学学术体系建设的布局上。习近平同志说:“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法学理论研究不但要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剖析问题,而且要在此基础上积极提炼规律性认识,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提供科学有力的理论支撑。在不断发展完善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的同时,习近平同志对中国特色话语体系建设始终持有高度的学术关怀和世界眼光。具体到法学话语体系建设问题上,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这一目标定位,对于纠正当前法学学术研究存在的现实问题具有举旗定向的作用,深刻回答了应该以什么样的立场来言说中国法治、怎样言说中国法治的重大理论命题。
1.加强和改善党对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由谁领导的问题,明确了改善党的领导是法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根本保证。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够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走得更加坚定,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政治方向,法治建设和法学理论研究才能有序推进。
对于如何加强党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领导,习近平同志进行了十分系统的论述,这些论述对于加强党对法学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亦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主要体现在理念、体制、机制和政策四个方面。习近平同志指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要从人抓起,久久为功。”以人为本是做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在法学“三大体系”建设过程中,各级领导要真正重视法治人才的培养,多为人才成长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形成“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法治研究局面。
2.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对于法学学科建设存在的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使法学学科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这些指示为统筹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设计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我们应当在促进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推动新兴学科的发展以及加快交叉学科的创设方面下大功夫。
3.提升法学理论研究的自主性。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提升法学理论研究自主性的阐述,对深化法学“三大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的法学学术体系无疑具有很强的实践促进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学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一大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概念、理论范式得以提炼,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自主性得到很大提升。
4.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一阐述具体到法学话语体系建设中,就是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感召力,要在强化法学理论研究的组织和交流上下功夫。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聚焦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推出并牵头组织研究项目,增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这一阐述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话语体系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