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昊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210023)
近年来,中国的营商环境总体排名在逐年上升,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Doing business 2020),中国上升至第31 名,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 然而优化营商环境没有终点,解决融资难、降低融资成本,是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十分重视,但金融机构“重房地产抵押,轻知识产权质押”的现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识别难、评估难、管理难、处置难”已经成为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四大难题。 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探索,质押融资金额及规模不断提高,但融资规模不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登记风险控制等环节仍存在困境。
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从2006 年起就成为评价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金融发展水平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拥有高质量、有价值、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为前提和基础,其既包含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也包含了金融的内容,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自己的有经济价值的知识产权经有效评估后进行质押,并依法登记,从而从质权人处获得借款以保障生产经营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在营商过程中,质权人一般是银行,而面临融资难的出质人多为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这些企业是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市场主体,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 营商环境中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影响因素包括: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政府的支持服务程度、金融机构的认可程度、价值评估机构、风险监测与管理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参与程度、质押登记便利程度、交易市场完善程度、经营理念转变程度、人才培养程度等。 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对于知识产权本身而言,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投融资工具,可以促进无形资产的利用,发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生产经营而言,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给科技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使之摆脱“轻资产、缺担保”的窘境,解决无形资产占比较高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金融支持实体,增强企业竞争力。 对于银行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拓展银行业务,优化银行资源配比,帮助银行分散风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大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企业向银行提交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由评估机构对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再由银行进行审核。 若审核通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银行执行合同进行放贷,企业获得融资。 在融资过程中存在以下困境。
首先,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法律依据在于《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和《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五项,表明了以知识产权来质押融资具有合法性。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这三部法律与配套的实施条例或细则中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定内容较为笼统。对专利权质押要求是核心专利产品且已实施两年以上,一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优先,但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有价值却未做规定。 对商标专用权质押包括已通过使用获得一定的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属于同一大类、相同、近似且要一并质押的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等。 关于著作权质押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要求有对应核心产品且已实施两年以上,对其他作品的质押缺少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对能够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范围作了限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时可能会存在争议。
其次,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看,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涉及知识产权融资的规定包括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持续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等内容。2019 年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新增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的规定,新增对于侵权纠纷处理的规定,修改了侵权责任的规定,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对专利权质押融资做了有利的改变。 这些规定致力营造知识产权质押的良好营商环境,致力保护作为质押融资基础的知识产权,但不足之处是尚需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充规定来使之落实到位。
最后,相关政策强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服务体系、风险管理、保障工作、服务创新等内容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包括对质押物的可行性进行探索、对质押品的动态管理、对商业银行的保险服务以及质押登记、信息公示等。这些相关政策起到了改善作用,但整个法治环境仍存在着重政策轻法规、政策“打架”等问题。 立法滞后可能导致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需要,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在发挥积极作用时也有相当一部分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破坏了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度与评估结果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也是一个难题。 贷款额度主要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值为基础,且受诸多因素影响与限制,质押率较低。
首先,知识产权价值主要体现在许可、转让及投资等使用时体现的财产利益上,是一个变化的过程,波动大难以确定,专利和商标还面临被无效宣告而导致权利丧失的问题,评估时要对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评估的难度大,流程复杂,时间成本和评估费用高,增加融资成本。
其次,没有统一的评估方法,缺乏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规定。 知识产权评估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及外部市场环境等情况,可分为估算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与成本的“成本法”、通过估算来合理确定预期收益的“收益法”,以及估算交易权利种类、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风险程度等方面差异的“市场法”三种。 关于评估的规定有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虽有规定,但落实起来还有难度,不够具体清晰,需要不断修正,自由裁量可能会引起不公正,降低评估的权威性,所得出的评估结果也相差较大,难以满足信贷双方对评估结果公平、公正的要求。
最后,评估机构数量不足、业务水平不够,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评估结果的差异,且国家缺乏统一的监管措施,导致我国的一些评估机构人员业务能力不够,造成评估结果失真。 与此同时,评估专业人才匮乏,数量和专业素养跟不上市场的需求,影响融资事业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未经登记,质权不能设立。 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也是知识产权融资的一大障碍。
首先,不同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不同。 注册商标权质押登记机关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2020 年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版权局,而动产融资登记机关是人民银行,登记机关规定得较为分散,容易造成质押权利冲突等情况,形成潜在风险,在实施上有效率低的不足,制约动产融资发展。
其次,繁杂的登记手续增加了融资成本,登记方式较为传统,如根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用的是到登记大厅或邮寄方式,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办理各类作品著作权质权登记,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工作。 其次在登记时间上,如《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时间为七个工作日,时间较长,过程中知识产权价值易发生变动,增加了风险,加大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还占用了公共资源。
最后,在双方都有协助办理登记的义务的情况下,如著作权质权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共同或同时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或出质人或质权人持对方委托书也可申请办理,这就导致任意一方怠于履行义务都会使权利无法登记设立,增加了不确定性。
首先,知识产权与其他质押物相比更难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三个特殊性质,分别是质权人难以掌握、判断和控制的“无形性”、受技术的更迭或主体的经营情况的变化而波动的“时间性”、银行无法通过占有实现排他性约束的“可复制性”。 除此之外,知识产权的界定也存在困难,一些新生事物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争议,一些具有经济价值但非典型的知识产权是否能出质也存在争议,如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的邻接权等。
其次,就算金融机构接受知识产权质押,对中小企业融资者来说存在着门槛高、额度小、时间段的缺陷,对于银行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来说存在着风险大、收益低的缺陷。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处置变现也存在困难,一是未及时变现会增加知识产权贬值的风险,进而使得质权无法实现;二是银行内部对质押物的管理机制僵化,降低了处置变现的效率;三是缺乏内部和外部的监管,处置变现透明度不高。
最后,缺乏成熟的市场和交易平台,使得处置后的知识产权无法达到之前的效益。 当下的知识产权质押交易渠道较少,融资信息公示和交流不充分,风险不能快速地分散转移,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 同时,服务体系也不够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分散,服务窗口建设不足,基层覆盖不够,力量薄弱,专业化和个性化服务不够,缺少统一的质押融资服务体系。 一些市级综合服务窗口平台还没有完成分类改制,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没有落实到位。
风险分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环节,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会有利于地方的金融发展和营商环境的优化。 我国各地不断探索和打造了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留下了许多宝贵经验。
首先,目前常见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引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 全国最先用保险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代表模式是“苏州模式”,其运用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直接向企业提供资金,实现了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渠道。 但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双方合同约定,保险价值可完全凭借主观臆断而确定,缺乏公正性。
其次,除了单纯运用保险来分担风险的模式,还存在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如由银行、政府和保险三方主体参与的北京“中关村模式”。该模式不同于其他省市采取的由企业购买保证保险的做法,而是放贷后,由国有平台就项目的风险处置责任风险向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并缴纳保费,其中政府起到引导和支持的作用,不承担风险。 再如由银行、政府、保险、评估公司四方主体参与的广东“中山模式”,由四方联合推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创新评估及处置模式,引入评估公司处置质押专利,解决知识产权评估处置难题。 但这种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仍存在不少难题,缺乏信息沟通、资源统筹的统一平台,需要政府部门、保险业、知识产权界与法律界等有关主体的协同合作。
最后,政府在不同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参与程度也不同。 上述模式中政府起到了引导或参与风险分担的作用,还有由政府作为担保主体主导的上海“浦东模式”。 该模式是由政府设立的浦东生产力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政府设立基金为浦东生产力中心提供担保资金,形成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与专利权反担保的模式。 但是该政府主导的模式也有缺点,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不利于营商环境的自然发展,过度的干预既会助长企业的依赖心理,也会使银行在选择贷款对象时放松警惕,同时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政策的完善,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有着显著作用。
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需要加快法律法规的修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概念、条件、程序等方面进行补充规定,如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非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打包组合融资等新的形式作出规定以指导实际操作,扩大可以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同时要加快对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制,使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其价值。
其次,针对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如建设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国际金融中心等,加快改革经验复制推广,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营造良好环境。
最后,对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相互矛盾和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等问题,可以全面开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质押融资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清理工作,逐件审查,废止与上位法冲突的文件。
解决“融资难”首先要解决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问题,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首先,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分析可以从法律、技术、经济三个价值层面来考量,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复杂,因此,需要复合型的人才和不同领域的专家做综合评价,专业团队不仅应有资产评估师,还应有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以及企业经营专家,还可以加入知识产权律师,通过专业团队来提高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其次,要统一评估标准,从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中找出优化方式,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可以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实现的许可合同数、经济效益作为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经济效益指标,以收益法为主,综合考虑市场法。
最后,建立知识产权评估数据报备平台,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建立。 同时设立经认证和注册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考试,严格准入门槛。 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现象,要完善责任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在我国并未成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流程和手续也较为烦琐,优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对营商环境的发展有着促进作用。
首先,要严格按照现有《担保法》和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办法的要求,做好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确保质权合格并及时生效。 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列入重点名单,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构建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和登记平台,对于知识产权打包质押的企业,一般不同的知识产权通常需要在不同的机关进行登记,但可以借鉴行政机关并联式审批模式。 中央可以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权限下放到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试点,可以在当地政务大厅设立专利权质押登记服务窗口,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便于各地掌握项目情况,有利于开展相关服务和促进工作,在地域上减少登记的交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最后,从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的角度考虑,随着“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持续推进,应在抵押登记环节采用概括性描述方式,简化抵押登记手续,对于现场登记、邮寄材料等传统登记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可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的融资尝试线上登记和线下登记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发展知识产权,提升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认可度。 企业自身要提升创新能力,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的创新,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升创新型企业在营商环境中的地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推广运用更加便捷、经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和公证,提高侵权的赔偿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实行对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服务。
其次,发挥银行在实现质权环节的积极作用。 银行可适当减费让利,降低贷款门槛与成本,并畅通企业转贷续贷环节。 银行在设立质权时要对出质人及质押物进行调查,定期分析出质人的经营情况,及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并要及时主张权利以实现质权,避免拖延时间导致知识产权价值贬损。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银行尽快将质押物转让出去可以减少信贷资金风险,解决“处置难”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介机构、登记机关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服务,联合银行探索质押物处置、流转的有效途径,并利用好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切实做好质押物处置。
最后,建立知识产权公开交易市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的处置流转兜底服务。 完善和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准入、退出、信息共享机制,针对企业掌握政策信息不对称和银行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开展综合咨询服务,使企业通过大数据贸易融资平台获得融资信息。 同时重视信用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对守信的企业开启快速办理“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对失信的企业实施限制或禁止的惩戒政策,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有良好信用的大环境下发展。
防范金融风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内容,要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化解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
首先,要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和补偿机制。 各地可以借鉴我国试点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企业为质押融资购买保险。 政府可以用保费补贴、设立风险代偿资金池等方法构建地方性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向专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科技银行”用知识产权质押等弱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将风险补偿由事后补偿转变为提前代偿,提高风险代偿比例并对科技银行贷款余额给予增量补贴。
其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和配合。 政府要明确在企业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角色定位,既不过分干预,又能提供一些支持政策,按照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状态施行符合实际需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贴方式,优化审批服务,促进交易便利化,建立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多方共同参与机制,共同分担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融资风险。
最后,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科技型企业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符合当地发展水平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担融资模式,鼓励支持地方先行先试,加快改革经验复制推广,已有的模式也需根据实际营商环境的情况和变化不断完善。 建议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构建一个宏观的风险分担和控制机制,再因地制宜做具体风险管理的规定,从而达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整体协调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与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各地的试点提供了很多经验和解决办法,但依旧是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中,尚未达到能全国推行的程度,仍需不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