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伟 夏亚亭
(重庆邮电大学传媒艺术学院,重庆 400065)
区块链是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比较便捷、安全、高效的技术阶段,具有去中心、准匿名、自信任等特点,被各行各业吸收借鉴,纳入到自身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来。影视行业是一个被广泛关注的对象,其盈利、创作、宣发全流程自成链条又互相依赖,自成体系又各有所长,具有准入条件低、维护成本高、信任基础差等缺点。影视产业是一个既封闭又开放的体系,所谓 “影视圈”的闭环性即为其封闭性的一个佐证,但是演员的高曝光率、作品的密集宣发又是其开放性的体现,所以说影视产业链是一个复杂的矛盾体。如今,“区块链+”已然成为金融、计算机、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等行业的得力工具,在各行各业中大显身手,并取得不俗的成绩,而“区块链+影视”也适应了影视产业链重组和改革的应用场景,他们的结合是全媒体时代影视创作的发展要求,是影视产业从小众化的艺术创造通往大众化的内容生产,从劳动密集型个体创作升级为集约型群众智慧的大势所趋与必然路径。
“影视区块链”并不是一个完整而确切的概念,而是“区块链+影视”的另外一种表述,是影视全产业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下的一种深度学习,并在影视资源准入、影视创作协同、影视成果共享等方面,将影视创作全流程与区块链“自信任”“高效率”“去中心”“更安全”等核心特点对标,以区块链的技术特性打通影视创作的间隙和壁垒,使之成为一个更加集约、高效、安全的生产和创作体系,从而成为人们文化生产和生活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区块链+影视”是技术与艺术的联姻,是产业与行业的结合,是安全与高效的基础,是 “影视区块链”形成的必经之路。
“自信任”是区块链的一种信任模型,具有高度的可信度和安全性。在区块链技术诞生之前,人们的信任机制主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程序、行规、品牌体系等一系列规则,存在着大量的信任模型,整个社会的运行依赖于法律与人、道德与人、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制约和担保。“区块链+影视”这种模型是基于区块链的信任模型,从影视创作的前、中、后端,从底层深刻地改变影视生产的运行关系,强化影视资源的准入,形成不以人为中心的影视产业链条和影视信任机制。因为区块链技术是基于代码的信任,是一次性赋予对象一个标准 (尽管也是“人”赋予的),其后将不涉及人的因素,因此可以说其“去信任”是“去基于人的信任”,也就是所谓的“自信任”。
影视产业链是由影视生产的前期、中期和后期三部分组成,“区块链+影视”的“自信任”可应用于影视创作的任意一个阶段。影视产业链前端为资本运作、项目筹划、演员招募、先期宣发阶段,中端是策划实施、剧本创作、内容拍摄、后期制作阶段,后端主要集中在宣传推介、院线上映、票房分账等阶段。传统影视产业链中,影视资源主要集中在前后端部分,资本运作决定了项目成败,投资力度决定了演员阵容,投资额度决定了宣传力度,而对中端部分往往不够重视,给予的投入最小、要求最高、时间最短、支持最弱。但是在影视区块链中,影视产业的各端不再由人为决定,而是充分遵守一次制定、永久执行的机器代码式规则,影视资源的准入先要符合影视政策和相关法律,影视资源的排列组合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去掉了诸多分配、协调、监管等成本支出和中间环节。
影视产业链与影视区块链的信任机制有所不同,前者是链条式,一环紧扣一环;后者是区块式,任何一个区块都自成体系。比如人们信任一家影视公司能够创作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这一份信任主要来源于政府的监管、公司的品牌声誉和成熟的团队、拍摄场地等,即我们相信这部电影可能会是一部好电影。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因素出现了问题,进而影响了电影公司的规模及声誉,这份信任就会大打折扣。而影视区块链为信任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模型,即“基于代码的信任模型”,没有人为的其他信任因素存在,完全机器化的信任模型,一旦运行起来,无法在代码规则之外进行人为干预,从而确保影视生产的信任来源是基于影视要素节点,而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个管理机构。
影视产业链的前后端固然重要,但是主要是为了解决“酒香也怕巷子深”的问题,而影视产业链的中端创作阶段才是影视作品优劣的核心,惟其如此,才能确保“酒香不怕巷子深”。在影视生产的中端进行“高功效”的影视作品创作是保证影视作品再生产的根本,从本质上讲,“区块链+影视”是将区块链的“不可伪造”“全程留痕”“可以追溯”“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等特征充分利用起来,将影视创作的全流程形成一个类似于共享数据库的区块,编剧、导演、演员就是存储于其中的数据或信息,既有安全、公开、透明的特性,又有节约、协同、共建的属性,基于这些特征,区块链技术奠定了影视创作全流程坚实的 “信任”基础,创造了与影视创作全流程“合作”的可靠机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传统的影视创作过程是个知识密集型工作,编剧、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后期、特效等都需要专业人员参与,这些人员虽然有相对专业的圈子,但是往往没有形成一个固定搭配,也不是固定的团队。当下很多影视作品流于传统的制作流程,具有高度艺术性、思想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之作偏少,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影视区块链下的影视创作过程,在技术层面上有效解决了资源组合之间的关系,减少了不必要的中间流程和沟通环节,编剧不仅在制作前进行创作,导演也不仅在制作现场进行指导,而是编剧导演等在各环节都有效融合,且融合的方式并不是以人为中心的,是把各工作、各工种形成一个区块数据,由需求者自行 “写入”和“下载”,且不能擅自修改,以达到 “高功效”的影视制作目的。
总之,影视创作是一种艺术生产,是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创造,要遵循艺术创作的规律;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信息技术手段,是提高安全、效率的有效工具。因此,若要进行影视艺术的合理化、产业化、集约化生产,要解决艺术创造内外必不可少的 “繁文缛节”,区块链技术的加盟将是可行之举。另外,影视创作过程更要遵循艺术发展的规律,局限于传统的电影制作过程是不可取的,完全依赖于冷冰冰的信息科技手段也会使作品少了人文关怀,那么“区块链+影视”的结合可以提高影视创作的效率,并且兼具影视创作的艺术性和人文性,具有1+1>2的作用。
离开影视产业前后端的影视创作将是无本之木,离开中端影视创作的影视产业也是无源之水,他们之间是生死攸关、密切相连的关系。因此,可以说当前区块链技术为影视产业链应用场景下的内容创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如何进行影视创作的工业生产模式改革,关系到中国影视内容的质量,关系到影视产业的发展。“基于自信任模型”的影视区块链,要求前中后端呈节点部署、投创编演观充分离散化,简单来说,就是任何一部影片的上马,都需要千锤百炼,经历充分的论证和验证,并且由离散化的节点自由自主地“选择”和“被选择”。因此,成熟的影视区块链不受某个人或者单位的制约,而是由他们共同合作、维护,实现多赢局面。所以,影视区块链更像一种去中心化的信任,高效完成项目,可以有效规避风险。
传统影视生产是一个全流程协同作业,投资、制片、宣传、发行等被列为外围,虽然可以影响处于制作环节的编剧、导演、后期因素,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并不密切。这就造成了投资者 (尤其是众筹等项目)不知道所投电影的具体细节,制作者不了解投资者的要求。影视区块链的 “去中心”思想就是要在区块链技术指导下,建立影视创作模块化“区块”,使用零知识证明算法,打破各层级之间的壁垒,形成系统化、透明化的创作联动,进而形成“区块链+影视”的影视区块链发展模式。其中,零知识证明中最常用的是 “知情证明”算法,即zk-SNARKs (Zero-Knowledge Succinct Non-Interactive Argument of Knowledge),其应用价值在于去中心化共识,反映在影视区块链上就是要掌握影视创作前中后端各部分内幕的证据。无论是影视公司间的投资交易,还是影视创作者之间的权益证明,一旦确立权属关系,便不可更改,所有成员都是所有环节的见证者。
传统影视创作还是 “立项-创作-接受”的思路,人为因素对影视项目的成败至关重要,投资人的思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影片创作的走向,这主要是资本中心化所致。“区块链+影视”正好可以弥补这一短板,“去中心化”影视区块链的核心思维,就是在“区块链”思想下去除某一环节占据资源的状况,实现影视创作全流程的资源最优配置,并且使各环节形成区块,成为一套环环相扣的链条。前端可以建设智能IP交易平台,中端创作实现高效的资源优化,后端又有版权交易透明化追踪等,还可在后期的影视制作、影视发行、影视版权上很好地控制成本,监督盗版,使影视产业全流程进一步结合起来,实现影视区块链条内外相关的行业、职业、工作和任务的分解,进而建立完善“区块链+影视”的保障机制。
影视区块链的生成促成了 “区块链+影视”应用场景的落地,影视创作是内容,区块链技术是实现手段。前者是目标层面上的创作生产,由直接的艺术生产者来完成,是文化生产的一部分,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后者是技术层面上的有效支持,不是直接的艺术创作,也不可能取代艺术创作者的地位,但是可以解决产权、版权和安全上出现的问题,还可以提高艺术生产的效率。如果说探索影视区块链的应用场景是寻找 “区块链+影视”是什么的话,那么研究影视区块链的生成机制则是解决为什么要进行影视区块链的构建的问题。
区块链技术是经济发展的一个环节,区块链已经成为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区块链+”将是各行业快速发展的一个方向。为此,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政策:2016年12月,《“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中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提及“区块链”,并指出“强化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构筑新赛场先发主导优势”;2017年8月,国务院在 《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的“提升信息技术服务能力”中提出:“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2018年5月,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区块链产业白皮书》全方位解析我国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的应用落地情况;2020 年10 月,中共中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 “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定不移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到2020年底,在一系列政策的加持下,我国区块链产业链条已初步形成,这为影视区块链的成型创造了基础,“区块链+影视”成为我国优化影视产业链条的有益尝试。当下影视产业链的组成部分主要有投资、制作、宣传、发行几个部分组成,彼此密切联系,又各有各的市场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有交叉。其中,投资团队会根据投资市场遴选剧本和项目合作者,此为影视产业的前端板块;制作团队会在剧本论证的基础上进行影片制作,以适应影片市场的需求,同时还要兼顾网络平台、移动端媒体的市场需求进行衍生产品的授权,以期在影片宣发阶段同步推向市场,此为影视产业的中端板块;宣传发行团队会依据发行需求和发行市场进行必要的宣传,同时针对院线指定院线发行策略,并针对收益情况与各方进行分账,此为影视产业的后端板块。其主要关系网络如图1所示。
图1 影视产业链发展流程图
因此,优化影视产业链条,既需要一个大的社会经济和相关政策环境,也需要影视产业链内部的协调发展,形成几个必要的技术区块,以解决在新媒体环境中影视产业发展遇到的新问题。这些区块看似是网状关系,但是每个板块都存在潜在的危机,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衡都会导致影片面临困难,是所谓产业板块链条,而不是区块产业链条。区块链条的成型需要“去中心化”,在各阶段的“自信任”的基础上进行开放授权,成为公开透明的区块。这就要求影视区块链一方面要适应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变化,解决产业优化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矛盾;另一方面从上游的政策扶持、投资融资、创意策划,到中游的编导演、服道化等影视创作过程,再到下游的安全保障、应用服务、版权保护、衍生拓展等区块都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当下影视创作的 “三大板块”现状,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影视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影视创作是影视制作生产的核心,包含剧本开发、内容拍摄、后期编辑三大部分,其中各部分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环节。像剧本开发阶段包含剧本梗概创作、大纲创作、分场创作、分镜头创作等;内容拍摄又是一个综合的过程,是在导演主导的演员调度、镜头调度、场面调度下,与灯光、服装、道具、化妆等辅助创作协同工作;后期编辑则由影视剪辑和特效包装组成,尤其是一些特殊电影的效果制作可能需要调度上百人的团队。这些影视创作的诸多环节虽然彼此相关,但是因为各部分之间各有圈子,形成了各自的执行模式和潜在规则,因此存在着资源浪费严重、沟通衔接不畅、透明力度不够等问题。那么,影视区块链既然是“区块链+影视”,就可以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尽可能做到全链透明、全程留痕、全真数据。
在本质上来讲,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但区块链技术可能并不包含 “账本”,而是一串由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所谓影视区块链不过是将影视产业的各大板块以及各板块间的小板块都视同呈链状分布的数据块,既含有数据块有效确认的信息,又较少影响艺术创作的发挥。所以,区块链技术对改革影视创作所起到的促进所用是显而易见的。其弊端也比较明显,我们可以借助这种具有特殊属性的技术手段去丰富已有的影视创作,但是我们并不能违背影视创作的艺术发展规律,因为艺术创造才是最根本的东西,区块链的加盟使得这一过程更加安全、有效、便捷。
归根结底,区块链技术是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影视创作是一种艺术生产,二者的结合是在遵循艺术创作规律下,使用区块链技术提高影视投资安全、生产效率的有效方式。所以说,在影视创作中,各个板块上的工作可以改革,甚至可以将影视工业全流程拆解成多个具有特定功能的数据块,将满足和适应这些数据块的人与工作进行匹配,形成 “典型需求—典型岗位—典型能力—典型应用”的工作思路。尽管如此,唯独影视创作的中端区块需要赋予更多的自由。我们并不能完全信任区块链技术,也不能企图全部依仗 “区块链+影视”解决所有影视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因为影视创作过程是人类智慧创造的一个典型体现。人类创作并不能像计算机一样按照工作的难易程度排序,也不能从宏观到微观进行数字编码,还要赋予艺术创作以绝对的自由度和宽容度,如此才能在我们试图建立的、以区块链技术为主导下的影视产业中,最终构建起体现行业和产业需求的区块联盟。
尽管影视产业链与区块技术有着结合的诸多可能性,即使在投资融资、票房分账、版权保护等方面已然发挥作用,但就整个影视产业链来说还是处在理论论证阶段。促进区块技术在影视产业中落地,“区块链+影视”不一定是唯一选择,但一定是必然选择,这将是影视产业链改革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促进影视区块链的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的扶持,在影视区块链落地进程中需要各级影视管理部门给予行政支持与政策引导;另一方面需要行业的内省,影视产业链条已然形成,在影视区块链构建进程中必然触及某些利益链条,但是影视区块链的构建是为了整个产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和魄力。
除此之外,在影视行业的发展方向问题上常面临如下问题:对影视行业的前瞻认识不够全面,一个极端是片面界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性和产业性,混淆影视区块链与影视产业链的关系;另一个极端是过分强调影视产业化,造成影视作品质量不高,从业人员能力欠缺,看不到 “区块链+影视”带来的影视行业巨变,因此在创作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影视创作各区块各自为政,互不联系,缺乏交流,人才力量也是参差不齐,没有形成影视创作的互动体系,也没能适应社会、行业发展需求。显然,这两个极端都不是我们需要的,我们可以借助影视区块链将之有效结合起来,形成信任力与生产力的合力。
影视区块链内部从业者之间在信任化、透明化、安全性、效率性的全面联合在适应“区块链+影视”发展模式下应用,可以更好地适应影视行业和产业的需求。各方资本都可以在影视融资策划区块中找到高安全、准匿名的落脚点,各种人才都可以在影视制作区块中找到高可用、自信任的用武之地,媒体媒介都可以在影视宣传推介区块追踪找到真数据、真有效的宣发模式,各种收益都可以在影视院线发行区块找到去中心、广拓展的衍生之路 (如图2所示)。这些既可以提高从业人才的质量及区块间的交流,实现影视产业全流程的充分融合,又可以建设一个 “影视创作全流程发展体系”和“影视创作全流程交易平台”,形成影视创作全流程的闭环,为中国影视创作的发展共同助力。
图2 影视区块链发展流程图
影视区块链是基于“自信任”式影视资源准入、“高功效”的影视创作过程和“去中心”化影视成果共享的应用场景,既是优化影视产业链条的迫切要求、改革影视创作现状的内在需求,也是进区块技术落地的必然选择。所以,构建影视区块链的发展路径,我们需要从小众化体验到大众化规范方面寻找出口,从分散性创作到集约型生产方面探索方向,从影视产业链到行业区块链过渡方面下大功夫,这是解决如何构建影视区块链的发展思路。
首先,大众化规范是从传统到现代的转换。传统上认为影视创作是一种精英艺术,是小众化的创作,是有限的文化产品。因为器材昂贵、学习较难、技巧繁杂等原因,制作影片的资源和技术掌握在少数专业电影人的手中,也因此形成了传统的影视产业链。影视产业的前中后端各有各的圈子,各有各的“独家秘笈”,各自的发展彼此密切联系,同时互相独立,渗透性与融合性不强。而影视区块链下的影视创作正逐步开放,当下社会网络与媒介的发展让知识的获得不再困难,制作及摄影设备也已经价格亲民,加上民间资本的庞大基数,影视创作正在走出单纯的人员、器材、技巧专业化的创作模式,民间团队创作,甚至是全民创作下的个体创作已然勃兴,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也正在这些并非传统、专业团队的手中诞生。
其次,大众化规范是从个体到群体的转换。这是一个自媒体时代,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每个人都是具有普泛化和自主化的传播者,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不像以往的广播、电视、报刊、杂志这样以官方形式在规定时间、地点发布作品,现如今每个网民个体都可以用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在互联网和移动端随时随地向特定群体和不特定的潜在受众发布和传递作品。这是一个融媒体时代,已经实现了幕屏共生、多屏共存、屏间共享,影视创作也不能只对准大银幕,还要充分融合不同的媒介载体,整合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以自信任的区块思想实现资源、内容、利益的共享、共生。这也是一个全媒体时代,具有全程媒体、全息媒体、全员媒体和全效媒体的“四全属性”,影视产业必然需要借助全媒体表现手段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可以向任何人、任何终端共享信息、分享资源、实现收益,像徐峥电影 《囧妈》的网络首播就是一种在特定形势下的有益尝试。
再次,大众化规范是从封闭到开放的转换。“区块链+影视”让影视生产与区块链技术建立起密切的关系:影视创作是文化生产的一部分,人们具有文化消费的权力,他们之间有着天然的关系;讲好中国故事与实现文化自信目标,也要求影视创作以更优的方式进行生产。恰逢区块链与行业结合的实际,其高度安全性、可以公共维护、数据化可信任,以及去中心化的特点,使 “区块链+影视”成为可能,为影视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这要求“区块链+影视”既要打开影视生产的封闭区域,又要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开放性特点,使二者充分融合,实现影视区块链条的构建,使影视产业更加健康地发展。当然,大众是最了解大众的,只有大众参与到影视产业中来,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的智慧,让一大批好匠人创作好好作品,让一大笔闲散资金成为普通人的艺术基金,让一大波优秀传统文化从“小众”走向“大众”。
近年来中国的影视产业有了长足发展,但因为影视市场庞大,还存在着诸如制作团体分散、投入资金分散、播放平台分散等问题。相较于好莱坞的工业化生产体系,我国影视的分散性创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影视产业的发展,亟需一种技术机制归拢分散的中国影视生产,进行构建科学集约型的创作机制。在“区块链+行业”发展大潮中,区块链技术提供了这么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当下,对于各国来说“区块链+影视”都是一个新的命题,各国都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构建我国的影视区块链就要认识到影视行业发展的方向,我们应当加快 “区块链+影视”的发展速度,壮大影视文化产业,这也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有效途径。
在构建影视区块链的过程中,我们知道影视创作全流程需要实现区块体系化,以解决智力分散化、行业偏离化、缺乏系统化等问题。同时,影视创作区块又需要“去中心化”“多元开放化”,积极推进建设一个统一的影视创作流程式系统平台,为所有影视创作类目编排一个数字编码,并利用分布式技术记录到区块链中,让所有人都能访问区块信息情况,既能为供应方和需求方提供其迫切需要的透明化写入、精确记录,又可以做到持续更新、高效节约、安全便捷、永久服务。基于此, “区块链+影视”是解决影视创作在技术层面从分散走向集约的有效途径。
影视生产的全流程不仅涉及影视创作的技术层面问题,还包括了资金筹集、知识共享、产权保护、版权交易、宣传发行、利益分配以及后续再生产问题。区块链技术既可以将之分而论之,为每个环节提供权益保护,又可以将之合而论之,整体上形成合力,也就是所谓集约型生产机制。所以,“区块链+”背景下的影视创作全流程既是一个分散的概念,又是一个统一的链条,能分能总、能加能减、能简能繁,是一个具有广阔概念内涵的定义区间。我们不能离开分散的影视创意创作,我们也不能离开集约的影视生产机制,我们发展影视产业也不能完全依仗区块链技术,毕竟过犹不及。但是在这样一个全媒体历史时期,“区块链+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且为之带来诸多红利,结合影视工业生产的自身特性,我们有理由认为 “区块链+影视”在当前时期是有利中国影视产业发展的,我们应当因势利导、充分利用之。
在过去的两三年,区块链开始走进公众视野,从区块链技术应用落地元年的2019年,到“区块链+行业”的场景落地的2020年,影视产业链以“区块链+影视”的模式应运而生。影视产业区块链的诞生意味着区块链与影视行业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影视产业基于区块链技术更高的开放性,可以解决影视行业机制的痛点,以满足影视融资、影视制作、版权交易、数字流通、影视审评等需求。尤其在影视制作的全流程,“区块链+影视”下的影视交易平台上的投资人群和机构将直接接触剧本、核心创意的编创群体,影视全流程开放性的编剧、制作、后期、发行模式,可大大增强影视作品被写入、可面世的可能性。
在影视创作领域,自电影工业诞生之初,影视行业产业链就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目前在影视行业发展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相关圈子和链条,在影视历史发展时期的各个阶段都在发挥着作用。而影视区块链是影视行业产业链发展至今的一个重要阶段,它不是起点,也可能不是终点,但是它是当下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有效方式。因此,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落地使用,尽快着力开发电影制作全流程的区块链体系,解决影视的社会生产与观众需求上的矛盾点,并跟踪影视创作全流程各区块的实际需求,修订相关影视创作法律法规,促进影视行业区块链尽快、尽好地发挥作用。
从行业产业链到影视区块链演进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影视区块链在信息发布、流程预订、制作参与方面的优势,通过使用影视区块链技术可为影视行业的各部分参与者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的同时,还可以开放投资、创作、收益的共赢,做到资本与“智本”数据流的保障,形成一个健康循环的生态系统。因此,充分重视区块链对影视的影响,尽快将“区块链+影视”的思想融入影视创作领域,建成并完善影视区块协同发展体系,以适应中国影视产业与影视行业的宏观计划和未来竞争。
综上所述,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影视生产在技术上和艺术上要跟紧时代。当下,影视产业链是呈流程式生产而又有一定交叉的创作策略,投资、策划、制片、编剧、导演、拍摄、后期、发行几个阶段间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优化与改革影视产业链条已经势在必行。区块链技术的引进,让每一步都有了独立发展的可能,影视作品的触发可能在任何一个阶段发生,并以区块的方式延伸到影视创作的全流程。所以,可以说“区块链+影视”为中国影视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它的“自信任”“高功效”“去中心”等特性,在影视资源准入、影视创作过程和影视成果共享上都具有较好的应用场景。因此,在区块链技术及其红利的背景下,在国家“区块链+行业”的指导下,尽快建立起“区块链+影视”的区块协同合作体系,做好从小众化创作到大众化规范、从分散性创作到集约型生产、从行业产业链到影视区块链的过渡,将现代艺术与高新技术融合渗透,不断拓展影视工业生产和内容生产的边界,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交流与融合,实现中国影视行业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