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晨/黑龙江大学
作为俄国农村生活的重要社会组织,村社已经存在上千年的时间,从基辅罗斯时期到苏联集体化运动,村社渗透到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1861年,沙皇在全国境内推行农奴制改革,使农民生活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对村社的结构,职能及发展也造成了很大影响。
最早的农村公社形式——维尔福大约是在9至12世纪的基辅罗斯时期出现的。维尔福一词的产生跟绳子有关,原因在于当时的农民是通过绳子来丈量土地,进行土地划分的。根据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在维尔福时期,俄国农民已经组成按地域划分的公社组织。维尔福成员要向国家缴纳贡税,对王公大臣负责,同时拥有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维尔福保留有部分家庭公社的痕迹。
13世纪初期,蒙古人开始向古罗斯进行进攻,国家的经济政治中心被迫转移到东北罗斯地区。东北罗斯地区的耕地数少且面积不大,农耕具有流动性,这样的地理特点也迫使当时只能实行较为分散自由的农村公社制——黑乡。土地在这一时期全部归集体所有,农民只能靠耕种村社的土地进行赋税和其他生产活动。到了16世纪中后期,封建化基本形成,随着伊凡四世特辖制的大力推进,黑乡逐渐消失。
进入17世纪以来,农奴制在全国正式确立,使农民完全被束缚于所在土地上。而随着农民们可用耕地面积的减少,人口及税收压力的增加,不得不重新进行土地分配,因此,也就产生了土地重分型公社。当耕地使用者死亡,破产,以及无法按时缴纳贡税等情况出现时,村社大会就会将该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出售或抵押。并且按照村社大会的规定,每位年满18岁的男子在成年时即可获得一份自己的耕地。土地重分在一定程度上为缴纳税收提供了保证,农民在有多少地,交多少税的情况下推动了农业生产。同时,这种政策大大缩小了同一地区村民间的贫富差距,也巩固了国家所推行的农奴制政策。
1649年,沙皇在全国境内确立农奴制,并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期。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的增加,生产力竞争逐渐加强,低效率的农奴劳动已经不能满足农奴主的需要,有的地主甚至无法养活农奴,负债累累。同时,无法忍受繁重劳动任务,饱受剥削的农奴们纷纷起义,农村危机加深。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缓和阶级矛盾,沙皇决定在全国境内推行自上而下的的改革,废除农奴制度。这种改革使农民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使村社得到了正式的法律上的确立,走向官方组织化。同时,在这一时期,村社的结构和职能也发生不同程度的转变。
在农奴制改革期间,村社的组织结构发生了转变,其中主要体现在三方面:村社大会,长老会议及村社社长。
1、村社大会
村社大会是村社中的最高权力机构,与各地区的负责人直接进行联系。在进行农奴制改革以前,村社大会在村社中享有绝对权力,掌管村社内全部事务。19世纪中期,农奴制全面推行以后,村社大会的官僚化色彩日益浓重,在处理村社内部事务时,也更容易受到政府行政机制的影响。一旦决议遭到质疑或被判定有误,村社大会将承担起相应责任。
2、长老会议
长老会议是由村社中曾担任过村社大会重要职责的退休公职人员,在所在村社地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长者们组成的非官方组织。在改革之前,长老会议在村社中享有村民的绝对尊重。而在农奴制改革以后,农民们恢复了人身自由,一部分有能力的农民开始独立门户。这些年轻知识人员的出现,逐渐动摇了长老会议的封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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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社社长
社长是由村社内人员进行投票选举,经长老会议推选决定出的村社大会的领导人。在改革前,社长主要受到村社内部监督,往往和村社农民的关系更为密切。而在改革之后,政府的职能发生变化,村社也愈发官僚化,社长在处理村社内部事务时,所作出决议都要上交行政部门进行审核,所做行为都要受到监督。
在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村社在逐渐官方化的同时,其职能也变的更加复杂化。经济,赋税及司法行政职能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同的转变。
1、经济职能
村社经济职能的转变主要体现在土地重分上。改革之后,恢复自由身的农民数量变多,再分配土地时,由原来的按户分配变为按劳动力分配。但原本就不充足的土地在改革时期,遭到了封建地主的大量私吞。最终导致一些村社土地重分的周期不断变长,几十年重分一次,有些地区甚至无法再进行重分。土地收成变少,也迫使很多农民不得不背井离乡,外出务工。
2、赋税职能
农奴制改革之后,由于赋税种类变多,监管制度变得更加严格,由原来的按照富人多交,穷人少交的政策转变为大家平均分摊交税。改革以前农民的劳作主要是为了村社的集体利益,而现在大家更注重自己的个人利益。同时,由于土地减少,农民收入变少,村社通过连保制度保证村民按时按量缴纳赋税的效率也逐渐变低。不得已政府只能通过减少赋税稳住民心,通过村社来对农民进行人员管理。
3、司法行政职能
随着改革后村社经济及赋税职能的减弱,村社的行政管理及司法职能不断加强。村社的法人权利得到确认,正式成为国家的基层行政组织,并由国家政府对其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监督制度。沙皇推行“强化村社”的政策,在村社进行村民管理时给予大力支持,对村社辅助其维持国家基层统治寄予期望。在解决劳务问题等法律纠纷时,也逐渐从村社内部法院转移到所在地区的乡级法院。村社警察也需要按照新的司法制度对逃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予以惩罚。
1861年农奴制改革是顺应时代潮流及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一次变革。在这次变革中,农民虽然获得法律承认的人身自由,并通过赎买政策等获得了一定的份地,但份地的不足,赋税的增加仍然使村民们苦不堪言。在这一矛盾过程中,村社的发展也面临着挑战与支持。农民努力追求个人利益,迎合资本主义市场,与政府扶持富农,保留封建主义残留都对村社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农奴制改革以前,村社中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一直被农民们视为重要的行为准则。在村社成员看来,村社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及政治自由。经历农奴制改革后,农民拥有自由婚配,自由就业的权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变得越来越专业化、机械化,由村社中年轻一辈的专业人才带头,脱离村社,成为独立农民。同时,伴随农业资产阶级雇佣劳动生产力的现象出现,也体现出资本主义发展已成为一种趋势,封建的村社土地制度成为其前进道路上的阻碍。农民们力图摆脱土地的束缚,逐渐努力为赢得个人利益谋求发展。这种个人主义的追求,实际上对封建村社制度的一种挑战。
农奴制改革后的村社得到了官方政府的大力扶持,与农民个体的积极活动相比,沙皇更希望能够保留这种封建体系,以维持自己的统治。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却保留了村社,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有对村民的个人权利进行监管或限制的权利。在政府逐渐加强对村社的监管后,村社的官方化色彩日益浓重,并成为正式的官方机制。至19世纪末期,政府更是直接参与村社大会重大事务的决策。在高度集权专制主义的俄国末期,村社成为国家政府最后的政治支柱,希望通过对村社的扶持,对农民实行有效的管理。
俄国村社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从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逐渐转变成为一种社会制度,一个国家组织,为俄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正是由于村社的存在,才使得封建统治阶级加快了建设农奴制的步伐,而在农奴制的发展过程中,村社也逐渐被封建主义所改造。1861年的农奴制改革是村社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转折点。村社制度是俄国农民自古以来一直坚持的生活行为准则,直至农奴制的推翻,农民的思想和生活发生巨大变化,才促使村社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也由此在20世纪初相继发生的革命改革中,村社也更轻易地被新的社会制度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