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晓燕 夏昕
摘 要:腐败治理的成效关系着国运兴衰,吏廉则治盛,政清则国强。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长河中,腐败治理被高度重视,前人积累了建章立制、突出惩戒、强化监察、重典治吏、完备考绩、涵养官德等丰富经验。这些经验蕴含着治国理政的传统政治智慧,但由于社会历史的局限性而无法发挥其治本功效。中国传统社会的腐败治理经验有着广泛的民众心理基础,又与当前反腐治本之需高度契合,极富文化张力和生命力。对传统社会腐败治理的经验与教训,需要从持续推进高压反腐、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建设、强化官德教育、创新党政干部管理等方面加以传承和发展。
关键词:传统社会;腐败治理;历史局限;现代传承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21)05-0090-07
廉乃国之大计,廉乃民心所向,可以说“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塑造着我们的民族品格,也给予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持续性动力和合法性基石。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掀起腐败治理的新高潮,反腐工作获得由治标为主到标本兼治再到治本为主的递进式治理成效。新形势下,一方面,我国的腐败治理工作正在有序深入推进,另一方面,各种腐败新问题、反腐新形势又对反腐败最终胜利的取得提出新挑战。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强调,“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要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生机活力,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1],这为当前的腐败治理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政有常道,法有恒训”,面对我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腐败治理经验,我们需要去芜存菁进行现代性转换,为当前反腐败工作提供镜鉴。
一、 中国传统社会腐败治理的主要经验
“廉者,政之本也”,我国传统社会把腐败治理视为影响统治根基的重要问题,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的经验谱系。习近平强调:“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历史的教训更应引以为戒。……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2]当前我们更加需要注重学习与借鉴古人崇廉拒贪、刑德并用、以义制利的智慧,积极推进腐败治理工作向治本迈进。
(一)建章立制,突出惩戒
“治国莫大于惩贪”,我国历代统治者均把惩治贪腐与制定良法视为维系其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石。依规治腐、严惩贪腐是传统社会当权者试图摆脱人情羁绊的一种治理方式,也是腐败治理问题上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一种尝试。
我国最早的腐败治理实践在舜帝时便出现,当时已制订出“冒于货贿,侵欲崇侈”罪名来对贪腐官吏进行处罚。西周时期已出现关于惩治贿赂罪的专门规定“五过之疵”[3]。到了秦时,实现大一统的现实需要加之法家思想的广泛影响使重刑主义盛行,反腐法规条文骤增。《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规定了官吏赏罚“五善”与“五失”的标准,体现出“以法为教”的治理精神。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秦律杂抄》《除吏律》《内史杂》等律文中对贪污腐化罪行进行了细化,将官吏挪用公款行为视同“盗窃罪”,并要求严格执法,提出“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殹(也)”[4]。
汉汲取秦立法反腐经验并加以发展,形成儒法兼综的治理局面。[5]一方面完备反腐法规,如《二年律令·盗律》将贪污腐化的罪行细分为“主守盗”“受赇和受赇枉法”,并规定“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臧(赃)为盗”[6]。另一方面,当权者开创选拔任用的举孝廉制度,强调官德的日常教化养成。隋唐时,腐败治理制度化水平大为提升,《开皇律》和《唐律疏议》的颁布使反腐立法日趋成熟,“计赃量刑”原则的运用使刑罚更加规范化。尤其是封建社会的法规典范《唐律疏议》使惩治贪腐有了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有效减少了人情对依规治腐的羁绊,在唐初取得“官吏多自清謹”的治理成效。
宋代强调以重刑惩治贪官墨吏并辅以省官益俸政策。宋太祖提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于法令”①,《宋刑统》中有对贪污腐化罪行的惩处细则,朝廷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要求司法与监察双管齐下。此外,北宋时期还颁布了《禄令》《元丰寄禄格》等律令,将官员俸制加以规范。
元代在积极借鉴前朝治腐经验的同时还特别倚重监察,使监察制度有了较大发展。当朝者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监察之法,如《元典章》《大元通制》《至正条格》等。元世祖还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赋予其众多监察职权,“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②。
明太祖朱元璋要求为官者应严格自律,先后颁布《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律文。这些律文对官吏玩忽职守、受赃科索等罪行作出异常严厉的处罚,“总共罗列凌迟、枭令、夷族罪千余条,斩首弃市以下罪万余种”[7]。
清承明制,强调明刑弼教。顺治时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时修订《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乾隆五年又颁布《大清律例》,都对贪腐犯罪做出详细规定。此外,朝廷还陆续颁布了一些单项条例,如《钦定台规》《侵贪犯员罪名》《侵贪案条例》《职官犯罪逃脱治罪例》等,遂形成德治与法治并重的腐败治理模式。
然而,“良法”不等于“善治”,传统社会的腐败根植于剥削阶级自身,“王者法天”的皇权专制与“亲亲相隐”的宗法制度相结合导致历代统治者皆无法摆脱人治大于法治的治理困境,也使腐败治理成效受限。
(二)强化监察,重典治吏
“立政之道,察吏为先”,历代统治者都把吏治与监察视为腐败治理的两大抓手,建立起较为健全的运行体系。
春秋战国时期,行政官僚体系初具雏形,周成康时,开创“举贤才”制度,提出君主主业为“举贤良,务功劳,布德惠,则贤人进”①。在监察方面,首设“御史”专司监察。秦时,中央集权专制体制正式建立,建立起以军功定爵位、因贤能授官衔的“军功爵制”。在监察方面,秦始皇“岁雠辟律于御史”②,设立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并建立起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包括御史中丞、侍御史、郡御史等职位的垂直化监督体系。
汉朝历经“七国之乱”后,当权者特别注重防范地方势力割据分化,在权力运行上更加倚重吏治与监察。在吏治方面,铨选官吏时,主要看其是否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字、敦厚有行”等品行③。在监察方面,《监御史九条》《六条问事》将监察对象、内容与程序加以规范化。此外,汉代在中央实施“三独坐”制度,并设立“十三部刺史”专职负责地方监察事务。
隋唐是吏治与监察制度大发展的时代,赞曰“文物仪章,莫备于唐”④。在吏治方面,隋炀帝创立了科举任官选士制度。唐时开创三省六部制,吏部居首且专司官吏管理事宜。在监察方面,唐太宗建立起谏议与监察独立运行的双向监察体系,即以御史台为中心的“一台三院”三级监察体系和以谏院为中心的谏官体系。
宋朝时,宋太祖将“事为之防,曲为之制”⑤定为治国之策,吏治与监察进一步强化。吏治上,朝廷一方面通过科举考试来大量遴选官吏,另一方面发展了门荫制度与“荐举保任法”,举荐有才识之人担纲任职。监察上,当权者强化了对监察体系的垂直管理,提出“御史进用,宰执不得预”⑥,并扩大了谏官权柄,允许“风闻弹人”。在地方监察上,颁布《诸路监司互察法》,设立“提刑按察使司”职位,开创了地方巡视制度之先河。
元朝时,当政者遵循“祖述变通”理念,吏治与监察均有所改革。吏治强调要“以吏治国”,中断隋唐时的科举取仕制度,将大量胥吏提拔为当朝权臣。监察设置地方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颁布首部单行监察法规《宪台格例》,强化了地方监察。
明朝时,明太祖提出要“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⑦,使吏治与监察有较大革新。在吏治方面,一方面提出铨选官吏要严格遵循用人“六毋”原则,重视选用廉洁奉公的清官能吏;另一方面推行“考成法”,要求加强对官吏的日常管理,注重“立限考事”“以事责人”,大大提升了吏治效能。在监察方面,创设都察院,加强全面监督。地方监察则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十三个提刑按察司两个相互独立的体系实施双重监察。
清朝时,当权者秉持“参汉酌金”理念,注重“礼法合治”,吏治与监察得到进一步发展。当权者强调“国之安危,全系官行之贪廉”⑧,加强整饬纪律严明吏治。在官吏铨选时,朝廷建立起多元化的选拔通道,设有科举、考职、荫生、保举和捐纳等五种方式,并特别注重考察为官者的清廉品行,要求“殚忠尽职,洁己爱人”⑨。在监察方面,清代颁布独立的监察法规《钦定台规》,成立都察院,并辅之以密折上奏制度,强化官吏稽查。
中国传统社会,“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君主被塑造为社会最高的道德楷模以增强自身执政合法性,官吏则是君主敬天保民和向民众展示君主美德的承载者,因而历代君主都高度重视吏治,并通过强化监察来约束与规制官吏行为,监察官员在充当“天子耳目”的同时还承担着督察百官肃清纲纪的职责。
(三)完备考绩,涵养官德
“赏罚者,邦之利器也”,严格的考课稽查与良好的官德修养,作为为官者的外在硬要求与内在软约束可以发挥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作为的功效,是传统社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亦为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
中国最早的考绩制度出现在舜帝之时,考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以朝会的形式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另一种是以巡视的方式进行“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①及至春秋,考绩制度进一步发展,将考绩内容细化为“六廉”,并以此作为官吏赏罚的依据。战国时期又萌生出按照功劳考核的“书劳”制度和按照政绩考核的“上计”制度。对比考绩的硬性约束,统治者更重视“为官之德”的软约束。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已经初步形成官德思想,如老子提出为政者唯有“去甚、去奢、去泰”,才能“常德不离”②;孔子强调为官者要“克己复礼为仁”③;荀子则认为为官者还要做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④。
作為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封建王朝,秦代建立起以皇权吏治为核心的官僚体制,考绩与官德成为支撑这一体制运转的两大柱石。秦始皇提出考绩要“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强调战功与实绩的重要性,遂将单一化的考绩制度发展为注重能力与军功的复合型考绩。秦代还将诸子百家迥异的官德理念统一为“五善五失”的官德规范,注重培养为官者忠诚、清廉、慎行、恭敬的职业操守。
两汉时期,官德与考绩得到进一步发展。在考绩方面,西汉时期颁布《功令》和《上计律》,并将考绩拓展为三种形式、两个系列,实现考绩程序化与制度化。在官德方面,经学博士刘向以“六正”“六邪”来细化官德培养内容。
隋唐时期,考绩与官德建设趋于成熟。唐高祖时专门成立吏部考功司,提出“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⑤,并将“四善二十七最”设为考绩具体内容,三品以上官员则由皇帝亲自考核。这一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成为君主的吏治理念,以《贞观政要》和《臣轨》等书目来宣扬官德教化,以科举考试来将官德教育加以贯彻与落实,要求为官者“至忠”“慎独”与“清廉”。
宋代汲取五代十国动乱之教训,倡导“德刑并举”,进一步加强考绩与官德建设。在考绩方面,磨勘与历纸成为考核官吏的新方式。磨勘是指朝廷任命指定的官员对官吏进行考核,历纸则强调对官吏日常工作的考核。在官德方面,宋明理学“对华夏文明特别是伦理道德有再造之功”[8],将官德建设推进到新高度。特别是宋神宗时,王安石改革科举,推行“崇文右儒”,将考试内容侧重于仁义道德经义的论述。加之《朱文正公政训》《百官箴》等一批经典官箴著作问世,进一步在民间强化了官德教育。
元代重视考绩而忽视官德建设。元世祖任用卢世荣来“定百官考课升擢之法”,颁布《考功课吏法》,规定由中书吏部掌管考绩之事,“拟三十个月一次考功过为最殿,以凭迁转施行”⑥。考核侧重于地方官吏,主要考核“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⑦五方面绩效。
明代始建,明太祖汲取元代贪腐激起民变的教训,特别强调以考绩来强化吏治和注重官德教化。在考绩类型方面,明代将考绩分为“京察”与“外察”两类,京官六年一考,外官三年一考。在考绩标准上,明代确立“八法”标准,即“年老、有疾者,致仕;罷软无为、素行不谨者,冠带闲住;贪、酷并在逃者,为民;浮躁、才力不及者,斟酌对品改调”⑧。在官德建设方面,明代强调“礼法并用”,通过大力兴办明初社学、编纂官箴、制定严刑峻法等方式来强化官徳教养,形成“教官四千二百余员,弟子无算,教养之法备矣”⑨的兴盛局面。
清代考绩制度更加规范化与系统化。考绩标准统一,实施对京官三年一考的“京察”和对外官三年一考的“大计”,对“文官”要求考核其“仓库之盈亏,办事之能否”,对“武将”考核其“射之优劣,训练之勤惰”①。为强化官德养成,皇帝亲撰官箴,如顺治写《御制人臣儆心录》、雍正撰《州县事宜》,要求为官者“置之案间,朝夕观览,省查提撕”②。在科举、铨选过程中强化官德教化,将良好的官德修养置于铨选官吏的首位,如雍正提出对官吏“择其勤敏练达、立心正直者,保送引见补用”③。
“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历代统治者都将考绩与官德建设视为“保邦之大计”,希望通过官德的软约束和考绩的硬要求来达到吏治清明、基业永固的治国理政效果。从历史发展来看,一个朝代初期可以通过官德与考绩达到上述治理目标,但到了后期往往陷入考绩流于形式、官德败坏的治理失效境地。究其根源,皇权的绝对主宰地位与官吏的强烈依附性决定了传统社会考绩与官德建设始终难以摆脱人治的随意性,甚至考绩与官德实质上已被异化为服务皇权、效忠当权者的专制工具。
二、 中国传统社会腐败治理经验的历史局限性
通过对中国传统社会腐败治理经验的总结分析,不难发现其内容丰富且富有创造力,既在历史上起到惩贪防腐之效,也蕴含着治国理政之智。然而,这种貌似丰富的腐败治理经验却无法助力统治者跳出因腐亡国的历史周期率,说明传统社会的腐败治理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如陈独秀所言“君为臣纲,则民于君为附属品,而无独立自主之人格矣”[9],我们在学习借鉴时需要加以注意与扬弃。
(一)腐败治理主体局限性:缺少人民的参与
腐败治理的重要主体是人民。毛泽东强调只有人民参与权力监督才能避免人亡政息。但是,由于传统社会公共权力异化为统治阶级私权,人民的主体性地位被长期忽略,人民参与反腐的渠道被扼杀,导致监督主体单一,腐败治理成效低下,以致“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的历史现象反复出现。特别是随着传统社会封建官僚专制体制的确立,自上而下高度集权化的管理模式致使为官者形成“只惟上”的固化行政思维模式,本就薄弱的“民本思想”让位于“官本位”,人民长期被排斥于权力运行体系之外。正是由于缺少人民反腐的参与,致使官僚体系监督失效、吏治失败,也使执政者逐渐丧失人民的支持。
(二)腐败治理目的局限性:注重为统治阶级服务
皇权专制体制之下的腐败治理更多是统治者将反腐异化为强化君臣之间依附与效忠关系的工具,最主要目的是服务于统治者的特权。一些君主之所以对贪赃枉法、滥用职权的官吏采取高压反腐的政策更多是基于维系皇权的需要。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当权者是整个封建行政官僚体系的最高决策者、最终考核者与最大监督者,如何更好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权是制定各种吏治、考绩、监察标准的最高准则,腐败治理的根本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这种治理目的的局限性是传统封建社会腐败治理所无法克服的体制性障碍。
(三)腐败治理功能局限性:人治大于法治
腐败治理的基本功能以有效反腐来维系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传统社会的宗法皇权专制与“官本位”文化相结合,导致腐败治理出现功能性偏差,人治大于法治,也致使腐败治理失效。在人治之下,法律条文被异化为统治工具,服务于、服从于统治者的利益与偏好。虽然历史上曾出现过“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治世局面,但历朝历代始终无法走出盛极而衰的怪圈,其根源就在于人治大于法治。哪怕是官德建设,所谓的廉洁奉公等官德更多是浮于表面,最终目的是用以调和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腐败治理必然流于形式。
三、 中国传统社会腐败治理经验的现代性转化
习近平强调:“了解历史,才能看得远;永葆初心,才能走得远。”[10]中国传统社会历经数次朝代更迭,不少当政者都努力探索政权永续的治国理政之道,形成了一套领先于世界的中华政治文明谱系,腐败治理就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腐败治理经验有着广泛的民众心理基础,又与我国当前腐败治理治本之需高度契合,极富文化张力与生命力,因而,需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传承与转化工作。
(一) 持续推进高压反腐,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建设
传统社会,腐败治理更多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形成封建专制特权,这是其无法革除的体制弊端。新形势下,不管是高压反腐抑或依规反腐,其核心是以公权来对抗私权、以法治来遏制私欲、以底线来强化廉洁奉公行为范式的养成,因而可以达到治本之效。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腐败治理工作,既要求“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务必将腐败犯罪彻底铲除,又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11]。在纵深推进腐败治理过程中,首先,继续发挥铁腕治腐对党政干部的震慑作用。最新《刑法修正案》中对腐败犯罪保留死刑与终身监禁的制度,加大了法律的惩治威慑力,今后还应该对腐败犯罪执法更加从严从重。其次,要求各级党政干部树立依法治腐理念。司法机关在严格执法过程中绝不允许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12]的情况。再次,增强制度对权力的有效规制。各级党政机关要以权力清单明晰化、责任清单法定化、运行程序法定化、信息公开法定化来实现制度对权力的有效规约、程序对权力的有效规制、问责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最后,坚持腐败治理全链条法治化。新形势下要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进行有效衔接,实现全链条、全过程法治化管理。在立法环节,要不断补充与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做到治腐有法可依;在司法环节,要规范量刑标准与严格审判程序,树立依法治腐的权威;在执法环节,要严格执法,对腐败犯罪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既震慑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又鼓舞民众参加反腐的决心与斗志。
(二) 以人民為主体推动多元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要防止党政干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就必须鼓励人民群众多渠道参与反腐,构建起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中国古代监察体系在这一方面卓有成效,孙中山先生称御史台谏是“一种很好的制度”[13]。新形势下,我们在深化推进腐败治理过程中,既要传承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又要破除忽视人民参与的局限性,建立起结构合理、程序正当、制约科学的多元监督体系。
习近平指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14]。在实现腐败治理压倒性胜利过程中,一方面,要大力畅通监督渠道,尤其是信息化时代,要注意发挥各类社交媒体的优势,通过微信聊天软件一键举报等方式来便利民众参与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保证人民反腐的参与权,以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方式来确保党政机关信息公开。建立起多元协调发力的立体监督体系,要将监督主体由单一扩展到多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普通民众等不同群体的监督作用;要将监督类型由一维扩展至多维,积极履行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监督职能,实现社会的全过程立体化监督。监督主体的多元与下沉,监督过程的动态化与精准化,将有力推动我国腐败治理由消极反腐模式向关口前移、全过程防控模式的转变。
(三)强化官德教育,创新党政干部管理
“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习近平强调,抓住了领导干部就抓住了腐败治理的牛鼻子,要坚持官德建设、创新干部管理。
“廉政”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概念,是官德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对新时代党政干部的重要要求。廉政教育是反腐倡廉的筑基工程,也是构建党政干部道德人格的重要方式。新形势下,廉政教育要不断更新形式与内容,不仅要让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到贪污腐化的危害性,还要通过教育达到让廉洁意识“入耳、入脑、入心”的目的,形成廉政认知、认同与行动相统一的长效教育效果,培养党政干部德义有闻、清慎廉洁、恪勤务实的官德修养。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人民的评价是衡量我们腐败治理成效的最高标准,也意味着各级党政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政绩观是解决党政干部工作究竟“为了谁”的根本性问题。只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各级党政干部才能处理好“潜绩”与“显绩”的关系,才能做到为民办实事、为民谋福利。廉洁奉公是传统官德的重要要求,党政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为官重德”“德统帅才”的传统智慧,将干部工作管理与日常生活中的德行操守有机结合,构建完备的党政干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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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uption Treatment in Traditional China:
Major Lessons, Historical Limitations and Contemporary Legacy
DU Xiaoyan, XIA Xin (School of Marxism,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Shaanxi, China)
Abstract: The effectiveness of corruption treatment is related to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nation, government prosperous if the officialdom is honest, and the nation strong when the government is clean. In the long history, corruption control has been valued by feudal dynasties with rules and regulations being established and accumulated, punishment being emphasized, supervision being strengthened, officials administered with strict codes.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appraisal and official ethics cultivation were practiced. Such are the lessons from traditional political wisdom in governing the country. Limited by some factors, their functions could not be given full play, but they meet the current needs in corruption treatment and can be adapted in the new situation, their vitality exceptional, which is to be inherited from such aspects as continuous high pressure against corruption, incessant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strengthened official ethics education and innovations in cadre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 feudal societies; corruption treatment; historical limitations; contemporary lega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