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禾,王帅之,顾 然
(1.中山大学 城市社会研究中心,广州 510275 2.中山大学 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广州 510275; 3.暨南大学 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广州 510632)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洪范八政,食为政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指出,“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2020年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时他再次提出,“要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突出位置”。研判国内粮食形势会发现,粮食消费需求刚性增长与资源环境硬约束之间存在较大的压力。我国人多地少缺水,人均耕地资源相对较少。要保障粮食安全,不仅要保障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更要保障有限的耕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因而农民的耕作行为对于保障粮食安全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农民的耕作行为可以分为自己耕种承包土地、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和弃耕三种情况,前两种属于非弃耕行为,有利于耕地资源的利用。因此本文重点关注弃耕和非弃耕两种状态。弃耕不仅会带来耕地面积减少从而使粮食减产,还会使得土地生产能力因为荒漠化而下降,进一步给粮食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1]。因此国家高度重视耕地问题,“十三五规划”中提出“藏粮于地”战略;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进一步要求“十四五”时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稳定一定规模的粮食播种面积,防止土地弃耕、耕地“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恪守18亿亩耕地红线。然而,由于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土地弃耕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一些基于局部地区的调研发现,土地弃耕率少则有5%,多则能达到31.34%—52%,而且土地弃耕现象呈现出随时间递增的趋势[2-4]。全国范围内的调查也反映了相同的现象。“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课题组对全国九个省份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土地弃耕率达到7%[5]。笔者主持的中山大学2018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简称CLDS2018,下同)数据显示,土地弃耕率为6.5%。如果由此估算,全国的土地弃耕率大约在5%—7%,折合成绝对数在0.9亿亩至1.25亿亩之间(1)1公顷=15亩。,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如果比较CLDS2012与CLDS2018调查数据还发现,农村土地弃耕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弃耕面积从2012年户均0.38亩上升到2018年户均0.46亩;弃耕面积占比从5.9%提高到6.0%;有弃耕行为的农户占比从12.64%上升到13.50%。土地弃耕已经对中国的粮食安全形成极大的威胁。
自从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土地弃耕现象就逐渐显现出来并被学界所关注,对弃耕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有的是从政府宏观统计数据出发加以分析[6],有的是从局部地区的农户调查数据出发加以分析[5],还有的是从村庄个案的田野调查资料加以分析[4]。所有这些研究为对该问题的解释提供了分析视角,奠定了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本文试图运用全国性大规模农村入户调查数据开展研究,综合分析导致农民土地弃耕的原因,为制定提高耕地利用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既有的关于土地弃耕研究的文献里,经济学视角被广泛运用,生产要素、粮食生产效益是被用来解释农户土地弃耕的最主要因素。
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 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得到迅猛发展, 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劳动力向外流出, 全国的流动人口数量从1982年的650万增长到2018年的2.41亿[7]。 其中绝大部分流动人口来自农村, 使得农村劳动力数量骤减, 劳动力短缺成为农村土地弃耕最直接的原因。 另外, 由于外出劳动力以青壮年为主, 也导致了留在村庄中的劳动人口的人力资本素质下降。 老弱病残比例较高, 难以承担农业生产这种繁重的体力劳动[8-10]。 相似的结论在国外的研究中同样得到验证[11-12]。
交通便利度可以影响到劳动力流动,因而也与土地弃耕问题相关。以往的研究发现,交通越便利,与大城市距离越近,农民外出务工的概率越高。Hatna和Bakker在对欧洲土地弃耕现象的研究发现,农户弃耕的概率与农田与公路距离相关。一方面,距离公路越近,也可能意味着越靠近城市;另一方面,距离公路较近,意味着农民有更多外出工作的机会,所以与公路的距离越近,发生农田废弃的概率就越大[13]。李永萍针对武汉的研究也发现,武汉郊区的土地弃耕程度远高于其他地区,究其原因在于武汉作为大都市能够提供能多的工作机会,更能吸引当地的农民外出务工,从而进一步导致了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缺失[14]。
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性质对农业生产活动有直接的影响。土地性质可分为地形情况、土壤性质。比如海拔高、地形坡度大会使得农户更倾向于抛荒土地[15-16];土壤深度和土壤腐蚀程度高会使得土地的耕作难度提升以及肥沃程度降低,增加了耕作的成本,收益反而更低。除了土地性质的直接影响外,环境因素会影响到土地性质,进而间接改变农户的弃耕决策。根据Li等对中国某县的工业园区周边耕地的研究发现,工业园区的气体和废水污染严重影响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农户只能选择抛弃耕地或者为了摆脱污染而搬离原住址[17-18]。另外,降雨量少的地区以及恶劣的气候环境也会促使农户弃耕,Christian Levers等人的研究发现,处于过高或过低温度地区的农田会首先被抛弃,雨水不够充足时农田产量也会显著减少,使得农户弃耕[19-20]。
土地弃耕的粮食生产效益分析大致包括粮食生产的直接成本效益分析、其他行业与粮食生产的比较效益分析、土地流转的成本效益分析。
首先是粮食生产成本和粮食销售价格之间的不匹配。根据周洲的研究,从2003年到2014年,虽然我国的稻谷、小麦、玉米的单产分别增长了18.6%、67.7%、35.6%,但是成本分别上涨了97.4%、98.7%、113.9%,而粮食价格分别上涨了63.7%、49.4%、48.3%,粮食增产并未带来相应比例的收入增收。其次是农业生产和其他生产活动相比较效益偏低[21]。杨灿明等人的研究发现,中国农民非农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农业收入的增长,前者逐渐构成了当前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农民的农业收入在1990年的时候是其工资性收入的3.29倍,但到2012年只占其工资性收入的79%,在全部收入的构成中低于一半[22-23]。二三产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使得农村的劳动力逐渐离开农田,选择收益更高的非农产业,而非农收入越高,农户对农田的依赖也就越低,弃耕的意愿也会随之升高[24-25]。第三是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较高。根据国家政策,农户完全可以将不耕作的土地流转出去并获得流转收益。但事实上许多农民宁愿将土地抛荒也不愿意流转,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流转的交易成本较高。刘湖北等人的研究发现,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要承担较大的寻找承包商的信息搜索成本、谈判中面临着较大的缔约成本,而合同签订后则存在着监督成本,这些成本使得他们不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罗必良等人对农户的调查问卷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4, 26]。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形成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普遍过低,吴学兵等人的研究发现,自发进行的流转行为下,每亩耕地的流转收益约为200—300元[27]。
这些研究为我们客观科学地认识土地弃耕这一问题提供了基础的且最重要的解释,但也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从方法论立场来看,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对农村土地弃耕的比较效益加以分析是基于个体主义分析立场,凸显农民或农户个体的理性选择。但是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人类的经济是嵌入和卷入经济或非经济的制度之中的”,社会性因素对经济功能发生的作用就像货币等经济因素一样重要[28]39。波兰尼率先用嵌入性概念来分析经济活动如何受到了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社会学学者发展出了关系嵌入性和制度嵌入性来解释情景性因素对于经济行为的影响[29]。同时,从涂尔干开始的社会学整体主义立场认为,整体由个体构成,但整体具有构成它的个体不具有的独立性质,人类行为不仅受到个体自身的因素影响,还会受到外在于个人的整体性质的影响[30]3-5。整体主义“强调外在于个人与家庭的市场结构和社会制度等结构因素”对人的影响[31]。
根据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户均耕作面积仅为7.8亩,耕作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所有农户的90%[3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有限的户均耕地面积决定了小农耕作依旧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传统的中国农村,小农家庭的生产和生活被牢牢嵌入基层村落社会之中,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中,受到血缘的宗族组织和地缘的邻里关系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个体农户家庭获得了土地经营的自主权,但是村民委员会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代表者和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管理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合作社也在农村出现;尽管大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松弛了乡村社会中的关系纽带,但是聚族而居的村落形态依然存在。很显然,个体农户的耕作行为不可能孤立于村落社会的组织形态和社会关系变化。本文试图超越个体主义立场,从嵌入性视角对弃耕行为的非经济因素进行分析,探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如何影响农户弃耕行为的。
1.村集体 村民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农村最基本的制度形式,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村集体组织在乡村发展上的首要责任就成为服务于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委会的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在这里,“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被放在最前面,亦即为乡村发展提供公共产品是村委会的首要职责。乡村发展的公共产品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技术等各个方面,村集体组织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越高,意味着村集体的组织效能越高,对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可能就越大。
如熊易寒所指出,与城市居委会作为“守夜人”不同,农村村委会集体组织更多地扮演“当家人”的角色,因为前者只需要涉及维持性利益,后者则涉及分配性利益[33]。这源于城市中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已经在社区层面分离,而乡村社区中的经济活动和日常活动高度重合。因此依据公共产品服务领域,我们可以把乡村公共产品简单划分为生活领域的公共产品和生产领域的公共产品。例如村庄环境卫生、路灯照明、老年服务属于生活领域的公共产品,农业技术推广、水利灌溉系统建设则属于生产领域的公共产品。当然也有许多公共产品兼有生产性和生活性,例如村庄与外部的道路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与农业生产的发展密不可分,改变农业基础薄弱现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中均被列在重要的位置。本文试图研究的第一个问题是,通过比较生产领域公共产品与生活领域公共产品对农户弃耕行为的不同影响来分析村庄公共产品供给状况是如何影响土地弃耕的。
2.村经济合作组织 根据我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耕作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占所有农户的90%,这意味着我国农村仍然是一个以小型家庭农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关系结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使农民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但是小农经营高度分散,不仅难以获得规模效益,而且难以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如果不进行规模化、组织化、合作化的经济活动,就只能在生活温饱和小有积蓄的环境里面兜圈子,永远走不上现代化发展之路”[34]。另外,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来看,市场化推动了农业专业化、农业商品化和农业产业化趋势,作为生产者的分散小农在市场上的谈判地位越来越低,由此也降低了其经济收益。面对以上困境,农村新型合作化作为乡村发展的制度形式被再次提了出来,分散的小农试图通过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性经济组织来抵御外部风险和降低交易费用[35]。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和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现农业的合作化经营。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提出要“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社总数已经超过220万家,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0 273家,农民合作社成员6 682.8万个[36]。新型农业合作化正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户参与市场竞争,农民追求生活富裕的新制度形式。
农业合作化的组织形式是多样的,例如经济合作社模式、土地股份经济模式、规范企业化模式、新集体所有制模式、农户+公司模式。同时,不同合作社的经济活动性质也不同,有些是围绕着粮食生产组织起来的,有些是围绕经济作物生产组织起来的,还有些是围绕非农经济发展组织起来的。不过我们要意识到,虽然合作化可以带来农村经济发展,但是不同性质的合作社对弃耕抛荒行为的影响是不同的。非粮生产、非农经济的合作组织能给村民更多的非农工作的机会和更高的经济收益,但可能也会降低参与粮食生产活动的意愿和投入。而那些以交流农业技术,促进当地农业生产为目的农业合作社会才最有可能提高农户抵御农田耕作中的风险,提升参与市场的能力,降低农户的弃耕意愿。正因为如此,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调乡村振兴的同时,同时还强调了要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由此,本文试图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通过比较广义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专门的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对农户土地弃耕的不同影响来分析村庄合作化是如何影响农户的土地弃耕行为。
通过土地流转,让那些无能力耕作和无愿望耕作的农户将承包土地流转给愿意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农户手中,是当下农村解决弃耕问题的制度形式。早在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确立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格局,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制度基础。2021年实施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则专门对经营权的流转做出相关规定。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土地流转并不理想,农村土地抛荒现象未得到有效制止,这意味着土地流转的实施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框架下,不仅每户的土地面积小,而且不大的土地面积还在“远近肥瘦”搭配划分的乡村社会公平原则下被极度的碎片化,使得农户之间形成犬牙交错的土地形态。要连片集中土地,实现规模经营效益,不仅需要在土地转入者与多个土地转出者之间进行谈判,还需要在多个土地转出者之间进行谈判,无论对于土地流入者还是土地流出者,这都是一个交易成本很高的过程,导致土地流转的需求和供给都在下降。
其次是土地流转执行过程中的风险。从土地流出者来讲,风险一是来自于流入方在获得土地经营权后的“掠夺性使用土地”“用地‘而不’养地”[37]。二是来自于土地流入方经营不善或者资金困难中途“跑路”导致流出者利益受损,土地二次弃耕[38]。而对于土地转入者,风险来自于土地流出者在流转执行过程中单方面提租、变更土地流转对象或收回土地自种[39]。
第三是农民普遍不接受正式的、长期的土地流转合同。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户都处在农业与非农业的兼业状态,相当多的农民工处于一种半耕半工的候鸟式城乡流动中。他们在城市中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城乡二元分隔的影响,就业不稳定,社会保障不足,充满了不确定性,一旦打工失败,就需要返乡务农来保障基本生活[4, 40]。而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和生活体系既降低了农民的生存消费支出,也提供了各种隐性福利[40]。所以,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特别重视流转方的熟悉程度,土地用途、不受强制约束的合约规定,对书面化的合同则评价较低[26]。
交易成本和兼业候鸟式的生产生活方式导致了许多农户宁愿让土地闲置也不把土地流转给村外的陌生人经营;对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不感兴趣。那些寻求通过土地流转长期合同来盈利的外来资本在乡村并不受农户欢迎[39]。农村的土地流转更多是靠乡村原有的熟人社会来保障。陈奕山将这种只存在于熟人之间的土地流转称作“人情租”,即低租金甚至零租金将土地流转给亲朋好友。他认为这种现象是出于农户对其自身土地产权的保护,希望亲朋好友帮忙照看留守家中的老人儿童、帮助进行农业生产等原因[41]。在刘湖北对J村的研究案例中,53户转出土地的农户中,77%转给了亲戚和朋友;38户转入土地的农户中,100%是从亲戚和朋友手上转入的[4]。
由血缘和地缘关系构成的非正式制度一直是中国农村村落共同体得以维系的基础,虽然由于城市化和乡村工业化的发展使其在功能上起起伏伏,但一直不绝于缕。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中生产和生活的合一性决定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仍然是人们生活最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分散的小农经济特点和局限决定了农民仍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村庄的非正式制度。这意味着村庄整体的非正式制度状态会影响农户的土地弃耕行为。本文试图研究的第三个问题是,村庄的宗法组织和邻里关系状态是如何影响农户的土地弃耕。
本研究采用的数据来源于笔者主持的2018年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简称CLDS2018)。CLDS2018是一项全国性社会调查,样本覆盖中国28个省市区(除港澳台、西藏、海南、新疆)。去除所有缺失值和奇异值之后,共保留2 332个农户家庭,这些样本来自全国124个县市区的171个农村社区。
1.因变量 本研究的因变量是农民的土地弃耕,问卷中收集了农户弃耕面积的信息,弃耕面积为0的视为没有弃耕,弃耕面积非0的视为有土地弃耕。
2.主要自变量 本研究的主要自变量涉及村庄内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正式制度包括村庄公共产品供给和村庄专业合作组织,非正式制度则包括村庄内的宗族组织和邻里关系。
村庄公共产品供给通过以下指标测量:村庄内有无路灯(生活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村庄是否提供灌溉服务(生产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在具体的模型中,灌溉变量仅对有水田的农民进行分析。村庄公共产品供给可能与村集体的经济能力相关,因此“村集体财政收入”也被纳入其中。
在CLDS2018中,对农村经济合作的测量首先询问了“村庄是否有经济合作组织”,在“有”的样本村庄里,进一步询问“是否有粮食生产合作组织”。
“村庄宗族组织”通过询问“有/无“来测量。村庄邻里关系的测量则以李克特量表的方式收集了个体对邻居的熟悉度、信任程度和互助频率。我们对这三个变量进行了因子分析,得到个人邻里关系因子。主成分分析显示,三个变量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79,因子对方差的解释贡献率为66.87%。因子的信度系数约为0.75,表明构成该因子的三个变量内部一致性较高,因子分析的结果可以接受。然后我们计算因子的村庄平均值,以此代表村庄整体的邻里关系水平。
3.控制变量 本文在基础模型分析中,将反映劳动力生产要素、农业与非农收益比较和自然地理因素等变量列入其中,指标有:家庭农业劳动力人数、所居住村庄与县城的距离、村庄所在地区的地势、家庭非农收入和耕地亩均农业收入水平。表1给出了各个变量的基本情况,其中对非农收入、亩均农业收入和村集体收入水平三个变量还加入了对数化处理后的结果(2)对零值,本文采用了加1后取对数的方式。。从表1可见,存在土地弃耕的家庭占比为9.61%。比土地弃耕的面积比例略高,反映了被弃耕的土地比较分散(3)前文13.5%的弃耕家庭比是在全部有土地家庭中的占比,此处9.61%的弃耕家庭比是在剔除了有缺失值样本后的有土地家庭中的占比。。平均每个家庭的非农收入为22 135元,但平均每亩耕地的收益为891元,上文曾谈到平均每家农户耕地不足十亩,可见农户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的差距。经济合作组织方面,38.94%的村庄有经济合作组织,比拥有宗族组织的比例还高,而仅有6.43%的村庄存在粮食合作组织,可见农村中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但以非农或非粮食生产合作组织为主。
表1 模型使用变量基本情况
每个村庄都可能存在对土地弃耕行为产生影响的特殊原因,如天气、土壤肥力、村庄能人的示范作用等,模型不可能穷尽所有这些独特因素将其纳为控制变量。不过,由于农户行为嵌入到了具体的村庄中,相同村庄内的农民具有某种一致性,如果我们能控制这些一致性,就可以把村庄独特的因素排除出模型。通过分离组内变异和组间变异可以实现这一目的。尽管固定效应模型也可以起到这一作用,但随机效应模型可以纳入组内无变异的变量,而且利用组间的变异信息来降低标准误,这是单纯的固定效应模型无法实现的[42](P5-30)。在本研究中,需要在模型中检验村庄整体层次的变量对弃耕行为的影响,因此本研究采取多层次随机截距对二分因变量采用logit的方式建模。本文的基本模型设定如下:
下标的j和i分别代表第j个村庄的第i个家庭。家庭层次中,Pij为在某一情况下土地弃耕的概率,β0代表截距项,ei为残差。Xij为家庭层次自变量,主要是生产要素相关变量。而社区层次中进一步将家庭层次方程的β0用社区间的变异所解释,wj代表村级的变量,如村集体的管理效能、村庄专业合作组织和社区内的非正式关系资源等,γ0为截距,uj为残差。
从控制变量模型1可知,家庭农业劳动力人口越多,亩均收入越高,农户弃耕的概率越低;家庭非农收入越高,农户弃耕的概率越高;非平原地区的农户比平原地区的农户更容易出现土地弃耕。这些结果验证了经济学成本—收益的理性选择理论。狄金华形象地将农户农业劳动的民情基础总结为“劳苦规避”和“收入最大化”这两个略带矛盾的动机[43],基本可以对控制变量的结果进行解释。
表2 土地弃耕影响因素模型
从正式制度模型2可以看到,有无路灯对土地弃耕没有显著影响;村庄有无经济合作组织和有无粮食生产合作组织对土地弃耕均有显著的影响,但结果相反。在有经济合作组织的村庄里,土地弃耕率显著大于没有经济合作组织的村庄,而在有粮食生产合作组织的村庄里,土地弃耕率显著小于无粮食合作组织的村庄,经济合作组织使得农户弃耕行为的发生比增加74%(e0.555-1),而粮食生产合作组织使得农户弃耕行为的发生比降低81%(1-e-1.229);为了有利于分析“有无灌溉设施”这一生产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对土地弃耕的影响,模型4仅以“有水田”样本为分析单位,结果发现,在有灌溉设施的村庄里,土地弃耕率显著低于无灌溉设施的村庄,拥有灌溉设备使得有水田的农户、弃耕行为发生比降低了51%(1-e-0.667)。同时有无路灯这一变量对土地弃耕的影响变得显著,而且呈正相关,即在有路灯的村庄,土地弃耕的概率要大于没有路灯的村庄。如何解释路灯与弃耕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不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相对农村生活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供给,生产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供给会在约束弃耕行为上产生积极的影响。尽管理论上村集体财政收入水平会影响村庄公共产品供给,但是模型2显示,村庄财政收入对土地弃耕行为并没有显著影响。这可能是因为目前大多数村集体都把精力放在发展二产、三产上,因此集体经济在生产性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生产和扶持粮食生产合作组织上投入有限。
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加入了非正式制度变量,结果无论是村庄宗族组织还是村庄平均邻里关系水平均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有宗族组织的村庄,土地弃耕率显著低于无宗族组织的村庄,其发生比降低54%(1-e-0.776)。同时,村庄平均邻里关系水平越高的地方,土地弃耕的概率显著更低,村庄邻里关系每增加一个标准差,农户的土地弃耕发生比会下降31%(1-e-0.899*0.4)。模型4仅针对水田样本的分析同样能看到这两组关系,且P值均小于0.05,表明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相对稳健。
本研究首先验证了经济学视角下对农村土地弃耕现象的分析,证实了自然条件、劳动力生产要素和成本/收益因素对弃耕行为的影响。不过,这类研究往往将农户的行为归因于农户的个体理性选择,忽略了选择背后作为整体的农村社区影响。本文基于CLDS2018数据的家庭—村庄多层次模型发现,农村社区的村集体组织、经济合作组织以及村庄社会关系都对土地弃耕现象产生影响。其具体发现是:农业生产性公共产品供给会抑制土地弃耕行为,生活性公共产品供给则不产生抑制作用;与粮食生产相关的经济合作组织会抑制土地弃耕行为,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则不会对土地弃耕行为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村庄内非正式制度类资源越多,土地弃耕行为被抑制的程度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非正式制度因素对土地弃耕行为的影响起到了更为稳定和重要的作用。
费孝通先生曾说,“土”是靠农业谋生的人的命根,“直接靠农业来谋生的人是粘着在土地上的”。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塑造了村庄关系的基本形态,使得村庄成为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4]7-9。从本文的研究可以看出,基于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衍生出来的非正式制度反过来对土地的使用产生了比其他因素更为重要的影响。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今天,土地弃耕现象透视出了土地对于进城农民仍然具有割不断的“根”的意义以及传统和地缘性连接对他们耕作行为的影响:村庄社会关系在维系乡村发展中的价值并没有消失。
当然,本研究的发现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农村正式制度在抑制土地弃耕中的作用。恰恰相反,本文的研究为如何增强正式制度在抑制土地弃耕中的作用提供了方向。首先,要增加乡村基础设施公共产品的供给,优先增加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供给;其次,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同时,要牢守耕地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形成从农业生产到农产品加工以及销售的产业链,在支持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的同时,优先发展和保护粮食生产合作组织;第三,要明确村集体和农户土地权责关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发包方(村集体)具有监督承包家户合理利用土地的权利,因此应加强村集体对弃置土地的管理,在出现弃耕撂荒现象时依法制止,有效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最后,要重视乡村社会建设,促进村庄社会关系的重建和发展,让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发挥协同作用。
解决土地弃耕问题是实现粮食安全的重要方面,不过从前面的研究不难看到,我们似乎遇到一个困境: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低,加上小农经营无法获得规模效益,农户要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必然会让劳动力流向城镇、流向非农行业,这无疑会降低农民务农的愿望和投入,导致土地利用率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尽管农业收入在农户家庭收入中所占比例很低,但由于他们缺乏城市工作生活的安全感,不愿意将土地正式、长期流转给他人进行规模经营,最多是以非正式方式在亲戚朋友之间流转, 土地流转市场难以形成, 大大降低了有能力从事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的土地供给。 导致这一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来说, 如果无法在城市真正获得平等的市民权利, 城市生活就没有安全感, 也就无法在城市安家立命。 他们既面临经济波动中失去城市工作的风险, 又面临因为低工资和缺乏家庭保障而难以维持城市家庭生活的困境, 耕地虽然失去了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价值, 但却是他们抵御城市工作生活风险的最后保障。 所以, 他们不愿意以正式的契约形式, 长期地把耕地流转出去。
土地弃耕现象发生在农村,土地弃耕行为发生在农民身上,但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城乡关系的进一步调整,需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45-46]。要大力强化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保障流动人口及其家庭成员在教育、住房、失业、养老、医疗、救助等基础性城市公共服务上与市民同权,让那些有条件且有意愿的农民能够举家迁移,在城市扎下根来。只有这样,农民才可能将耕地正式、长期地流转出去,形成一个真正的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
以上研究主要针对离开农村的农民(4)按照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进城落户可以不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我们把视野返回到农村时还会发现,解决弃耕土地问题也需要乡土社会资源的参与,单纯依靠政府和市场都缺乏内生动力。事实上,农民不仅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外来的资本,即便是邻村的经营大户想要经营村庄内的土地依然存在困难[47]。因此,单纯依赖正式制度来解决乡村问题是不够的。有学者在精准扶贫研究中就发现,无论是国家总体性支配权力还是专业精准的技术治理方式,如果它们得不到乡土社会自然秩序的实践权力支持,就很容易走向空转[48]。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决土地弃耕问题还需要依靠并发展农村的内在力量。首先,要有意识地支持和培育本地的规模化农业经营农户,这些嵌入村庄社会关系中的农民一方面可以凭借本土优势,降低和农民签订合同或口头合约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他们受到了乡土秩序的制约,避免出现逐利资本失控的现象。同时,农户规模化地承包流转土地可以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利润空间。刘闯等人的研究发现,掌握了一定资金和技术的返乡村民所形成的规模农户客观上促进了村庄农业现代化[47]。其次,对于那些没有意愿或没有能力成长为规模户的农户来说,应该促成他们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对于他们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对于那些有意将耕地流转出去,但又担心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的农户来说,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一个土地流转的平台,充当耕地流入方和流出方的代理人,避免村民个体在土地流转协商中由于议价能力较低遭受损失,也能解决土地交易的信息成本和信任问题。同时,农户也可以将耕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增加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仍然还在从事承包土地经营的小农户来讲,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将小农户组织起来,互帮互助,克服家庭劳动力不足和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因此,保障粮食安全,既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5)参见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实施有用且管用,并且有奖有惩的硬措施;也要从村庄建设出发,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发挥乡村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功能,让村民自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维护粮食安全。
总之,一方面要缩小城乡二元差别,加快实现进城务工经商农民的市民化权利,使他们能够有保障地在城市工作、生活、安家扎根;另一方面要重视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促进村庄社会关系的重建和发展,二者并行不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命脉在水利,出路在科技,动力在政策,这些关键点要一个一个抓落实、抓到位,努力在高基点上实现粮食生产新突破。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要统一起来,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6)参见2014年5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事实上,也只有二者同时发展,才可能有效降低土地弃耕行为的发生,克服土地流转面临的困境,在城镇化发展的同时守好土地安全和粮食安全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