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勤华 袁 淼
[内容提要]2020年11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转型要求最高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这一以东盟为中心创建的合作机制开始实现对区域现有经贸规则、资源平台的整合与升级。RCEP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物质、社会与领导力的三重基础,达成了低碳能源转型、碳中和及对接联合国2030议程的三大共识,明确了更高贸易标准规则的原则,突出了实质性的低碳经济合作。随着区域内经济与社会融合的加深,绿色发展成为面向未来的合作支点,RCEP可持续发展的乐观前景逐渐显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由东盟2012年发起,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共6方15国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该协定。2021年3月8日中国政府核准了RCEP。这是一项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它的签署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规模最大、转型要求最高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开始落实对区域现有经贸规则、资源平台的整合与升级。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繁荣、环境改善三者间的融合与互动持续推进,有力带动地区国家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其相互间可持续的经贸合作。RCEP多边合作形成了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物质、社会与领导力的三重基础,达成了低碳能源转型、碳中和与对接联合国2030议程的三大共识,明确了更高标准贸易规则的原则规范,突出了低碳经济合作的重点内容。本文试图剖析RCEP发展的深层动因,判断其未来发展的空间,进而揭示区域内经济与社会融合加深与绿色发展合作的前景。
一
RCEP架构下的区域经贸关系基于地区物质条件、社会环境与领导力成长。区域贸易的持续发展、潜在效应与经济增长相辅相成,为各成员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实施发展方略和对外开放、合作提供了动力。现有贸易规则的综合与升级开启了区域贸易规则从旧到新的平稳过渡,也为发挥增长潜力、改善合作环境奠定了基础。以东盟为中心的RCEP制度权力结构则可发挥更强的组织、领导效能,有助于充分调动更多资源,对发展问题形成更具智慧的解决方案,着力推动全区域经济社会和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区域内的贸易依赖与经济创造效应为区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夯实了物质基础。伴随区域价值链内向化发展与重构,RCEP经济体在贸易与资源上的相互依赖持续增加,区域内成员间贸易比例超过40%。2010~2019年,东盟对中国的货物贸易份额从11.77%上涨到18.04%。
2020年,中国与东盟贸易总值达到47357.4亿人民币,占中国外贸总值的14.7%,对东盟的出口增长率(7%)和自东盟的进口增长率(6.9%)基本持平,贸易结构日益均衡,东盟首次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2019年,日本作为东盟的外商直接投资(FDI)第二大来源地,流入东盟的FDI达到206.35亿美元,东盟对日本的贸易额在过去十年中也一直维持在9%左右。 相互依赖的增加为全球经济低迷背景下的区域经济持续增长提供了贸易机会与条件。2020年,RCEP经济体国民生产总值约占全球的31.3%,人口规模占世界总人口的29.7%。
该区域包括中国、东盟两个增长潜力最大的市场,RCEP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等全方位的经贸关系,以有效减少贸易壁垒,进而产生积极的经济效应。原产地规则是降低在不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下的复杂性与合规成本的有效手段,RCEP为各成员提供详细规则,帮助各方获取区域内的贸易关税优惠。对马来西亚和泰国等成员来说,服务业的现代化是其摆脱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手段,10%的服务贸易增长可以带动6%的货物贸易增长。 在服务贸易合作上,RCEP采取渐进的负面清单方式,为各成员的服务供应商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并在国内规定对服务贸易的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作出具体界定,超出东盟现有自由贸易规则的对等规定。基础设施投资自由化是提升区域竞争力的关键,RCEP15个成员均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等5个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作出了较高水平开放的承诺,对核心的投资保护也进行了相关约定。这些规约虽未完全形成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但可以显著改善区域内的投资环境。第二,制度安排与区域规则的提升为区域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条件。一方面,以东盟为中心的贸易制度构建是实现政策可持续的制度基础。RCEP以东盟已有区域贸易规则为谈判前提。2012年8月,东盟进行了首轮经济部长加自由贸易区伙伴磋商,11月东盟及其自由贸易伙伴正式同意启动RCEP谈判,与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成为参加谈判的前提,东盟现有区域贸易规则构成了谈判的基础。由于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合作推进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发展中成员在财政和法律上的负担,在投资、知识产权、农业等规则章节中,兼顾部分成员的敏感性,减少了成员间的政策让步,避免了利益的直接冲突。例如,RCEP各成员原来在税率上存在较大差距,2019年缅甸的平均约束税率最高为82.8%,其次是印度尼西亚的37.1%。在适用关税税率方面,泰国税率最高为29.0%,紧随其后的是越南的17.2%。
在原有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的基础上,RCEP扩大了关税降低范围,统一了不同自由贸易协定间的不同关税安排,削减了全区域的贸易合作壁垒。另一方面,RCEP通过构建更加合理化的管理,缓解因贸易协定交叉重合带来的协调困难。全球实施中的自由贸易区协定有近一半缔约方为亚太经济体,亚太经济体覆盖了RCEP核心区域,
不相称且相互重叠的复杂自由贸易协定关系存在“意大利面条碗”风险,即繁复的规则和标准可能成为这些协定成员的贸易之累,阻碍贸易自由化进程。过于复杂的贸易制度,为企业在该区域的经营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抑制了贸易协定的积极效用。RCEP通过制度设计整合已有贸易协定,结合各成员新的发展需要与国际贸易环境要求,拓展合作内容与范围,制定更高的贸易标准,各成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及发展阶段进行合作的协商,不必受到原有规范的过多束缚以激发本地区的贸易和经济创造效应,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形成包容和负责任的区域治理环境。第三,RCEP地区以东盟为中心构建了包容和平等的多边领导力。2012年11月的《RCEP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中确认了东盟在该区域架构中的中心地位,其利益诉求不仅得到了各参与方的支持与重视,作为发起方与谈判核心的重要角色也获得了认可。多年来,该区域已经形成了“东盟+”式地区论坛与秩序,在贸易领域的“东盟+1”自贸协定与“10+3”“10+6”式等多边经济机制建设相辅相成,从而将东盟建构成区域金融、经济的谈判中心和制度中心。近些年来,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从内外两方面对这一制度构成了冲击。从区域内部看,2009年美国参与并主导《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符合协定标准的4个东盟国家加入谈判,拉低了东盟内部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带来了东盟分裂或双速发展的风险,也削弱了东盟在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的支点与轴心作用。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中日韩三国的合作关系逐渐加强。2008年,中日韩三国领导人首次在东盟“10+3”框架外举行会议,中日韩峰会从此机制化,冲击了东盟的制度中心地位。从区域外部看,TPP的演变等形势对以东盟为中心的制度建设构成巨大压力。2016年美国退出TPP,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中美贸易战是其直接后果之一,这方面的强烈冲击促使各成员意识到区域多边经济合作的重要性。因此,在美国退出TPP的当年,RCEP拟签成员就进行了两次部长级会议与6次谈判,并在2017年召开了首次领导人会议。2018年3月8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正式签署,在此推动下,RCEP也在同年11月的第二次领导人会议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成员间的主动合作确认了区域治理以东盟为中心的多边领导力。
对于缔约各方来说,维持东盟的中心地位维护了区域内权力平衡。这在客观上进一步强化了区域领导力安排结构。区域内部分成员对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仍抱有不信任感,成员间政治利益关切差异交织着领土争端,使区域内部政治生态复杂化。中日韩三国的领土争端及历史遗留问题和澳大利亚在5G、新冠疫情等问题上对中国的发难,阻碍了各相关方之间的信任建设。2021年3月3日,美国正式发布《过渡时期国家安全战略方针》,多次强调要加强核心联盟,同时在全世界范围内建立伙伴关系网络。
RCEP成员中,除了美国的传统盟友,东盟国家也被美视为需要继续深化伙伴关系的对象。美国的拉拢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关成员对RCEP机制的参与程度,弱化RCEP合作深化的内在动力。此外,印度与本地区其他经济体以及欧美等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与现有区域合作安排形成重叠和竞争。美国也在进一步拉拢印度作为其在“印太”地区的重要支点,2021年2月的日美澳印四国外长视频会议以及3月的首次“四国机制”(Quad)领导人峰会显示了拜登政府重视“印太”地区的战略持续性,美国也将通过鼓励印度与该区域其他成员达成替代协议来削弱RCEP的影响力。在此背景下,东盟作为区域小国的代表,凭借较为成熟的制度结构凝聚小国共识,可以降低由制度不完善、市场监管不足带来的不确定性,保障合作的稳定性。同时,由于长期采用对冲战略,东盟对于大国的地区角色和权力管理与协调拥有天然敏感度,可以在平衡处理其他缔约方矛盾与关系的同时,妥善处理来自外部,特别是美国和印度的影响与干预。维护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的影响力,对RCEP全区域合作关系的维护与加深能起到良好的润滑作用。因此,各成员间的权力协调需要也默认了东盟的中心地位,形成了以东盟为中心推动RCEP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二
在区域内的交往与合作中,RCEP成员之间可持续发展的共识日益增强。面对新冠疫情和气候变化的持续性挑战,它们加强合作,逐步推进低碳能源转型、实施“碳中和”与减排目标,积极对接2016年启动的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为全面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断创造新机会。
第一,能源转型不断推进。RCEP地区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化石燃料供应地和矿产地。区域内能源储量丰富、开采量保持较高水平。澳大利亚是全球第二大液化天然气的出口国与第二大动力煤出口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拥有较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储量。区域能源产业的发展适逢能源需求高涨的强劲推动。东盟国家自2000年以来总体电力需求年均增长6%,总体能源需求增长了80%以上,化石燃料使用量翻了一番。
但是,温室气体排放量不断增加,气候变化的威胁加剧,使化石燃料的过度使用亟待纠正,以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代之以低排放的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实现低碳能源转型。为此,RCEP各成员逐渐开启能源清洁化使用与能效提升的进程,日益提高区域的环境效益。中国2019年天然气、水电、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3.4%,比2018年上升1.3个百分点。东盟国家2000年以来水力发电量增长了两倍,现代生物能源在供热和运输中的使用也迅速增加。 日本、韩国等在绿色能源发展上走在世界前列,日本新能源开发技术已居世界先进水平,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相关技术在能效提升和煤炭的清洁利用上可以发挥巨大效用。目前,中国已提出了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25%的目标。东盟也设定了到2025年在一次能源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达到23%的总体区域目标。第二,“碳中和”承诺与减排目标逐步明确。“碳中和”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重要的阶段性要求,RCEP区域各成员陆陆续续都通过政策宣示表达坚决遵从的立场。《巴黎协定》达成五周年来,RCEP15个成员中的5个已作出实现“碳中和”承诺,中国承诺将努力争取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日本、韩国与新西兰均提出了在205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新加坡也将实现“碳中和”作为其长期战略的最终目标。新西兰还实现了对承诺的法律确认,中国、日本和韩国则给出了明确的政策路线图,绿色复苏和绿色新政成为这些国家实现承诺目标的必然路径选择。与此同时,RCEP的2/3成员2020年提交了新的“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即便是在近年来新冠疫情及全球经济增长低迷的不利境况中,中国、韩国、越南、柬埔寨等成员仍提升了减排目标与要求,以全方位的政策安排努力杜绝因经济复苏需要造成的环境逆转。以越南为例,越南在其更新后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中提出,将在本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强化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提高二氧化碳的吸收能力;有效和可持续利用越南国内各种自然资源,与林业碳伙伴基金(FCPF)展开合作,减少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现象,提高森林覆盖比率。制定符合越南国情的低碳经济模式,努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将其视为国家发展政策和战略的主导方向。而除了强调政府在减排问题上的责任担当,越南还对企业和社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强化,促进国内资源的全面调动,以实现更高标准的减排目标。与此同时,RCEP区域成员国际合作的加强也为包括印度尼西亚、泰国和马来西亚等成员实现更高标准的减排目标提供了更多国际支持,加强了区域内的相关技术和资源的流动,满足其在自主贡献目标文件中的要求,以多边合作机制促进区域内经济复苏与发展,为环境保护提供必要物质基础,以提升应对减排压力的国家能力。
第三,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对接步伐日益加快。RCEP旨在建立现代、全面、高质和互惠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逐步取消缔约方之间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缔约方之间在服务贸易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性措施,在区域内创造自由、便利和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这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目标要求存在连续性与一致性。实现体面工作与经济增长是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CEP对于提升投资自由化的强调促进了区域内以开发为导向的政策选择,特别是为有需要的缔约方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协助。对服务业的强调也有利于成员对于就业机会的创造,培育内生增长动力,摆脱发展中国家普遍面对的“中等收入陷阱”,推动了该区域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指标的贡献。兼顾最不发达缔约方也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特别且差异对待”的原则,结合各缔约方的实际发展情况与需要,对合作强度及范围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整,符合“减少不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保障了公平的发展机会。而区域多边合作的建立,也扩大和强化了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管理制度的参与,为全球贸易规则秩序安排贡献了新的实践模式与可能性,推动建立了更加开放、非歧视和公平的多边贸易体系,是对“和平、争议与强大机构”与“加强执行手段,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回应。此外,投资的便利化与自由化是域内成员获得“经济适用的清洁能源”的关键。能源结构的清洁转型离不开资金与技术的支持,结合欠发达成员的能源禀赋与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清洁能源建设投资,可以最大限度降低结构转型成本,确保所有人可以获得负担得起、可靠的以及现代的能源服务。
三
考虑到区域内不同成员的发展需求与能力,RCEP不断创设高标准的贸易规则,包括合作内容的扩展、合作方式的选择和合作架构的设计。在对WTO合作规则实现补充的基础上,高标准贸易规则是RCEP未来建设的保障,既为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确立了具体原则,也对区域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要求,促进了全区域发展的持续性、阶段性、公平性和共同性。
第一,以多元化、高附加值和创新的合作内容实现发展的持续性。首先,面向更高标准的经贸规则满足了RCEP成员的未来发展需求。RCEP服务贸易第一章就对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与专业服务三个传统意义上涉及国家安全和主权的关键领域提出了具体合作措施,明确提出寻求扩大成员间的承诺与电信服务,对中国当前在5G领域发展所面对的限制进行了回应。关于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的规定也是RCEP谈判及区域合作中的重点与难点。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抱有怀疑态度,以发展中成员为主的RCEP区域,尚缺乏明确的区域性相关规定与制度,很多成员在全球范围内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RCEP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虽尚未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但标志着区域内成员在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进行有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方面走出了探索性的第一步,
为相关追索与权利保护奠定了基础。在电子商务领域,RCEP的相关章节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的相关框架为基础,涵盖了跨境数据流的承诺,并提供了更有利的数字贸易环境,扩大了《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AANZFTA)以及其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下的现行规则,体现了各成员自由开放的贸易精神与进一步深化贸易伙伴关系的努力。其次,对现有组织行为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整合,规范和制约了合作行为。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章节中首次对区域内的公共采购提出了规定与要求,保障采购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透明度,逐渐实现公共采购流程的可持续发展,以国家政策为引领,推动负责任的消费模式的建立。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的6小时内放行超过了世贸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而在“反倾销与反补贴税”方面,协定则以“最佳实践”清单的方式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技术水平和透明度进行了提升,并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入“禁止归零”条款。第二,以渐进的合作进程安排与弥合差异的合作方式努力削减成员间的不平等。该地区既有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等高收入经济体,也有柬埔寨、老挝、缅甸等低收入经济体。因此,RCEP区域合作从现实出发尊重发展差异、兼顾各方需求,从成员的发展阶段与利益要求出发进行合作安排,循序渐进地吸纳参与方推动发展进程。例如在贸易救济章节,RCEP根据域内成员发展情况,在WTO通用规则基础上设立过渡性保障措施,各方若因履行协议降税而造成了过大损失,则可暂时中止相关关税税率,并获得救济与补偿。从互动与合作方式看,东盟方式具有离散性、非正式性和共识创设、非对抗的风格,
适用于多极化权力结构下的合作与协商要求。“离散性”“非正式性”和“非对抗性”则决定了合作内容的差异性与开放性,给予各成员公平的经济发展机会。在关税的减免上,RCEP各成员以不同速度降低关税标准,对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等经济规模较小的成员,放宽了关税削减时间及削减范围。在服务贸易领域,RCEP也对东盟成员中最不发达缔约方的参与作出特殊规定,在技术获得、信息网络接入、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与了便利与照顾。第三,设计开放性与非排他性的合作架构提升治理机制的包容性与共同性。RCEP对新成员的加入保持开放态度,根据协议第20章规定,非成员经济体可以在协议生效18个月后申请加入协议,这意味着其在地域及市场潜力上仍具有进一步拓展的潜力和空间。与此同时,差异化的发展水平导致了差异化的发展需求,RCEP非排他性和包容的合作架构有利于多维度吸收更先进、全面的合作安排,综合区域内外的良好制度环境,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建设进程。一方面,中日韩三国将在提升贸易投资的自由化水平上发挥关键作用。由于庞大的经济体量,中日韩三国对进入东南亚市场有更高要求,因此其参与区域合作的关注点在于实质性的区域贸易便利化。在2019年4月中日韩自贸协定第15轮谈判中,三方明确同意在RCEP的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的自由化水平,纳入高标准规则,形成“RCEP+”自贸协定,这将在投资与技术方面为该地区注入活力,推动区域自由化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区域内外的先进治理水平可以为RCEP起到良好示范作用,为全区域制度建设的可持续性提供基础。区域内部不同成员间的治理差异可以促进区域范围内更高制度规范的形成。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例,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在相关机制的建设上拥有丰富经验,新兴经济体对知识产权的标准也在慢慢提高,在各方合作趋势的带动下,区域内相关治理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在推进RCEP合作进程的同时,促进创新和包容且永续的经济增长。而来自区域外部的竞争压力则对RCEP合作内容的规范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CPTPP在亚太地区与RCEP形成了制度竞争关系,其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和更加全面、深入的合作约定,将在亚太地区的市场范围内形成普遍的路径依赖,成员上的高度重叠将倒逼RCEP内部形成更加全面的现代化区域治理机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权力条件。
四
低碳经济发展是RCEP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内容。RCEP对于可持续发展合作的追求,有利于区域内欠发达成员获得可负担得起的清洁能源,也有利于区域内培育有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经济与社会融合的加深,低碳将成为引领RCEP地区未来合作的主要发展方向。
首先,绿色清洁能源技术的合作。技术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是欠发达国家获得绿色发展技术的关键。RCEP框架下的经济技术合作旨在缩小各方发展差距,在具体内容上同意进行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为重点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并对发展中和最不发达缔约方提供能力建设支持和技术援助,这有利于实现清洁能源技术在区域内的有效流动与运用,保障技术需求方的利益。而RCEP知识产权保护章则通过协定平衡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知识产权使用者和公共需求的利益,明确划定各方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为区域内清洁能源技术的创新与创造提供必要环境。而在能源技术的应用上,受到资金规模限制,中小企业更多参与小规模清洁能源的使用与开发,因而积累了较为丰富和宝贵的经验。以缅甸为例,缅甸是世界上电气化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其大多数无法通电的居民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全国只有54%的人口可以获得电力供应,农村地区超过2/3的家庭依靠蜡烛、煤油、劣质电池和柴油发电机来满足其能源需求,
通过中小企业建立太阳能混合发电站,2020年缅甸实现向全国25个村庄中约25000人同时供电。RCEP通过设置中小企业章,为各国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区域价值链创造机会,提供信息共享;也为更多成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合作,有效利用区域内技术资源、获得可负担得起的清洁能源提供了基础。其次,高效程序与流程的完善。RCEP合作框架中涵盖了简化合作程序的多种方式。在原有的区域贸易规则下,原产地证明需向签证机构进行专门申请,而RCEP的原产地声明制度则以企业信用担保的模式,节省了政府行政成本与企业经营成本。在国际货物贸易流通中,企业通常需要等待较长的通关时间,对肉、蛋、奶等生鲜产品的保存与运输构成了较大障碍,而RCEP则对海关通关手续进行了简化,通过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等方式,加快了货物流动速度,并通过信息技术的推广,改进了设备的建设与应用,提升了跨境物流效率,有效促进了贸易增长。而区域内通信产业的协调发展与电子商务领域对数据流动与存储的规定,则降低了国际沟通成本,有利于提升产业集群的循环化水平,促进跨国公司更加灵活地产业布局,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同时,RCEP还鼓励各方对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相互理解,带动了绿色标准在区域内的流动与扩散,不仅减少了技术壁垒,还扩大了低碳合作的成员范围。此外,各方对于人员流动也给予了签证便利,有效减少了商业人员出行的碳排放水平,提升区域多边合作中的环境可持续水平。
第三,低碳供应链及生产网络的建设。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欧美发达经济体更加强调对关键供应链的掌握,这也为RCEP区域的低碳与绿色供应链重构提供了机遇。通过RCEP协定的安排与约定,为低碳供应链及生产网络的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在RCEP的投资章节中,各成员对制造业开放作出了高水平承诺,高透明度的政策可以有效防止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合作中面临的“污染转移”现象,鼓励区域内绿色投资的增加。经济技术合作章节则促进了绿色技术优先向最不发达成员的扩散,为相关成员的持续绿色发展培育内生增长力。另一方面,通讯技术与运输的良好联通性是建立有效跨境分散的基础,区域内跨国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各地比较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与低碳配置,在整个区域范围内建立生产网络,最大限度提升获益空间。同时,“政府采购”章节对消费端的低碳性起到了有效示范作用。根据协定,政府采购不仅应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增长和就业,也在技术采购及透明度方面受到广泛监督,这鼓励了商品交易与采购的可持续行为,对可持续生产提供了持续动力。
第四,合作制度与机制的保障。制度依赖是缓解成员差异、有效协调各成员利益的重要手段。RCEP协定签署之前,该区域的合作制度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正式与非正式相重叠的形态。在企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约定与规则成为了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CEP协定不仅开始整合区域内正式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也以“自上而下”的主导进程对区域内的企业交往给予了便利和规范,区域内经贸合作逐渐从重视“效率”的经济依赖向重视“安全”的制度依赖转变,缓解了全球经济中日益高涨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保障了各成员对区域治理机制的参与收益。与此同时,RCEP也代表了新兴经济体对于治理规范的要求。相比CPTPP的谈判成功虽然部分推动了亚太地区贸易合作的升级,但并未涵盖所有成员,RCEP对于亚太区域其他成员的整合则为满足更大区域范围内的低碳经济合作提供基础,是迈向亚太自贸区的重要步骤。另外,从全球范围看,RCEP对全球贸易规范提出了绿色复苏与发展思路,以低碳经济作为面向未来的合作支点,作为亚太自由贸易区路线图的一部分,也为重振停滞不前的多哈回合谈判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