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本思想”及其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

2021-11-10 04:19:40蔡宏泽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1期
关键词:民本思想借鉴意义局限性

蔡宏泽

【摘要】: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西周萌芽开始其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民为国本,本固邦宁”一直是中国人民对于政权的评价标准,在“以民为本”的核心理念下包含“立君为民”、“民为国本”、“政在养民”三个层次的民本思想经过转型对今日中国的建设仍有积极意义。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本思想”的产生、内容进行概述并分析其局限性;第二部分对民本思想的现代化转型进行论述;第三部分从法治要求、法治认同、民生情结三个角度讨论民本思想对中国当代法治现代化的意义。

【关键词】:民本思想;局限性;现代转化;借鉴意义

引言

苏力曾提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正如美国土生土长的法学与欧洲大陆的传统法学不同中国亦应该以中国本土的习惯、人情为导向,形成真正适用于中国更好的解决中国问题的现代化法治体系。[1]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国民众对于政府评价的标准是统一而简单的:因感染新冠疫情的死亡人数。西周以来形成的民本思想经过千年传承深入人心,政权之合法性,民众对于当下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施政水平皆对应以民为本的评价标准。经过现代化转型的民本思想正是产生、发展于中国本土的文化思想,其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本思想”概述

中国首先出现“民本”一词源于梁启超先生所著《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他专辟“民本的思想”一章,讨论先秦相关的政治思想,并认为“民本思想”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西周时期“以德配天”、“敬德保民”的民本思想开始产生,春秋战国时期进一步发展,孟子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提出了著名的舟水比喻。之后其被历代王朝统治者所接受,直至近代以来帝制为民主共和所推翻,传统的君主专制的“民本思想”不复存在,但延续了千年的民本思想经过转型仍在中华大地上存在。

(一)何为“民”

若要对民本思想进行讨论,首先需清晰何为“民”。学者们从不同视角给“民本思想”中的民进行了不同界定。张分田认为,民字有与生俱来的贬义,其核心词义是派生者、从属者、卑微者、愚昧者。 [2]刘泽华认为民是按照政治地位划分的等级概念,特指没有政治身份的普通人,[3]秦辉认为民是古代士农工商的总称[4],李少波认为民不是指有主体意识,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集于一身的公民,而是指君主制下被统治的臣民。[5]

综合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无论如何阐释,“民”在传统的民本思想中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出现是无可争议的,区别于西方原子化的公民个体概念,中国传统中的“民”是相对于“君”、“官”而被放在政治等级框架下讨论的没有政治权力的普通民众,他们没有对于个人权利的追求不会与君主分权,仅作为君主执政时的威慑,对君主起到警示作用。

(二)“民本思想”的内容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本思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均有体现,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核心理念与三个基本思路。核心理念是“以民为本”,基本思路是“立君为民”、“民为国本”、“政在养民”。

首先“立君为民”回答了君主为何而来,为何而设的问题,君主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民的生存与生活,君主的统治基础来源于民,君主的统治对象是各地民众,君主必须爱民、养民,使民众过上稳定的生活。民本思想在为君主的统治提供合法依据的同时也为民众评判统治提供了标准,倘若君主不能保其民众,便丧失了统治的合法性,民众可以推翻其统治。其次“民为国本”回答了君主、国家与百姓的关系,民众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君主必须认识到社会治乱的根本在于人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国家治理最重要的是解决好百姓的问题,去回应百姓的关切。最后“政在养民”是立君为民的实践要求,既然统治的合法性来自民众,那么养育、教化民众就是君主的职责。养民是在物质层面解决民众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问题,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在精神层面则要求君主规范民性,使民众养成良好的德行。“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为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三)“民本思想”的局限性

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局限性一言以蔽之:民为国本,君为政本。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夫徒言民为邦本,政在养民,而政之所从出,其权力乃在人民以外。”中国古代虽提出了民本思想,但只停留于思想层面,在具体制度实施上仍是君主专制制度,于地方而言,一地的行政长官决定了当地的政策实施,施政如何完全取决于一人,这种“人治”之下,民本思想只是间接影响施政方针,并没有制度的保障。人民的政治诉求是否得到回应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个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仁宣之治便是随着统治者的更迭与外族的入侵而迅速衰落。

思想家虽推崇民众的地位,但始终是站在君主的立场上来解释民本思想的内容,人民是政治的基础,君主则是政体的主权者。内容上虽然阐述了“民”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但又不断强调民本思想在封建社会中所表现出来的工具性。[6]长此以往使人民对君主产生了强烈的依附思想,对统治者的容忍度亦不断提升,自我意志被壓制,民众失去个体独立存在的意义。

二、民本思想的现代化转型

在任何社会历史条件下,只要有国家存在,有政治现象,掌权者大多都会认识到民众的意义和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提出、贯彻民本思想,在专制制度中亦不例外,它的产生已说明了它跨时代的意义。

(一)由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

传统民本思想将民作为一个集合,与统治者相对,彼时民众只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当代社会“民”的内涵与外延都被极大的丰富与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后,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传统的“官本位”转化为“民本位”。民众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政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人都可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承担应尽的政治义务,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作为。虽然民本思想与民主思想内涵不同,但二者之间却可产生共鸣:二者都承认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民众;都认同民众蕴含着变革社会的巨大力量;都注重对于民众生活的保障。基于此,可将传统的民本思想和西方的民主思想进行有效的融合,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良性互动。

(二)由集合性到个体性

传统民本思想将民作为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压制个人对自己权利的追求,强调服从与集体主义,在这种环境中,消磨掉了个体的政治主体意识,阻碍了百姓权力主体身份的醒悟,让百姓们难以冲破封建专制的压迫和束缚,如马克思所言:“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同时是他们的主宰,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 6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有了独立个性与人格产生的社会环境,成为市场经济中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开始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从“义务为本位”到“权利为本位”,个人意志得到尊重,私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鼓励人们的自主创新意识,鼓励进行自我价值的追求。

(三)民本思想转型的制度保障

古代民本思想因其目的在于维护君主专制,故相关制度的设计也是围绕于此,从近代民主革命的进程可以看出,缺少制度保障的传统文化转换困难重重,即使侥幸转换成功,其成果也难以保护。虽然新文化运动开启民智,但在北洋政府的时代,因没有相关制度保障,虽然唤醒了国民意识的觉醒,但在现实层面上未得到制度的支持与推动。新中国建立之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民本思想的现代化转型提供的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方面,确保了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具备了管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 另一方面,使我国政府的运作可以充分得到人民的监督。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保障人民权利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最基本、最直接的制度体现,让人民真正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涉及群众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

三、民本思想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一)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设立了根本的目的和标准。习近平曾说过: “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只有符合社会民众普遍价值追求的法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为大众所接受。民法典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征询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的同时,草案被印发至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引起了全社会对民法典的关注与讨论,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就立法方式而言、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体察民意、尊重民权、关注民生的立法思路, 彰显公民的主体性。在司法层面上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无救济则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司法既是权利系统的最后防线,同时也是民众对权利法律体系信赖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尺。在行政执法层面,公权力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理应服务于人民,“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民为本”。

(二)“民本”思想与当今的法治认同

法治认同这一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法治认同化为一种内在的精神动力,这种内在的精神动力驱使人们对法律自觉信守,体现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以及人们如何处理社会关系和如何实施社会行为。法治认同,作为文化认同离不开法治文化的培育,本质上指的是把源于西方的法治文化培植为一种中国的本土文化,培育成中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中国进行法治文化的培育,需要将西方的法治文化在中国本土文化中培养,这其中既要有对西方法治文化的认可与反思,又要有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借助于传统民本思想中的精神,在此基础上制定民众更愿意接受的法律,以民众更愿意接受的方式实施法律,建立民众所期望的法治秩序。

(三)民本情怀与民生情结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始终关注民生问题,让中国的发展惠及每一个中国人是其作出的承诺,这其中也體现了民本思想中民为国本,政在养民的要求。虽然根本目的不同,但不妨碍其中的优秀思想继续在今日发挥作用。“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君以民为威海,吏以民为贵贱”。在发展过程中注重百姓的需求,解决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众关切的问题,当然,今日中国正在快速发展,人们在物质满足后,更需要精神生活的富足。在法治建设上,社会立法不仅要追求形式公平,更要注重实质公平。目前我国以慈善、特殊群体福利保障、劳动权利保障、社会保险四大类社会立法为主,[7]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我国步入“高风险”社会,毁灭性的打击随时可能降临到每个家庭之上,唯有落实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依靠、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尽可能的降低、分散社会风险,。

结语

武树臣教授在《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中提到,“法律文化是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该价值基础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民本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当代中国法治立法、执法、司法的各方面,反映在人们日常看待问题的思考方式之中。“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中华传统文化的滋养,二十世纪,中国的法学在摆脱民族危亡的环境中起步,彼时法理、法条几乎全部照搬于西方,成为欧美法学理论和制度的试验田,然法律移植虽是必要,但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才是进行法学移植的目的,法治中国的实现必须依托于中国本土的文化与传统。民本思想作为土生土长的中国传统文化,正是中国人民对现代法治文化产生价值认同的来源之一。

参考文献:

[1] 苏力.社会转型与中国法治[J].经济导刊,2015(5).

[2] 张分田.中国古代统治思想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171.

[3] 刘泽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97.

[4] 秦晖.农民的概念与传统中国的农民,载周积明、宋德金.中国社会史论(上卷).[M]. 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523.

[5] 李少波.从“民”的身份定位看民本思想的实质[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2005(2).

[6] 张分田.论“立君为民”在民本思想体系中的理论地位[J].天津师范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7] 马怀德.中国社会立法现状分析[J].法治社会,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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