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雅莉 安伟娟 郑彩 张惠兰 赵静
摘要:伴随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世界各国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各国政府纷纷进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结合的“三支柱”体系,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也建立了“三支柱”体系,但在发展中,这三大支柱并不平衡,尤其是第三支柱更是暴露了一些问题,通过梳理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制定更适合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第三支柱 养老保险 问题
一、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萌芽起步阶段
我国首次提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在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中,提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这一概念,正式拉开我国基础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大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序幕,并提出国家提倡、鼓励发展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中,把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企业年金,同时也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
(二)探索试点阶段
我国虽然在1991年提出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概念,但在后期发展中,由于各方面的影响,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直到2004年,国家社会保障部又推出《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这些文件明确提出在规范企业年金的实施的同时加强个人养老金的探索,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被正式列入发展个人延税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在上海“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三)发展成型阶段
随着全国各城市试点的运行,国家也出台一系列政策,进一步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落地,2011年發布的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业务;2014 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险业作为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2015年发布的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2016年7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拓展多层次养老保险服务”被纳入《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为税优政策和账户制提供法律保障;2017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标志我国正式开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并伴随一系列相关政策;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标志着个税递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式落地,文件中规定2018年5月起,在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暂定一年;2018年6月6日,银保监会批复了六家保险公司的19款产品试点销售;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提供合格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
二、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税延试点范围小,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我国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城市较少,且集中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城市,涉及面也比较窄,在全国城市参考价值不大。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的作用非常重要,并且与第一支柱、第二支柱并驾齐驱,协同发展,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其顺利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几年,我国对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还是不健全,尤其是规章制度涉及到跨部门协调的难度较大,这也是目前比较明显的问题。
(二)税延政策激励程度低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参与主体比较广泛,各方利益点很难融合,制定的标准低没有激励,标准高造成不公平,如提高主体参与积极性财政部就会减税,随着下降税额优惠幅度,又会影响制度参与率,制度的保障功能得到减弱,各参与主体很难找到最佳利益平衡点,进而对制度的推行也加大了难度。
(三)规避养老风险的意识传统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完善,覆盖面不断拓宽,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居民对基础养老保险产生依赖,加之对商业养老保险认同度低,自愿参加个人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另外在个人投资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和经验,缺少专业的咨询和指导,购买的意愿就偏低。
(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范围有待扩大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利用商业保险进行养老金的供给,近些年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整体实力也明显增强,服务领域也不断拓宽,专业优势也慢慢体现出来,但我国商业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各保险机构对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销售、管理缺少相关经验,大多产品品种比较单一,功能欠缺,缺少创新,相似度比较大,目前,在商业保险市场中,分红险类产品居多,保障功能、储蓄性质的产品较少,满足不了广大居民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第三支柱养老体系的打造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政府打造顶层设计,需要金融企业的积极参与和社会担当,需要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意识转变,实现“三个支柱”科学合理地均衡发展,发挥各自作用,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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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学成、崔文华:浅谈银行参与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制度准备[J],中国银行业,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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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宏:第三支柱的多国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7,(12)。
(本文是 2021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RS-2021-2022)
主要作者简介:
袁雅莉(1980年—),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
安伟娟,(1980年—),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法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郑彩,(1985年—),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管理学学士,助教,研究方向为会计;
张惠兰,(1978年—),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
赵静,(1981年—),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经济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