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雷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渐趋丰富和复杂,法律问题越来越凸显,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民法和日常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本文选取其中部分问题做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法规;法律部门;民法;概念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在法治时代,法律常识是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因为法律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衣食住行、理财消费、生老病死、教育就业、创业投资、接待租赁、写作发明、邻里关系,无一不处在法律的规范之下。懂法,便眼明心亮,能洞察社会上的大事小事,懂得规避风险,在处理各类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切身利益。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架构体系
基本原则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也就是说,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政府、单位的行政指令应基于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民法的立法目的
在民商法部门中,民法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老百姓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重要性十分突出。民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發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除了法律专业人士以外,一般大众对民法中的一些概念容易混淆,因此,下面就此问题举例进行浅议。
四、民法中易混淆的概念举例
(一)法律上的“合同履行地”与通俗理解的“合同发生地”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由于不了解法律上对合同履行地的具体规定,在诉讼时往往会遇到障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一位亲戚,之前和他人产生了合同纠纷,其去“合同发生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未受理,理由是没有管辖权。亲戚想不通,他觉得当时合同是在当地发生的,那在当地法院起诉合情合理啊,为何法院说没有管辖权呢?实际情况是:当时亲戚与对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了,那法律上来说,“法人”已经不存在了,“履行义务一方”应该是经营者本人,而本人户籍不在当地,所以,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只能去对方户籍所在地起诉。
(二)法律上的“著作权”中的“著作”和通俗理解的“著作”的区别
通俗理解的“著作”,仅仅指写的“书”,而法律上的“著作权”包括: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关于小区“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区别
专有部分:主要指业主私有的房屋空间。
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共用建筑、共用道路、共用绿化景观、共用设施、共用停车位,不属于市政公用、业主专有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新增加一条关于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归属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比如摊位费、公共停车费、广告费等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这个问题是和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此条款,业主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提供账目,以便了解、监督共有收入的收支情况,更好地维护自己和全体小区业主的权益。
(四)关于著作权中“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的区别
1.对于一般教学类资源(包括比赛成果),一般是“非专有使用权”,可用于“非商业用途”(如教学等)。
2.对于在网络平台播放的定制品来说,设立“专有使用权”有其必要性:
(1)保障乙方在甲方处的客观评价。如果在其它地方出现,观看者可能因为在别处已经看过而不去甲方平台观看,影响“点击率”统计的准确性,从而影响甲方对乙方的客观评价。此外,点击率还与乙方(单位、部门,而非制作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
(2)维护甲方权益。如果在其它地方出现,观看者会搞不清到底哪里先出现的,可能会觉得是甲方从其它地方直接搬过来的(其实是专门找人做的定制品),对甲方舆论不利(反过来甲方也会觉得乙方办事不靠谱,没信誉)。
因此,设立“专有使用权”可以维护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产生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M].北京: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3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6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