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阶段特点、主要问题与优化路径

2021-11-06 09:13吴雪萍章凌凌
体育科学 2021年7期
关键词:评估政策体育

李 良,吴雪萍,章凌凌

(1.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1;2.上海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训练学院,上海 200438;3.上海财经大学 体育教学部,上海 200433)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体育发展建设进行了回顾和总结,为制订实施青少年、妇女、老年人、农民、职业人群、残障人士等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指明了方向,标志着残障人体质测试由倡导到具体实施的落地生根,具有重大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国家政策是国家作为分配或调整各种社会资源的调节器,具有合法配置资源和导向功能(陈振明,2011)51-52。《纲要》作为国家政策,对残障学生接受教育和参与体育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是全面贯彻发展五育的重要举措,彰显了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切与对学校体育、学生体质健康的高度关注。然而,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并未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以及系列法规、政策的支持下实现预期状态”(张文鹏等,2015),发展过程不经意间契合了民间流行的说法:“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残障学生学校体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政策也在逐渐落实,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的发展相比健全学生而言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其政策的执行力度、内容布局、协调统筹等也存在不足,无法应对残障学生不断变化的体育需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也必然在国家运行体制大环境下不断变化发展,政策演变的理念、历程、特点、模式等都在历经重大变革。同时,人们对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针对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演变缺乏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和体育强国建设的双重有利背景下,对70年来的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阶段特点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地优化路径,有利于继续发挥政策的引领作用,补齐残障人体育事业发展的短板,为全面推进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事业推波助力。

1 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阶段特点

1.1 百废待兴中孕育发展(1949—195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教等方面建设才刚开始起步。“由于旧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人民的体质健康状况还不能满足各项社会建设的需要”(刘峥,2011)24,国民体质健康总体水平较低,尤其在校学生体质健康问题日趋严重。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1951年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以及1956年的《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都对残障学生学校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但有关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并未涉及,只是初步要求各级学校保障残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出现这种症结的关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科教文化建设处于百废待兴阶段,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生产力矛盾不断激化,具体而完善的国民教育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更何况残障学生体育教育属于普通教育体系的一个分支,与建设教育体系相比,学校体育建立和完善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残障学生体育更是如此。1959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报告中指出,要德育、智育及体育三者并重协同发展,明确了党的教育方针,打破了体育进入学校的壁垒,为今后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建设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制定体育教育指导方针,要求全国上下重视国民体质健康。政策的出台数量相对平均,呈现出一年一策的特征(图1)。

图1 不同年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数量(1949—2019年)Figure 1.The Number of School Sports Policies for Disabled Students in Different Years(1949—2019)

1.2 残障学生体质健康与体育保健课程紧密结合(1978—1994年)

在10年空白期之后,1979年颁布的《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首次把残障学生纳入政策主体进行概述,明确指出体育工作必须与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结合,从残障学生的实际出发,强调保健康复,酌情根据残障学生身体情况实施免试;注重引导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为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发展夯实了基础。在改革开放的东风下,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教育迎来了发展契机,各种相关政策相继颁布。譬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90至1993年期间颁布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明确规定,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体育部)同意,可以免测部分项目,但须上保健课,换测其他项目,并注明原因和“保健”字样。基于不同运动项目的属性与场地、师资等因素,把保健作为残障学生的必修课,突出对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过程性评价,开辟了体质健康与保健课程紧密结合的新路径。与1949—1959年相比,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逐渐从普通学校体育政策中独立出来,政策重心由关注残障学生入学问题向落实体育保健转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残障学生体育需求,但政策内容较为局限;同时未能针对不同的残障学生群体设计出专门化的体育保健课程,课程的目标与内容未能确立,评估机制尚不完善。

1.3 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方针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契合(1995—2007年)

1995—2007年,体育体制改革是这一阶段的重点改革领域之一,特别是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方针有了重要的突破。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于整个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保护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体育法明确了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弥补了既有政策过度重视人文关怀而造成残障学生体育参与不足的问题,为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权利提供了法律保护。2002年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规定:“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体育课程”。因而,政策从体育课程内容改革出发,以学生为主体,坚持把“健康第一”作为体育课程的最高目标(谭华,2005)429,更加注重残障学生锻炼习惯养成、体育课程达标以及体育情感意识的培养。本阶段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较第二阶段稍有扩充,但政策的评估与监管机制未能建立。尽管政策以残障学生体育课程为主线引领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了保健与康复教育,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课程的教学方法、内容等该如何确立等该如何建立,不同残障类型学生的课程个性化问题没有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与执行力受限。

1.4 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发展与体育强国梦融合(2008年至今)

后奥运时期,国民由关注金牌数量转向自身生活健康质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体育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体育强国理论的实践基础,也是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核心主题。本阶段政策基本围绕着个别化体育教育、体质健康干预与体育权利三大方面全面贯彻实施。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版)》从涵盖了康复、教育、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保障等7个方面,全方位地为残障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明确规定依法处置针对歧视残障群体、损害其合法体育权益的行为。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在法律保护下不断完善,政策涉及内容逐步多元化,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保障持续得到强化。健康成为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主题,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依据残障学生实际,制定个别化的体育教育计划。2014年教育部颁布《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全面推进融合教育,使每一个残障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对全面实施个别化教育进行了宏观概述;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残障人教育条例》从全局出发,要求制定符合残障学生身心特性和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实施个别化教学,总体形成“宏观—微观—宏观”的个别化体育教育发展模式。2)以体促健,实施特殊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了“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号召,为进一步实施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2019年颁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与《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则重点提出要制定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将提高身体素质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残障学生学校体育的重要内容,把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考核体系,全面实施残障学生的体力活动促进计划。3)保障学生权利。2016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保障残障群体基本体育权利,构建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适应体育活动保障体系,加大供给力度和提高精准化服务水平,旨在解决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缺失的问题,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健康理念转向实践。本阶段,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深入贯彻国家指导方针,政策内容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继而推行个别化体育教育和残障学生体质测试标准的研制等措施,进一步彰显了党和国家对残障学生体育参与的重视。与前3个阶段相比,2008年后相关政策的颁布数量逐步提升,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尚未建立有效的实施监管与效果评估机制。

综上,随着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特点,并逐渐得到完善(表1)。从入学需求满足到保健康复落实,再到立法保护和个性化体育课程设计,政策有效聚焦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基本需求,但内容指向性略显不足;同时,尽管政策数量逐年提升,但政策指向不明晰,导致可操作性较弱与执行力不强的问题一直存在;此外,相应的评估与监管机制的缺位也阻碍了我国残障体育事业发展。

表1 不同阶段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数量及特点Table 1 Number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chool Sports Policies for Students with Disabilities in Different Stages

2 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主要问题

2.1 政策目标不明确

政策目标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和权威性不足的特点,阻碍了政策的具体实施。通过总结归纳发现,大部分政策都强调各级学校要重视残障学生的入学接收工作,更多的是宏观倡导,缺乏具体、明晰的政策目标和实施细则。当前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目标设置笼统、要求阐述模糊,且配套性政策不足;政策在制定与修订过程中通常采用渐进式模式,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局部文本内容略做改进和调适,有利于在维持学校体育政策体系稳定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缓和学校体育开展与其阻碍因素之间的矛盾(张莉清等,2019)。如教育部等7个部门印发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指出,要“促进医教结合,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提高残疾学生评估鉴定、入学安置、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的有效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未能明确医教结合的基本目标、运行机制与实施细则部门协作的职责分配与利益平衡等问题,可操作性有待提升。诚然,“政策模糊无好坏之分,但组织会根据政策内容的模糊程度选择不同的执行策略”(李声宇,2016),进而给政策执行创造了“打擦边球”的空间,从而导致医教结合、康复训练等方面的行为掌控权和决策权完全在学校手中。因此,制定政策的出发点是尽最大努力促进残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却在落实过程中因为目标不明确使政策成了实施者相互推卸责任的“工具”。

2.2 政策内容分布失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文件共计50件,其中大部分政策的颁布集中在第三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之后。70%的政策文件紧绕体育活动(9件)、随班就读(8件)、体质测试(12件)、体育课程(4件)、义务教育和残障适龄儿童入学(4件)6大类别,而涉及残障学生核心体育权利保护的政策仅有2件,有关残障学生的体育教学计划、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运动等方面的政策极为鲜见(图2)。在其他方面,部分政策从劳动就业、社会歧视、抚养、医疗康复、无障碍等民生方面进行规定,要求社会、协同各部门对残障群体进行关爱。由此看出,政策内容布局与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心与关注点有很大影响。囿于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前期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心在于扫盲,主抓入学接受教育,符合残障学生的基本需求;中期以残障学生身心健康为主线,采用康复保健的形式安置不同残障类型学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政策逐渐向课外体育活动、康复保健、无障碍等领域拓展,始终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相契合。综上,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运行实践主要以学校体育为主线,而缺乏社会文化、经济保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支撑,抑制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溢出效应,不利于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事业整体可持续发展。

图2 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分布统计图(1949—2019年)Figure 2. Statistics of the Content Distribution of School Sports Policies for Disabled Students(1949—2019)

2.3 政策评估机制不完善

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描述、解释公共政策的影响,并确定一项政策的后果,它包括影响评估与结果评估(斯图尔特等,2011)112-122,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评估的实质是概述政策的预期影响效果,以及在执行过程中寻求合理解释与正确的评定。从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演进特征来看,我国残障学生体育政策历经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过程,反映了国家对残障群体及残障学生全方位的人文关怀。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式监测与评估,容易引起政策执行主体的防御意识和行为,导致监测信息失真,进而影响监测与评估的信度和效度,监测与评估的重点更多地放在了政策活动者“做了什么”上,忽视了“做得怎样”(潘凌云 等,2019)。譬如,尽管基于人文关怀理念对残障学生体质测试奉行无差别“免测”的制度在2008年之后得到了改善,但残障学生体质评价体系的缺失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体质健康测试的进行方式是否遵循残障学生的实际成长规律有待商榷。

综上,国家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甚至缺失是国家治理体系及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短板。一方面,从政策颁布的主体来看,国家相关部门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实施者,充当“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导致了双重主体利益下政策评估机制未能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另一方面,“管办分离”尚未称为主流趋势,第三方评估机构又要考虑各主体的利益需求,未能独立行使监管评估权力。更何况,一般学校学生体育评估机制且尚未建立,残障学生作为少数群体,其相关政策评估机制的形成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然而,随着国家进一步简政放权及推行善治理念,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评估机制将会得到重视、确立和完善。

3 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优化路径

3.1 以残障学生发展实际明晰政策目标,创建联动执行机制

何劲鹏等(2014)认为,现阶段,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并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改革,而只是在落实国家的教育政策而已。实践证明,以强化政策认同和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方法明晰政策目标为是“隔靴搔痒”且收效甚微的(潘凌云 等,2017a)。

首先,明确政策目标,加强政策的可执行性。明晰政策目标过程中应以残障学生发展实际为基础,与政策执行主体协同合作,考虑不同执行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潜在现实困难。处理好残障学生与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把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目标、价值与体育组织相融合,建立互信伙伴关系来增加目标认同。政策目标的明晰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建立完善的顶层目标设计体系,支撑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目标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残障学生内生需求变化动态调整,建立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教育的短期、中期与长期的目标结构体系,并持续进行跟踪监测与优化。

其次,落实政策执行主体目标责任制。目前,政策执行的监督以学校单方面汇报为主,或监督人员“走马观花”,使督察流于形式,实际问题很难真正显现出来,从而造成常态化的监督缺失(陈长洲等,2019),这就需要落实政策执行主体的目标责任制。具体而言:1)在学校落实校长执行主体责任人制度,把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活动纳入校长一级考评指标体系,采取“一票否决”原则,形成执行内生动力。2)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目标纳入社区体育指南中,做好残障学生的课外体育活动对接工作;明晰适应体育教师、残障人社会体育指导员及残障监护人的职责,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考核制度,激发他们对促进残障学生体育参与的使命感和投入度,实施贴近基层社区(村)的体育服务模式和服务项目。3)推行行政部门主体负责人“问责制”,强化监管,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以实现善治为目标,改变政策执行风格,展开多元、民主的对话与协商,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其他主体的认同度与合作意愿;以全面把握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执行中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坚持统筹处理(潘凌云 等,2017b)。

最后,创建联动执行机制,拓展政策执行渠道。1990年,美国《残障人教育法》要求为每个残障学生设计个别化的教育计划(杜海燕等,2011),将体育教育计划全部纳入“学校-社区-家庭”联动的残障学生体育政策执行机制中,拓展政策执行渠道。创建联动执行机制的关键是在政策执行主体之间进行有效协调,找到共同利益和核心需求。学校适应体育教师应构建一体化的适应体育课程及教学内容设计;社区应主动弥补残障学生课外体育活动不足的缺憾,引领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融合体育活动;残障监护人应共同参与,营造和谐的体育文化氛围。此外,还需与政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奥委员会等机构形成合力,同时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和行文标准化工作,避免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联动执行机制在时间节点、内容衔接、体质健康测试数据等方面出现误解、矛盾或冲突,为拓展政策执行渠道奠定基础。

3.2 健全配套的政策法规,优化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布局

截至目前,专门的残障学生体育政策法规尚未颁布,相关配套的体育政策法规尚未健全,涉及残障学生体育教育的政策条款仅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政策文件中,且内容分布不均。虽然有些法律对残障儿童的体育教育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各项法律、法规之间未形成有机的衔接和整合,对残障学生的要求也不尽一致(曹烃等,2014)。一方面,国家长期聚焦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治理体系改革,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相较而言,体育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另一方面,残障学生学校体育长期嵌入普通教育体系中,未完全独立,政策制定考虑的首要问题是残障学生体育活动的开展,导致残障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出现覆盖面局限、外延性不足等问题。

首先,国家要重视残障学生体育政策的建立和完善工作。积极与社区、学校、家庭、交通管理部门、公园休憩活动中心、体育风险应急管理等部门展开合作,尝试制定《无障碍体育设施促进法》《无障碍交通法》与《残障家庭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力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进而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保障残障学生的合法体育权益,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其次,政策内容构建应聚焦当下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面临的困难。在构建过程中应考虑到残障学生与普通学生在身体、心理、场地设施使用与环境适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聚焦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制定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外延性,优化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突出政策实施的边际效应;积极调研、加强沟通,广纳立法机构、中国残奥委员会和不同地方政府、特殊学校、体育教师、社区与残障家庭的意见与建议,确保法律条款的科学性。

最后,建立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落实执行清单,厘定主体职责、明确权力赋予,提高各部门合作效率。例如,学校从教学设计、场地设施等方面为残障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保障,积极向社会组织或体育部门提供场地设施资源;体育部门搭建多元化的残障人体育竞赛来构建融合平台,为学校开展残障学生体育训练和赛事提供科技服务与高水平教练员支持,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或其他激励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残障人体育公共服务建设,委托社会组织提供高质量的体育公共服务;拓宽残障学生体育参与的助力渠道,动员和激励体育社团(四大残障人体育组织)、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基金会等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的制定(徐剑等,2020),通过开展高质量的残障学生社会体育实践活动提升自身参与国家治理的能力。

3.3 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政策执行落地生根

当前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出台数量逐年上升,但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政策本应聚焦的“如何实施、怎样实施、如何监督与评估”等核心问题未能深入改革与探讨。与1949年相比,新时代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基层力量日趋壮大且充满活力,拥有更为多元的适应体育教育理念和丰富的体育教育资源,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的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并非完全照搬学校体育政策及国家教育政策方针实施,自行寻找“校本化”出路,为进一步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政策执行落地生根带来了阻力。

首先,要完善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顶层设计,注重政策制定前的评估,接纳不同部门与群体之间的意见与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尤其是着重考虑残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政策溢出效应要以“人文关怀”转向“赋权增能”理念进行调整;确保有关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

其次,严格动态把关政策执行,对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渎职的行为进行问责。考虑到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执行主体是校长或教育部门的主要领导,除了要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外,还需建立合作执行清单,厘定各部门与参与者的职责;通过行政契约的方式,将原本松散、临时的部门间合作关系稳固化、制度化;严格按照“谁负责,谁治理”“谁失责,谁担责”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合作清单制度,减少甚至避免责任部门的懒政、怠政现象(马德浩,2020)。

最后,完善政策的监督与评价反馈机制。除了需要进一步完善复杂、立体、动态的学校体育政策监测与评估体系外,还需要构建由学校体育政策执行者、跨部门政策监测与评估委员会、第三方专业机构、行政部门和公众等组成的多元复合体,运用以成本效益分析和统计抽样分析为主的方法,对政策成本、政策需求与满意度、政策执行力以及政策影响与结果等进行量化统计和质性描述(潘凌云等,2019)。如以构建残障学生体质测试标准为契机,着重调研残障学生与残障家庭对政策内容、执行的意见和建议,细致归纳、认真研判,确保政策内容的科学化,执行效果的最大化及监督反馈的精准化,为确保政策执行落地生根夯实基础。

综上,要明确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政策目标,构建联动的执行实施机制,有效推动政策实施;要健全配套政策法规,优化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布局,为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提供能全方位的有效保障;要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政策执行落地生根。实现我国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优化,需要动态把握“行动者的多元化、关系的网络化、制度的全面化和过程的协商化”(余军华等,2013)等治理要素,构建政策制定前评估、执行中监管及实施后评价的立体化评估体系,从而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突破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机制的盲区。

4 结论与展望

4.1 结论

本文以时间为线索,以社会经济发展为背景,归纳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的4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指出了残障学生学校体育发展始终存在的内容分布失衡,政策目标不明确与政策评估机制不完善的主要问题。为此,提出了健全配套的政策法规,优化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内容布局;以残障学生发展实际明晰政策目标,创建联动执行机制和完善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政策执行落地生根等优化建议。

4.2 展望

1)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要以“赋权增能”为核心,满足残障学生的实际需求。相关体育政策在着重保护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同时,要与法治紧密结合,延伸赋权领域,完善治理能力,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提高政策的权威性与可操作性,进而提高政策的边际效应。

2)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研究要从概念与定义视角出发,以适应体育学科发展为引领,从学术称谓上形成共识。国内相关残障人体育政策研究应转变传统的“残疾人体育”“特殊体育”等带有歧视色彩的学术称谓,转而以“适应体育”这一包容性的学术称谓来引领建立现代适应体育学科发展体系。

3)需要加强对残障学生学校体育政策路径优化的科学引导。拓展适应体育科研队伍与培养适应体育人才,加大国内学者对适应体育的认同,打通原有残疾人体育研究局限的“死胡同”,进一步丰富学者的研究视角,对接国际适应体育发展潮流,积极发挥学科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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