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的利器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解读

2021-11-04 09:39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赵绪生
党课参考 2021年20期
关键词:行贿人意见制度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绪生

本课对象

广大党员、干部。

本课时间

3小时(讲课2小时,讨论1小时)。

本课目的

广大党员、干部通过本课的学习,深刻把握《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相关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起查。图:王鹏/新华社

过去,在反腐败斗争中一度存在着“处理受贿者多、处理行贿者少,处理受贿者重、处理行贿者轻,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的现象,人们把这一现象称为“开着水龙头拖地”。受贿行贿行为既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实践中高发频发、关系密切的一对犯罪行为,也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是一根藤上开出的“并蒂毒花”、结出的两个“毒瓜”,产生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一直以来,基于受贿行贿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危害性,在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过程中,我们党坚持标本兼治和双管齐下的方针,采取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推动构建惩治受贿行贿腐败的长效机制。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重要部署,为构建惩治受贿行贿腐败的长效机制,破除“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提供了重要利器。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意见》采取党政多部门联合发文方式,以法规制度文本明确规定了如何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从《意见》的定位来看,这既是一部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也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意见》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是新时代党领导反腐败斗争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反腐败重要决策部署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这是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关键举措,是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随后,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反复强调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始终保持惩治贪污贿赂的高压态势,探索建立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相关制度措施。2018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报告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2019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明确,紧盯选人用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严惩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精准有力惩治腐败。2020年,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报告要求,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2021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对涉案企业人员区别情况精准运用政策,指导有关地区依法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报告首次提出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强调以该制度为载体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到这次党政联合制定印发《意见》,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在此期间已经在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不断探索实践中积累和总结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宝贵经验和重要启示。比如,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受贿行贿一起查”实践中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从移送贿赂问题线索向直接调查处置转变;二是从重点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三是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人并处转变;四是从重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所有人转变。再如,深圳市纪委监委把建立“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机制列为2018年的工作重点,纳入“书记跟踪项目”,并在南山区纪委监委和前海廉政监督局试点探索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从“查”与“防”全链条同步推进,逐步走出一条受贿行贿同步调查、同步追赃、同步处置、同步预防的“四个同步”路子,针对行贿问题采取一案双查、一追到底、一票否决的“三个一”措施。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和创新方式方法,在重点查处受贿者的同时严惩行贿者,对行贿犯罪形成强有力打击。再如,在试点“黑名单”制度方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前海等地通过大数据技术,汇总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在各类案件中查实的行贿企业及个人信息,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数据库,在政府项目中推行行贿行为一票否决制度。湖南省在2020年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陕西省西安市在2021年建立行贿人数据库,对被列入名单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联合惩戒。基于党的十九大以来一些地方“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探索,《意见》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方式固定下来,为新时代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重要的制度遵循。

(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标本兼治、双向发力治理受贿行贿犯罪行为,是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的关键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由《刑法》规定可见,受贿罪与行贿罪是一种对合犯罪,同属于“贪污贿赂罪”类型中关系紧密、互为条件的犯罪类型。换言之,作为相互依存而形成的受贿行贿关系表明,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受贿行贿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对贪污贿赂行为的纵容。行贿与受贿的关系网是在“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相互追逐中、在权钱交易中生成并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改变了以往在高压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重查受贿、轻查行贿”导向和做法,充分体现了源头治理、系统施治贪污贿赂问题的整体性思维。

“不敢腐”指的是运用纪律、法治、威慑方式解决腐败成本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不仅受贿人要接受法律制裁,为其受贿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而且行贿人同样要接受法律制裁,为其行贿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将破除曾经一个时期内存在的“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加大对行贿者的查处力度,不给行贿者侥幸逃脱法律制裁、低成本换取高收益的机会,这将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

“不能腐”指的是运用制度、监督、约束方式解决腐败机会问题。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意味着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扎紧防止受贿行贿的制度笼子,让胆敢以身试法的受贿行贿者无机可乘。《意见》围绕根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查处重点、部门职责、政策把握、制度规范等方面内容,从制度层面补齐了打击受贿行贿犯罪行为的短板。

“不想腐”指的是重视认知、觉悟、文化,解决腐败动机问题。只有在全党全社会确立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取向,才能从思想根源上消除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不法念头。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就是要树立“行贿同受贿一样可耻”“‘围猎’者必然受到惩处”的价值导向,在全党全社会倡导廉洁自律遵规守法理念,进而让行贿者、受贿者都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三)规划“斩链破网”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规划了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对于进一步从根源上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监督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围猎”不停,被“围猎”不息。“围猎”本意指从四面合围起来捕捉动物,用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是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干部的行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围猎”一般是站在行贿者的角度而言,甘于被“围猎”一般是站在受贿者的角度而言。“围猎”者以较低的成本和代价拉拢腐蚀甘于被“围猎”者而获取高额回报和利益,甘于被“围猎”者以公权私用、权钱交易的方式获得不当利益。“围猎”者和甘于被“围猎”者形成了共同受益的利益链,形同拴在一根绳子上的两只蚂蚱,通过实施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攫取各种不正当利益,其最终结果是损害了公共利益。行贿与受贿作为形影不离的“孪生子”,不仅使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受损,而且还会诱发不正当竞争,影响社会秩序、污染政商关系、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意见》强调对行贿的防控,除了防控腐败犯罪本身,更是要铲除腐败的土壤。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就是要从源头上有效打击和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存空间,铲除容易滋生权钱交易的不良土壤,双向发力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有效控制腐败增量,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讲求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但行贿者却置法治规范于不顾,不择手段营私舞弊,把市场弄得乌烟瘴气,这既践踏了市场规则,又败坏了社会风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廉洁的政治,讲求为民务实清廉,但受贿者却置党规党纪国法于不顾,公权私用贪赃枉法,严重污染政治生态,这既损害了党的公信力,又败坏了党风政风。无论是受贿行为,还是行贿行为,都是对民主法治精神的亵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对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的污染。因此,任何受贿行贿行为都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必欲除之而后快。只有做到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双向发力双管齐下,才能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意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犯罪行为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从而以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清朗有序的营商环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制度化保障。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与核心要义

《意见》的主体部分由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履行查处职权的部门职责、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政策把握、健全完善惩治行为的制度规范等五部分内容构成,核心要义在于构建双向查处机制,真正确保行贿者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受贿者不敢受贿、不能受贿、不想受贿。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而且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首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特别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重要论述为指导。基于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意见》提出“四个坚持”的基本方针: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二)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

基于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情况分析,一些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比如,有的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费尽心思竭力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开展精准“围猎”,其主观恶性大、案情后果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这类行贿人具有行贿频率高、数额大、目标多、影响坏的突出特点,如果对其不予以严肃查处,往往会造成当地营商环境恶化、政治生态劣化、社会风气败坏,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行贿者中,既有非党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尽管二者数量上相比,后者人数所占比例不高,但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会产生极坏的影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成为遵守党规党纪国法的模范,因此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明知故犯行为必须从速从重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这类行贿行为紧盯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和影响政治生态环境,而且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必须采取坚决手段及时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这类行贿行为扰乱了关系国计民生和发展大计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以雷霆万钧之势从速从严查处,切实解决行业的顽瘴痼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职权职务性利益交换行为,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履行查处职权的部门职责

《意见》明确规定了履行查处行贿行为职权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要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确保各部门的监督执纪执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各级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主要包括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刑罚。没收财产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没收其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比如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期权、债权等其他具有经济性价值的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政策把握

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原则,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履行查处职权的部门要把政治效果摆在首位,实现查处一起,警醒一批;坚持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推动实现精准执纪执法效果;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执纪执法,推动达成惩治受贿行贿具有信服力和影响力的社会效果。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注意统筹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根据行贿的各方面具体实际情况,精准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代罪行、积极退赃减损,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贿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贿人,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等其他方式,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或超范围使用相关办案措施。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使用办案措施可能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的影响,将采取措施把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健全完善惩治行为的制度规范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尺度、平衡同类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在总结一些地方试点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的经验基础上,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问题的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应加强中央与地方在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设上的统筹安排与有效衔接,形成上下一体、有机贯通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体系。有研究者建议,“根据地方探索的经验,进一步推动设立国家层面的行贿档案数据信息库,设置多元后果,科学制定分级分类处置标准,并确保相关标准清晰合理”。《意见》强调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曝光制度、警示学习教育制度,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三、如何贯彻落实《意见》的若干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意见》释放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中贯彻落实。严格贯彻和执行《意见》,绝不允许法规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或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坚决杜绝“破窗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贯彻落实《意见》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切实把《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一)准确把握制定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作为由党政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为防范受贿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了可遵循的规章制度,为今后一体查处受贿行贿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全面准确把握制定和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一方面要把学习《意见》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意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另一方面要深刻理解《意见》在惩治受贿行贿问题上的各项具体制度规定,学好《意见》内容、领会《意见》精神,切实起到教育警醒效果。如果把《意见》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执行好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受贿行贿问题上栽跟头。广大党员、干部要按照“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本领、勇于担当、严格自律,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以自身实际行动带好头,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二)加强《意见》内容和核心要义的学习宣传教育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只有知晓《意见》内容和核心要义,才能自觉按照《意见》要求去贯彻执行。要联系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学,领会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做到学而信、学而思、学而行。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要围绕《意见》精神加强对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之养成自觉遵规守法的规矩意识、敬畏意识。通过多样化、生动性的宣传教育,推动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时刻把法律的戒尺、纪律的戒尺、制度的戒尺、规矩的戒尺、道德的戒尺牢记于心。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意见》宣传教育,使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增强对《意见》规定内容及其精神的自觉认同,养成自觉执行法规制度的习惯,把法规制度的精神转化为基本行为准则。根据宣传教育的需要,还可以适当加强对行贿犯罪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用鲜活的事实告诫人们,行贿就会付出沉重代价,让公众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从而不敢、不能、不想行贿。

(三)严格贯彻和执行《意见》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

《意见》制定和印发后,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在贯彻落实《意见》规定的条款要求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一以贯之执行到底。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的主体责任,通过全面深入的宣传教育,一方面使《意见》精神入脑入心,另一方面使《意见》的具体要求转化为遵纪守法的实际行动。各级纪委(纪检组)监委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各项要求严肃查处各种受贿行贿行为,坚决维护《意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干部要带头践行《意见》各项规定,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意见》各项要求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要解决好领导干部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不能当“老好人”,要敢于较真,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手段,确保将《意见》明确规定的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四)加强对《意见》要求及其精神贯彻和执行的监督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依规治党,既要依靠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自我监督,也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民主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让人民支持和帮助我们从严治党,要注意畅通两个渠道,一个是建言献策渠道,一个是批评监督渠道。”在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监督,以党内监督带动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从而构建起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严密监督体系。有效的群众监督是贯彻执行好《意见》的外在动力,全体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相关单位要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投诉渠道。当群众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有违反《意见》相关要求的行为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及时、积极的回应,充分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织牢涵盖全党全社会的受贿行贿“监督网”。

讨论题:

1.如何深刻理解《意见》出台的重大意义?

2.结合实际,谈谈如何将《意见》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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