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与家政企业的法律关系认定

2021-11-03 03:16房海军
中国社会保障 2021年8期
关键词:家政定性界定

■文/房海军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家政工劳动权益的保障,与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化养老问题以及“三孩”政策下托幼制度构建问题密切关联。国家越来越重视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强调“以市场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借助家政企业居间途径提供家政服务是当前家政工就业的重要渠道,符合家政服务职业化、规范化的政策指引方向。实践中,家政工的用工形态具有多样性,与家政企业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准确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通过研究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关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认定的意见和思路进行总结,提炼并阐释二者间法律关系认定的法理启示。

认定的必要性

相关案例显示,家政工涉案纠纷中大量法律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围绕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认定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家政工直接诉请确认与家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2)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为申请工伤待遇,请求确认与家政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家政企业怠于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家政工个人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经审查直接认定为工伤,家政企业以与家政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人社部门工伤认定结论提出异议;(4)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受伤,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5)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致雇主受伤,从而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6)家政工违约不提供家政服务,违约责任主体认定。上述司法实践中待解的法律问题表明,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的认定,既是明确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需要,亦是界定各方主体法律责任的需要。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需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可见分析和界定法律关系是研究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范式。在家政工相关案例纠纷中,家政工与家政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解决相关争议问题的关键。

司法认定的逻辑

根据家政企业与家政工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将家政工类型划分为员工制家政工、会员制家政工、中介制家政工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的界定,法院处理意见和基本逻辑不尽一致。

在员工制家政工涉案纠纷中,由于家政工系以家政企业职工的身份被派遣至雇主处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工在外观上往往具有一般“职工”的身份,因此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基本的思路是,在劳动关系范畴对二者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即以从属性要素的满足程度为标准,认定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对案中关联的工伤认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问题给出判决意见。此类案件与一般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没有显著区别,难点依然停留在从属性要素的判断上。

视觉中国

相比之下,在会员制家政工和中介制家政工涉案纠纷中,家政企业通常是以居间方的形式示人,家政工以独立于家政企业的个体身份,向雇主个人或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其一般不具有“员工”的身份特征。所以实践中发生的多数争议往往不是家政工要求确认与家政企业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而是基于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家政工受伤或导致雇主人身、财产受损害,在家政工与购买家政服务的雇主或家庭之间的争议。涉及到家政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时,才会间接涉及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一般会优先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将家政工与家政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挂靠经营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家政服务合同关系、一般劳务关系等。也有部分法院结合家政服务合同内容的审查以及具体劳务给付事实的认定,将二者间法律关系定性为劳动关系。此类纠纷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虽然大量家政服务合同中包含劳动合同才会约定的内容,但实践中部分法院在侵权责任法或合同法的逻辑中去定性法律关系,容易忽略这部分具有劳动合同条款性质的内容对家政服务合同性质构成的根本性影响,将劳动关系内容与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混同,导致错误定性。

认定的法理阐释

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的形成必不可少的要素是“法的规范”或称“法的调整”。因此在具体界定某一项法律关系时,可以先明确该种法律关系究竟应受何种法律调整,即适用何法律,以何法律为依据。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因此在对法律依据进行选择时,可以将权利作为一项核心的考量标准。概言之,围绕不同类型权利发生的争议,指向的适用法律范围不同。比如在司法案例中,关于请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未签劳动合同请求获得双倍工资的权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请求给付赔偿金的权利均指向《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适用,由此决定了在对应法体系下定性法律关系的可能。同样的,如果争议中涉及的是购买家政服务一方的雇主人身性权利、一般债权性权利,指向的则是《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的适用,进而决定了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可能。

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定性的方法论参考。法学以具有一套专门的法学方法论为特征。法律关系界定的方法也是法学方法的一个侧面表现。为了避免法律关系定性的先入为主,剔除主观好恶、主观臆断等场外因素,对于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逐次使用概念、类型、法律特征、法律构成、主要矛盾、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或扩张等方法。比如,面对不同类型的家政工个案,根据家政工的类型,可以首先判断其属于员工制家政工还是会员制家政工、中介制家政工。在员工制家政工类型下,“员工”这一概念即对二者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具有关键性影响,决定了家政工与家政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将落入劳动关系的判断范畴。对于二者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则进一步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逻辑和构成要件,以从属性这一核心要素为抓手,综合个案中的相关法律事实,采取限缩性或扩大性目的解释,进行最终定性。

应强调的是,不论是从概念、类型入手,还是以特征、要件、目的性解释等为主进行法律关系的界定,参考标准及相关方法都不能是单一的。在对个案审查,尤其界定复杂个案中的法律关系时,综合依据各项客观标准进行定性应当是一种常态。比如,对中介制家政工与家政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时,二者之间是否是中介合同关系,要结合中介合同的概念和内涵,对双方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审查,以此为基础再对合同性质进行判断。仍然无法准确界定时,还可能需要进一步将合同中约定的具体内容与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的实际履行行为进行对照考察,看是否符合中介合同的特点。比如,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以“中介合同”之名约定劳动合同内容的现象,极有可能异化了中介服务,此时与中介合同的特点大相径庭,仅凭中介合同的概念不足以准确定性法律关系,则需要进一步结合劳动合同的特点进行合同性质的认定。甚至需要结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确定改变中介合同性质的实质标准。这一系列过程即是综合运用法律关系界定方法的体现。

总而言之,家政工与家政企业法律关系的定性应当避免先入为主,不能以臆断法律关系属性的方式迎合价值判断。二者法律关系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在遵循法律关系认定方法的基本逻辑下,透过个案中具体事实要件的认定进行理性的科学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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