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 剑, 江美玲, 杨 杨
(1. 贵州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 贵州财经大学 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还指出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研发活动作为促进企业创新最重要的动力来源,具有驱动经济增长的作用[1-2]。与企业其他活动有所不同,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往往存在产出成果的外部性以及回报期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使得创新呈现高风险等特征[3],因而在市场竞争中企业研发常常出现投入不足的情况[4]。由政府出台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研发活动投入,从而促进企业创新[5]。为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我国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实行15%的所得税税率;对企业转让高科技技术采取税收减免政策;2021年3月,“两会”上还提出将制造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提高到100%等。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创新税收减免额达到2.54亿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于2019年已提升至3552亿元。由于税收激励对企业层面具有外部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创新活动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还能进一步促进社会科学技术进步,进而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以,研究税收激励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的经济后果在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有文献主要从研发投入、创新活动以及税收等方面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展开研究,但是具体的影响后果始终未得到一致结论。崔也光等认为企业现金流处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会通过促进创新研发投入进而使企业价值增加[6];Belderbos等、陈金勇等研究指出,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其专利等创新产出也会相应增加,最终促进企业价值提升[7-8]。Griliches研究认为企业的一系列创新活动会促进企业价值提升[9]。从企业税收角度来看,通过降低所得税的有效税率会造成企业价值下降[10]。此外,企业避税行为对企业价值也有较大的影响。宋航等认为企业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企业价值,然而由于税收风险的存在会削弱其正向影响的积极作用[11];而周晓光和黄安琪指出企业增大避税程度会损害企业价值的提升[12]。也有研究表明企业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会提升企业价值。付文林和赵永辉认为税收激励政策会使企业相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更可能选择权益性资产投资[13],这种由于税收激励所引起的投资结构偏向选择会促使企业价值提升[14]。汤泽涛和汤玉刚则基于我国增值税“营改增”的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论证了实行增值税减税会促进企业价值提升[15]。因此,对税收激励如何通过企业创新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的路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学者就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展开了广泛的探讨[16]。一方面,税收激励通过提高创新项目税后利润率,弥补了企业创新溢出效应造成损失[17],降低了创新不确定性导致的高风险[18]和现金流不确定性[19],并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了融资约束[20]。税收激励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投入[5,21-22],提高新产品产出[23-25],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部分学者认为通过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创新的影响效果非常有限[26],主要原因可能是税收激励政策设计不完善使得企业“操纵”研发以获取税收优惠好处,而未进行实质性创新,最终企业创新产出也未能真正提高[27]。也有部分学者分别从信息不对称[28]、企业资格认定[29]、增值税“营改增”[30-31]、企业生命周期[32-33]、企业家预期[34]等方面论证了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指出只有以促进社会技术进步的实质性创新才是企业价值的源泉,如果只是为了迎合政策的策略性创新行为虽然能增加企业其他利益,但是无法提升企业价值,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没有推进作用[35]。
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2008-2019年的数据为样本,利用实证检验揭示了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采用逐步法检验了研发绩效在其间发挥的中介作用。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无论是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中介效应的作用效果。现有研究主要从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企业创新活动对公司价值产生的影响方面论述,仅有少部分文献从企业投资结构的角度和增值税“营改增”准自然实验等方面研究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本文研究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从企业创新经济效果的角度出发,研究税收激励提升企业价值的路径,考察企业研发绩效在其间发挥的中介作用。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1)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进一步论证了政府实施税收激励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的作用效果;(2)从企业研发绩效的角度研究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路径,丰富了有关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相关文献的内容。
企业创新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创新企业难以占用其创造的完全利益,从而抑制企业创新意愿造成市场失灵[4,36]。主要表现在企业通过创新研发活动产生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具有溢出效应,易被企业竞争对手模仿甚至是抄袭,从而降低了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动机。此外,创新活动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投资周期长、无经验依据造成创新行为与创新成果不可知[3],使得企业与外部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由此会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迫使企业创新投入外部资金来源受到限制,产生外源融资约束[37]。因此,企业创新活动能依靠的资金来源更多是企业内源融资,然而税收负担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38],从而抑制企业创新活动。总之,由企业承担的税费,不论是企业承担的直接税收还是间接税费都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从而减少企业创新产出[39]。因此,税收激励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仅能够提高创新项目的税后收益率以弥补创新外部性产生的部分损失[17],还能使得企业增加内部现金流、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研发投入。现有文献利用相关数据证实了政府采取税收减免政策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创新活动[5]。已有研究发现,企业通过采取积极的创新活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公司的价值得到明显提升[9]。此外,还有研究发现企业通过创新活动能够产生新的技术和产品,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利用创新产出成果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快速提高企业市场份额,使企业业绩得到显著提升[40-42]。综合上述分析,税收激励通过减少企业融资约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创新投资回报率等来提高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意愿,使企业通过创新获得先进的技术水平和具有竞争优势的新产品进而促进企业价值显著提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1。
H1:税收激励会提升企业价值。
现有研究指出,通过对企业实行税收激励能够提高企业研发投入水平[7,33]。企业创新能力取决于其研发投入水平的高低,而创新活动的经济效果体现在企业研发绩效水平上。税收激励通过促进企业创新活动投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从而影响企业研发绩效。已有研究论证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成果产出并加快产业技术进步[23],而研发投入不会直接作用于企业的业绩,必须通过提高企业创新产出的新产品、专利技术等最终促进企业价值提升[8]。即企业只有通过提高创新投入水平进而产生新的专利技术等,使企业获得新产品或者提高产品生产技术,方能使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绩效。其次,政府作为税收激励政策制定者与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可能会出于获得税收优惠好处而进行策略性创新,选择通过虚增或者调整会计科目的分类等行为增加企业研发投入[27]。如果未真正增加研发投入,那企业的创新产出也就无法得到真正增加,企业价值也不会因此得到提升,因此,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认为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的过程中,研发绩效在其间具有中介效应,由此本文提出假设H2。
H2: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中介效应。
在我国制度环境中,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由于产权性质与实际控股人的不同,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融资约束力以及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等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一方面,国有企业在我国具有“公有产权属性”[43],实际控股权属于国家,所以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大,筹集资金的渠道相比于非国有企业更广泛,融资限制性条件较少。因国有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少,从而使得高管缺乏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动机。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下行时期需承担起稳定财政的责任[44],因此,在当前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国有企业利用其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榜样作用”,更可能在国家采取税收激励促进创新政策时进行实质性创新,进而提高企业研发绩效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相反,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面临的融资限制条件更多,外部融资渠道受限,所以面临更大的融资约束,且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更大。非国有企业获得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大大降低融资成本,因而对政府采取的研发税收激励更具有敏感性。以往的研究也证明了税收激励更能促进民营企业提高研发投入[33]。但是,创新产出是否会随着税收激励的增加和研发投入加大而提高却不是肯定的[25]。杨国超等指出受到税收激励更多的企业操纵研发投入的动机就更大,而企业研发绩效却未得到真正的提高[45]。企业通过虚增研发投入、购买未使用的研发设备或者调整企业账务处理达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目的仅仅是获取税收利益而不是进行实质性的创新活动,企业的创新成果不会增加。企业虽然获得了税收好处,但是研发绩效未得到提高,没有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支撑,在市场竞争中就无法取得竞争优势,那么企业价值也不会因此得到提升。根据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税收激励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研发绩效影响不同,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影响企业价值的中介效应也有所差异。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3。
H3: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成立。
为促进企业创新活动,我国将高新技术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定为15%,与一般企业相比,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所得税税负。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还能享受“两免三减半”、转让技术所有权时可享受所得税的减免、对研发费用可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由此可知,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后获得的税收优惠减免将会大大增加,税收激励程度也由此提高。国家也在不断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据国家税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达21.85万个,2020年科技部公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已达到27.5万个。已有研究表明税收激励政策能够显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21],例如,黎文靖和郑曼妮认为高科技技术企业往往面临着更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以更注重企业创新,尤其是创新“质量”[35]。另一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可能会使企业产生迎合效应,对创新产出没有显著促进作用。李维安等指出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避税的“税盾”,激励作用则被削弱了[18]。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好处,通常采取虚增研发投入或调整会计科目等手段操纵研发支出,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资格[45]。针对这种税收激励的迎合性选择,企业的创新投入和产出在量和质上都未得到真正的提高[27]。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会诱使部分企业通过操纵企业研发投入、虚假雇佣高技术人才等手段达到认定资格,通过这种策略性选择创新行为不会提高企业的创新成果产出,更不会提升企业价值。由此,本文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会影响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假设H4。
H4:相比高新技术企业,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成立。
考虑到上市公司于2008年才开始规范披露研发投入,本文选取我国2008—2019年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并对取得的样本做以下处理:(1)将金融保险行业和公共事业类上市公司数据删除;(2)删除研究期间被ST的企业数据;(3)将研究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删除。最终获得16404个样本观测值。为避免极端值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1% winsorize处理。本文中上市公司财务相关数据来自Wind和CSMAR数据库,专利数据来自CNRDS数据库。
被解释变量为企业价值(TobinQ),本文参考张莹和王雷[14]、杜剑等[10]的做法,采用TobinQ值衡量企业价值大小。企业价值(TobinQ)=(每股价格×流通股股份数+每股净资产×非流通股股份数+负债账面价值)/总资产。
解释变量为税收激励(ETRt-2)。本文参照付文林等的方法[13],采用企业所得税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乘以100后取对数作为企业实际税率,用来衡量企业受到的税收激励程度大小。如果企业实际税率相对越低,那么税收激励程度就会越大。考虑到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活动具有滞后作用,本文采用滞后二期的实际税率作为解释变量。税收激励(ETRt-2)=ln(100×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
中介变量为研发绩效(InvAppt-1)。由于发明的价值明显高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46],因此本文参考杨国超等的方法[27],以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加1的对数来衡量企业研发绩效。由于专利申请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获得授权批准,因此,本文将发明专利加1取对数滞后一期代表企业研发绩效。研发绩效(InvAppt-1)=ln(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量+1)。
本文参照黎文靖和郑曼妮[35]、杨国超等[45]的作法,在模型中加入政府补助(Subsidy)、研发投入(RD)、净现金流(CF)、公司规模(Size)、营业收入增长率(GRO)、资产负债率(Lev)等控制变量,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表1 研究变量定义
为了证明税收激励是否促进企业价值以及研发绩效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本文借鉴Baron和Kenny[47]、温忠麟等[48]的研究成果,建立如下回归模型进行检验:
TobinQi,t=γ0+γ1ETRi,t-2+γ2Subsidyi,t+γ3RDi,t+γ4CFi,t+γ5GROi,t+γ6Sizei,t+γ7Levi,t+γ8Topi,t+γ8Soei,t+∑Year+∑Industry+εi,t
(1)
InvIAppi,t-1=α0+α1ETRi,t-2+α2Subsidyi,t+α3RDi,t+α4CFi,t+α5GROi,t+α6Sizei,t+α7Levi,t+α8Topi,t+α9Soei,t+∑Year+∑Industry+εi,t
(2)
TobinQi,t=β0+β1ETRi,t-2+β2InvIAppi,t-1+β3Subsidyi,t+β4CFi,t+β5TaxRateit+β6Sizei,t+β7GROi,t+β8Subsidyi,t+β9Levi,t+β10Agei,t+β11Topi,t+β12Soei,t+∑Year+∑Industry+εi,t
(3)
采用逐步法,依次验证模型(1)的系数γ1、模型(2)的系数α1以及模型(3)的系数β2。首先,若模型(1)中系数γ1显著为负,那就说明实际税率对企业价值具有抑制作用,即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其次,若模型(2)中系数α1显著为负,则说明税收激励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产出,对企业研发绩效提高具有积极影响。最后,在模型(3)中本文关心β1、β2的系数显著性,如果系数β2显著,就说明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过程中起到中介效应,其表现为企业受到税收激励后,增加企业创新产出以提高企业研发绩效,从而促进企业价值提升;若系数β1不显著,则研发绩效起到完全中介作用,反之,如果β1显著则为部分中介。
表2报告了本文主要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由表2可知,企业的托宾斯Q值(TobinQ)最大值是8.002、最小值是0.875、平均值为1.981,标准差达到了1.168,说明本文所选取样本的企业价值具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从表中列示的结果可以看到企业研发绩效(InvAppt-1)的标准差高达1.486,这说明研发绩效在不同观测值之间的差异性是很大的。企业滞后二期的实际税率(ETRt-2)均值为2.770,最大值为4.402,最小值为-0.857。在本文选取的样本中国有企业占比达到41.5%,其他控制变量的结果较为符合企业现实。
表2 描述性统计结果
表3是本文相关性分析的统计结果。由表3报告数据显示,企业价值(TobinQ)、研发绩效(InvAppt-1)与滞后二期实际税率(ETRt-2)主要研究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未超过0.5,并且各变量的VIF值均未超过5,所以本文研究的各主要变量之间没有多重共线性问题。通过相关性分析,我们还发现上市公司滞后二期的实际税率与托宾斯Q值、研发绩效均呈现出负向相关关系,即企业实际税率越低,企业价值和研发绩效越高。这初步验证了本文假设H1,说明税收激励越大企业价值越高。
表3 相关性分析
表4中的模型(1)首先对企业税收激励是否促进企业价值进行了验证,从模型(1)中的实证结果可以看出,企业滞后二期实际税率(ETRt-2)的回归系数γ1为-0.063,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企业滞后二期实际税率与企业价值呈现显著负相关关系。这就说明了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企业价值能够得到明显提升。其次,模型(2)中将研发绩效(InvAppt-1)作为因变量,税收激励(ETRt-2)作为自变量。由模型(2)的实证结果显示,企业滞后二期的实际税率(ETRt-2)的回归系数α1大小为-0.031,并且在1%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企业滞后二期实际税率与研发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税收激励能促进企业研发绩效提高。最后,模型(3)以模型(1)为基础加入中介变量研发绩效(InvAppt-1),用来检验研发绩效是否具有中介效用。由第(3)列的结果可知,企业滞后二期的实际税率与研发绩效的系数β1与β2分别为-0.062和0.027,且显著性水平为1%。这就表明企业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提升企业价值的过程中起到中介的作用,并且只是部分中介作用。本文采用逐步法,依次检验了模型(1)(2)(3),论证了本文假说H1、假说H2,即企业受到税收激励后会增加企业价值,并且研发绩效在其中起到部分中介效应,主要原因是税收激励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内部可用资金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增加创新投入,另一方面通过提高企业创新活动的税后利润率弥补了由于企业创新外部性造成的部分损失。基于以上两点,说明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会积极进行创新,使得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增加,即提高企业研发绩效,最终促进企业价值提升。
表4 税收激励、研发绩效与企业价值回归结果
表5报告了具有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研发绩效的中介作用检验结果。由表5所列示的结果发现,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模型(1)中滞后二期有效税率ETRt-2回归系数γ1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模型(2)中回归系数α1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负。再将研发绩效加入模型(3)进行回归,发现研发绩效InvAppt-1的回归系数β2为0.039,显著性水平为1%,并且ETRt-2的系数β1显著,说明研发绩效对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具有中介效应,并且是部分中介效应。相反,在表5列示的非国有企业样本回归结果中发现,虽然模型(1)中ETRt-2的回归系数γ1为-0.052,并在1%的水平下显著,但是模型(2)中ETRt-2的回归系数α1与模型(3)中InvAppt-1的回归系数β2均不显著,因此,我们可以推出,在非国有企业中研发绩效并不具有中介效应。通过对不同产权性质进行分组检验后,本文发现研发绩效在国有企业中具有部分中介效应,在非国有企业中却不具有中介效应,由此验证了假设H3。这说明了国有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发挥其“榜样作用”,积极开展创新活动提高创新产出水平,而非国有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创新活动,而是通过获得税收激励的好处迎合性地提高企业研发支出等达到税收优惠条件,所以其价值提升并不是由于企业研发绩效促成,从而论证了不同产权性质会影响研发绩效的中介效应。
表5 产权性质、税收激励、研发绩效与企业价值回归结果
表6报告了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的企业的研发绩效中介效应情况。在非高新技术企业样本中,模型(1)中滞后两期有效税率ETRt-2的回归系数γ1大小为-0.073,在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税收激励与研发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非高新技术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会使得其企业价值显著提升。通过模型(2)检验了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激励对研发绩效的作用,ETRt-2的回归系数α1为-0.030,并且显著性水平为5%,说明税收激励促进企业的研发绩效提高。模型(3)分别加入滞后二期的有效税率ETRt-2和研发绩效InvAppt-1进行回归,InvAppt-1的回归系数β2为0.028,在1%的水平下显著,由于ETRt-2的系数β1也显著,说明在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的过程中企业研发绩效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样本中,虽然模型(1)滞后二期实际税率ETRt-2的回归系数γ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为负,但是由于模型(2)中企业滞后二期实际税率ETRt-2的回归系数α1不显著,所以采用逐步回归的方法已经无法证明研发绩效的中介效应,为此本文采用Bootstrap检验高新技术企业中研发绩效的中介效应。温忠麟与叶宝娟在运用Bootstrap方法检验中介效应时指出,只要在95%的置信区间内不包含0,那么中介效应或间接效应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49]。表7列示了Bootstrap方法的检验结果,可以发现中介效应在95%的置信区间和偏差纠正置信区间分别为[-0.003271 -0.001799]和[-0.0033764 -0.0002358],0都不属于区间内,说明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具有中介效应。经过实证检验可知,无论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企业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都具有中介效应,因此,本文假设H4不成立。主要原因在于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比一般企业能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企业避税行为的“税盾”可能性更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面对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更大,企业只有依靠领先的技术和产品才能获取竞争优势,进而快速占据市场提高公司业绩,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此外,随着政策制度设计越来越完善,应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审查监督力度,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具有真实的创新能力。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受到的税收激励程度将更大,企业应通过真实的创新活动提高研发绩效水平进而促进企业价值提升。本文通过分组检验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对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并不会产生影响。
表6 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税收激励、研发绩效与企业价值回归结果
表7 高新技术企业Bootstrap方法检验结果
为提高相关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本文进一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1.替换主要变量衡量方式
为保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通过替换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来进一步检验本文提出的假设。首先采用企业总资产收益率(ROA)=净利润/资产总额来代替托宾斯Q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衡量指标带入模型中进行回归,其回归结果在表8 Panel A中列示,表中列示结果与本文主回归结果保持一致,验证了本文的相关假设。此外,本文还采用企业发明专利的授权数替代发明专利申请数作为衡量研发绩效(Inv Grantt-1)的指标。由表8的Panel B的结果表明,税收激励促进企业价值提升,并且研究绩效的中介效应依旧成立。采用替换变量衡量指标进一步论证了本文相关结论成立,即税收激励通过提高企业研发绩效水平进而促进企业价值提升。
表8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2. Bootstrap方法
本文对“税收激励—研发绩效—企业价值”中研发绩效的中介效应使用Bootstrap方法进一步检验,抽样样本为2000,检验结果如表9所示,间接效应和直接效应在95%的置信区间分别为[-0.0023636 -0.0002963]和[-0.063838 -0.0141044],而在95%的偏差纠正区间分别为[-0.0023856 -0.0003045]和[-0.0637684 -0.0141044],且区间内都不包含0。因此,研究认为研发绩效的间接效应和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的直接作用均显著成立,该结果充分证明了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起到了部分中介的作用。这一检验进一步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
表9 Bootsrap检验结果
在经济转型背景下,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重要的就是促进企业创新。税收作为一项政策工具起到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如何利用相关政策激励企业积极进行创新活动来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从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2008-2019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与发明专利数据,从企业研发绩效视角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论证了税收激励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情况。经研究发现,企业滞后二期有效税率会显著抑制企业价值提高,这表明企业在国家税收激励政策下获得税收优惠后企业有效税率的降低会促进企业价值提升,即企业受到税收激励会提升企业价值。这一结论在进行相关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显著成立。此外,本研究还发现企业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间具有部分中介作用,这就表示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通过提高企业研发绩效水平从而促进企业价值提升,且经过稳健性检验之后,研发绩效的部分中介效用仍然是成立的。最后,本文通过对企业不同产权性质以及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进一步分组分析,发现企业产权性质对研发绩效的部分中介效用具有影响,表现为在国有企业中研发绩效具有部分中介效用,即企业在受到税收激励后通过提高研发绩效进而使企业价值提升,反之,在非国有企业中研发绩效却不具有中介效应。而企业无论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研发绩效在税收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都不会产生影响,这也论证了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税收激励政策能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上述结论为政府采取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创新提供了进一步的经验证据。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激励企业创新,从而促进企业价值提升,也论证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办法》这一政策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创新,但是受到产权性质的影响,不同类型企业对税收激励的反应存在差异。结合本文分析得出的结论,给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税收激励政策通过促进企业创新对提升价值企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政府可以基于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考虑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创新产出,从而达到通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第二,由于税收激励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制定税收激励政策时应该考虑税收优惠对不同企业的激励效果,避免“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应当考虑企业面对的市场环境,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激励方式。第三,通过实证研究进一步论证了政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微观企业具有积极的作用效果,应当继续提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激励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