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斌 亓向芬
摘要:起重机械检验是确保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重要步骤,笔者结合自身的检验业务工作,对起重机械检验报告中常见的问题,从主客观等方面进行了汇总和分析,以期进一步提高检验报告质量,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关键词:起重机械;检验报告;问题分析;设备安全
起重机械是现代生产中常用的特种设备之一。因为它的生产运行关乎到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国家要求对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后进行检验,具体来说有型式试验、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定期检验等。检验人员需要对照检验规则中的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科学实施检验,并客观、公正、及时的出具检验报告。由于主观及客观因素,检验人员出具的起重机械检验报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本文汇总了起重机械检验报告中常见的问题,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以期进一步提高检验报告质量,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一、超范围检验
起重机械的检验,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之内。
超范围(资质)检验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已经基本杜绝,但社会上仍有极少数机构为了一己私利,心存侥幸,存在该行为,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
二、检验依据有误
近年来,起重机械方面的法规、技术规范越来越完善。检验规则亦随之不断修订更新,而部分检验机构未及时跟进,未对检验流程及作业指导书进行调整,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宣贯,以致检验依据出现错误,出具报告时沿用旧模板格式,造成检验项目未按要求实施的问题。
例如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5月1日起,新出厂的桥门式起重机应当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如重锤式、断火式、压板式高度限位器等任意两种。这就要求我们检验机构及人员及时接收并理解通知,更新检验作业指导书及报告书模板,以适应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检验项目或多或少
具体的检验项目数量,是按法规要求,根据起重机的实际类型而制定的。《起重机械检验规则》中都附有通用的报告样式,但是针对具体的起重机机型,在一些特殊的检验项目上会出现多项或者漏项问题,这取决于检验人员甚至检验机构的认知能力。检验项目过少,就会漏项失职;检验项目多余,就会画蛇添足。
1、检验项目少
例如需要安装监控管理系统的大型起重机械,在检验报告中缺失该检验项目。其他易出现漏检的项目主要有:起重机防碰撞装置、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设防倾翻安全钩、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须设电动机定子异常失电保护及超速保护装置。
2、检验项目多
在检验过程中,起重机械自身没有的装置或功能,在报告中却出现了。如具有三合一机构的制动器,在检验报告中出现了“制动器零件”项;电动葫芦起重机采用按钮操作,却有了零位保护功能等。
四、检验记录的问题
检验记录体现了检验人员的主观行为,出现问题比较多,而且集中。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14条规定: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
常见的问题有:
1、检验记录填写不齐全,有空白项,无唯一性标识,书写潦草,乱涂乱改,未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2、使用不合规的圆珠笔、铅笔签字或作图。
3、检验记录未填写实测数据、表述不准确。
4、检验记录中计量单位不统一或者引用单位错误。
5、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项目不对应,结果不一致。
6、检验记录中,检验项目结论不正确。可能的原因:仪器设备精准度有问题,计算依据有误,检验人员自身能力限制。
五、检验报告判定结论有误
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各检验人员把握的尺度不一样,存在检验报告综合判定的结论偏差。个别存在问题的起重机械,检验人员碍于人情,不坚持原则,放任问题,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书,导致安全隐患。
六、报告中的时间错误
1、报告出具不及时。根据检验规则的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在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检验报告》。由于检验工作繁忙等原因,检验报告被延期,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
2、报告出具超前。由于檢验人员的疏忽,存在检验记录日期滞后于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
3、注意检验规则规定的时间节点问题。例如:《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4条,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七、检验报告缺乏防伪性
检验报告应当经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验机构专用章或者公章。检验报告生成以后,应当具有唯一性标识,带页码。
近年来,随着网络大数据的发展,检验机构开始为受检单位发放电子版的检验报告。电子文件也要考虑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加强防伪性,以防被复制利用。
八、其他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3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目前存在检验中发现特殊情况,出了不合格报告而未及时上报的情况。
对于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及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汇总上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整改,促进特种设备安全流程闭环。
综上,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的终端产品,是检验水平和检验能力的直接体现,具有法定效力。检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3、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4、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