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数字税征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2021-10-29 02:41王伟慧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税收数字企业

王伟慧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随着信息和技术的不断革新,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态势。5G时代的到来,更加速了传统产业向数字产业的变革,推动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当前全球数字经济体量呈连年增长趋势,2019年占GDP比重达41.5%,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3.1%,数字经济增速实现“逆势上扬”。2020年突发的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再一次把数字产业的发展推向了新的高度。世界各国逐渐意识到,产业数字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新趋势,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增长的潜力所在,发展数字经济是各国推动经济尽快复苏的关键举措。

然而,在数字经济带动全球经济趋势向好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经济下的现行税制提出了巨大挑战。数字产业的税收政策空白为科技巨头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其逃税、避税行为已经成为常态,行业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环境愈发明显。茅孝军(2020)认为,为解决这一全球性税收难题,数字税应运而生,旨在消除国内外数字产业和传统产业待遇不公。梁发芾(2021)提出,从税种本质来看,数字税与传统税种并无区别,仍以产品或者服务为征收对象。姚前(2020)认为,从征税范围来看,数字税并非针对消费者和初创企业,而是瞄准利用“用户数据创造价值”的科技巨头。岳云嵩和齐彬露(2019)认为,应对科技巨头在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在线视频、即时通讯等数字服务方面的收入征税。但由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国对数字税方案分歧较大,多边协议谈判至今未果,致使单边数字税陆续出台。截至2020年末,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开征数字税,以期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浪潮中把控主导地位,实现构建全球数字税制度框架自主权目的,为本国数字经济发展谋取红利。当前,国际税收改革正处于关键期,并且随着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数字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面临较大的外部税收风险。我国作为数字消费和数字提供大国,在全球数字税发展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国内数字经济和企业发展是否会受到数字税的影响,是否应尽快开征数字税以及开征后将带来何种影响,应采取何种应对方案等都值得深入探讨。

一、国际数字税征管现状

(一)支持征收数字税的国家

目前,全球已有20多个国家开始征收数字税。这些国家表示,开征数字税对内是为了保护本土数字化产业的发展,扩大财政收入,对外是为了加强对跨国数字产业的纳税监管。由于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不尽相同,其数字税方案侧重点也各有不同,部分国家数字税征收方案如表1所示。

表1 部分国家数字税征收方案

除了以上列出的部分数字税方案外,有些国家还通过修改现有税种的征收范围,实现对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税。例如,2015年日本将服务消费税适用范围扩大至电子图书、音乐及广告;韩国修订了《增值税法》,明确了当外国数字产业向本土用户提供数字服务时应缴纳增值税;2016年新西兰提出对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征收15%的货物劳务税;2017年澳大利亚将外国数字产品和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2020年智利对提供远程服务的跨国企业征收增值税。

(二)反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

美国是反对征收数字税态度最为坚决的国家,曾扬言会采取加征100%的关税以报复法国征收数字税,其理由是认为征收数字税构成一种税收歧视的行为。换言之,从目前已推行的数字税的征收范围来看,主要影响对象是谷歌、脸书、苹果等互联网巨头。一旦数字税在全球开征,无疑会加重美国数字产业在海外市场中的税收负担,减缓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速度。此外,一部分欧盟成员国也拒绝开征数字税,如爱尔兰、丹麦、瑞典等经济体量较小的国家。其反对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对于低税率国家而言,宽松的税收政策和低税率有利于吸引更多外商投资和人才,征收数字税有违初心;第二,对于税收少的国家而言,数字税的征收成本可能会大于未来的税收收入;第三,征收数字税可能会打击本土传统行业的转型和创新的积极性,甚至会遭到美国的打击报复。

(三)全球数字税多边谈判将重启

尽管数字税多边谈判受到美国退出的影响而被搁置,未能如期推进,但并不意味着各国会放弃跨国数字税制改革。相反,数字经济跨国公司对被置于全球统一框架下的数字税征收表示支持,这不仅是因为会减少单边开征下的多重纳税压力,更大意义上是加速税改透明,营造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周武英(2021)指出,从2021年美国暂停对法国报复,重新加入国际税改谈判,G20会议再次提出数字税全球治理问题等系列行为可以推测,全球数字税谈判将迎来新的转机,2021年有望实现全球数字税征收。

二、数字税征收动因

(一)防止跨国数字经济巨头侵蚀税基

数字化产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在全球网络空间开展业务,对实体经营的依赖性不高,具有轻资产、交易数字化、隐蔽化、虚拟化、跨地区化、流动性强等特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革新,数字化产业的无实体跨境经营、交易隐蔽化、业务分散化等特征愈发明显,使得税务机关很难依据现行税制来确定征税主体、期限、地点等,从而让跨国数字产业在避税上有机可乘。为了最大化减轻税负,跨国数字企业通常会选择将总部注册在税率较低的国家,在盈利高的区域或国家大力拓展业务来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大部分利润转移至总部来申报纳税。跨国数字企业利用现行税制的漏洞,一边消耗了利润来源国的资源,一边又享受着低税率国的税收优惠,造成资源提供国税款流失,其逆法性避税行为已经引起数字资源大国的不满。因此,防止税基侵蚀成为各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开征数字税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二)保障传统产业和数字产业的税负公平

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跨国数字产业收入大幅上涨,反超传统跨国产业10%左右。2020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更是减缓了传统行业的发展速度,社会资源逐渐向数字产业倾斜,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然而跨国数字产业所承担的平均实际税率却低于传统产业的一半。在现行税收制度下,二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极其不匹配,数字产业与传统产业待遇存在严重不公。岳云嵩和齐彬露(2019)指出,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极易导致市场失灵,扰乱市场资源配置,进而造成个别传统企业被迫“衰败”、数据流通形成壁垒、巨型平台企业一家独大等现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数字税的征收旨在消除产业竞争中的不公,确保各行各业公平竞争,和谐发展。

(三)维护本土数字产业竞争力

《世界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指出,截至2020年,全球十大互联网公司中有6家是由美国创建的,剩余4家来自于中国,美国和中国的互联网发展遥遥领先于欧洲各国。 其中,美国所创建的互联网公司抢占了全球数字经济市场绝大份额,致使其他国家逐渐沦为互联网巨头的数据提供者和数字服务市场,成为“数字殖民地”。除此之外,互联网巨头可以凭借自身规模优势合理避税,再将避税所得用以壮大企业规模,扩大市场份额,意图垄断市场,从而制约其他国家数字产业的发展。因此,对在本土发展的他国互联网企业征收数字税,以增加其生产成本,抑制其发展速度,从而为本土数字产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充裕的发展空间,以期促进本土数字产业的发展,缩小国际间数字经济发展差距。

(四)缓解经济下行产生的财政压力

近年来,欧洲经济下行趋势明显,财政预算支出压力增大。为缓解财政压力,法国采取了“节流”“开源”措施,即降低福利支出,加大税收征收。这一做法引起了法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并游行表示抗议。为了平息“黄马甲”事件,法国政府当即发放了100亿欧元的财政福利补贴,次年又在全国大辩论中取消了加班税、燃油税等税种,民众社会问题暂时得到缓解,但法国财政收支严重失衡,甚至在2019年财政赤字跌破了欧盟3%的警示线。然而,财政紧张不仅出现在法国。为应对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各国的公共开支激增,普遍面临不同程度的财政问题。现阶段,对于急需化解财政危机的国家而言,征收数字税既能扩大财政收入,又回应了跨国数字产业税负过轻问题,是最合适也较为可行的方案之一。此外,现行税制忽视了用户所创造的价值贡献,直接将数据价值归属于最终创造端,即数字产业,这显然有违常理。数据取之于民,就应该用之于民。民众作为数据资料的“生产商”,有权从数据价值中获得合理利益。因此,征收数字税有利于缓解财政压力,实现收入再分配,更好地保障民生福利。

三、数字税引发的风险

(一)税负转嫁,削弱征收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美国的科技水平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为世界各国提供技术支撑,其拥有的数字企业巨头在价值链中处于绝对的上游优势。而欧洲和其他科技薄弱地区,数字产业规模小,其业务主要是依托于美国的互联网巨头,在价值链中处于下游劣势。数字企业巨头可以通过提高定价等方式将数字税负转嫁给下游产业,削弱征收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当法国开征3%的数字税后,亚马逊对在线平台上法国企业的佣金提高了3%,将总税负的55%、40%分别转移至消费者和使用数字平台的企业,最终承担的数字税负不足5%,进一步拉开了互联网巨头和本土数字产业的差距。

(二)构成税收歧视,加剧国际贸易矛盾

现出台的数字税征收门槛较高,主要针对的是规模大、用户数量多的互联网巨头而非初创企业,其涵盖企业中绝大部分来自美国,存在违反《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风险,即一个成员国不能以低于本国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对待另一个国家的服务。尽管法国再三提出开征数字税旨在营造行业间税负公平,并不是有意针对美国,但谷歌、苹果、脸书等美国巨头企业都被纳入征税名单,极大地侵害了美国利益,引发了美国的强烈不满。美国认为单边征收数字税具有税收歧视,并扬言会对征收数字税的国家采取加征关税、航空税等手段来报复,致使国际贸易矛盾再次升级。

(三) 加剧双重征税风险,抑制市场竞争

在国际组织和全球各国尚未形成统一国际税收改革方案的情况下,个别国家率先开征数字税,而其他多数国家则并未制定数字税相关规则,导致国家间税收规则不一致,容易造成税收监管缺失,进而加剧双重征税风险,加大企业负担,激化全球各国贸易冲突,不利于全球经济长期平稳进行。此外,征收数字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跨国数字企业巨头的税负成本,但并不确定是否会导致跨国数字企业巨头市场竞争力下降,本土数字产业发展是否能得到保障。相反,征收数字税可能会抑制市场竞争,促使跨国数字企业的潜在竞争对手为了避免纳入数字税征税范围而选择保守发展,从而导致数字企业效率下降,遏制数字经济发展。

四、征收数字税对我国的潜在影响

征收数字税的初衷在于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快遗留的税收问题,加速税改透明,营造一个健康的产业竞争环境。但乔国良等(2021)认为,部分国家借由改革数字经济下的税收规则,将其视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违背了国际税改的初心,并且现行数字税方案偏于理想化,未考虑实际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以及滋生的风险,间接对我国互联网企业海外拓展、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维权以及国内数据安全等造成巨大挑战。

(一)加大互联网海外拓展成本,打击“走出去”积极性

当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国内,国外市场占比小,走出国门将会是互联网企业未来努力的方向。但受各国出台的数字税政策影响,我国互联网企业开拓海外市场面临重重约束。田冠军和但舒行(2020)认为,现已出台的数字税政策限制了跨国企业在所在国的业务线、收入来源、商业模式等,将影响我国数字企业全球布局。而且,在全球数字税方案尚未达成一致前,各国已实施的数字税政策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这将加大我国境外互联网企业税收筹划的难度以及纳税风险。退一步讲,现有的数字税方案通过设置全球和国内双门槛起征点,将矛头直指中国、美国等国家的大型跨国数字企业,有失公允。若未来全球数字税方案继续以此推广,我国诸如华为、腾讯、字节跳动等行业领军企业极易被纳入全球数字税征收范围,将新增百亿成本,给美国限制我国大型互联网企业发展创造机会。此外,由于国内现行税制未能紧贴数字经济发展,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尚未覆盖数字经济的所有领域,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面临国内出口退税不彻底,国外目的地重复征税等问题,造成我国互联网企业成本负担重,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制约了我国承接数字服务业务的需求,进而打击了我国数字企业海外扩张的积极性。

(二)税负转嫁间接损害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苗龙和郑学党(2021)认为,欧洲各国出台的数字税方案更多是针对全球互联网巨头尤其是美国的广告服务,而中国的绝大部分企业依靠谷歌、亚马逊、脸书等互联网平台进行海外投放,在全球数字广告服务产业的价值链中,担当下游客户角色。例如,2018年字节跳动购买超过3亿美元广告服务用于抖音海外宣传,成为谷歌公司最大的广告客户之一。因此,对提供数字服务的互联网企业巨头征税,可能会造成上游互联网平台为了降低其额外税负成本,通过涨价等方式将税负转移给下游借助平台出口的中国企业,从而使得我国外贸企业被迫负税,甚至再次转嫁给消费者及零售商,间接损害中小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

(三)征管过程易侵犯我国个人和企业数据安全

从各国已经颁布的数字税政策可以看出,数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在线广告、用户数据销售、社交媒介等三大板块。其中,用户数据的纳税收入最难确定,因为对“用户参与的价值创造”尚未找到科学的评估方法,这就需要采集用户数据,根据其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程度进行征税。卢艺(2020)认为,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追踪用户IP地址、查看浏览记录、分析购买偏好数据等征税,极易导致我国用户数据被境外税务部门系统收集使用,个人隐私和企业数据被不法分子利用,国家领土安全受到威胁。另外,企业在确认纳税收入、向国内税务机关提供自身经营数据时也会产生较大的合规费用,增加额外成本。

(四)我国短期内不宜开征数字税

现出台的数字税政策因其单边色彩过于浓烈,对我国以及全球的数字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这就表明要想加速税改透明,必须将数字税置于全球统一框架下。王敏和彭玥(2020)认为,疫情过后,数字产业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积极研讨和完善数字税制,将有助于数字产业走向成熟。翟继光等(2021)认为,征收数字税是大势所趋,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也有利于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均衡发展。苟文倩(2020)认为,不管是出于深化国内税制改革,还是力推创造国际税收公平环境的目的,我国具有征收数字税的可行性。但这并不代表我国近期内会出台数字税政策,孙南翔(2019)认为原因有二:一是近期开征数字税与我国持续推进的减税降费政策导向相悖;二是我国企业正值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贸然开征数字税在一定程度上会打乱产业数字化进程。侯立新和白庆辉(2020)认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数字税征收国之所以急于开征,是因为财政预算告急和本土数字产业的发展遭到外企的威胁,而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不存在担忧。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我国短期内不易开征数字税,但出于中长期发展考虑,为了填补我国数字经济税收规则的空白,应对他国以及国际间数字税征收后对我国数字产业造成的挑战,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有必要未雨绸缪,积极开展数字税研究规划,一方面为维护公平的国际税收秩序贡献智慧和力量,另一方面为健全国内现行税制夯实基础。

五、应对策略

(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重构,维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如今,世界各国开始积极探讨国际税收改革的方案,试图在这一领域拥有一席之地,为本国谋取福利。部分国家已经推行或准备开始征收数字税,一方面解决目前财政窘境和互联网市场失衡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数字税征收引起示范效应,抢占国际税收制定的话语权。而我国作为数字消费大国和数字提供大国,在数字税开征方面已经失去了先发优势。因此,应密切关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中数字税谈判结果,警惕欧美国家在OECD中做出损害我国的行为,并加强与数字税征收国的沟通与协调,避免他国对我国数字企业的恶性限制和打压,维护我国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同时,应肯定OECD和G2O为推进国际税改而付出的努力,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在“一带一路”建设、WTO等国际协调机制的相关讨论中发出数字生产和出口大国的声音,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改革中的影响力,进而最大化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二)加大跨国企业相关培训及帮扶力度,减轻数字企业海外拓展压力

首先,我国政府应加强跨国企业数字税相关培训,及时向国内数字企业传达数字税最新动向,进行风险预防,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引导阿里巴巴、腾讯等有海外业务的中国企业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充分了解当地数字税政策法规条款,降低纳税风险。针对我国数字企业被强制纳税的情况,建议由政府出面沟通企业维护权益,为企业争取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数字产业的出口能力。另外,我国政府可以加大对该类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将跨境互联网企业在国外缴纳的数字税计入企业成本,抵免部分增值税或者扩大出口退税的范围,使所有出口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享有零税率和免税的税收优惠,进而合理减轻我国跨境互联网企业的税负,助其拓展国际市场,并对进口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征收增值税,以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企业利益。其次,我国数字企业应谨慎布局海外业务,尽可能地避开已出台数字税的国家。如果在数字税开征国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业务线,短期内无法退出,则加强对当地数字税政策的研究,选择优先发展减免数字税的业务。此外,我国数字企业还可以尝试和市场国的上、下游相关企业及消费者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提升我国数字企业的议价能力,进而抵御单边数字税带来的税负转嫁风险。

(三)健全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引导数字产业健康发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线上经济活动与线下一样,需要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应尽快填补数字产业领域的税收空白,打消数字产业投机的想法,引导数字企业把重心落在企业的持续发展上。黄健雄和崔军(2020)提出,可借鉴消费税经验,对发挥积极教育和引导作用的数字产品予以税收优惠,对带有负面效果的数字产品可适当增加税收,通过税收政策来优化数字产品的结构,引导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明确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税务机关有法可依。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征管建设,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纳税信息对称,简化办税流程。

(四)开展数字税的研究设计工作,为我国税制改革夯实基础

部分国家的数字税方案已经相继出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我国的数字税框架尚未搭建。因此,在数字税全球化之前,我国应积极开展数字税的研究设计工作。首先,应强化基础研究,我国可以在已有的数字税方案上展开研究,弄清楚数字税的逻辑、理论支撑与现实利弊,深入剖析数字税对国内外企业、传统行业、互联网行业以及全球数字经济分工和产业链的影响,为我国税制改革夯实基础;其次,在研究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国际税制改革的情况,推动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收规则有效衔接,始终秉持数字经济全球共同发展的国际税收理念,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制定更科学合理且能被国际认可的税收规则;最后,应着手研究数字税的最佳开征时间,并选择在数字经济发展成熟和急需治理的领域先行试点,从而培育出成熟的、可推广的数字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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