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铎印
前不久,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作为湖南首部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对红色资源的调查与认定、保护与管理、传承与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对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华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是革命先辈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留下的、不可复制的历史遗存、宝贵财富,具有重大的政治价值、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红色资源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见证了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革命史、艰苦卓绝的奋斗史和可歌可泣的英雄史。对于宝贵的精神财富,以法治护航方式让其内含的红色基因和血脉得以更好传承,是民心之所向,是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名录保护、调查认定、巡查监测等基本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给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划出“红线”,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每一处红色遗址、每一件红色文物,背后都有感人的故事,蕴藏着伟大的革命精神。挖掘红色资源,通过一个个历史事件、一座座革命遗迹、一部部文艺作品,让红色资源活起来,对于生动直观地回答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意义重大而深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政治高度重视保护红色资源,建立完善的保护管理制度机制,建立名录制度,摸清“红色家底”,加大保护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力度,把红色资源的保护真正落實到行动上。属地政府的责任及义务,不仅要体现对红色文化遗存的有效保护,还要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宣传,把保护、开发和利用革命遗址与发展红色旅游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存在弘扬优秀革命文化方面的应有作用。传承保护红色资源,要严格落实具体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让全社会敬畏红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