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小鹏
前不久,有个新闻比较重磅:监管部门对6家国有大行及其理财公司做出指导,大行理财产品9月1日后所配资产不得采用成本法估值(未上市股权除外)。
會对银行理财产品有不小的影响,今天简单地聊—下。
估计大部分人看不明白,不懂什么叫“不得采用成本法估值”。
我们举个例子。假设是恒大的债券,发行时100元买的,现在跌到40元了。如果按照“成本法估值”,奇迹发生了,还是100元;如果按照监管要求的“市值法估值”,那就妥妥的40元了。
相信你一眼就看出来了,这两者巨大的区别以及会导致的问题。
银行理财过去采用“成本法估值”有一定的历史原因,这么做有两个好处。
一是银行理财的收益率会非常稳定。毕竟债券价格正常情况下会有涨跌,如果“市值法估值”,你持有的银行理财,涨涨跌跌,体验就不大好了。
二是不小心犯了错,容易掩盖。比如买了恒大债,只要没到兑付期,跌成O了,还是按照100元体现在产品里,亏损就不会暴露,就有调整的余地。
而监管的整改,正是为了消除这个风险。因为,当理财产品规模不断增长时,这个风险不会暴露,被藏起来了。可一旦理财产品进入净赎回或规模下降,隐藏的风险就会成倍暴露。
前几年,监管就发文要求,在2021年底之前,完成银行理财净值化改造,但各家银行进度不一,尤其6大行。这也是本次监管针对性下文的原因。
那这个调整,对大家会有什么影响呢?
一方面,银行理财的收益率和客户体验会没有以前好了,相对货币基金的优势会渐渐缩小。
如小编2019年底曾提到过,不少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说是活期、短期,但资产组合中,实际有不少长久期或低评级的信用债。
这么玩,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这次要求组合久期全面缩短,现金管理类理财相对于货基的收益率优势,瞬间丧失。
另一方面,大家也要接受,银行理财的适度波动。
比如小编去年6月讲过的,短期看债券的下跌,会导致银行理财的微跌,但长期持有,最终收益并不差。不能一点波动,就吓得不敢买了,也没必要。
当然,从长期而言,我们也会看到少数的银行理财出现实质性亏损,但概率不会很大,规模也不会很大。尽量避免未在A股上市的银行以及市净率过低的银行就好了。
总之,小编作为前金融从业人员,最头大的其实就是监管下文,必然就是无尽的自查、无尽的填表、无尽的整改。
但正是因为这些无尽的自查、填表、整改,强化了监管、巩固了金融稳定,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学会了解金融监管,在监管范围内选择理财产品,是资金安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