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璐阳
【摘要】随着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腐败行为被公之于众,校园作为纯净之地,也没能逃脱腐败的侵袭。高校作为教育开展的核心地带,对学生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树立有着极大的影响,校领导从学者一步步沦为以权谋私、贪图钱财的违法分子,这不仅是自身道德的缺失,同时也进一步说明,腐败范围在扩大,腐败手段和方式日渐复杂化。文章通过分析山东科技大学反腐案例,分析审计失败的原因,并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得出启示。
【关键词】国家审计;高校腐败;治理腐败
【中图分类号】F239.44;F124
一、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作为腐败治理工作开展的“四大支柱”之一,是反腐机制中的重要部分,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国家审计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在极大程度上预防和揭示了腐败行为。审计具有的独立性,在治理腐败工作中形成了特殊优势,使得审计人员能够公正和严谨开展工作,挖掘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发现腐败线索,为反腐工作顺利开展打下基础。
国家审计建立目的之一就是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腐败行为会导致国家经济秩序被破坏,权利集中化,国家政策推行受到阻碍,国家发展不健康。我国主要出现的是经济腐败行为,这会减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同时形成一种不良的社会环境,让民众对国家的监管能力产生怀疑。国家审计作为监督体系中的一大子系统,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国家维持经济秩序,巩固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度,防止权利的集中,加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高校腐败的特点
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为自身的经济、服务等特殊利益而滥用自身职务的权力。高校作为教育重地,其腐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类型广泛
按性质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经济腐败、政治腐败和作风腐败。经济腐败是指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等,是高校中最为频发的腐败行为。政治腐败是指泄露机密、不执行命令、纪律观念淡漠等。作风腐败是指生活作风、工作作风等的腐败,其包括:挥霍公款、骄奢淫逸等。按行为人可分为:个人腐败和团体腐败。团体腐败的影响往往更为恶劣。
(二)手段隐秘
高校腐败人员普遍文化层次高,使得其在进行腐败行为时具有一定的隐藏性和欺骗性。个别人员甚至仔细研究法规,打擦边球。
(三)影响严重
高校是培养社会人才的重要教育基地,高校的腐败会影响学校的健康风气,甚至影响学生的思想观念,对未来学生的发展和社会的秩序有着严重的影响。
三、国家审计在山东科技大学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在2005年3月至2017年11月这12年间,山东科技大学原校长任某共受贿54次,涉案金额高达781万元,任某在这12年间担任过三个省市的正厅级官员,曾主持和参与我国多项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是一名有着诸多光环的专业学者。然而在职期间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升学就业、职务晋升和专业调换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报酬。从之前的小打小闹,到后面一次性收取100万元的胆大妄为,任某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7年11月10日,山东省纪委发布消息,任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最后法院经审理以受贿罪判處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80万元,其受贿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任某从2005年开始受贿到2017年经过12年的时间才落马,这充分反映了国家审计在反腐工作中存在力度不足的弊端,分析如下:
(一)审计独立性缺失使预防作用失效
审计的独立性是开展反腐工作的“灵魂”,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会导致国家审计在反腐工作中无法发挥预防作用。在山东科技大学腐败事件中充分说明了国家审计在此高校的反腐工作开展力度不足,预防作用失效。日常工作中我国的审计机构受其他权利部门的干预过多,如审计机构对财政部门进行监督,但审计机构的预算又受财政部门的批复。这表示被监督者和监督者之间的工作不够独立,一旦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很容易因为机构之间的联系或领导关系而被隐藏,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受到多重限制,束手束脚,致使其在反腐工作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实质的保障,易被轻视,无法有效威慑腐败分子,达到预防作用。
(二)腐败问责力度差
审计问责的力度较差,使得腐败行为屡审屡犯。在任某落马之前,临沂大学、齐鲁工业大学等高校9位官员的相继落马并没有让任某害怕从而停止腐败行为。这是由于在发现腐败问题后,仅对腐败严重者进行了惩处,对于其他腐败及协助腐败等相关人员没有进行深度追查,使得任某对其腐败行为失去耻辱感,协助其腐败的人员更是有恃无恐。且腐败人员以集体责任作为挡箭牌的现象突出,通过分散责任来降低自身的负罪感和处罚,削弱了国家审计和政府机构的公信力。此外,在审计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后,对于整改时间和效果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整改时出现敷衍式整改和口头整改等形式问题,建议无法得到落实。对于伪造整改情况、无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拒不改正的单位和个人,缺乏严肃处理。
(三)监督部门合作机制不规范
我国设有审计机关、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监督部门未形成整体合力。它们在工作目标和职能上都有相同性,但各个监督部门基本都处于单打独斗的过程。审计机关在审计被审计单位发现腐败线索后移交给纪检机关、公安机关等进一步处理,缺乏在审计过程中为纪检机关收集证据的意识。由于腐败监督合作机制的不规范,日常沟通协调机制的作用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和利用,对共享信息的内容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在传递过程中易出现的泄密等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无法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共享性和合规性。使得被审计单位能提前得到消息,审计失效,不能及时发现隐藏的腐败线索,让腐败分子心存侥幸,继续腐败行为,增加反腐的成本。同时合作机制的不规范导致反腐部门在反腐工作中监察的力量有限,实现不了叠加效果。当前急需完善监督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四)审计公告制度不完善
审计公告制度不完善将导致公告信息发布不及时,公众监督作用得不到发挥。目前我国的审计公告制度不完善存在公告范围不广泛、公告透明度受限、公告的传播途径单一等问题。公告范围的局限使得审计结果知晓度低,公众参与的人员少,监督作用得不到公众的助力,审计后续约束力低。公告的透明度受限会影响国家审计的公信力,削弱审计的地位。公告传播途径的单一导致审计的过程和结果传播不及时,这使得国家审计的作用大打折扣,不利于腐败治理。
(五)审计人员整体专业素质低
审计人员在反腐工作中所展现的专业高效能力不强,工作质量低。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决定着审计工作的质量。我国的审计人员一方面是思想仍旧停留在传统的审计理念层面上,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会计数据的收集整理上,缺乏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对腐败线索实质和审计事项规律的发现不足。同时对于在反腐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无法提出良好的整改方法和长期的治理建议。另一方面是审计人员信息技术能力有待培养。随着信息化的不断扩大,会计信息化在企业和行政部门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腐败手段也逐渐趋于科技化。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数据,审计人员不能进行快速的分析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对于人为消除审计证据的行为,缺乏防范意识。当前的腐败手段和方法逐渐复杂化,反腐败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这使得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变得更高。
四、案例启示
(一)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通过对审计体制的完善,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改善体制首先要健全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对审计的监督权、审计的职能和工作范围进行细化规定,确保审计的实质权利。制定对审计工作进行不合理干预和限制行为的处罚制度,使得审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国家审计工作在法律上有法可依,从而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其次还可以改变当前审计机关的预算批复制度。如设立国家审计的专项经费,使国家审计机构从财政部门中独立出来,防止审计机构在对财务部门进行监督时有所顾虑,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再次通过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力度来减缓地方政府对审计的干预,加强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在反腐工作中的地位。最后强化审计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处罚权利,如对审计所具有的处罚权进行明确规定,审计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不合作等行为进行惩处。
(二)强化问责力度,充分利用审计结果
有效的问责和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反腐的效果,遏制腐败的生长。第一对于审计发现的腐败问题,追查到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参与腐败和协助腐败的全部人员进行严厉追责罚款等惩处,这将增加审计的权威力,提高审计问责力度,对参与协助人员起到威慑作用。第二对审计整改进行问责。如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建议,安排专人对整改效果进行检查和管理,定时反馈整改进程,明确整改的时间限制和目标,对于屡查不改,屡查屡犯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等严肃处理。第三利用审计结果,对整改结果进行考核。将整改纳入单位绩效考核,对于整改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领导进行批评处罚,让被审计单位重视审计整改,认真采纳审计建议,促进审计问题的及时解决,提高反腐效率,打破反腐工作中屡审屡犯的恶循环,加强国家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威慑力。
(三)规范各监督机制合作制度
不同的监督部门之间有着不同的职能和分工,在反腐工作中有各自的优势,整体合力监督,规范协同制度,能够提高反腐力度。第一规范案件交接制度,对交接的信息内容进行详细的要求,完善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泄密等问题的相关法律,保证交接内容的合规性和保密性。审计人员在发现腐败线索时,可以充分发挥专业能力,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纪检、司法等部门,为协助机关提供相应的帮助。第二规范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监督小组,对反腐的日常信息进行合理共享,明确各自的监督责任,商讨审计计划和重点,提高审计进程,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灵活运用反腐败工作中的协同制度,在规范的协同制度和积极的监督合作下,能够使监督机制发挥叠加的高效作用的同时又互不干扰的完成自己的工作。第三强化各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协同意识,有配合的开展反腐工作,有效的节约监督成本,达到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
(四)完善公告制度,提高及时性和透明度
健全的审计公告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增加审计的约束力。首先是加大审计公告的范围和力度,规范公告程序。通过媒体等各种网络传播途径,对审计公告进行积极广泛的传播,让更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腐的进程和审计的处理结果。对公告的程序进行详细化的规定,保证公告程序的合法和合规性。对于发现的严重案件进行特别公告,对案件中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揭露与分析,增加案件审理过程的透明度,对案件结果的处理进行及时反馈。再次是建立公告反馈制度,提高公众的参与度。收集公众对发布的审计公告提出的疑问,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反馈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分析,给予公众及时的回复,以便后续的审计程序提供参考价值。最后是提高公众对国家审计目标和重点的了解,鼓励公众检举腐败行为,积极参与到反腐监督的工作中来。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能够增强审计工作的效率性,促进反腐工作整改的后续发展,培养民众的反腐意识,达到全民反腐和提升反腐效益的效果。
(五)增强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首先要让审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培养审计人员的正直感和责任感,在进行反腐工作时要时刻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拒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次要让审计人员熟知审计的工作方向、明确审计在反腐工作中的地位。提高审计的敏锐度和灵活性,能在工作时找准重点,快速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收集,做到严谨、负责地开展审计工作,时刻保持对反腐工作的使命感。最后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审计人员应及时吸收审计专业方面出现的新知识,提升审计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同时让审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反腐工作中的信息,对时常出现的腐败行为的领域进行重点审计,便于积累经验,总结规律,增强反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升,会使得审计工作的开展更为顺利,反腐优势更为显著,审计结果更为权威和有效。随着反腐工作的广泛和深入开展,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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