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生
(华东交通大学 铁路法治研究院,江西 南昌330013)
法治是一种良法之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法治又是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状态[1]。法治也是我国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法治的观念在我国已越来越深入人心。而且,我国铁路事业蓬勃发展,特别是近些年我国高铁的发展突飞猛进,铁路领域的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创新与发展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这些问题已经无法在铁路和法律制度(法制)的层面完全解释清楚和处理好,其中涉及铁路和法治的诸多关联问题。“铁路法治”的命题与问题应运而生。早在1998年,我国铁路部门已有人专门撰文探讨“铁路法治”问题,指出立法、守法和执法上存在的困难,并提出若干对策[2]。近些年,我国有关单位已举办铁路法治问题研讨会、推进铁路法治建设培训班,也已成立铁路法治研究院等专业研究机构。那么,何谓“铁路法治”?如何运用“铁路法治”理论和法治思维来保障铁路交通事业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更加健康地发展?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试图探讨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在铁路法治基础理论领域进行拓荒式的探索,在其基本范畴的基础上,尝试构建铁路法治的范畴体系和学科理论体系,使其理论朝着系统化、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也希望由此有助于更好地强化铁路安全和铁路事业的法治保障,更好地指导铁路法治实践,促进我国交通强国战略的实施和法治文明的发展。
通常认为“范畴”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另一种是指类型和范围。前一种含义近似于“概念”的含义,因为“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3]。那么,基本范畴就可以理解为基本概念。其中“基本”,有“根本的”“主要的”“大体上”之意[4]。据此,基本范畴也可以理解为主要的范畴、主要的概念。也有人认为,基本范畴包括本体论范畴、价值论范畴和实践论范畴[5]。应当讲,这一认识有其合理性和启发意义。本文拟立足于范畴的第一种含义进行讨论,因此,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就是指铁路法治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术语。它们也是指人的思维在对铁路法治本质概括的反映中处于主要地位的种类内容。它们对认识和实现铁路法治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
如何探寻和确定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其理由或依据是什么?如果把“铁路法治”看作一个不断发展成熟的植物生命有机体(一棵大树),那么它的生长通常有孕育、诞生和发展的过程,亦即,它通常有生根发芽发展的过程。因此,铁路法治的范畴通常会有根基性的一级范畴,由此衍生出铁路法治的二级范畴(主干性的二级范畴、关键性的范畴),然后继续发展出主要分支性的范畴(三级范畴)和次要分支性的范畴(四级范畴),开枝散叶。其中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仅限于根基性的一级范畴、根基性的二级范畴(价值论范畴)、主干性的二级范畴以及主要分支性的范畴(三级范畴)。具体内容和理由将在下文中展开论述。
这里的一级范畴,是铁路法治根基性的范畴,也是铁路法治基石性的范畴(又被称为基石范畴)。其中究竟有哪几个范畴?其理由为何?笔者认为,之所以称之为根基性的范畴,是因为它们处于根基部位,并且属于必需的、不可或缺的范畴。因此,不难发现,离开“铁路”“法律”与“法治”中的任何一个,“铁路法治”都无法谈起。由此可知,其根基性的一级范畴包括三个:铁路、法律与法治。
1.铁路
铁路是指有钢轨的供火车行驶的道路,也叫铁道[6]。它是否包括地铁呢?根据词典的解释,地铁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地下铁道的简称(即修建在地下隧道中的铁道),二是指地铁列车[7]。因此,铁路有地上铁道和地下铁道之分。广义的铁路包括地上铁道和地下铁道,而狭义的铁路不包括地下铁道,只指地上铁道。本文所称“铁路法治”中的“铁路”,是从广义而言的。
2.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而且,也可以认为,法律是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依据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8]。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等。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本文采取广义的立场。
3.法治
如前所述,法治是良法之治,它既是一种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强调法律至上的社会秩序状态。也许有人会认为,“法律”与“法治”不能同时作为一级范畴。因为从其起源来看,先有法律,后有法治。法治是良法的统治,良法获得普遍的遵从,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所以,“法治”是“法律”之下的产物,由“法律”派生而来。但是,笔者认为,不宜仅限于从历史视角分析问题,也应注意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和法治的关系已经相互联动,讨论其当前的先后关系,有些类似探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了。因为法律已经属于法治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法治系统中,脱离法治谈法律,也是片面的。
正如有学者在阐述法治、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三者关系时认为,法治决定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而法律手段的运用反映和体现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互动关系。执政者主动自觉以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治国理政,会促进相应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实践。反之,其法治实践又会相应地成为执政者更为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的推动力和促进力[10]。
还要指出的是,或许有人会认为,这里一级范畴是铁路、法律和治理。其中“法治”的“法”是指法律,而“治”是指治理。应当说,从拆字解读的角度看,如此观点貌似合理。但问题是,“治理”并非属于铁路法治不可缺少的根基性范畴。“治理”只是“法治”重要的但并非必需的概念组成部分,前者(“治理”)可以被后者(“法治”)所吸收。前者类似于“根须”中的“须”,而后者类似于“根”。因此,两者对比之下,此处更宜确定“法治”范畴的基础地位。
铁路法治的二级范畴,是由一级范畴(根基性的一级范畴、基石性的范畴)发展而来的主干性的二级范畴(铁路法与铁路法治),以及根基性的二级范畴(二级根基价值论范畴)。为何有二级根基价值论范畴?这是相对一级根基范畴而言的。如果离开深层的价值追求,那么其表层的行动和范畴仍然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1.铁路法
这一范畴是由“铁路”和“法律”共同衍生而来。它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铁路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而广义的铁路法,不仅包括狭义的铁路法,还包括其他相关的铁路法规规章,如《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本文所称“铁路法治”中的“铁路法”,也是从广义而言的。
2.铁路法治
这一范畴是由“铁路”和“法治”结合而生。也许有人会质疑这一范畴,认为“铁路法”与“铁路法治”不能同时作为二级范畴。其理由类似于质疑“法律”与“法治”不能同时作为一级范畴那样。因此,需要注意到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它们是互动关系。另外,“铁路法治”本身能否成为它自己的二级范畴呢?这似乎是不可能的。但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此处作为二级范畴使用的“铁路法治”是狭义上的概念,它不等同于作为范畴体系的广义上的“铁路法治”。如果把广义上的“铁路法治”看作一棵大树,那么作为二级范畴的狭义上的“铁路法治”,就如同其树干中的树皮、韧皮部、形成层和边材等部分的有机组合,而与其并行的“铁路法”则是树心、心材、髓心等。因此,狭义上的“铁路法治”能够与“铁路法”同时作为主干性的二级范畴而存在。
3.二级根基价值论范畴:公正与秩序、自由与安全、平等与效率
我国有学者认为,法的价值目标是非常丰富的,包括秩序、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权利、理性、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它们都是法的价值的方向、终点和归宿[11]。德国学者H.科殷认为,法的目的是安全与和平、正义、平等与自由[12]。英国一些学者认为,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大致有三大基本价值: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13]。可见,价值是多元的,人们认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在认识我国法律目的价值时,应遵循我国宪法中蕴涵的法律价值: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法治、安全和秩序等。这些价值目标其实并非全部处于同一层面。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与我国的人权白皮书中的“人权”相一致,是广义上的概念。因此,它应当包括自由、平等、民主和安全等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获得足够的尊重和保护才能算得上是公正的,与这种公正结合的法秩序才是良好的法治[14]。如此理解,其依据正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15]。而且,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法律价值内容包括秩序和正义两大基本价值,而正义价值包含安全、自由、平等和效率等四大主要价值[16]。因此,其中的自由、可以包括有要求平等权利的自由、有要求效率的自由等。
铁路法治的三级范畴,是由主干性的二级范畴发展而来,因此可称之为主要分支性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和依据又会涉及哪些呢?考虑到源流关系和因果关系,其依据必须在二级范畴的相关因素中寻找。因而,可先分别从二级范畴“铁路法”与“铁路法治”中厘清其基本关系和基本类型,大概圈定其关联因素和范围,再从其中探讨和确定具体的范畴内容。从“铁路法”来看,这一范畴指一部法律(法体系),其中主要规制的是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关权力涉及法律制定(立法)和法律实施(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其中守法只是义务,不是权利,更非权力。另外,鉴于铁路法律责任和铁路法律关系,都是铁路法不可或缺的基本范畴,因此可分别将其归入更为相关且合适的类别之中。据此,在权力与责任的范畴中,包含铁路立法权、铁路执法权、铁路司法权、铁路法律监督权、铁路法律责任等;在权利与义务的范畴中,有安全权、自由权、公民监督权、铁路守法义务和铁路法律关系等。
接下来,考察铁路法治的原则、类型和法治运行关系。从法治的基本类型(民事法治、行政法治和刑事法治)来看,结合“铁路”元素铁路法治类型包括: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和铁路刑事法治等。另外,从法治动态运行环节的角度来思考,结合“铁路”领域,就会相应地产生铁路立法、铁路守法、铁路执法、铁路司法和铁路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相关问题。有人可能会认为,铁路立法和铁路立法权、铁路执法和铁路执法权等范畴存在重复问题。但问题是,我们不仅要看到其中的关联,更要注意其中的不同之处。它们虽然密切相关但却无法彼此替代。它们处于同一层级的不同的侧面。据此,以下分四组类型简略展开讨论。
1.权力与责任的范畴
(1)铁路立法权。一般认为,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一方面,立法机关自己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授权有关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17]。因此,铁路立法权,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铁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享有铁路立法权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具有法定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地方政府等。
(2)铁路执法权。这里的执法权,特指行政执法权。因此铁路执法权是指有关铁路的行政执法权,其中包括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权、铁路口岸海关行政执法权、铁路公安行政执法权等。这是根据执法权力主体的不同而划分的。
(3)铁路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而享有的权力。狭义的司法权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最狭义的司法权仅指审判权。而广义的司法权,不仅包括检察权和审判权,而且包括刑事侦查权、刑事执行权等。据此,铁路司法权也有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之分。其中,最狭义的铁路司法权仅指铁路法院的审判权,而广义的铁路司法权,包括铁路公检法的司法权。
(4)铁路法律监督权。通常认为,法律监督体系是由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力量的法律监督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等[18]。还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包括监察委员会的法律监督等。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全部权能在性质上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权[19]。后来检察改革,成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反贪渎犯罪的侦查权转由监察委员会接管。这些都涉及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问题。而其中社会力量的法律监督,即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20]。学界通常把执政党的机关的法律监督归入社会组织的监督,这是值得商榷的,是不准确的,因为这有可能会弱化党的机关的监督地位或者低估其监督权力的作用。执政党的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属于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而社会力量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权利制约权力。这里只从权力角度来考察法律监督权,对其运用权利制约和监督的部分,拟在后文关于公民监督权中述及。据此,这里的铁路法律监督权,是特指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约与监督有关铁路执法权、铁路司法权的权力。值得指出的是,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与执法权、司法权有着密切的关联,甚至有所交叉,但是必须注意,执法权与司法权形成的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并不能替代全部的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5)铁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同违法犯罪行为紧密相连,只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单位),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21]。因此,铁路法律责任是指在铁路领域具有特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或者失职,以及其他具有铁路守法义务的主体违反守法义务或违法犯罪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权利与义务的范畴
铁路法中的法定权利主要涉及安全权、自由权、公民监督权。铁路法中的法定义务,主要是各种与铁路相关的守法义务,可将其统称为铁路守法义务。
(1)安全权。它是人权引申的权利,即公民享有人身、财产和精神不受侵犯、威胁、胁迫、欺诈、勒索的权利。安全权具体包括乘客及其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权、健康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等。侵犯安全权的行为有:破坏铁路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在火车站或列车上出售过期的、变质的、含有有害物质的食品,出售伪劣产品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公共安全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可能致使乘客及其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到损害。
(2)自由权。它是法律规定认可并保障公民依照自己意愿进行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其中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研究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婚姻自由等。自由是相对纪律和义务而言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铁路领域的乘车安检、人脸识别问题以及霸座问题涉及自由权的限制问题。
(3)公民监督权。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批评建议、举报和控告等方式针对铁路立法、铁路守法、铁路执法、铁路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而且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例如,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就有关于检举和报告的规定。
(4)铁路守法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的守法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正常社会中的任一理性公民都有宪法上的守法义务[22]。这里铁路守法义务是指与铁路有关的守法义务的统称,是“与铁路有关的权利”的对称。它也是宪法上的守法义务在铁路领域的具体化。
(5)铁路法律关系。这里的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23]。因此,铁路法律关系是指以铁路法为基本前提,在铁路领域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铁路领域的正常的法律关系,当其正常的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将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3.法治类型及其基本原则的范畴
因为法治有民事法治、行政法治和刑事法治之分,所以铁路法治可以相应地被划分为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和铁路刑事法治。而且,这些不同的法治类型都应遵循某些共同的基本原则,即铁路法治的基本原则。
(1)铁路民事法治。其中民事法治是法治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化,是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有学者指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完成,绝不代表着民事法治的进展就大功告成了,这部法典不但为自身未来的发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也为与民事法治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司法解释的发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24]。而且,这一编纂工作的完成,为民族复兴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25]。因此,铁路民事法治,是铁路法治在民事领域的具体化,也是与铁路有关的民事法治,是铁路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2)铁路行政法治。行政法治是法治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也是法治的基本组成部分。行政法治的要求:①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设定;②行政权力的运用必须合法;③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约束之下,正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而且这种法治秩序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其中对行政机关职权法定、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四方面的要求,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26]。因此,铁路行政法治,就是与铁路有关的行政法治,也是铁路法治在行政领域的具体化,是铁路法治的基本组成部分。
(3)铁路刑事法治。与前述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相对应,铁路法治中存在铁路刑事法治。它既是铁路法治在刑事领域的具体化,也是刑事法治在铁路领域的具体体现与运用,又是铁路法治的后盾与保障。
(4)铁路法治的基本原则。这里的基本原则是指为了完成任务、实现目的而需要遵循的基本法则和标准。因此,铁路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为了实现铁路法治的目的,在铁路法治系统中需要遵循的基本法则和标准。它大致包括依法治路原则和铁路权益保护原则等。
4.法治运行的范畴
在法治大系统中的法的运行,就是一种法治运行。它涉及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
(1)铁路立法。通常认为,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活动[27]。因此,铁路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铁路法律规范的活动。
(2)铁路守法。其中守法,亦即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的要求转化为自己的行为,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它包括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和遵守禁令等[28]。它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因此,铁路守法,是指与铁路相关的守法行为,其中包括积极的铁路守法和消极的铁路守法。
(3)铁路执法。其中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即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29]。因此,铁路执法是指铁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实体法规定,对有关铁路的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
(4)铁路司法。其中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30]。因此,铁路司法,通常是指铁路检察院和铁路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而最狭义的铁路司法,仅指铁路法院的司法活动。
(5)铁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涉及谁对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亦即涉及法律监督主体、法律监督对象和法律监督内容。法律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法律监督对象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法律监督内容,是指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31]。这里涉及权力的制约监督和权利的制约监督两个方面。铁路法律监督也涉及这两方面。若只涉及其中一个方面,则是狭义的铁路法律监督。
综上所述,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包括三级四组30个基本范畴,它们彼此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前述三级范畴仍然可以继续发展演化更多的范畴,它们可以形成枝繁叶茂的理论体系(范畴体系乃至学科体系)。
在理论上对有关事物的抽象和归纳,形成理论上的范畴及其体系,属于理论体系。而实际上的范畴对应的事物本身的工作体系,是理论体系中的研究对象。范畴体系可以分为基本范畴的体系和全部范畴的体系。
1.基本范畴的体系
如前所述,铁路法治包括三级四组30个基本范畴,它们形成有机统一的基本范畴体系。
一级范畴:铁路、法律与法治;二级范畴:铁路法、铁路法治以及二级根基价值论范畴(即公正与秩序、自由与安全、平等与效率);三级范畴A组有5个(即铁路立法权、铁路执法权、铁路司法权、铁路法律监督权、铁路法律责任),三级范畴B组也有5个(即安全权、自由权、公民监督权、铁路守法义务、铁路法律关系),三级范畴C组有4个(即铁路法治的基本原则、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铁路刑事法治),三级范畴D组也有5个(即铁路立法、铁路守法、铁路执法、铁路司法和铁路法律监督)。其具体图示如下:
图1 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体系
这一体系应当是相对稳定的,其中基本范畴都有一定的概括性,但其内涵和外延也是可以发展变化的。这是由人的思维的有限性、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事物的联系和发展的特点、对立统一规律等诸多因素综合决定的。
2.全部范畴的体系
在上述基本范畴体系的基础上,三级范畴可以继续发展出四级、五级及以上的N级范畴。
其中四级范畴,就有许多。例如,由铁路立法派生出铁路民事立法、铁路行政立法和铁路刑事立法;由铁路守法派生出铁路民事守法、铁路行政守法和铁路刑事守法;从铁路执法派生出铁路行政执法、铁路民事执行和铁路刑事执行;由铁路司法派生出铁路民事司法、铁路行政诉讼和铁路刑事司法;从铁路法律监督派生出铁路民事法律监督、铁路行政法律监督、铁路刑事法律监督。
而且,不难发现,既可把铁路民事法治分为铁路民事立法、铁路民事守法、铁路民事司法、铁路民事执行、铁路民事法律监督,又可分为铁路建设(领域的)民事法治和铁路运输(领域的)民事法治;既可把铁路行政法治分为铁路行政立法、铁路行政守法、铁路行政执法、铁路行政诉讼、铁路行政法律监督,又可分为铁路建设(领域的)行政法治、铁路运输(领域的)行政法治和铁路监管(领域的)行政法治;既可把铁路刑事法治分为铁路刑事立法、铁路刑事守法、铁路刑事司法、铁路刑事执行、铁路刑事法律监督,又可分为铁路建设(领域的)刑事法治、铁路运输(领域的)刑事法治和铁路监管(领域的)刑事法治。这些都是由三级范畴分化而生的相互关联的四级范畴。
至于五级范畴,又可以从上述四级范畴推演出来。例如,从铁路建设(简称铁建)刑事法治派生出铁建刑事立法、铁建刑事守法、铁建刑事司法、铁建刑事执行、铁建刑事法律监督。又如,从铁路运输(简称铁运)刑事法治派生出铁运刑事立法、铁运刑事守法、铁运刑事司法、铁运刑事执行、铁运刑事法律监督。再如,从铁路监管(简称铁监)刑事法治派生出铁监刑事立法、铁监刑事守法、铁监刑事司法、铁监刑事执行、铁监刑事法律监督。此外,还可以发展出中欧班列运输刑事立法、中欧班列运输刑事守法、中欧班列运输刑事司法、中欧班列运输刑事执行,以及高铁公共安全法治保障方面(刑事立法保障、刑事执法保障、刑事司法保障等)的其他范畴。
由此,我们可以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与时俱进的相对科学合理的铁路法治理论体系。
学科体系是指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它既可以是该学科的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也可以是该学科的全部范畴的理论体系。但是,学科体系不等同于其研究对象本身的工作体系。这里,铁路法治(系统)是相关范畴的工作系统,是铁路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基本范畴体系是概念体系,因此是一种理论体系。我们探讨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显然会有利于构建铁路法治的学科理论体系。
我国构建铁路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具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
1.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是大力促进铁路法治研究体系化、专业化发展的需要
自有铁路以来至今,鲜有全面系统的有关铁路法治的综合性的科研成果,常见的是分散的、局部的、某一领域的铁路法治研究,其中主要集中在铁路法的研究和铁路公安方面的研究。这是因为我国铁路法治研究起步较晚,总体研究力量还相对薄弱,研究水平总体上还处于欠发达的程度和阶段。而铁路法治学不同于铁路法学。铁路法治学的研究对象是一切与铁路法治相关的内容,它包括铁路法和铁路法治的理论和实践等内容。因此,铁路法学只是铁路法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对铁路法的研究,不应停留于铁路法学的层面,而是应当向成熟和发达的方向努力,不断推进铁路法治理论的体系化研究和专业化发展,由此为培养更多更高素质的与时俱进的现代化铁路法治人才作出应有的贡献。
2.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强化铁路法治研究,是适应我国铁路交通快速发展的需要
我国铁路运营总里程已超过14万公里,居世界第二,其中高铁运营里程3.6万公里,居世界第一[32]。国铁集团在2020年出台的《新时代交通强国铁路先行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我国铁路2035年、2050年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到2035年,将率先建成服务安全优质、保障坚强有力、实力国际领先的现代化铁路强国;到2050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现代化铁路强国,全面服务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随着我国铁路里程显著增多,列车速度和智能化的继续进步,安全保障任务将会遇到更加严峻的挑战。不断强化铁路法治保障的研究,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主动积极提升法治理论指导法治实践的水平,努力跟上铁路交通快速发展的步伐,是我国铁路法治研究者的重要理论使命。
3.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是促进我国铁路法治研究走向世界甚至引领世界的需要
中国法学研究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在世界范围内,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学研究成果在世界法学界尚未获得广泛的话语权,影响力比较有限。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努力促使高铁走出去,在这种背景下,倡导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既是顺应高铁走出去的发展需要,也是为更好地指导实践而提供系统化的强有力的法治理论参考,又是加强铁路法治理论交流合作和扩大我国铁路法治理论研究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另外,我国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具有可行性。其理由主要如下:
其一,具备较好的铁路法治研究的物质基础。中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铁路网和运输体系。铁路交通四通八达,“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将在2030年完成,目前网络主骨架已搭建七成[33]。据2020年8月13日央视新闻报道,中国铁路运营总里程居世界第二,其中高铁运营里程居世界第一。在运输经营上,中国铁路一些主要运输经济指标持续保持世界领先,其中,旅客周转量、货运量、货物周转量、换算周转量、运输密度等指数多年稳居世界第一。
其二,具备丰富的铁路法治实践的研究素材。全国检察机关办事服务综合门户“12309中国检察网”以及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提供了大量的有关铁路法治实践的法律文书资料。这为构建铁路法治学学科体系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材料基础和翔实有力的研究保障。
其三,铁路法治的研究队伍日益壮大,铁路法治研究成果逐渐丰硕。铁路法方向研究生数量逐渐增多,铁路法治研究机构数量也在增加。铁路法治研究成果数量愈来愈多,其中一些研究成果也越来越趋于系统化和国际化。
其四,具有良好的可资借鉴的模式和经验。一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发挥研究人才的作用,而研究人才通常汇聚于一定的学术研究社团,他们通过广泛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例如,中国刑法学科依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依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因此,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向中国法学会申报设立中国铁路法治学研究会,通过加强学术交流互动,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学科更好发展。
那么,如何具体构建铁路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这个问题值得不断探索和研讨,这里只做初步的讨论。要构建铁路法治理论体系乃至学科专业,就必须运用哲学的思维,深入分析铁路法治的哲理基础,明确铁路法治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内涵,探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范畴体系、知识框架和术语系统。其学科体系体例安排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设置总论和分论(或各论)两部分,其中分论中分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和铁路刑事法治三部分,关于涉外铁路法治的内容,分别归入其中。另一种是设置总论和分论(或各论)两部分,其中分论分为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铁路刑事法治、涉外铁路法治等几部分。但是,无论哪一种体例,都应当融实体范畴和程序范畴于一体。
笔者正在主编的相关著作,就是一种初步的尝试,其中分为上篇总论和下篇分论。在总论中,研讨其学科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地位、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国内外铁路法治的历史发展等基本问题;在分论中,分别对铁路民事法治、铁路行政法治、铁路刑事法治进行研讨。其中具体对铁路建设领域的民事法治、铁路运输领域的民事法治、铁路建设领域的行政法治、铁路运输领域的行政法治、铁路监管领域的行政法治、铁路建设领域的刑事法治、铁路运输领域的刑事法治、铁路监管领域的刑事法治等问题进行研究。
总之,我们探讨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可以逐步朝着构建铁路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方向努力。
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就是指铁路法治的基本概念与主要术语。是指人的思维在对铁路法治本质概括的反映中处于主要地位的种类内容。它们对认识和实现铁路法治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铁路法治包括三级四组30个基本范畴,它们形成有机统一的基本范畴体系。在此基础上,三级范畴可以继续发展出四级、五级及以上的N级范畴。其中铁路法治(系统)是相关范畴的工作系统,是铁路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铁路法治的基本范畴的理论体系,可以逐步朝着构建铁路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的方向发展。我国构建铁路法治学的学科理论体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必须运用哲学思维,探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范畴体系、知识框架和术语系统,从而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与时俱进的相对科学合理的铁路法治理论体系乃至学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