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活动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10-19 09:48
校园足球 2021年6期
关键词:运动队禁赛高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八大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精神,坚持校园足球“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严肃科学做好校园足球竞赛活动工作,确保校园足球事业风清气正。《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已经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代章)

2021年5月27日

附件: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活动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健康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比赛组织管理人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亚足联纪律准则》《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针对违反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校足办)各项规定的行为,特制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本规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罚。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校足办和地方各级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各级校足办)管理下的青少年校园足球有关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组织、自然人应服从本规定:

(一)全国校足办、地方各级校足办。

(二)由全国校足办认定的特色幼儿园、特色学校、试点县(区)、“满天星”训练营、改革试验区,以及具备足球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校。

(三)参与青少年校園足球赛事活动的单项协会和组织。

(四)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

(五)比赛活动组织管理人员(含比赛组委会成员、专家组、比赛监督、裁判长/员、各级赛事、活动组织方相关工作人员等)。

(六)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含领队、教练组、工作人员等)。

(七)代表队运动员。

(八)全国校足办授权或管理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尤其是和比赛、活动相关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处罚规定

第五条 以下处罚适用于第一章第四条内的组织、自然人。

(一)警告

警告是对违规对象的一种最轻处罚,处理结果在赛区通报。

(二)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处理结果在所属地方校足办通报。

(三)停赛

1.停赛是停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并禁止进入比赛场地或周边场区。被停赛的人员不得再次出现在相关竞赛名单及比赛场区内。

2.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根据违规情况酌情处罚,不得超过24场比赛或24个月。

3.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终止,该情形不是由被停赛球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

(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指取消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的资格,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取消代表单位(或个人)参加当前和/或未来全国、地方各级校足办所举办的相关赛事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取消比赛成绩是指一场比赛或整个赛事活动的结果不被得到承认。处理结果逐级向校足办通报。

(六)禁赛

禁赛是指在处罚决定开始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比赛或其他)。

(七)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相关注册资格是指取消个人、学校、单位在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活动中的注册的资格。

(八)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

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是取消违规者所在学校、县(区)、市由全国校足办评定的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校、试点县(区)、改革试验区的称号,“满天星”训练营建设、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如违规对象是运动员,取消其所属教练员由全国校足办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故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其所属教练员终身禁赛。并根据违规情况追回其三年内个人、学校、单位已获优评先的奖项。

第六条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违规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七条 违规对象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纪律处罚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组织结构

全国校足办设立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校足办纪律委员会)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决议。各层级校足办应设立相应的地方各级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校足办纪律委员会)负责各地的纪律监督和处罚;以上统称为纪律委员会。

全国校足办纪律委员会对地方各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上一级校足办对下一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纪律委员会在相应的各级校园足球赛事活动组委会设立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申诉。

第九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执行秘书1人,由各级校足办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相应各级校足办确定。

第十条 工作职能

在全国校足办主办的比赛、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全国校足办纪律委员会负责审核处理。地方各级校足办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各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并需逐级书面报上一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本级纪律委员会管理权限或其它情节严重情形的,应逐级书面报上一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请示。

第十一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員合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行为。

(二)以委员全体会议形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行为。

(三)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决定组织听证会。

(四)处理决定应有至少3人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紧急情况下,在委员表决数不能达到过半数时,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赛区、裁判员、竞赛组委会应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纪律委员会。

(二)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在经过必要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纪律约谈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整理材料汇总纪律委员会处理意见,在24~72小时内做出决定。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各有关方发出和公布,同时以书面形式由纪律委员会主任签章逐级报上一级校足办纪律委员会。

(三)对严重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全国校足办纪律委员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四)处理决定发出和公布后,如发现处理决定中有错误,全国校足办纪律委员会可在合理时间内予以更正,处理决定以正确事实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服从本规定的组织或个人提出投诉时,须向纪律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及并交纳有领队签字的投诉书及佐证材料真实性保证金。若投诉查证属实,则退还保证金;反之,则上交相应赛事活动组委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配合纪律委员会的调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佐证权利,并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被投诉人自动放弃佐证权利的,不影响纪律委员会根据其违规违纪的相关证据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第一节 处罚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运动员发生违规违纪的,其所在代表队的领队、主教练同时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处罚,所在学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的主观性(故意或过失)、促使其违规的原因、违规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及事后被处罚对象对违规的认识态度。

第十六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已有深刻认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七条 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在比赛停止状态下。

2.侵犯部位系头部、面部、裆部等易造成人身伤害部位。

3.年度赛事中受到过其他类别的违规违纪处罚。

4.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造成被侵犯对象无法上场比赛。

5.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二)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运动员、随队官员、比赛组织管理人在比赛场地外违规违纪。

2.情节恶劣,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3.违规违纪行为系报复行为。

4.重复违规违纪。

5.造成被侵害对象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

6.违规违纪行为引起运动员、参赛代表队管理人聚集、围堵比赛组织管理人。

7.违规违纪行为引起观众骚乱、影响比赛秩序。

8.对投诉人、证人、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的。

9.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比赛组织管理人、工作人员等的。

10.选拔性竞赛活动,组织、参与违规操作遴选过程的情况。

11.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12.参赛随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赛区工作人员等在事件中负主要责任的。

13.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仲裁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十八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所有正式青少年校园足球赛事活动,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第二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此条不适用于对弄虚作假、威胁、贪污腐败、使用兴奋剂、违背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不正当交易、关联交易等的处罚。

第二十条 处罚执行期间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二十一条 若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作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五章 罚则

第一节 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未履行承办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整改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的处罚:

(一)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未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

(二)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未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出现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观众围堵、攻击比赛组织管理人、参赛代表队管理人、代表队运动员等相似情节。

(三)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在组织选拔性竞赛过程中组织工作不规范,成绩记录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选拔工作正常进行的,出现徇私舞弊现象的。

第二节 比赛组织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比赛组织管理人员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给予警告,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二)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裁判员多次错判、漏判,根据违规对象人员性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的处罚。

(三)有不利于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代表队运动员、比赛组织管理人之间团结之举;裁判员执裁过程中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执行竞赛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的处罚。

(四)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根据纪律委员会评议确有意偏袒一方;裁判员执裁过程中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五)接受运动队贿赂;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利用比赛组织管理人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徇私舞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禁赛、取消注册资格、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三节 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關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比赛中,对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代表队运动员比赛组织管理人或观众作出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代表队管理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比赛组织管理人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饮酒、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的。根据参赛队管理人责任划分,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停赛、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如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应予以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酗酒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参赛代表队管理人员贿赂比赛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停赛、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四节 代表队运动员的违规违纪

第三十条 凡代表队运动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纪律委员会核实,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直至取消参加比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代表队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可给予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打架斗殴的违纪行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如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应予以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严禁吸烟、饮酒。如出现吸烟、饮酒的违纪行为,可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参赛代表队运动员贿赂比赛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停赛、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五节 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可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视情形,可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二)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一轮次参加的比赛,负场不作变更,胜场作负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三)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后序运动队(员)名次依次递升。

第三十六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纪律委员会查实后,可给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同时给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地方校足办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六节 使用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全国校足办、地方校足办主办的比赛。

视其情形,可给予涉事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给予涉事运动员所在学校、地方校足办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凡无故弃权的代表队,本赛事弃权前轮次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本赛事以后轮次及下一赛事的比赛资格。可给予涉事运动员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给予涉事运动员所在学校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判罚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可给予涉事运动员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追回或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及奖项的处罚。

第四十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参照罢赛的有关处罚。

第七节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比赛双方预谋胜负或消极比赛的,经赛区组委会多次提醒仍不改正的,经纪律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可给予队(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追回或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及奖项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或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评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歧视、宗教、性别等)蓄意攻击竞赛官员(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对方球队(员)、随队工作人员、赛区组委会以及全国校足办或地方各级校足办的,可给予队(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追回或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及奖项的处罚。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恐吓、威胁竞赛官员(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对方球队(员)、随队工作人员,将视其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队(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追回或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及奖项的处罚;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对方球队(员)、工作人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其自由活动,将视其情节及社会影响,给予队(员)通报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追回或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及奖项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赛区规定,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凡故意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除须照價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赛、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相关称号、追回奖项、暂停(或取消)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校足办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校足办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地方校足办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比赛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年限视违规违纪情况而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校足办。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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