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花生产登记农药现状及展望

2021-10-19 06:33孟现刚李美荣陈文英刘刚柳燕丽
浙江农业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观赏性生物农药限量

孟现刚, 李美荣, 陈文英, 刘刚*,柳燕丽

(1.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保站,山东 东平 271500; 2.宁阳县农业农村局,山东 宁阳 271400;3.济南市济阳区农业农村局,山东 济南 251400)

菊花起源于中国,为菊科多年生宿根植物,是我国的十大名花及世界四大切花之一,有着悠久的栽培历史和重要的文化意义[1]。菊花除了极高的观赏价值外,还具有很好的食用价值和药用价值。因此,菊花也是一种药食同源植物。依据用途可将菊花分为观赏性菊花和实用性菊花,实用性菊花依据应用方式又可划分为药用菊、食用菊和茶用菊三类[2]。如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的杭白菊,既属于传统的药用菊,也属于茶用菊和食用菊。

菊花生产中病虫草害等有害生物具有多发性、多样性特点[3-5]。由于菊花生产过程中相关标准缺失,导致种植无序及滥用化肥、农药现象时常发生,农药残留问题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中药疗效及饮品安全,不利于菊花产业可持续发展[6-7]。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都做出了严格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销售农药残留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食品),未经登记的农药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已经登记的农药不得超出登记作物范围/场所使用。同时,赋予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菊花生产用农药登记情况、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情况,并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1 我国菊花生产用农药登记情况

我国批准登记的菊花生产用农药分为两类,一类是观赏性菊花用药,一类是实用性菊花用药,主要区别是观赏性菊花用药不须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实用性菊花用药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用于苗前土壤处理等特殊情形除外)。截至2020年11月30日,我国批准登记的菊花生产用农药共有69个产品,涉及34种有效成分(其中1个棉隆产品同时在菊科和蔷薇科观赏花卉及杭白菊上登记),井冈霉素A为唯一生物农药,其他均为化学农药。从产品毒性来看,以低毒、微毒产品为主,少量为中等毒,无剧毒、高毒产品,总体符合农药低毒化趋势。从产品剂型来看,以悬浮剂(SC)、水分散粒剂(WG)、可湿性粉剂(WP)为主,少量为可溶粉剂(SP)、微乳剂(ME)、水剂(AS)、可溶液剂(SL)、微粒剂(FG),没有传统的乳油(EC)产品,总体符合环保要求[8]。

1.1 观赏性菊花生产用农药登记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我国批准登记的观赏性菊花生产用农药共有64个产品,涉及33种有效成分(表1)。其中,杀虫剂34个产品,涉及15种有效成分4种有害生物(防治对象);杀菌剂26个产品,涉及17种有效成分8种有害生物;植物生长调节剂4个产品,涉及1种有效成分,主要用途为促矮化、调节生长, 安全间隔期均无要求。

表1 我国批准登记用于观赏性菊花的农药

1.2 实用性菊花生产用农药登记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我国批准登记的实用性菊花生产用农药共有6个产品,涉及6种有效成分(表2)。其中,杀虫剂4个产品,涉及5种有效成分2种有害生物;杀菌剂2个产品,涉及2种有效成分2种有害生物。除1个产品可用于所有菊花品种外,其他5个产品的适用范围均仅限定于杭白菊。

表2 我国批准登记用于实用性菊花的农药

2 我国菊花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情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观赏性菊花不需要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实用性菊花需要制定。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3—2019《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9]把菊花划定为饮料类食品,只规定了2种农药在菊花中的4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表3 我国GB 2763—2019规定菊花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情况

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几种实用性菊花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了部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10],但均为推荐性,不具有强制力。溴氰菊酯在怀菊花和黄山贡菊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值相差近20倍。这些标准普遍标龄偏长,都在十几年以上,未及时修订。

表4 我国几种实用性菊花地理标志产品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情况

3 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菊花生产用药登记品种及产品数量严重缺乏。观赏性菊花尚未有保鲜类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产品登记。相对于观赏性菊花而言,目前实用性菊花登记的农药品种太少,绝大多数病虫害没有对应的药剂可选用。除杭白菊外,其他品种的实用性菊花基本上无药可用(除唯一登记防治菊花蚜虫的22%噻虫嗪·高效氯氟氰菊酯SC产品),用则违规甚至违法。水剂、微粒剂等个别产品的剂型名称已被代替。

实用性菊花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太少。即使噻虫嗪、高效氯氟氰菊酯、吡蚜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已经登记的农药,其在实用性菊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还未制定。一些地域性菊花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不具有强制力,即使检测出某些农药残留量较大,也只能依靠行业自律进行规范,相关政府部门无法实施强制性监督和处罚。

3.2 改进建议

加强菊花有害生物发生规律研究。我国菊花种植区域分散,品种繁多,栽培条件各异(有保护地、露地等),有害生物发生种类及危害规律差异较大。需要组织有关农技植保科研推广机构,分区域分品种深入开展菊花有害生物普查,摸清摸透主要病虫害发生规律,兼顾次要病虫害,以便有的放矢制定防治对策。

积极推广菊花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通过选育无病种苗或筛选抗病品种,改善栽培制度,灯光诱杀、黄板诱杀、性诱剂诱杀等生物防治技术与保护利用害虫天敌等农业防治、物理防治措施相结合,有效抑制或者减轻病虫害发生危害程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农药使用次数和剂量。

加大生物农药推广使用力度。绝大多数生物农药来源于天然产物,对人类、天敌、环境影响较小,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生物农药使用力度和范围。对于GB 2763—2019中规定的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44种生物农药,因为几乎不存在残留风险,建议在各类菊花特别是实用性菊花上优先推荐使用。

适时登记高效绿色低风险化学农药。对于一些生物农药无法完全控制的病虫草害,应适时登记一批新型高效低风险化学农药。特别是对目前已在观赏性菊花上登记的农药,因为已被证实其对靶标生物的有效性,在明确其在实用性菊花中的降解规律、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后,应该优先扩作至实用性菊花。根据GB/T 19378—2017《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应将目前登记的水剂、微粒剂产品剂型分别变更为可溶液剂、颗粒剂。

科学制定菊花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已经登记和目前广泛使用、但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应以最快速度补充制定其在实用性菊花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并制定统一的残留检测方法,便于实施有效监管。另外,由于各地消费习惯不同,对各类食用菊、茶用菊、药用菊的人均摄入量也不一致,在制定各类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标准科学、合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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