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体系中企业自治的逻辑框架和推进机制

2021-10-14 13:49:22吉富星
甘肃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市场监管市场主体主体

吉富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2488)

提要: 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政府、行业、企业、社会等多元共治监管格局,市场监管水平显著增强。市场监管有效性主要落脚在健康有序的市场和相关方的满意度,但根本上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与行为理性。然而,企业自治本身缺乏相应内生动力和有效监管“抓手”,这成为市场监管体系的主要痛点所在。企业自治的核心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但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条件下,行为容易发生异化或走偏。基于“Information(信息)-Incentives(激励)- Improvement(改进)(3I)”视角,构建了多主体、多机制并举的动态交互和激励相容体系。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应重视企业信用、技术赋能、多元共治等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声誉、自律等机制,激励或倒逼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诚信经营。一方面,各类主体应加强合作,不断完善信息生产、公开、应用机制,打破企业单边信息优势。另一方面,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并重,形成过罚相当和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引导企业履约践诺、自主改进行为。此外,加强多元主体科技赋能,探索“大系统支撑、大数据慧治、大监管共治”新格局和新型监管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国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大为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增添了活力和创造力。“放管服”改革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但随着市场准入便利度大幅提升,市场监管新问题也不断呈现、政府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大包大揽、单一的政府监管模式已不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特别是,新兴产业跨界经营、线上线下融合特点更加明显,一些隐蔽违法行为很难被及时发现,侵权查处难、违法成本低、赔付难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面对一亿多个情况迥异的市场主体以及海量的审批或监管事项,传统监管方式很难适应其发展需要。完全依靠政府监管部门几乎不可能高质量完成如此庞大、复杂的监管任务,亟需吸纳更多新的主体加入市场监管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和新发展需要,中国市场监管体系基本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监管水平显著增强。如果市场主体能形成较完善的自我约束或自治能力,那将有力地缓解市场监管压力。但是,多元主体合作需要有共同利益或价值支撑,现有共治格局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激励不相容等问题。总体看,多元共治格局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企业等非政府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能力的提升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虽然我国一直倡导企业自治,政府也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但部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来谋取私利的现象仍广泛存在,消费者维权难问题也长期存在。尤为突出的是,市场主体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盗版侵权、价格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仍处于高发态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着急、企业不急”“消费者无奈、经营者无惧”的局面。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多次要求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即便如此,依然有部分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铤而走险,甚至不择手段去触碰法律底线,继而加剧了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可见,我国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机制尚未全面且有效构建起来,企业自治本身缺乏相应内生动力和有效监管“抓手”,这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痛点所在。

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主要落脚在健康有序的市场和相关方的满意度,但根本上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与行为理性。“放管服”改革事关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深度调整,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给市场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和机遇。为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和国内外发展形势,在“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转变过程中,一方面要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结合新的监管形势推进企业自治走实走远。在当前“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应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行为异化或走偏问题,注重利用新的监管理念、手段来构建激励相容体系,激励或倒逼企业提升自治能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研究进展

近年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强调引入非政府主体参与市场监管,以形成多元共治的监管格局。客观看,非政府主体参与市场监管能够弥补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并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其中,发达国家监管体系建立在相对成熟的市场和社会基础上,监管只是市场机制的补充,中国则形成了行政吸纳市场、剩余监管权和非自主性社会共治的独特格局[1]。我国市场监管从过去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大包大揽的单一监管模式,逐步转型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等多元协同监管模式[2]。如上海在打造多元共治市场监管新形态过程中,在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构建信息共享的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应用科技支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3]。总体来看,我国多元主体参与监管的格局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非政府主体参与不足、监管跟不上等问题,需要将政府市场监管职能主动融入社会建设[4]。

在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监管的同时,对政府间协同监管的新要求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回溯市场监管机构改革的探索,可分为行业主管、独立监管和统筹监管三个阶段,反映了对市场监管的探索和创新[5]。从监管体制看,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嵌入复杂的“条块”结构之中,同时,地方政府成为了监管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这种分权化、碎片化的监管体系可能导致履行监管职能的激励不足[6]。甚至,发展型政府的行为逻辑会导致为了经济增长而扭曲监管目标,甚至把监管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手段[7]。从监管权配置看,在纵向监管、横向监管、权力手段以及新型管理权方面授权不明,政府市场监管权的配置内容不完整、不协调[8]。从政府监管信息看,政府间监管信用仍存在“信息孤岛”与“数据烟囱”并存的状态,数据联通和共享程度不高[9]。故而,深化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乃大势所趋,必须正视综合化与内卷化的矛盾,走出以往“有改革无变革”“有变化无发展”的窘境[10]。

随着新形势发展,市场监管也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尤其突出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新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创新政府市场监管模式和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从以往监管手段看,政府以发证、检查、处罚为主要手段的线性监管模式,可能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过度管控会扭曲正常竞争、抑制产业创新[1]。基于现实的冲击与压力,需要行政审批的调适、监管手段的创新,故而,政府积极推进事中事后监管[9],同时,强化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等精细化、激励性监管手段[11]。尤其是,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取得了很大进展[12]。

综上,现有文献主要聚集在多元监管、协同监管、新型监管等方面,研究较为全面且深入。但现有研究重心依然放在政府主导的监管方面,对新形势下企业自治逻辑和推进手段的研究较少。实际上,市场主体是最终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其行为直接影响市场监管最终的效果和群众满意度。因此,从企业自治视角研究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基于3I视角多主体、多机制分析框架

(一)企业自治是多元共治监管格局的基础支撑

企业自治能力提升是市场监管的关键支撑。食品、药品等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譬如,随着移动电子商务、微商等新型社交媒体、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其跨界性、跨地域性以及隐蔽性给监管执法带来了发现、调查、取证等环节上的一系列难题。各类海量交易违法行为和手段的不断翻新,传统的拉网式、运动式、人盯人的监管方式,已不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现代市场体系仍不够完善,存在市场主体活力不足、客体发育不成熟、准入和竞争机制不完善、运行秩序不够规范等诸多问题[13]。要想从根源上提升监管效率,关键在于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互联网经济“快速迭代”效应催生了大量新事物,尤其是“信息大量过剩”,市场信息失真、歪曲问题也很严重。客观讲,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依然严重,企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政府、消费者等主体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并且,企业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属性[14]。在缺乏企业守法意识而行业自律又不够发育的市场环境下,市场失灵和市场机制不健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必然加大监管难度[1]。可见,在信息不对称、利益不一致形势下,企业自治能力自动提升很难,经营行为容易发生异化或走偏。

为此,应着手构建激励相容机制来兼容公私利益、均衡各方权益,更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常,企业如能履行好质量管理、售后服务、安全生产等责任,既能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自身效益,又能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但在应对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公共问题时,市场往往无法靠其自身内在调节机制解决失灵问题,仍需要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故而,企业自治的核心是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强化外部监管机制,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问题。

(二)信息、激励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改善企业行为至关重要

通常各个主体的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充分则引起各主体对最优契约执行结果的偏离。市场信息严重不对称会加剧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继而导致市场失灵。企业各类违法违规事件频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同时,违法违规成本普遍偏低也加剧了这种机会主义倾向。故而,及时、完整、透明的信息披露是发挥市场纪律约束道德风险的基础,同时,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将会有助于遏制企业道德风险。简言之,信息、激励或负激励因素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行为改善影响很大。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影响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因素。企业作为监管事实信息的生产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但往往怠于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其违法的放任。因此,市场监管是否高效取决于信息优势者的信息优势地位能否被打破,信息差距能否被消除或缩小至一个合理的范围内[14]。这就要求加强信息的收集、生产,构建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对市场主体不诚信行为形成重要约束。从各类实证研究的主要结论看,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在信息不对称程度严重的食用农产品市场中,政府不合格信息公示对食品生产者有显著的激励作用[15]。在环境治理领域,环境信息公开也显著抑制了企业排污行为,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监管的交互作用对企业环境行为影响显著[16]。

政府、消费者等主体基于可得的信息,可采取相应的行政、民事等正、负激励措施,对企业绩效或行为产生影响。从政府主体看,一旦企业出现不法行为,政府在获得较为充分的监管事实信息的基础上,会对相关企业进行惩戒。违法严重的企业可能由此退出市场或破产,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进而使企业“负外部性内部化”,也遏制了企业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从消费者来看,在监管事实信息、监管信息可获得情况下,“用脚投票”的市场机制会深入作用于企业利益,使信用不好的市场主体丧失更多交易机会、甚至被市场淘汰[9]。反过来,在行政、市场等激励机制共同作用下,可以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遵法守信,不断提高市场信誉。被列入“红名单”的遵法守信者,将获得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各类激励措施可以更好地创设声誉机制,让诚信企业可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故而,要切实发挥信息公开、信用约束、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优胜劣汰,倒逼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

(三)一个分析框架:基于3I视角的多主体、动态化交互机制

市场监管面对信息不对称、监管成本过高、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核心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自治能力。单纯依赖政府监管是不现实的,政府进行充分的监督也是不可能的,而实行完全的激励则成本太高,多数情况下都是采用有限的激励和有限的监督相结合[17]。这就需要引入行业、社会等多元非政府主体,降低信息不对称,形成过罚相当、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进而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故而,企业自治功能的实现可以从“信息(Information)—激励(Incentives)—改进(Improvement)”(简称“3I”)视角入手,让各主体充分参与、“各归其位”、各显其能,发挥行政、法律、市场、经济等多种机制作用,从而影响企业的绩效,诱导和倒逼企业来提升诚信意识和自律行为(见图1)。多主体在信息和激励约束机制下,形成动态交互、博弈,可以更好地设定行为的规则 (约束条件)、改变相应主体的偏好(效用函数)、协调相应主体预期等,继而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行为改善[18]。

图1 基于3I视角的多主体、动态化交互机制

市场监管最基础的工作是要弥补政府监管信息、公众信息获得不充分问题,加强多主体信息收集、生产、披露和应用,尤其要发挥市场主体信息披露以及信息领域的技术赋能作用。在缺乏外力约束的原始状态下,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必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就需要通过各种机制打破这种均衡,发挥各主体的独特作用。首先,政府作为监管规范信息生产者、监管事实信息的收集者,要与企业、社会等主体合作,加强信息公开、交流,并将这种信息的交流经常化、制度化[14]。其次,政府应督促市场主体公开信息、创造社会监督的便利条件和环境,通过大数据、大系统、大平台进一步发掘、生产更有价值的信用或风险信息,加大监管信息的公开力度和应用范畴。再次,要加强市场主体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力度,譬如推行企业承诺、信息公示等机制,以更好地接受政府、消费者的监督。最后,社会公众作为监管信息收集者,也是企业产品的消费者,政府、企业等应创造便利条件来促进公众获取信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维权机制作用。在内外部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基础上,才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要通过多主体实施的正、负两方面的激励措施,借助行政、市场等多种机制来影响企业绩效和可持续性发展,进而诱导企业自主改进、加强自监管。一方面,惩罚机制虽然可以起到快速遏制违规行为效果,但并不意味着强调加大处罚就会更有效,而是要做到过罚相当。实际上,不合理的惩罚机制并非总是行之有效,在某些条件下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可能不存在稳定状态[19]。并且,管制或惩罚类的监管手段成本会很高,还可能限制企业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的积极性[20]。另一方面,在合理的负向激励基础上,要激励和扶持守信企业为主,鼓励企业守法经营。与刚性的惩戒手段不同,激励型监管并不一定对违规经营起到很强遏制作用,但通过一些有利于企业的监管措施,如补贴、贷款便利、产权保护等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21]。但是,如果企业对激励的正效应的感知或受益性不强,或者政府对企业激励过度,也可能导致激励性监管缺乏效率。因此,要注重恰当的正向激励和负向的惩戒机制并用,尤其用好激励性监管,为遵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又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进行强力约束[22]。在此过程中,要注重德法相济、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更多地发挥信用、声誉或市场等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的诚信与行为理性。

综上,企业自治的核心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打破信息优势地位、促进信息对称,形成过罚相当和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并注重发挥信用、声誉或市场等内生动力机制来引导企业自主改进行为。当然,企业自治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对话、合作、竞争,市场监管需要激发行业、社会等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关注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更好发挥市场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创新或优化服务方式和效率,在有效监管的同时,提升企业、公众等相关方满意度。

四、基于3I逻辑分析框架视角的企业自治推进机制和手段

当前形势下,一方面要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增强自身诚信意识、经济和法律责任。“中国式”市场监管不仅致力于纠正市场失灵,也试图创设和维护市场[1]。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信息的生产、公开和应用以及激励约束为抓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建立多元主体共治和行政、市场或声誉等多种机制共同发力的新格局。加强多元主体的技术赋能,推进科技与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新机制融合。

(一)基于企业、政府、社会多元合作角度,完善企业信息收集、生产及公开机制

1.基于企业角度

应着力完善企业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制度,大力鼓励承诺制、自我声明、自证合规等新型监管机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来规定企业信息强制义务,鼓励各类企业主动承诺、公开信息,打破企业传统的信息优势地位。在具体推进机制上,可采取企业公开承诺、标准自我公开声明、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等机制设计。其一,应全面推行企业公开承诺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信用监管与自我约束机制。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新型管理模式。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以及有严格技术性要求的事项仍采用传统行政审批,但仍应坚持以信用承诺审批为主的双轨制。其二,大力推动企业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模式。鼓励广大企业、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实际质量和标准水平与自我公开声明内容是否一致进行监督,同时,鼓励企业自证合规。其三,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此外,也要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通过政府搭台、行业协会倡议、企业通过公开信息,企业“晒”出责任、亮出承诺、履行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2.基于政府角度

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事实信息、监管规范信息这两方面的信息公开及应用力度,尤其要加大信用信息的生产、公开及应用。在具体推进机制上,可采取部门间情况互通与信息共享机制、消费投诉公示制度、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常态化主题宣传和品牌活动机制等。其一,政府应打破信息壁垒,推动各级政府、企业平台联通,大力发展信用监管的“新基建”,构建大系统、大平台、大数据、大信用,做好“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积极推进工商、税务、银行、社保、统计、海关、法院等“多报合一”或信息整合,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其二,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将包括市场主体情况、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调解成功率、投诉案件详情、查处和处罚信息、投诉热点问题、潜在消费风险等,通过线上线下公示平台公开,尤其是向社会公布重点投诉企业、典型案例等。其三,强化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在市场交易、企业经营、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社会信用信息。其四,建立常态化主题宣传和品牌活动机制,通过主场活动、论坛、展览会、研讨会、公开课、网络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主题宣传,深化尚德守法意识,凝聚德治法治共识。

3.基于社会角度

应充分发挥媒体、公众监督作用,弥补监管信息不足的同时,也更便捷获取信息。在具体机制推进上,可采取舆论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第三方评估、网格员和外部观察员义务监督等机制。其一,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推出一批市场监督的好节目、好栏目,褒扬先进典型,曝光典型、重大案件,震慑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市场监督的良好氛围。其二,推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其三,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积极发挥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其四,探索建立网格员和外部观察员义务监督机制,配合政府做好市场监管的联络、宣传、监督等工作,形成网格化的社会群防群治体系。

(二)构建多主体参与、多机制作用的激励相容体系,持续引导市场主体行为

1.基于负激励或惩戒角度

政府、社会等主体可通过法律规制、“以脚投票”的市场机制等,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实现优胜劣汰,使得企业不敢违法、不想违法。在具体推进机制上,可采取健全法规、履约践诺、鼓励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平台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公益诉讼、重点领域违法严惩、部门协作等制度。其一,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法律法规,适当提高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做到过罚相当。企业如违反承诺,综合考虑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采取批评教育、行政约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方式,如涉及违法犯罪的,则依法处理。其二,督促企业履约践诺,落实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企业“三包”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对问题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其三,推行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及时、妥善、高效处理消费矛盾。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进行维权,相关主体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不得推诿,同时,鼓励市场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其四,落实平台监管责任,构建“依法管网、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的监管构架,完善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用评价等基本制度,充分发挥平台自治功能。同时,分类厘清平台的商业模式、合理界定责任归宿,鼓励平台自证合规、落实监管责任。其五,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单体系,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诚信氛围,实现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在融资、经营、进出口、政府采购、政府供应土地等领域,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但也鼓励失信企业重塑信用。其六,建立重点领域违法严惩制度,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行为实施严格惩戒。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加快建立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让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其七,对非特定对象的公益侵权行为(如生态环境、城市运行安全等),引导社会组织、媒体、公众等提出公益诉讼,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其八,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部门间情况互通与信息共享机制、执法互助机制,促进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针对消费侵权热点问题和典型侵权行为,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媒体、司法等多元共治的消费维权和监督体系。

2.基于正向激励角度

要充分发挥信用、声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政府也提供相应的激励性监管举措和优惠政策,为守信市场主体的生产和创新提供强有力支持。在具体推进机制上,可采取守信激励、分级分类监管、重大决策参与、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自证合规等制度。其一,完善信用监管手段,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在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融资、出口、土地等领域给予守信主体优先权或政策倾斜。其二,在完善信用评级或风险分级分类的基础上确定监管频次,基于“差别性待遇”来完善“双随机”抽查手段,并对信用较高的企业压减、简化涉企现场检查事项或减轻行政处罚。其三,探索行业协会、守信企业参与市场监管重大决策的常态化机制,在政府规划、立法、公共政策、行业标准等重大事项方面,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建立多元主体对话、协商机制。其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领军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等。其五,针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鼓励企业自我承诺、自主规范、自证合规。探索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领域的审慎监管、柔性监管,采取建议、提醒、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依法督促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三)加强多元主体的技术赋能,推进科技与智慧监管、信用监管等新机制融合

互联网背景下,应运用去中心化、分布式、平等化等思维推动信息对称,有效发挥监管职能的同时减少对市场规律的破坏。市场监管不是一个部门的事情,当前应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元主体的技术赋能,把数据、信息、信用优势转化为多元共治优势。应依托互联网、大数据,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破解信息难题、推动监管方式创新,形成“大系统支撑、大数据慧治、大监管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一是发展监管“新基建”,构建大平台、大数据、大信用集成的“大系统”,为政府、企业、行业、社会等各类主体提供相对充分的信息,完善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模式。政府牵头抓好信息整合工作,健全部门间数据互通与共享,加大政企之间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力度。大力推广事前智能监管,将监管端口前移,推进“零见面审批”“智能秒批”“云上稽查”模式,打造永不打烊政务服务新模式。同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各部门事项的有效连接,保证各部门、各市场监管主体充分获取信息,支持平台企业利用基础数据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风险管理。此外,积极稳妥推动市场监管数据向社会开放,加强企业信息、信用状况的公示、共享,并与消费评价、反馈、投诉、维权等形成多方互动新机制,对企业“是谁、在哪、在干什么、信用怎么样”进行实时监测。例如,在电商领域加强交易、支付、物流、出行等数据职能比对,开展信息监测、在线证据保全、在线识别、源头追溯,实现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二是推动“大数据慧治”与“大平台共治”相结合,引导平台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主体参与并优化市场监管供给。依托大数据、大系统平台,将政府“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职能交给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通过培育、协调、规制多元主体的方式来增强多方市场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大向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的信用信息推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平台型企业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协调、规范、引导功能,深入推进社会共治。同时,加大非政府主体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拓宽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监管的渠道与方式,调动非政府主体参与监管或治理的积极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监管服务协议、招投标等形式,让非政府主体、非国有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监管活动,切实解决“放了接不住,接下了难优化”问题。此外,通过大数据治理,创造便利条件促进公众获取信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维权作用。尤其应注重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手段实现消费者行为正向引导,从消费、诉求端挤压违法不当的市场供给。结合用户不同场景整合各项算法能力,形成面向政府、消费者、行业等方面的风险预警服务。

五、结语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市场监管基本构建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新格局,监管水平显著增强。市场监管有效性主要落脚在健康有序的市场和相关方的满意度,根本上有赖于市场主体的诚信与行为理性。但是,企业自治本身缺乏相应内生动力和有效监管“抓手”,这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痛点所在。在互联网背景下,企业自治的核心是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但在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条件下,企业自治能力难以自动提升,行为容易发生异化或走偏。基于“Information(信息)-Incentives(激励)-lmprovement(改进)”视角,构建了多主体、多机制并举的动态交互和激励相容体系。尤其是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应重视企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激励约束效应,以及技术赋能、多元共治作用,更多运用市场、声誉、自律等机制,激励或者倒逼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和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背景下,市场监管既要兼顾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又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增强监管威慑力和整体效能。一是企业、政府、社会应加强合作,不断完善信息生产、公开、应用机制,打破单边信息优势、降低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尤其要发挥市场主体信息披露以及信息作用,鼓励推行承诺制、自我声明、信用信息披露、网格员和外部观察员义务监督等新型机制,形成内外部约束机制。二是从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并重角度,形成过罚相当和激励相容的制度体系,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诱导企业履约践诺、自主改进行为,继而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市场发展环境。尤其要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自证合规、部门协作等制度构建,正负性激励并举来改善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与行为理性。三是互联网背景下,要加强多元主体的科技赋能,更好地降低信息不对称,并与新型监管机制融合发展。要积极运用新技术探索创新“大系统支撑、大数据慧治、大监管共治”新格局,深入推进“智能秒批”“云上稽查”“区块链监管”等“放管服”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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