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对于不完全竞争中有关垄断竞争(monopolistic competition)的概念,没有更多的新说,仍然保留了前代经济学家张伯伦(E.H.Chamberlin)的原意:行业中有许多生产者,但是其中的某些生产者生产出了具有差异化的产品,由此使得自己成为垄断竞争企业。
其后,著有影响全球的《经济学原理》《宏观经济学》等经典教材的哈佛大学终身教授曼昆(N. Gregory Mankiw)告诉学生,关于垄断,是因为某个企业以低于大量生产者的成本生产产品,以及获取生产所需的关键资源。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如果做到以低于大量生产者的成本生产产品,以及获取生产所需的关键资源,就意味着可以追求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
这种具有“实利”的“经济人假设”在互联网垄断竞争企业中得到了事实诠释。
由伦敦国王学院的媒体、传播与权力研究中心主任马丁·摩尔(Martin Moore)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副教授达米安·坦比尼(Damian Tambini)在他们共同撰写的《巨头:失控的互联网企业》中提出:“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已经在数字世界积累了我们难以想象的权力,而现有的监管机构对此无能为力,甚至还未察觉。这种新的数字垄断的力量是前所未有的,对经济、社会、政治和个人生活都已产生重要影响,未来可能会愈演愈烈。”
这些互联网商业超级巨头所拥有“难以想象的權力”包括:数字霸权、数据滥用、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对独立新闻业的威胁、操纵思想和传播、假消息中心、拥有注意力经济权力等等。
细思极恐,互联网商业超级巨头拥有的“权力”完全超出了一个商业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变成了一种准国家力量。
如何管控这些超级巨头无边界的权力生长,不仅是全球的问题,也是我们同样面对的新问题。
从成长演变角度,互联网商业超级巨头首先是从科技创新或商业模式肇始,然后在做大做强过程中,将其战略完全转向“获取生产所需的关键资源”——其一、通过入股及并购手法获取直接关键社会及商业资源要素;其二、通过大量吸收关键科技资源、人才资源获取间接的社会、商业关键资源。
在管理学上,获取生产关键资源被叫做“护城河行为”。但是,实施护城河行为,本质上是为了和对手产生不均衡竞争,即不公平竞争。
由于长期熟稔于不公平竞争,且越来越获得效用的最大化后,互联网超级商业巨头就形成了平台力量,进而形成平台权力。遗憾的是,拥有这种权力的互联网超级商业巨头一方面不再将注意力放在创新,另一方面以垄断手段挤压后进新企业的生存空间。
当一家互联网商业超级巨头不仅具有长期且不可挑战的平台权力,同时还在公司中充斥了无数的精英员工为其提供权力智慧,这样的互联网商业超级巨头,必然会对社会产生广度影响,而如果有利于商业秩序和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也乐见其成,但是这样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本质上很难脱离“经济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