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经理园地 质量经理人要学法、用法、守法

2021-10-09 07:39倪红卫
上海质量 2021年8期
关键词:守法经理人学法

倪红卫 / 文

当前,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增加了新的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也不平衡。质量经理人分析经济形势宜全面客观,既看经济运行总体态势,又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坚定信心、正视困难、扎实办好自己的事。当前形势对质量经理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迫切需要质量经理人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守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做学法的先行者、用法的示范者、守法的捍卫者。

一、认清学法的重要性,做学法的先行者

法律意识是质量经理人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质量经理人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质量经理人的需要。

质量经理人进一步加强学法,是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是新时期质量经理人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法治保障,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质量经理人只有坚持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按照发展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好在质量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对于提高质量意识非常重要。懂法知法方可守法。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告知正确的做法、责任的界定,反之则是错误的。国家的要求是对产品的最低要求,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同时也是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时追责判刑的依据。对于承担质量责任的质量经理人来说,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尤其重要,要梳理出与本企业业务和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梳理出国家级、部委级、地方级的法规要求。特别是在有关质量方面的重大文件发布之后,要及时组织学习讨论,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认清法律对质量的作用,做用法的示范者

质量经理人要牢固树立质量法治理念,认清法律对质量的作用,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质量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法律对质量的作用:

首先是明示作用。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

第二,隐含的预防作用。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根据法律规定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

第三,强制性的校正作用。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正常的法律轨道。

第四,根本性的作用。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

广义上的法律包括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人人皆受制于法律。好的质量靠法律保护,差的质量由法律制裁。

与质量有关的法律示例如下:

1.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八二宪法未直接出现质量字眼,但与质量息息相关,如“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2.法律: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与质量直接相关的有《产品质量法》,还有《计量法》《标准化法》《合同法》等,此外习近平签发的国家主席4号令《特种设备安全法》、6号令《商标法》、7号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与质量有关。

3.法律解释:性质为规章,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如《计量法条文解释》。

4.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其地位仅次于法律。法规多称为条例,如《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认证认可条例》。

5.地方性法规: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大部分称作条例,有的称为实施细则、决议、决定等,如《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标准化条例》。

6.规章: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还有一些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质量经理人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机制,健全质量投诉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质量投诉信息平台,畅通质量投诉和消费维权渠道,更好地维护顾客和消费者权益。

三、认清《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做守法的捍卫者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2009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20年7月3日下发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改动力度较大。

生产者质量安全义务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生产者质量保证义务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符合在产品标识上明示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质量状况,但对产品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当事人关于产品质量的其他约定。

生产者进货验收义务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验收制度,设置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如实记录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时间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企业要强化质量主体作用,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质量经理人学法、用法、守法工作是加强质量经理人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质量经理人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推进质量经理人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学法是基础,用法是义务,守法是职责,要做学法的先行者、用法的示范者、守法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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