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公布。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7号国务院令,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妆安全,规范和促进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办法》。
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要的配套管理法规之一,《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共7章66条,针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管理施行了一系列规定,从生产许可程序、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管制度四个方面进行细化创新。
一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生产许可程序。明确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强化告知承诺后的监管措施,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明确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分类原则,突出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应当具备的特殊生产条件。细化完善不同情形的生产许可变更事项审核审批程序,对因生产许可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经核查符合要求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重新计算,为企业减负增效。
二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生产管理要求。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并细化留样管理、自查要求以及整改、停产、报告等义务。细化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从业资格及具体职责。明确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的条件和义务。同时,从化妆品命名、儿童化妆品特别标注、标签瑕疵认定等方面细化标签管理要求;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对化妆品虚假宣传、违法宣称等的要求。
三是细化明确化妆品经营管理要求。完善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运输相关记录制度等规定。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应履行的义务。结合监管实际细化电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的审查、报告、检查、违法行为制止等责任,强调平台对涉及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报告义务。
四是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责任。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内容,明确国家药监局制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要点和判定原则;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管理要求,并细化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抽样检验的工作要求。同时,规定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履行自查和召回义务。明确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等。
《办法》有不少亮点需要关注。比如,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的经验;细化了重点产品的标签管理,如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儿童化妆品作为重点产品,应当在标签上特殊标注;对美容美发机构使用的化妆品、化妆品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管,强化监管措施;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活动主页面须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要求平台方切实负起责任,对入驻的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求平台方应当设置化妆品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员,进行日常检查;针对儿童化妆品违法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屡次再犯等状况予以重罚。
整体来看,《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条例》涉及的新概念、新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范,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将加快行业洗牌,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合自央广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