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是维护人事档案的权威性、真实性,从严管理干部,保护人事档案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管理活动。[1]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组织部在全国分级分批集中开展了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干部人事档案在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考察、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一、审核依据和主要内容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2],审核重点内容是“三龄两历”尤其对有关材料是否有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 [1]
(一)出生日期
应以人事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审核最新干部任免表填写的出生日期是否与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一致。排除涉嫌造假,最终认定情况和结果。
出生日期认定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涉及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需使用认定结果。
出生日期问题的处理意见:
组织认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是以本人档案或户籍档案的最早记载为依据,而不是以身份证为依据。组织认定的时间若与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没有依据的组织认定无效。
(二)参加工作时间
以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重点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是否一致。
在审核中确认参加工作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制作是否规范。 判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是否一致。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要注意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有无组织批复;凡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而没有组织批复的,不予承认。
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处理: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不一致,以档案中参加工作时形成材料记载的时间为依据。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工资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时间。
(三) 入党时间
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没有入党志愿书的,要补填并重新归档 。
审核认定过程中,查看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党员登记表等材料是否齐全。审核人事档案中记载的入党时间,需对比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和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的入党时间是否一致。入党时间一般为被党员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若上级党委审批时明确具体入党时间的,则以该时间为准)。
应注意分析各时间信息的逻辑关系,查看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是否真实,排除涉嫌造假。
入党时间的问题处理:
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入党志愿书的入党时间不一致的,须以入党志愿书记载的时间为准。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入党志愿书中记载的入党时间,没有入党志愿书的,要补填并重新归档,同时须有组织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学历学位
学历学位以反映学历、学位的材料为依据,均归档在干部档案第四类。
重点审核最高学历学位材料是否齐全,该学历学位国家是否认可。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材料不齐全时须补齐学历学位材料。档案中最高学历学位国家不认可,则以档案中可以认定的下一級学历为最高学历。
学历学位的审核首先确认材料齐全、制作规范,其次排除涉嫌造假。进一步查实学校名录即《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查证书式样,网上查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境外颁发的学历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学历学位问题的处理意见:
审核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学历学位材料中记载的国家认可的最高学历学位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应重新填写,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必须使用经认定的学历学位信息。
(五)工作经历
工作经历以反映工作经历的材料为依据,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
审核中根据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审核干部任职经历,查看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是否齐全。判断其职务晋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属于破格提拔。任免职时间是否正确,经历时间是否衔接。
根据履历、自传、学历学位、工资、任免等材料综合判断干部工作经历是否真实,有无造假嫌疑。
工作经历的问题处理建议:
1997年以后任副科以上职务的必须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年代久远无法找到的,可用任免通知或党组会议纪要代替。简历的时间前后需衔接,工作经历信息有出入要重新制作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以后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须使用认定后的工作经历。
按照审核的内容和要求,逐卷逐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如实登记。
档案里的干部信息记载不一致的,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对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档案,按照“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进行认定;对工作时间、工作经历填写不一致及工作经历、学历、学籍填写不完整的档案,按有关文件进行认定并补充收集有关材料。对入党时间不一致的档案,按材料最全的确认入党时间,并进行书面说明和认定;对档案信息多处涂改的档案,应派专人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核实并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档案记载情况,综合研判,出具判定结果,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给本人。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要求,慎重对待历史遗留问题,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自2019年起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已被各级党委(组)列为年度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督导检查已作为常态化工作。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的程序、步骤和要求,及时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专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收集补充的材料存入干部档案。同时,注意对新录用人员等新进入专项审核范围的干部档案进行专项审核。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聘(录)用手续、奖惩情况等基本信息和材料。对内容涉嫌造假、重要材料缺失、档案记载信息相互矛盾等情况重点核查。为用人进人工作打牢基础。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是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按照相关制度,做好这项工作,维护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专门档案管理 (第三版)主编:王英玮 副主编:李颖 倪晓春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7.4 S:156-162
[2]《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专题辅导(下发)干部人事档案培训课件
作者简介:刘萍(1968-12-13)女,籍贯:河北省束鹿县,当前职务:人力资源部副主管,当前职称:助理馆员,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言学与职业教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