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于2018年2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五级。2020年6月,叶某再次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次工伤发生后,单位也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再来安排叶某,便与叶某协商,由单位按月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但在津贴标准上双方产生了分歧,叶某认为应当按五级伤残标准发放,单位则认为应当按六级伤残标准发放,双方争执不下,叶某只好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受了两次工伤,理应按照最严重的一次来发放伤残津贴,难道因为第二次比第一次伤得轻,就忽视第一次受伤的事实吗?
被诉人
叶某第一次受伤时,公司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工伤补偿,并且很快叶某就伤愈复工了。第二次受伤,公司自然按照第二次工伤鉴定结果,再对其发放相应的工伤补偿。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功能障碍(工伤)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保留與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可见,单位主张按六级伤残标准发放伤残津贴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