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高危人群防范管理研究

2021-10-05 08:01:56丽,周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人群犯罪人员

房 丽,周 飞

(1.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治安系,陕西 西安 710021;2.西安市公安局 碑林分局,陕西 西安 710001)

高危人群原本是医学上的专业术语,现也被运用于公安学科领域。关于这一概念,目前暂无统一的定义,不同学者对其界定和认识尚不统一,其称谓也有被称为“高危人员”“重点人口”“可疑人员”等。[1]笔者认为,所谓影响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是指具有潜在危害社会治安可能性或是具有重复犯罪倾向的高危险人群。同正常人群相比,他们具有更高的犯罪风险。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环境逐步趋于稳定,但是回顾这几年的社会治安案件来看,高危人群犯罪依旧处于上升趋势。目前,公安部门加强对高危人群的防范管理势在必行。因此,做好高危人群的精准化防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危人群管理防范机制尤为必要。

一、高危人群的界定

本文定义的“高危人群”,是指极有可能涉及犯罪或危害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的人群。目前的社会高危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服刑期满被释放人员、在逃人员等经历性高危人群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矛盾冲突尖锐,服刑期满被释放人员、在逃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机会也逐渐增大;社会对上述人群的歧视依旧存在,又因这类群体长期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社会竞争力很弱,生存空间极其有限,逐渐成为边缘化甚至被淘汰的角色。其中的一些人思想狭隘偏激、有过多次犯罪前科,存在有仇视、报复社会,挑衅法律,仇恨警察等不良心理,一旦生活或者工作受挫,更易变本加厉再次犯罪。

(二)患有精神疾病、绝症等的人格性高危人群

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教授在她的研究中将犯罪人分为反社会人格障碍、社会化障碍、心理障碍三种类型(表1)。[2]例如,以下人群“性情古怪偏执者”“精神病患者”“仇富仇官人员”“厌世绝症病人”“网瘾赌瘾者”“被开除辞退人员”“生活特困人员”等,这部分人群中,由于心理或者生理疾病,造成了长期的精神压抑,导致人格等方面出现隐性的问题和障碍,当受到外界的一些特定的画面、声音的刺激,就容易诱发这类人群的亢奋情绪,打开错乱行为的心理“开关”,导致其实施一些令人发指的违法犯罪行为。

表1 犯罪人的基本分类

(三)随时准备实施犯罪的可疑性高危人群

这部分人有这样一些特点:1.无任何合法真实身份证明且无法核实其身份;2.在本地区没有长期固定住所且个人形迹可疑;3.昼伏夜出、游手好闲、收支反常;4.该人群可能携带有艾滋病毒等公安机关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隐疾”。由于其“可疑性”和“不稳定性”,以及有时因为困境、困惑或一时冲动等因素,转化为犯罪的高危人员,为生存从而实施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

(四)问题青少年等年龄性高危人群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不断攀升,特别是14~16 周岁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多发,犯罪日趋低龄化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未成年人作案手法成人化,暴力化倾向严重。青少年好奇心强,模仿能力强,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情绪化容易产生过激行为。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家庭变故,比如有的是农村父母外出打工留守儿童无人教育看管,有的是父母离异疏于管教造成心理创伤。这类青少年疏于教育,缺乏理性辨别能力,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五)吸贩毒人员、恶意上访人员、黑恶势力等类型性高危人群

吸食毒品会给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高度依赖性和极大的破坏性,长期吸食会引起精神失常和幻觉妄想。由于其成瘾性很难戒断,因此,一些毒品吸食者的复吸率很高。甚至一些吸毒者会变成贩毒者,拉其他人入伙,想方设法甚至不择手段获取毒品、毒资,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危害;恶意上访人员思想偏激,做事极端,往往通过有组织、有预谋的策划与安排,甚至有别有用心者煽动对立情绪,与犯罪团伙、黑恶势力、境外势力串通,呈现出组织化、暴力化、恶性化的倾向,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会造成严重危害;黑恶势力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其形成团伙,往往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披上合法化的外衣,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庇护和纵容,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六)以侵财类为主的地域性高危人群

当前,财产侵犯类刑事案件频发,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作案人员以地缘、血缘、亲缘关系等形成犯罪团伙,主要通过相互模仿与学习形成相同或相似的作案类型和作案手段,选择相同或相似环境条件的地区流窜作案,跨区域作案,实施特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带有“地方特色”的犯罪现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以及公民安全感的重要因素。[3]2019 年湖北武汉铁路公安局襄阳公安处侦破一起家族式犯罪团伙案,该犯罪团伙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贩运香烟,牟取暴利。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深挖,牵扯出庞大的制售假烟网络,涉案价值累计达1.47 亿元。

二、高危人群实施犯罪的类型

高危人群实施犯罪主要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这三类犯罪领域。[4]

(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这类犯罪通常具有突发性、非可防性等特点,社会危害性极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来看,实施犯罪侵害的目标对象多为少年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不特定且毫无防备的行人等,通常以实施爆炸、投毒、驾车冲撞人群、纵火或是刀斧砍杀人群居多。2018 年11 月22 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某小学门前发生过一起驾车冲撞过路人群案件,导致6 名小学生死亡,20 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犯罪嫌疑人韩某华性格内向偏执,因夫妻矛盾,轻生厌世,产生极端思想,采取驾车冲撞方式,随机选择作案目标,导致案件发生。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

这类犯罪实施对象,多为少年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不特定且毫无防备的行人等,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绑架、抢劫抢夺、强奸、强制猥亵等。实施犯罪的地点较为随机。这类犯罪社会危害和影响极其恶劣。2019 年1 月2 日,陕西省西安市六十六中学内发生一起学生将该校老师杀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由于在晚自习中玩手机,被该校老师没收,事后两次前往该老师办公室讨要手机,该名老师并未在办公室,在第三次前往办公室时,该校教师周某将嫌疑人李某某批评,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周某捅伤,后翻出校门逃跑,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侵犯财产犯罪

这类犯罪以抢劫抢夺(“两抢”案件)、入室盗窃、“碰瓷”等街头诈骗、敲诈勒索为主。上述类型的犯罪侵害对象多为独行女性,或者完成取款的单人,配戴金银首饰或者将财物裸露在外的老人或独行人等,作案场所通常人烟稀少,作案时间多发生在夜间,作案手法有单独作案或者结伙作案,作案人员多有犯罪前科。2018 年12月11 日,洛阳市涧西区万达广场附近,发生多起飞车抢夺案件。经过洛阳市公安局的缜密侦查,民警最终将嫌疑人吴某辉抓获。该嫌疑人曾先后在宁波、郑州、周口等多地因盗窃多次被判入狱,刚被刑满释放。但是,由于没有正当职业又无生活来源,该嫌疑人吴某辉就借用车辆实施多次飞车抢夺。

三、高危人群防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转型期下高危人群动态管控的难度和挑战增大

社会转型意味着人类社会系统由内而外的结构变迁,意味着人们通常的生产、生活方式、价值观、心理结构等各方面都将进行全面且深刻的变革。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现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实质上就是现代化。由于现代化进程过快,而制度和观念却相对滞后,由此所带来的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贫富差距的拉大、心理上的被剥夺感等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差序格局的理论,由于血缘、地缘、经济、政治、知识文化水平等多种因素,我国传统的社会是熟人社会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流动人口的出现,中国已经从熟人社会进入了半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这对公安机关而言,对高危人群动态管控的难度和挑战必然加大。

(二)管理依据的缺失以及范围的模糊影响到高危人群的有效识别

目前,对高危人群的管控缺乏法律依据。2007 年7 月20 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部重点人口管理规定》,是我国目前对重点人口有明确管理的唯一依据,但此规定也仅是内部规范。高危人群和重点人口都是公安机关管控的特殊对象,但前者的外延比后者更广。如何从普通人群中识别出高危人群,如何从高危人群中识别出犯罪嫌疑人,如何将高危人群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具体的刑事案件相关联,这对公安民警而言,是一个层层递进、抽丝剥茧的过程。从管理范围来说,无论在国家还是地方层面,都没有对“治安高危人群”提出明确的范围界定。由于管理依据的缺失以及范围的模糊,使得基层民警在进行高危人群防范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目标范围不清晰,难以有效识别高危人群以及准确把握问题。

(三)当前高危人群信息采集及应用离现实需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按照科技建警的要求,尽管全国各地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公安业务资源。但是,信息系统建设离基层实战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由于受条块分割的限制,难以做到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另一方面,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准确,责任意识不强,信息采集质量不高、不规范,最终影响到信息利用和研判质量。

四、高危人群管理防范对策探析

对不同种类的高危人群的防范和管理是治安管理中犯罪预防的重点,这样可以使得犯罪预防更有针对性。笔者将当今社会中主要几类的高危人群防控管理予以分析,其中包括对青少年、犯罪归正人员以及特定地域性人员犯罪管控。

(一)对于具体三类高危人员的特点分析

1.青少年犯罪的管控特点分析

青少年由于青春期年龄小、涉世浅等特点,因此容易成为实施犯罪的高危人群。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无法辨别和抵御外界诱惑,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或者教唆;同时,青春期的生理特点决定了青少年叛逆、我行我素的性格,很容易在人生道路上出现“偏差”。当有些青少年在正常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会采用违法手段去获取满足;有些青少年还会选择通过违法方式来故意发泄内心的不满。这些因素都有可能使青少年正常的社会化过程发生中断或者扭曲,从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犯罪归正人员的管控特点分析

犯罪归正人员再次犯罪的原因归结起来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除了偶发性犯罪外的归正人员,就犯罪归正人员的主观因素而言,其思想中的“恶”性一般都较难被根除,即使是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没有强大的决心,其犯罪心理也未必能够得到矫治,并且一些归正人员性格中的弱点也很难被外界改变。第二,一些犯罪归正人员本身就缺乏谋生的技能,犯罪之前就是,服刑结束后亦是如此,而且由于自身的违法犯罪经历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国家也暂时未对犯罪归正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因而,犯罪归正人员难以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时,就会产生再次犯罪的念头。

3.特定地域性人员犯罪管控特点分析

某些省市特定地域性人员犯罪比例较多,究其原因,首先,地域性传统文化的误导是犯罪的重要诱因。例如,许多地方的当地人从家庭到社会层面上不能容忍盗窃者,但地域的观念上,却把盗窃行为的界定仅局限在对本家族财物的盗窃,而对居住相对较远毫无亲缘和社会交往关系者行窃,竟视为一种正当行为。此外,因地域性的生活习俗、婚丧嫁娶风俗上盲目追求高消费,造成地区人员的收入与消费严重失衡,导致私欲的失控而诱发犯罪。其次,因地域大环境因素,当地人员长期文化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5]这类罪犯大多是文盲、半文盲,知识贫乏,对国家法律无知,却固执地依赖和推崇本地域行为习惯。看待矛盾纠纷时正反不分,良莠不辨,处理问题时易被煽动一哄而起,不计后果,而导致群体犯罪的恶果。

(二)高危人员的防范管理对策分析

1.从国家层面而言

第一,依据破窗理论,削减高危人群可能犯罪的条件。破窗理论认为,如果存在“不被关注的行为”,这些暗处就会使人产生社会治安无序的印象,从而滋生铤而走险的犯罪行为。通常要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有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场所、犯罪环境等犯罪条件,才能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从犯罪对象来说,积极普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根除犯罪分子形成的土壤。从犯罪场所来说,加强对重点场所和相关行业进行严格无死角的综合管控,净化社会环境,压缩犯罪行为实施的空间。从犯罪环境来说,在客观环境中,长期压抑的消极因素连续刺激,也有可能诱发犯罪行为。社会犯罪学家阿道夫·凯特勒认为,社会制造犯罪,犯罪人仅仅是社会制造犯罪的工具;心理学家勒温认为,人的行为及其发展依存于个体和环境,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过程都是由一定的力量推动。因此,依法治国,努力净化和清除家庭、学校、社区、单位、社会信息、亚文化等微观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创建和谐稳定规范公平的社会环境尤为重要,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减少社会的失范,有效抑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第二,关心和扶持社会上无经济来源的高危人群,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公元前三四世纪,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就在《国家论》中指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犯罪的原因。”同一时期的学者亚里士多德,也在《政治学》中指出:“贫困导致造反和犯罪。”公平是是非判断的比例尺,公平是照进一个人心里的一道光,失去公平,人就不分是非好歹。一些犯罪参与人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某个人、某个事或是社会对他们不公平,导致了他们心理上的严重失衡。因此,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关心和扶持社会上处于无收入状态的高危人群,这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立党的宗旨,同时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6]

第三,建立健全针对高危人群的社会救助机制。多数高危人员因为自身的原因很难走上就业岗位,就算是为他们提供准入门槛很低的工作,他们也对此无动于衷,这就需要全社会一起来完善对于高危人群的救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其最基本的保障。同时,要积极与民政部门等沟通协调,关注并尽量帮助高危人群的子女就业,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成本发生代际转移,又可以促进处于无业状态的家庭可以重返主流社会。

第四,给予高危人群生活上的政策倾斜和帮助。高危人群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压力,心理上巨大的压力同样存在。如何回归社会,找准自身定位,这不光需要自身的改变,更需要社会给予支持和帮扶。政府可以积极调动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为高危人群提供职业培训以及心理健康咨询等服务,着重提高该群体的整体文化素质和综合素养,提供一种更加健康阳光的生存模式。避免他们可能因生活所迫,而不得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青少年,则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结合,共同教育和引导,加强对青少年正确认知和三观的培养,增加抵御犯罪的能力。同时,要特别关心家庭相对贫困、有网瘾或留守的青少年,提供帮助,解决家庭困难。

2.从公安机关层面而言

第一,有效识别高危人群,通过大数据建立重点人员分层、分类、分色管理系统,实现预警工作从粗放型管控向精细型管控的转变。要做好高危人群的防范管理工作,首先需要能够有效识别高危人群。以社区为单位做好人口登记工作,并根据登记情况建立专门数据库并进行风险评估。通过数据分析法、区域归类分析法,人身危险性识别法、分类分层识别法等方法,确立高危人群危险等级评估体系,根据危险性评估指标建立评估模型。[7]充分依据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高科技技术手段,通过地理信息轨迹分析、三大运营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BAT 高危数据信息追查、高危行业数据排查等大数据分析法,做好分层、分类、分色管理,建立智能化、高效化的分析研判平台。[8]对已经解除威胁的人员或犯罪倾向更加明显的人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更新,实现动态跟踪管理,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为了实现对高危人群管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可通过因时预警法、因地预警法、因人预警法、类型预警法等方法进行比对和筛选,通过高危人群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做好预警和研判工作,同时通过民警社区走访或者智慧警务进行实时数据更新,做到管控心中有数,预警工作前移,实现预警工作从粗放型管控向精细型管控的转变。

第二,打防结合,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方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对于群众意见最大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不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同时,坚持“既破大案又跑小案”,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尽力帮助其挽回财产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开办法治讲座,播放教育影片,发放普法教育书籍、“三微一端”的新媒体宣传等多种多样的活动进行宣传,使高危人群从思想上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所付出的犯罪成本,使其能够思想领悟,自觉规制自身的行为。

第三,调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加强群防群治创新。西方国家历经了四次警务革命,其中,第四次警务革命是社区警务革命,其基本理念强调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能维护社区稳定。在处理各种社会治安问题时,必须依赖于公众,建立良性和密切的警民关系是警察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要充分调动起民众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性,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社区治安维护组织,动员和指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参与治安工作,更好地维护“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治安秩序。随着“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推广,公安机关要建立以民意为主导的公安工作模式,通过“百万警进千万家”等活动警力下沉,积极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不断进行群防群治的创新。

研究高危人员的防范管理是对社会更多人的保护,其目的在于以公共管理的策略为社会系统防范人为危害提供指导。假如对高危人群的防范和管理做的不足,便会给无数无辜的人民群众带来危害甚至灾难。以往的高危人群犯罪案件表明,许多高危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后果既是严重的又是无可挽回的。因此,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高危人群犯罪案例的特点,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提高对高危人群犯罪防范管理的意识,不断强化高危人群犯罪打击效能,持续完善高危人群管理防范对策和机制,还要以现代公共管理科学指导我们对已经或正在犯罪的高危人群进行有力、有效的管理、防范,对尚未构成犯罪的高危人群进行积极完善的识别、预防,防止任何行政和其他行为的弱化而导致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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