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岚熙
审判公开是审理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司法專断。但是大多数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这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然而,审理不公开会不会导致被告人遭受法官的武断裁决呢?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少年高尔特便遭遇了这样的问题。该案最终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项里程碑式的裁决。自“高尔特案”后,在美国犯罪程序中被指控犯罪的少年,必须获得许多与成年人相同的正当程序权利。例如,及时被告知指控、与证人对质、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和公开受审的权利。
1899年,在教育保护理念的指导下,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随后,各州相继建立了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采取不公开审判。这种以“绝对不公开审判”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做法有时却产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高尔特案便是其典型代表。
1964年6月8日上午10点,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吉拉县,警察将15岁的吉拉尔德·弗朗西斯·高尔特和他的朋友罗纳德·勒维斯带到了拘留所。原因是高尔特的邻居库克夫人报案说接到了两个少年的色情电话。高尔特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他的母亲晚上下班后在县拘留所找到了他。但是,拘留所不允许她将儿子带回家,并告知她6月9日少年法庭将对此案举行听证会。第二天,高尔特、他的母亲和他的哥哥、警察弗拉格和汉德森出席了由麦吉法官主持的听证会。报案人库克夫人没有出庭,也没有人宣誓作证。
整个听证过程没有做任何文字或录音记录,关于这次听证会以及6月15日的第二次听证会的信息完全来自两个月后进行的人身保护令审查程序启动时,包括原少年法庭法官、高尔特的父母和警察的说辞。这些说辞表明,在6月9日的听证会上,法官向高尔特询问了有关电话的事,但各方关于高尔特的说法出现了冲突。
根据高尔特母亲的回忆,高尔特在听证会上说他只是拨了库克夫人的电话号码,随后把电话交给了他的朋友罗纳德。然而弗拉格警官回忆说高尔特承认打了色情电话,且说了猥亵的话。对此,麦吉法官作证说,高尔特“承认自己说了一些淫秽之语”。听证会结束时,麦吉法官说要对这个案件“再考虑一下”。之后高尔特被带回了拘留所,直到6月11日才被释放回家,并且没有任何有关他为什么被拘留以及为什么被释放的解释。在高尔特获释的当天下午5点,高尔特的母亲收到了一张由弗拉格警官签名的便条,上面草率地写着:“高尔特夫人:麦吉法官已定于1964年6月15日上午11:00对高尔特的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审理。”这是高尔特一家得到的唯一一次通知。
在6月15日的约定时间,高尔特和他的父母、罗纳德及他的父亲、警察弗拉格和汉德森出席了听证会。这次,听证会上证人们对高尔特的证词又有了矛盾之处。高尔特的父母回忆说,高尔特再次证明他只是拨了电话号码,污言秽语则是另一个男孩说的。这一次弗拉格警官认同了这个说法。但麦吉法官回忆说:“有人再次承认了他曾说过一些下流的话。”这次听证会库克夫人依然没有出庭。高尔特的母亲要求库克夫人出庭:“这样她就能告知是哪个男孩在电话里说的脏话”,法官则认为库克夫人没有必要出庭。因此,弗拉格警官只是在6月9日与库克女士通了电话。法庭则从没和库克夫人联系过。
有研究表明,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公开开庭的做法基于“国家亲权”理论,认为未成年人是需要帮助和照管的群体,致使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很多因素都是超出他们控制范围的,如生活环境、健康状况等,对于儿童犯罪很大部分的责任应当归因于社会或国家。因此,针对儿童犯罪更应该“纠正”而非惩罚。为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少年法庭一直致力于把用于未成年人违法的审判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开来,以避免给这些孩子贴上罪犯的标签。
不仅如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理念也被相关的国际条约所肯定。如《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任何“儿童的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条规定,有关司法机构“应在各个阶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该规则第21条规定:“对少年犯的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应仅限于处理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或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少年犯的档案不得在之后的成人诉讼中加以引用。”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暗箱审判”使情况偏离初心。高尔特案就是其中一例。麦吉法官认为被告人当时15岁,属未成年犯罪人,于是判决高尔特入州工读学校,直到21岁为止。讽刺的是,如果高尔特作为成年人涉嫌此类案件,他最多只会面临两个月的监禁和5美元至50美元的罚款。旨在教育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庭,却要判处这名少年长达6年的监管。
高尔特及其父母不服这个判决,但由于当时亚利桑那州法律不允许就未成年人案件提起上诉,因此高尔特的父母于1964年8月3日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寻求儿子得到释放。州最高法院将此案发回麦吉法官进行审理,麦吉法官则对自己的裁决进行了充分论证,并驳回了当事人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随后,高尔特的父母于1965年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对此,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承认,少年法庭的诉讼程序应当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但亚利桑那州少年法庭以及高尔特案件的审判程序并没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州最高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高尔特父母的上诉。
无奈之下,高尔特的父母只得将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决,高尔特入工读学校的判决无效:“因被告人被剥夺了律师帮助权、未被正式告知对他不利的指控、未告知其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未能面对指控人以及未被赋予就判决向高级别法院上诉的权利,这些都明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性权利的规定。”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中,高尔特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和未成年人的正当程序性权利,面临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受宪法规定条款的保护吗?州政府为保护未成年人所做的努力,会不会反而在未成年人享有权利方面违反了宪法规定呢?联邦最高法院于1967年5月15日作出裁决,认定亚利桑那州少年法庭违宪,撤销了少年法庭对高尔特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该案件裁决投票结果为8∶1,福塔斯等八位大法官形成多数意见,斯特沃特大法官提出了反对意见。
在本案中,多数大法官对亚利桑那州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福塔斯大法官一针见血地指出:“高尔特案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实质区别仅在于成年人可以得到的保障在该案中一概被抛弃……在宪法框架之下,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无论如何不应该是一个袋鼠法庭(袋鼠法庭,即非正规的法庭,也指私设公堂或不合法律规程和正常规范的审判)。”
福塔斯法官指出:“正当程序是公民个人自由基本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根据社会契约理论,正当程序是一个基础的、特别的词语,它界定了公民个人的权利,并划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无论是联邦宪法还是人权法案都不仅仅是为成年人制定的。即使一个未成年人案件不是一个刑事案件,将一个未成年人送到监禁中心,剥夺他的自由,也应经过更严谨的程序。”福塔斯认为高尔特案件的审判存在瑕疵。因为他未得到相关通知且没有律师帮助,高尔特不能很好地为自己辩护。
唯一持反对意见的斯特沃特大法官则认为,少年法庭的目标是矫正,而不是惩罚,有关刑事审判的宪法性正当程序保障条款不适用于少年审判。斯特沃特大法官反对法庭对少年刑事审判程序的变更,担心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会将未成年人案件转化为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审判,使美国退回到将12岁的孩子和成年人一样判处死刑的时代。从情况后来的发展看,斯特沃特法官的担心并没有变成现实。未成年人既可获得与成年人一样的程序保护,也有权选择庭审过程不被公开。那些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程序规定,最终与程序公正的整体原则保持了一致。或许,这就是高尔特案之所以值得载入史册的原因所在。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