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树立 张晶晶
摘要:在梳理产教融合型企业政策背景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对国家级和北京、天津、河北、福建、山东、山西等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析,分析培育规模与行业分布、遴选标准、服务体系建设、激励措施等方面的现状,发现遴选标准缺乏具体指标、培育监管有待落实抓细、企业本身教育功能有待完善、培育方案与具体目标缺乏等现存问题,提出加快研发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公共资源,通过职业教育集团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构建产教融合型企业网络化管理平台,建设企业师傅学院和企业内部培训体系等策略。
关键词: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状;现存问题;策略选择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对于形成良好的校企合作环境,促进职业教育和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基础性和长远性作用。2019年,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各地纷纷启动省域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2019年底以来,一些省(直辖市)已相继公布了省内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名单。为了提高培育效果,为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提供依据,本研究通过梳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背景、研究进展和申报企业资料,分析培育工作的主要特征和主要问题,提出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培育建设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
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大制度突破,也是职业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务实举措。
(一)政策背景梳理
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进一步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办学主体作用,2018年2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共同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提出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由此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上日程。
2019年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自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进入国家战略布局。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 ,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这一办法重在发挥产教融合型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社会价值,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位为职业教育与培训的重要办学主体。
2019年9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作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重要内容,提出5年内“在全国建设培育1万家以上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和组合式激励政策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区域内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试点的具体任务做出规定,制定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背景梳理
围绕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学者们基于国家文件、校企合作情况、理论阐释和国际经验等开展了相关研究。欧阳河等学者提出按照“种差+属”定义方法,将“产教融合型企业”定义为“将商品生产经营服务与相关联的人才培养培训功能融为一体的企业”[1]。周凤华、刘晓等也分别对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了内涵界定与阐述,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标准进行了分析[2-3]。2020年,职业教育界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研究较2019年更加深入,视角也更为多样化,提出产教融合型企业兼具盈利目的和社会责任,是“市场逻辑与社会逻辑相统一的经济主体”[4],是我国深化职业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5]。孔韬从国际对比的角度分析英德两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以英国国家铁路技能培训学院(NTAR)和德国的双元制企业培训中心为例,总结了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可借鉴的经验[6]。刘林山从布迪厄实践理论视角出发,按照“场域——惯习——资本”框架分析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的场域不完善、行动者惯习消极、文化资本供需不对接等问题,提出行业协会参与评价、创新社会资本参与治理等建议[7]。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方面,周凤华提出投资范畴及量化是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的核心要素[8];崔发周从学徒制视角对产教融合型的内涵评价标准(师傅标准、设备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文化标准)和外显评价标准(校企合作平台、育人主体作用、评价主体作用等)进行了较为系统化的设计[9]。
通过梳理发现,目前的研究多属于逻辑分析,实证研究较少。鉴于此,本研究基于全国重点省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的数据,对产教融合企业的培育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以把握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遴选、培育工作特点,发现问题,查漏補缺,构建策略,提高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效果。
二、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状
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目前分为三个层次进行,国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市逐层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工作。2019年4月先期建设的24家企业属于国家范围内培育企业,在各省又有省属直报和各市征集上报培育企业。在组织管理上,国家发改委统筹,省级发改委组织,各市发改委具体落实。培育组织和企业管理层次分明,便于科学管理,权责清晰。
(一)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状
2018年9月,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发布《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集产教融合型企业,并于2019年4月公布了先期重点建设培育的24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10],全国首批全国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立项培育建设。24家企业分布于全国13个省和直辖市,山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占比最大,约占1/5;上海紧随其后,占比1/6。在产业分布方面,制造、能源、通信为三大主产业。全国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分布与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定位、职业教育发展程度呈现正相关关系。详见表1。山东作为省部共建的职业教育高地,在产教融合试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中具有领跑趋势。24家企业都是大型企业,并且独立举办职业学校,这为这些企业成为先期重点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也要看到,中小企业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参与方面,还需要各省综合考虑和兼顾公平。
(二)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状
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发布《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后,各省积极行动,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陆续开展。通过搜索和实地收集,将7个具有代表性、材料较为齐全的省份产教融合型企业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对比分析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情况,总结特征,查找问题。
1.培育规模与行业分布
从表2可见,各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名单数量差异较大,山东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数量最多,达到142家,天津、河北分别为72家和65家,其中各省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主要集中于一个或两个城市,如河北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中,唐山占到了41家,占比63%,这一点体现出產教融合型城市的产教融合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其次是各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在省会城市分布较为集中,这与省会城市的企业聚集、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在产业分布方面,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化工医药为产教融合型企业主要的所属行业。在建设方案方面,只有福建省各企业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三年建设方案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其他省份在这一点上尚需跟进。
2.遴选标准
对遴选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发现现有的7个省份中,除了北京、天津在国家办法框架下按照城市产业发展需求进行了条件细化和赋分处理,其他5个省份均采用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申报遴选条件。各省企业符合条件最多的是实习实训要求,其次为专业共建、集团化办学、学徒制和实训基地共建;在1+X证书制度、社会培训、企业办学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推动企业参与,尤其是共享知识产权这一条件,企业符合的少之又少,河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在这一条件上是缺项。
各省(直辖市)的遴选指标都体现了对区域产业布局和发展领域的侧重。北京、天津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依据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分,指标体系包括筛选性指标(一票否决)和评价性指标两部分,所有企业申报条件公开公示,避免不公平。天津市范围内共计95家企业申报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其中23家企业被一票否决;72家企业经过综合赋分,进入打分环节,企业按照得分排序。中小板、新三板、深圳创业板、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中华老字号、境外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得10分;有限公司得0分。这种评分标准可以遴选优质企业,保障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本身的资质、信用;其中提出对老字号的保护和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弘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规模超过1 000万元得10分,低于1 000万元得5分,这种评分方式直接体现了对规模以上企业建设的支持。天津市的认定标准是对企校合作的学科数量由多到少采用由高到低的赋分标准(3个及以上学科得30分,2个学科得20分,1个学科得10分);其他指标,如实习实训量、实习实训基地数、共享知识产权、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等没有采取等级赋分,而是直接对有无该指标采用是否得分形式,赋分标准有待进一步优化[11]。北京市的遴选条件则较多采用等级性赋分,两级指标体系,共包括三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
3.服务体系建设
福建省建立了“福建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对产教融合型建设培育企业进行公示,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审核筛选的流程规范、公平、透明。确定第一批建设企业名单后组织企业制定“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三年规划”并公示,将企业的产教融合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督促企业积极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同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库、培育企业工作年报、产教融合型企业库、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年报是该平台正在建设的信息板块。产教融合型企业网络平台的建设在“互联网+”时代是必然趋势,也是各省乃至国家需要逐步推进的工作。
4.激励措施
各省都建立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广东等省份对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实行工作年报制度,每3年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动态调整企业名单。从表2可以发现,目前各省尚未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国家也尚未发布认证制度和具体标准。
从总体上看,尽管目前有一批企业在产教融合方面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但多数申报企业的产教融合活动尚处于较浅层次,效果还不够理想,企业的生产功能与教育功能明显失衡。
三、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现存的问题
第一,遴选标准缺乏具体指标。从前面提到的全国性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天津、山东、河北等7个省、直辖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布情况来看,目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遴选和培育主要是以国家发改委的框架性条件为蓝本,只有天津做了较为简单的指标细化和赋分评选,其他省都是按照国家大框架开展评选,评选工作还不够精细化,培育标准缺乏具体性指标。
第二,培育监管有待落实抓细。目前,各省积极行动,发布了首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名单,但只有福建省发布了企业三年建设方案,其他省份尚无具体计划,建设进度安排和阶段性建设目标不够清晰,对建设效果缺乏引导和规范措施。各省对后续建设工作的监管没有明确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设计,恐将给后续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留下漏洞,影响培育内容和质量。
第三,网络化服务平台亟需建设。现有收集到产教融合型企业数据的省份中,只有福建省建设了网络化管理平台,发布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建设方案、相关数据信息,而其他省份尚未建设相应工作平台。缺乏网络平台将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宣传引导尚需强化扩大。提及“产教融合型企业”,社会人士的反应大多是闻所未闻、极少听闻,即使是在职教战线工作的一线教师和企业工作者,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也不甚明白和了解,对最基本的概念、内涵和建设内容显得茫然而陌生,这说明我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还远远不够。面对10 000家企业的建设目标,任务艰巨,宣传与推广必须进一步强化和落实。
第五,培育方案与具体目标缺乏。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公布,但培育具体方案还没有明朗。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没有具体建设内容指导,只有遴选文件的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等6项条件框架,并无具体的效果要求和时间进度等指标约束。因此,培育期企业如何将这些工作做得更加扎实?与职业教育的联系度如何更加紧密?培育人才质量如何更加提高?如何实现国家设置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目标?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明晰。
第六,企业本身的教育功能有待完善。现有的产教融合型企业,除本身建有企业大学、培训学院、企业技校的大型企业外,多数企业的教育功能尚待完善。企业内部缺乏技能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工作机制、监督管理等。同时,企业的课程、师资、培训方案都需要进一步建设,健全完善企业的教育功能,发挥企业的育人主体作用。
第七,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理论研究相对滞后。有关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理论研究目前尚不充分,职业教育届人士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但角度多出于教育本身,而企业、发改、人社领域人士多无暇顾及理论研究,造成现有研究的角度缺失,难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无法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践提供卓有成效的理论指导。
第八,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亟需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期为3年,3年之后就需要开展认证工作,首批全国试点2019年启动,各省试点企业2019年底或2020年初启动,认证制度与认证标准亟待研制和开发。没有认证标准的指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就缺少相应的目标指向,效果监控就没有具体框架,建设的蓝图就缺乏动力机制。
四、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策略
目前设立的建设培育条件是为了保证企业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主要是考察申报企业已有产教融合活动的初步效果。而实际的建设培育过程则需要针对企业人员、企业设备、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要素进行全面提升,还需要有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认证标准。
(一)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政策供给
各省发改委应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具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支持。在国家指导办法的宏观指导下,细化实施办法,疏通实施路径,形成相关责任部门共识和共同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保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供给充足、有效、到位。培育组织工作主动对标国家战略需求,助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策略。
建立发改、教育、国资、财政等部门代表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或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全流程;指导企业编制培育建设规划,监管培育指标落实的进度和效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标准,确保严格依照标准对培育企业开展认定工作。
(二)在国家统一标准框架下结合各省实际开展培育建设
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应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在整体目标框架内开展,确保建设培育不走样,各省工作不掉队,才能保障在建设规划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建设的结构、功能和效果。各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工作,对企业的筛选都应依据国家发改委的实施办法开展,结合本省的特色和优势,从国家战略大局出发进行工作落实,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努力,促进产教融合社会生态的构建。
各省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应各自为战又相互关联,各省在建设过程中互相比对,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培育和建设进展突出的省份往往可以对其他省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而工作推进较为薄弱的省份又会因此感到压力而主动加快工作推进力度。基于此,在国家范围内形成各省交流与竞争机制,定期发布各省建设信息,有助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协同推进。
我国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应遵循相同的国家认证标准。为了保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统一性,各省企业培育工作要依照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条件与标准严格筛选与审核,切不可放松入口管控和培育过程中的监管。在培育期满认定工作中,要统一认定指标,组织专门工作专家组开展认证,科学评定与认定标准的符合度,坚持认证标准的统一性。
(三)建立企业内部产教融合机制
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必须建立企业内部产教融合机制,形成产教融合制度体系,保证产教融合活动的可持续性。为了引导企业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在人才培养活动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政府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多数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如果企业仅仅为了获得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在建设培育过程中就会出现消极性,甚至会有一些企业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这就违背了产教融合政策的初衷。因此,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和评价标准就是形成长效机制,使得产教融合成为企业的发展愿景和根本动力。
(四)开发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公共资源
通过政府投资建设、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入股建设城市公共实训中心的模式推动企业开展产教融合工作,减少企业因资金紧缺、信心缺乏、管理能力缺位等因素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产教融合工作的问题。为解决院校合作方面的时间成本过高、人力资源短缺、课程建设系统性不足、合作院校匹配度不高等问题,各市或省级发改部门可组织建立统一网络资源平台或成立类似于江苏省虚拟网络职业大学的做法(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领域可称为产教融合工坊),发布合作信息,組合课程资源,组建校企师资库,提高集约化培育建设水平,促进效率提升。
(五)通过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平台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具有了稳定的根基、良好的工作机制、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社会影响力。在目前各省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稳步发展和示范型职教集团(联盟)遴选建设的环境背景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平台服务和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具有良好的基础和资源,应及时进行进一步组织和系统化引导。
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而言,无论是生产活动、还是教育活动,都需要有应用性院校的参与,而不是孤立的企业活动。企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自主创新,但并不是封闭发展,创新发展与开放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在企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不仅在技术上需要与普通高校进行产学研合作,而且在人力资源开发上也需要与职业学校、应用性高等院校形成伙伴关系。国家实施产教融合战略,就是为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提供动力、摆正方向。
(六)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网络化管理平台
目前,福建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已经搭建完毕,培育工作进度实时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和公示,企业建设规划接受公众监督,操作流程透明化,能够较为有效地保障企业遴选的公平性和建设培育的规范性,能提高工作的宣传辐射力和影响力,值得各省借鉴。发改委等管理部门应对照列入培育清单的企业按照建设规划和指标体系严格监管,使培育工作与激励政策相挂钩,促进动态竞争机制,组织企业定期发布建设成果与经验。制定企业责任清单,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有效推动企业金融服务,使企业征信系统与银行信贷系统有效衔接,营造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源理性竞争生态。
(七)建立企业师傅学院
培养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实用型人才,需要学校教师与企业培训师的共同努力。当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中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傅(培训师)隊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企业的师傅队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基本消失了,使得技术和技能的传承受到了很大阻碍。实施产教融合战略,就是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让企业既处于人力资源的需求侧,也处于人力资源的供给侧。从实际需要来看,全国共需要培养企业师傅150万人以上,并根据企业发展不断更新。只有建立一批师傅学院,才能承担这样一项艰巨的任务。在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过程中,各个省市应至少建立一所师傅学院。
(八)建设企业内部培训体系
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建立起校企合作的职工培训体系,形成长效机制。首先,制定企业职工发展规划,明确与转型升级相适应的职工培训目标,保证职工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其次,设立企业培训的内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企业的培训师队伍和企业的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并作为与学校联系的窗口;再次,参与国家实施的1+X试点,制定职工技能等级标准,按照标准实施面向企业内外的培训;最后,建立起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体系,形成校企合作的合理流程,降低校企合作成本,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提供支撑。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也是企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培育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国家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优化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日趋加速,技术技能人才梯队培养必须紧跟企业和产业步伐,培养的主体不仅是所有的中高职院校、技工学校,企业发挥育人功能必不可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将企业纳入国家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有利于促进企业先进技术、职业精神、企业文化等要素发挥教育功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培养效率,深化人才供给侧改革和结构优化。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促进企业自身人力资源建设、提升企业人才创新能力、增强内在核心竞争力日益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各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建设工作要补短板、煅长板,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要求,健全制度,保障进度,监管质量,提升人力资源红利,助力经济“双循环”发展。
(九)尽快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
基于技能经济学等理论,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提供科学依据。在继承已有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遴选条件的基础上,研究“新基建”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与功能定位、认证原则和认证指标体系,为中国特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和认证提供理论指导,为解决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提供基本工具。围绕该目标回答三个问题: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定位;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原则;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模式,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团体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中的作用。
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特征分析和功能定位研究,应进一步明晰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作用,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培育,为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提供科学依据。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原则的制定,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模式,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工作有据可依,规范认证的目标、程序、方法、公平性。通过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指标体系的建立,实现认证的系统性量化评估,确保认证的科学性,形成产教融合型企业质量保障体系;促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质量和示范作用发挥,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参与职业教育与培训,提升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质量。促进《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全面落实,为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提供现实路径。
后续的建设工作要为正在建设培育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提供基本认证工具,提高认证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深化全社会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工作的认识;为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和顶岗实习规范运行提供企业选择标准,促进现代学徒制模式的推行和顶岗实习工作的完善,提升职业教育的效能;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提供可操作性指南,为1+X证书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帮助,实现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与1+X证书制度的相互促进。
从整体上看,我国企业的产教融合工作还比较薄弱,需要一个时期的培育。当前,应该在系统论的理论框架下梳理影响培育建设的各种要素,开展相关的深入研究,不断优化建设策略。我国正在培育建设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智能化相互叠加的大背景下,既不同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育企业”,也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培育建设工作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系统规划与实践探索相结合,走特色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之路,既不能照搬国外模式,也不能沿袭计划经济下的传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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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在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