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龙
近年来,历史虚无主义有所抬头,给人们的思想造成了较大的困扰。历史虚无主义之所以会有生长的土壤、有市场,原因之一是历史已然过去,留下的痕迹不多,历史也就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在这种情况下,以历史实物的铁证来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就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河北经贸大学发票博物馆珍藏的建国前的一张卖身契,就能体现这一点。其内容为:
卖身契
今有本县陈姓人氏,因家中无粮,无力抚养四女小花,请媒人说合,卖到本县王大官人,为第三房小妾。小花是民国二十四年生。小花应按王家家规做事,王家应给小花月银,更不能当粗使丫头使用。小花身价银大洋伍拾元。今人珠两清,不得反悔。空口无凭,工书为证。
叔父:李明、李逢 同人说合(画押)
民国叁拾捌年二月二十一日立
我们首先注意到的是小花的年龄。小花生于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契约签订时间是民国叁拾捌年(1949年)二月,也就是说,小花被卖身的时候,最多14岁,甚至有可能还不到14岁。正是现今女孩子读初中的年龄,小花却已经被迫去做小妾了。同时,我们也为小花感到惋惜,只要再过几个月,到了新中国成立,小花就不必接受这么悲惨的命运了。古今对比,让人不胜感慨。
我们还注意到,这张卖身契有一个很突出的问题:上面没有小花父母的任何痕迹,也就是说,小花的父母不在场。女儿要被卖了,父母居然不出面,真是匪夷所思。而且,小花父母不签字,王大官人能放心吗?这契约还能成立吗?再仔细看,我们会发现,代表小花一方签字的“叔父”是李明、李逢。“叔父”姓李,小花姓陈,他们显然不是小花的亲叔叔。那 么这个“叔父”是怎么回事?我们走访了一些解放前出生的老人,以了解可能合理的解释,老人们告诉我们:这种情况的发生,很可能是因为小花被卖过两次。第一次被卖是在小时候,小花被父母卖给人贩子李明、李逢,之后,小花和父母就不再有联系;第二次是小花长大以后,她又被李明、李逢给卖了。也就是说,李明、李逢养小花,并不是真的对小花好,只是想把小花养大了,养好了,可以卖一个好价钱。这种猜测是很合理的,朱自清先生的名作《生命的价值——七角钱》中,就提到过这种贩卖人口的人贩子。有人养猪卖,有人養狗卖,建国前竟然还可能有人养女孩卖!
另外,这张卖身契是用契约的方式写的,但严格说来却不是契约,而更像是收据。契约是双方对契约内容达成一致,共同签字执行。但这张卖身契上只有小花“叔父”的签字,而没有王大官人一方的签字。这是因为小花及其“叔父”和王大官人的地位不平等,不配跟王大官人签订契约。对王家来说,这更像是收据,李明、李逢将小花卖了,拿了钱,就写一个收据,从此以后,小花就是王家的人了,跟小花的父母、李明、李逢都不再有关系。
这张卖身契反映了民国期间还存在着公开的、受到法律和习俗保护的妇女买卖。在这张卖身契中,女孩小花不是人,而是可以随意买卖的商品。她的身价不过是大洋伍拾元。朱自清先生在《生命的价值——七角钱》中说,他亲眼见到一个五岁的小女孩只被卖了七角钱。我的老家在山东,我大伯的媳妇是用半筐地瓜买来的。这些事例就足以说明妇女买卖在当时是遍布全国的普遍情况,绝非个例。
当然小花的卖身契上也有一丝温情,比如言明不得将小花当成粗使丫头。但这事没法得到保障。侯门一入深似海,小花作为弱势群体,进入王大官人府中,如何能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更何况“今人珠两清,不得反悔”,卖完以后,李明、李逢拿着钱就走了,怎么会在意非亲非故的小花的死活?这种表面文章完全没有约束力!退一步讲,就算这一协定得到遵守,三房小妾的命运又能好到哪里呢?
很显然,这张卖身契会对一味为民国粉饰太平的观点造成强有力的冲击,让今天的人们认识到一个真正的底层劳动人民在民国是什么样子的。历史不容任意打扮,正是因为有小花在,有这类历史实物的铁证在,历史虚无主义才注定要消亡。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发票博物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