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平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当前,我国不断深化养老体制改革,国内外有关养老金融发展的经验总结也越来越多。养老金融这一话题受到大量学者、机构、媒体的关注,其发展与规划不但可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深入,而且可以帮助应对人口老龄化现状,最关键的是,可以使我国养老事业逐渐完善。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明确指出在近期、中期与远期均需夯实社会财富储备,将居民养老放在重点。然而,从目前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一是因为居民在养老金融的参与方便受到多方限制,二是因为不同研究对于养老金融相关概念并没有清晰的内涵界定,故学界对影响居民参与养老金融的因素分析研究较少。本文旨在明确养老金融的相关概念,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影响我国居民参与养老金融的因素,探讨未来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方向。
董克用等(2017)指出,养老金金融主要是指养老金制度安排和养老金资产管理。胡继晔(2016)在仔细研究了国内与国外相关国家的发展现状与经验后,对目前的养老金三大支柱进行了概括与总结,其中第一支柱是居民耳熟能详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且在未来会是养老金融的主体;第二支柱指的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资本市场,这一支柱将深化养老金融;第三支柱主要是商业寿险与自愿养老储蓄,这原本就是养老金融化。姚余栋等(2016)指出,当下普遍认同的三支柱养老金金融模式,是世界银行以智利等国家的养老金改革经验为基础于1994年所提出的,其关键要素为,组合模式各异多种养老金支柱来减轻人口老龄化所造成的负担,改善状况。
岳磊(2017)指出养老金融服务的含义是,金融机构以与社会成员养老相关的消费、投资及衍生需求为基础展开的金融服务活动,以“养老”为目标,以“服务”为重点,以“金融”作为落脚点。季晴晴等(2019)关于养老金融服务做了很详细的研究综述,他们认为,养老金融服务产生的背景非常特殊,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流行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它的目标也很明确,主要为了实现金融领域和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发展和融合。从广义上来看,养老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为老年人,目标是满足其各式各样的消费需求,这里的消费需不单单指传统观念中的储蓄和保险产品,还囊括一些专门为老年人推出的养老金融产品,如低风险理财、国债和养老特色储蓄等。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养老金融服务就是为满足老年人各方面的金融需求,具有针对性的开发适合老年人行为特征的金融服务。董克用(2019)指出,养老服务金融在养老金制度外,是众多关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创新活动,这些活动主要是为了使居民与养老相关的投资、理财、消费及其他衍生需求得到满足,本质是在金融创新的基础上实现养老多元化。具体而言,养老服务金融涉及两方面的服务内容,一是养老财富管理,包括退休前的财富积累、退休后养老资产的管理和消费,以旨在开发跨生命周期内平滑消费需求的专业化金融产品为宗旨,如银行业的养老理财产品、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基金业的养老目标基金,保险业的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及信托业的养老信托等;二是养老金融便捷性支持,包括适应不同年龄段人群需求的软件设计以及适应老化改造等硬件设施的完善等等。张栋等在《中国养老金融调查报告(2019)》中指出,养老服务金融的核心涉及两方面,一是工作期间养老财富积累,即在制度化养老金之外自发进行的养老财富积累;二是退休期间养老财富消费,指的是社会成员将年轻时积累的养老财富储备用于消费的过程。目前在养老财富积累方面,各行业养老服务金融参与的实际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各金融行业养老财富积累的参与情况
近年来各金融机构养老财富消费类产品情况如图2所示。
图2 各金融行业养老财富消费的参与情况
孙博(2016)认为,养老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是养老产业金融的发展。其一,是例如养老社区等的养老行业需要大量的投入资金大,且有较长的开发周期,企业很难通过自有资金来筹建,因此需要多方主体投融资支持。其二,与养老产业的服务对象有关,他们主要是缺乏消费能力的老年人,这部分群体的收入逐渐减少。基于此,部分国家会限制一些养老产业的价格,扩大服务的普及率可及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养老产业具备一定的福利性。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彰显。其三,养老产业金融是养老金的重要投资领域。养老金存续时间长,为了实现保值增值必须进行一定的投资。但是,由于对安全性有较高要求,类似养老社区这样良好运营的养老产业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能匹配养老资金的风险偏好情况,是投资对象中的最佳选择。董克用(2017)认为,养老产业金融即金融支持养老产业融资及其发展过程的金融活动。
以上三个方面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董克用等(2017)认为以上三个层次组成了养老金融,体现的是金融活动与养老供给之间功能的互动。养老金金融和养老服务金融主要表现为管理养老资产,为老年人提供的经济方面的帮助,除了政策性的养老金,还包括一些老年人自己选择的养老储备活动;而养老产业金融则倾向于供给养老生活需求,以为老年人给予生活帮助为主,提供的主要是一些软硬件方面的产品或服务,如养老基础设施、养老照护服务。从这个层面来说,前两个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养老金融资产。而陈曦(2020)认为,养老金融资产以养老为目的、主要以价值等形式呈现,该作者将养老金融的范围确定养老金金融与养老服务金融,并未涉及养老产业金融。目前比较通用的是董克用(2019)关于养老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定义。
董克用等(2017)认为,我国养老金融的发展成效已初步显现,如:养老金体系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产品出现、养老产业基金、政府与社会合作资本等的出现。吴楠(2018)认为目前关于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的研究成果已较为丰富,并且涉及的内容扩展到了法律、监管等方面,较为系统地得到了关于养老金融概念和模式研究。季晴晴等(2019)认为学者们对于养老金融服务这一领域的研究仍不够深入,主要涉及的主体是银行,涉及保险和证券的研究较少,所以在之后的研究中,需要提高对保险和证券参与力度研究的重视,有针对性的提出更多措施。
从需求角度看,董克用等(2017)认为,我国养老金融面临的具体表现在:存在多方约束条件,社会公众需求空间受限,张栋(2019)也指出养老金融产品未实现需求导向的问题,陈俊华等(2018)指出居民高储蓄率和个人自愿养老储蓄之间存在不平衡。从供给角度看,政策和体制障碍制约养老金金融供给(还没有建立实质的第三支柱个人税延养老金、养老金资产管理方面保值增值能力弱)。从发展环境来看,张栋(2019)认为存在政策引导和监管不足、资本参与意愿不足、成效不显著的问题。
从本文认为的养老金融包括的三方面内容来看,在养老金金融方面,陈俊华等(2018)认为目前中国养老金融存在中国第一养老保险支柱比例过高、体系结构失衡、养老保险基金尚未实现全国统筹的问题。在养老服务金融方面,老龄金融产品的社会公平问题以及创新性问题都有待解决。吴楠(2018)在关于养老金融的文献综述中指出,学者目前对措施、解决方案、金融机构参与方式的探讨仍然不够集中,过于分散,需要更加深入的探索。
由于学界关于养老金融的界定统一的时间较迟,且养老金融的内涵较丰富,故之前学者对影响我国养老金融参与的因素研究较少。季晴晴(2019)发现发展养老金融服务的制约因素有投入总量不足、产品较少且单一、摸索起步阶段等。并指出只有少部分人会深入研究各因素的影响机制、探究该影响的显著性。付琳(2018)认为养老资产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首先包括常规意义上的养老金,商业养老保险、老年房产还有其他的老年收入,总体来说是指老年后的所有可供开支的现金流。
实证研究方面,笔者在进行文献查找时发现张庆伟(2016)详细介绍了四种养老资产,分别是权益类、金融类、物质类和人力资源类,其中养老金融资产包括积累型养老金计划、商业补充保险、老年房产规划、养老预付金以及老年其他资产利得收入。陈曦(2020)在进行实证分析时,将市场上的养老金融产品分为无风险产品(包括养老保险和储蓄)和有风险产品(股票、养老基金及其他养老理财产品),从家庭情况、经济状况、行为特征三方面对影响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包括:我国的养老金融市场还有待居民的进一步参与,居民的资产配置效率较低,投资回报额呈现较大差异、养老金融资产的配置与效率受居民的个性特征影响较大等。但是,此处作者定义的养老金融产品只包含三方面内容中的前两方面的部分,并不全面。周海珍等(2020)以2018年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查项目为基础,实证研究了金融素养对个人养老准备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决策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是:金融素养对养老准备完善度有、养老责任意识、商业养老保险决策均有显著正向影响;而教育水平高、身体状况好、家庭年收入高的居民具有更加充足的养老计划、更加强烈的养老责任,也更加会去选择商业养老保险;有些变量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孩子数会产生负向影响;性别、家庭所属经济带则无相关影响。但是,实证研究中的被解释变量有并不是完整的养老金融的内涵。
由于家庭养老金融资产也是家庭资产的一方面,故笔者在一些常规影响因素之外,集中查找影响我国居民资产配置的因素,并考虑有所突破。陈垚栋(2016)以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作为研究对象,实证研究第三方支付对居民家庭参与股票、基金、债券、基金、金融理财这四类风险性金融市场投资的影响,深入分析第三方支付对我国家庭资产配置的影响。并得出结论:除收入、金融素养等之外,第三方支付对股票市场参与以及投资占比的提高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债券的影响不确定,投资者偏好股票投资。周雨晴等(2020)建立及推导跨期投资决策模型证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差异对农户家庭金融资产的配置产生较大影响,将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和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数据结合展开了相关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水平越高,农户家庭参与金融市场的概率越高,也会提高对风险金融资产的投资份额,而且当农户具有更高的金融素养或对互联网利用程度更高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具有更大的影响。
从养老金融的内涵来看,第一是在养老金金融方面,李超(2015)、姚余栋等(2016)、李树超等(2016)都认为个税优惠可以促进第二支柱养老金和第三支柱养老金。付琳(2018)认为在合理制定税收优惠时可参考德国经验,即在计算养老金时考虑家庭人口、通货膨胀、市场风险、延迟退休等因素。董登新(2016)和叶奕(2016)都指出由于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三金”相互独立、缺乏互动、存在设计上的重复和冗余,给统一监管增加了较大的负担,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对三者进行合理合并,使补充养老金制度建立的一致性、强制性和普惠性得到充分体现。第二是在养老服务金融方面,李涛(2016)、朱海扬(2017)都指出:在互联网的支持下,基金公司能够怀揣普惠金融的理念,将养老金融的“最后一公里”打通。第三是在养老产业金融方面,需要丰富产品类别,最大程度上使居民的养老金融服务需求得到满足。董克用等(2017)认为除了储蓄、保险这样较为传统的业务,还应该拓展养老理财、遗嘱信托以及“以房养老”等新型业务,使产品由“产品导向”向“需求导向”转化。在养老产业方面,董克用等(2017)指出需要畅通融资渠道,推动养老产业快速发展。
从参与养老金融的主体来看,首先是居民,陈曦(2020)建议,居民需及时调整养老金融资产配置,付琳(2018)也指出需要形成“自主养老”风气。其次是金融机构,李涛(2016)、朱海扬(2017)认为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将养老服务植入移动终端,实现可提供服务的多样化、安全性和便捷性。周雨晴等(2020)建议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高农户金融素养和智能化素养。陈玉京(2018)认为,区块链的全过程记录,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展开更加精细化的操作,有利于细分老年群体;利用区块链记录下的居民家庭情况以及拥有住房状况,帮助推广“以房养老”这样的金融产品。张栋等(2019)也持类似观点,认为传统养老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现代养老服务金融需求前景广阔,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不断进步将极大促进养老服务金融的发展。接着是政府,柴时军(2015)建议,政府应该规范资本市场,扩大老年居民的参与广度与深度,降低认知水平不足导致的“有限参与”这一状况发生的概率。陈曦(2020)建议,政府要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加强监管和立法。周海珍(2020等)建议国家需要完善金融教育体系,使得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建设更为完善、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和创新更有针对性。
由于我国老龄现状的加剧,社会各界越来越强调和重视从政策层面着手来解决养老问题,因此学者对养老金融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政府对养老金融的模式也在不断探索,国家关于养老金融的改革也在不断进行。如前所述,以我国实际情况为依托,学界关于养老金融的概念与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对养老金融主要内容也统一到三方面。学界在详细研究部分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融的情况下,也研究了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配套跟进,对养老金融未来的发展与改革有较明确的方向。但是从居民角度出发,研究影响居民参与养老金融的因素的研究较少,尚有待进一步的分析与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