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捷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原主任科员吴金林,在组织对其进行审查前,竟然企图向县主要领导行贿以逃避处罚,最终罪上加罪。
现年58岁的吴金林,曾任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驻天津办事处主任等职。
2019年8月,湖北省委第一巡视组和孝感市纪委监委获取吴金林违法违纪的线索,指示孝昌县紀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启动实施留置措施的准备工作。因吴金林当时在北京,为了不打草惊蛇,孝昌县纪委监委派人前往北京布控,但没有找到吴金林。
组织上在立案前,已经对相关账目进行了审计,吴金林从中嗅到了“危机”,一直坐卧不宁。县纪委监委布控两天后,吴金林发短信给县委吴书记,要求通话,吴书记没有回复。吴金林等了半小时未收到短信,遂急不可耐地直接打电话给吴书记,没有接通。
此时,吴书记已给县纪委监委打电话,了解办案人员在北京的工作情况,并告知,吴金林曾两次联系自己。经过商议,县纪委监委将此情况上报孝感市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建议,以工作安排为由令吴金林返回孝昌县。
2019年8月31日18时许,吴书记打电话给吴金林,问其在哪里,有什么事情回来当面说。吴金林答应“尽快回来”。数分钟后,吴金林打电话与吴书记确认第二天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吴书记答应吴金林,次日15时在县政府接待中心与之见面。挂了电话,吴书记立即叮嘱县纪委监委负责人作好准备。紧接着,吴书记打电话给孝感市纪委监委负责人,报告了自己与吴金林的通话情况。
2019年9月1日15时许,吴金林如约到县政府接待中心,吴书记让其在会议室等待。不料,吴金林将携带的黑色手提包递到吴书记面前。吴书记厉声道:“里面装的什么?收回去!”吴金林尴尬地挤出笑容说:“没什么,只是一点心意。”见吴书记拒绝,吴金林弯曲双腿作下跪状:“领导,我给你跪下磕头了!”吴书记立刻拦阻:“不要这样,有事说事!”
稳住吴金林后,吴书记与之谈话。吴金林避重就轻,说自己“犯了点错误”,请求组织上宽大处理,“给条出路”。吴书记问:“你有没有向纪委监委主动坦白?”吴金林苦着脸说“没有”。吴书记要求他向组织上说清楚。10分钟后,吴金林被带到县纪委监委谈话。当着纪委监委人员的面,吴金林的手提包被打开,里面有一个白色塑料袋,内装人民币经清点为40万元。此款被纪委监委暂扣,吴金林被采取留置措施。
吴金林在被留置的当天即交代了受贿和职务侵占的违法犯罪事实。
他在任职县政府驻天津办事处主任期间,曾到湖北伟虹公司调研。该公司副董事长张宇与吴金林是老乡,出面接待并陪同吴参观了公司的养殖基地。吴金林表示,如果张宇工作上遇到难题,自己定会竭尽全力帮忙。
2011年7月,伟虹公司收到种鸭繁育专项资金补贴的相关文件。张宇呈递申报材料后,很快获得县、市两级部门的推荐。湖北省申报这一补贴的企业很多,张宇担心伟虹公司难以获批,遂请吴金林帮忙“运作”。吴金林满口答应,提出要30万元当“活动经费”。2012年8月,张宇和公司董事长商量后,交给吴金林20万元,并承诺等专项资金下拨到位后,再送上剩余的10万元。
其实吴金林没能力干扰评审工作。最终伟虹公司和黄冈的另一家公司均因符合条件,被评定为可享受补贴的企业,补贴金额300万元由两家企业平分。150万元的补贴金额与张宇的预期相差甚远,于是他没有向吴金林交付剩余的10万元。
落马前企图行贿,罪上加罪
在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期间,吴金林还交代了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他在担任孝昌县政府驻京联络处和驻天津办事处主任期间,兼任联络处、办事处下设的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文化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管理职务。2004年,孝昌县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吴金林名义上不再是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仍然掌控着这几家公司的人、财、物的处置权。
任人唯亲是吴金林操控公司的重要手段。2014年春节期间,吴金林到堂兄家拜年,得知堂侄女吴燕在家待业,他主动提出让吴燕到驻京劳务公司当会计。吴燕及其父千恩万谢。吴金林笑着说:“侄女在我身边工作,一定要听话。”
吴燕到京后,兼任几家公司的出纳、会计。吴金林把银行账户、网银都交由吴燕负责管理。2017年至2019年,劳务公司管辖的三个片区办事处,每隔一两个月就会上缴一笔管理费。经吴金林授意,这些费用大多转入吴燕个人账户,再根据吴金林的安排调用。
经吴金林指使,吴燕完成了多笔明显属于私人消费的转账。其中,2017年8月,吴燕转款80.52万元到吴金林儿媳王某的银行账户,购买孝昌县城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和一间商铺。2018年4月4日,吴燕转款236.57万元到吴金林的妻弟黄某的银行账户,后以吴金林妻子黄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定期存单。
除了大额私人开销,吴金林家庭的日常开支也用公款“实报实销”。2017年9月至2019年1月,经吴燕之手,吴金林用于家庭的日常开支达84.89万元。此外,2016年12月,吴金林指使会计李某转款188万元到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后他转款158万元给北京某商贸公司,用于租赁公寓。该商贸公司没有履约,退还113.5万元,吴金林将其中的74.5万元据为己有。
2017年3月,吴金林指使会计李某转款500万元,在北京购买商品房一套。同年9月4日,吴燕的个人账户收到驻天津办事处下属文化公司转账138.98万元。吴金林指使吴燕转款119.43万元到天津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还支付其次子学费2.1万元。2018年7月,吴金林指使吴燕转款142.8万元,以其妻黄某某的名义办理了定期存单,还指使吴燕转款93万元到其儿媳的银行账户,在孝昌县城购买商品房一套,等等。
经审计,吴金林在经营、管理几家公司期间,收取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税收奖励款共计2376.51万元未入账,他将其中1916.5万余元据为己有。
纪委监委还查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吳金林及其家庭有银行存款190万元,其个人及家庭在购买房产及消费等方面的支出为878.83万元,财产和支出共计1068.83万元。其中能够查明来源的财产和支出为711.47万元,吴金林对357.36万元的财产和支出不能说明来源。
2020年6月24日,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吴金林提起公诉。出庭检察员指控,吴金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金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企图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4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吴金林的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吴金林利用实际掌控公司的便利,侵占公司财产1916.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审开庭时,吴金林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对吴金林涉嫌受贿罪,无其他证据印证;对吴金林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适用错误,未计算吴金林全部财产,对经营收入、利润、管理费、税收奖励款计算错误,且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有违法律规定;对吴金林涉嫌职务侵占罪,辩护人提出,涉案公司为吴金林个人管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未计算吴金林在公司的投入及应得收入。
庭审查明,公诉机关以吴金林收入较为固定的时间段来计算其个人收入与支出,且对吴金林自述的收入来源进行了核查,对有关税费、介绍费等费用进行了统计,具有合理性,应予认定。但公诉机关对吴金林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以平均水平计算,而未实际考量,故对其中支出33.69万元不予认定。孝昌县某劳务公司、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以及某文化公司,均有多名股东,公司财产不等同于吴金林个人财产。虽然因政企分开的政策原因,吴金林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公司股东,但其从公司成立到从事经营活动,进行了实际的管理和掌控,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0年9月22日,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金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19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19万元,处罚金4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
吴金林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4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吴金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吴金林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