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蕾
摘 要:作为短视频这个大类别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影评类短视频具有二次创作的特点。在对影评类短视频的性质进行认定时,要将焦点放在其固有的独创性上。但具有独立作品的特点并不意味着影评类短视频并不会对原视频造成侵害。在合理使用的问题上,应注意影评类短视频创作者获取原视频的来源和使用作品的目的以及可能对原视频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編号:1003-5168(2021)11-0153-03
Research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Short Video of Film Review
LI Penglei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07)
Abstract: As a special type of short video, film review short video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econdary creation. When identifying the nature of film review short video, we need to focus on its inherent originality. But hav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dependent work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short video of film review will not infringe on the original video. On the issue of reasonable use,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source of the original video, the purpose of using the works and the possible impact on the original video.
Keywords: short video of film review;reasonable use;copyright
1 影评类短视频的作品性判断
影评类短视频也叫影视作品解说评价类短视频。这里的“影视作品”的范围较广,包括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卡通电视作品、音乐MV作品等[1]。创作者可以对电影的主题部分、预告片及精彩片段等周边部分进行第二次创作。二次创作的方法较为多样,包括将原作品的某些片段进行截取或者拼接,快速或慢速播放,将音频重新进行编辑或者重新配音等。通过这些手段,将一部作品的主要情节提炼出来,以概述的方式将原作品的大体剧情展现出来,再加上创作者对原作品剧情及精神内核的理解等,达到创作者对影视作品说明、分析、评价,甚至批判的目的。影评类短视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的。互联网为信息的快速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新媒体快速发展,快餐文化也随之形成,人们更倾向于接受快餐文化,影评类短视频正是为了迎合人们的需求而出现的。
与其他类型的短视频不同,影评类短视频的来源仅限于影视作品,剪辑难度更高,内容更为丰富,内涵更为深刻。首先,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短视频可以任意取材,影评类短视频的取材范围较窄,只能就需要解读的影视作品进行取材[2]。其次,影评类短视频的制作门槛高于一般的短视频。影评类短视频不能像其他短视频一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拍摄,而是需要对原作品进行反复观看,熟悉原作品的剧情、各个细节以及伏笔,揣摩原视频制作者想要传递的思想和意图,然后站在整个原作品的角度将原作品的精华部分剪辑出来,并配合自己需要讲述的内容。在进行解说时,还要搭配一定的解说技巧,如解说时的语气和叙事节奏。再次,与一般短视频相比,影评类短视频的内容更为丰富,即使是将原视频进行压缩,时长也较长,因为影评类短视频要较为完整地将一部作品展现出来,一般的短视频不需要完整地叙事。
影评类短视频是基于影视作品进行的二次创作,对于其是否构成作品,需要继续进行讨论。要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需要同时满足可复制性和独创性两个条件。可复制性是指作品必须可以被人们感知到,并且可以将其通过某些方式复制到一定载体上。在这个条件下,影评类短视频和影视作品一样可以在各平台进行传播,在给付一定的对价后可进行下载和保存,因而影评类短视频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复制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比较容易满足,更重要的是能否满足独创性的标准。独创性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包括独立和创造。独立是指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但如果涉嫌抄袭就不能说是创造。因此,在独创性标准下,创造性才是确定影评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较高,不像英美法系只需要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可以构成作品,还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表达创作者的人格。影评类短视频包括原视频的部分要素,也包括对原视频的加工和解读。可见,即使影评类短视频是依托原视频而产生的,但也表现出了创作者的人格,满足独创性的标准,因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影评类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认定
2.1 原作品的来源是否正当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注意使用者是从何渠道取得并使用他人作品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对作品获取的来源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从不正当渠道获取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在进行创作时,应将获取的资源和视频创作结合在一起,不能割裂开来,创作者应遵守法律规范和平台规定及原作者的要求,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的方式获取影视资源。但同时也要明白,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他人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经原作者同意使用作品,也不必支付报酬,但这并不是说创作者可以通过任何渠道和方法未经许可和免费地获取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创作过程应该从获取资源开始起算,所以要通过正规的公开渠道获取原视频,否则这种创作行为就会对原作品的权利造成侵害,也是对创作者自身的不尊重。
2.2 使用原作品的目的
判断影评类短视频是否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通过再加工的短视频的内容转化程度来考虑。如果再创作的短视频仅仅是对原视频所述故事进行简单的描述和概括,创作者没有在再创作的视频中添加新的内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短视频仅仅是对原视频进行片段检索,不构成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是,如果创作者除了对原作品的故事情节进行概括,还加入了独有的对原作品的分析和评论,那就具有较高的转化程度,满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适当引用的标准。
除了上述要求外,通过特定的方式和目的使用原作品还要具有非营利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可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些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但是都不能只是为创作者个人获取私利[3]。一种是完全不会获取财产性利益的使用,包括个人使用和教育用途;另一种是可能会取得一定财产性收入,但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如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影评类短视频在这些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下比较接近“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形可因不同的考量因素并入上述两种分类中。如果并入第一类中,需要对创作者的获利进行分析。如同常规的短视频一样,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多为个人或自媒体,视频被制作出来后一般在各平台发布,供人们免费观看,这看似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是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创作者的收入主要来自平台根据点击量给出的奖励。若并入第二类,则需要考虑公众知悉与原作者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对于影评类短视频是否盈利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判断。
2.3 对原作品的影响
影评类短视频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标准,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契合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和公益性精神。《著作权法》的最终目的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繁荣和进步,而并不仅仅是对作者的创作活动进行奖励。创作者应当考虑自己创作影评类短视频是否是为了学习和交流,是否实现了因为喜爱而并不是单纯为了获利去制作的初衷。在影评类短视频这一新事物刚产生和发展的阶段,由于盈利模式还不成熟,大部分创作者是基于对影视作品的兴趣和对自我价值的实现去进行创作的。但在盈利模式趋于成熟后,在高收益的吸引下,更多创作者涌入这个领域,创作者成为创业者。创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创作的目的并非完全是逐利。创作者将影评类短视频带来的流量变现是理性的、合理的行为,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但是,创作者在得到一定的经济收入后,应该给付相应的对价,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影视资源,否则就会违背我国《著作权法》的公益性精神。此外,影评类短视频对原视频具有一定的替代效果,相当一部分观众在观看影评类短视频后就不会再去观看原视频,这会侵害原视频各权利人享有的权利。而规范的影评类短视频具有引导观众对原视频产生兴趣的作用,并不会与原视频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在创作时,要考虑到其创作的内容是否会与原视频产生替代效果,避免对原视频权利人造成侵害。
3 规范影评类短视频的建议
3.1 加强技术措施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短视频行业内侵权行为的数量快速增长。影视作品的权利人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精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当一部分著作权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存在一定的不足,应加强对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有效规范[4]。影评类短视频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客体,因此,可以尝试运用技术手段对影视作品进行保护。基于这个思路,可以借助目前较为成熟的大数据技术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踪,并提供技术支持。大数据技术可以对影评类短视频进行内容识别,开展事前排查,从上游解决影评类短视频对原视频的侵权行为,以及在二次创作过程中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影视作品的问题[5]。除此之外,AI技术也可以起到辅助作用,如阿里公司开发的“鲸观”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可以对视频创作者使用的素材进行监控,分析来源。
3.2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限制与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作为平衡表现自由与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广大创作者对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实践的需要有较高的诉求,尽快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也即将提上日程。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理使用制度本就有多种情形,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既要勇于创新,也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开始前,要最好充分的准备,制订周密的计划,组织专家学者做好论证工作。要合理借鉴域外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先进之处,同时,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著作权法》中对影评类短视频等二次创作作品的概念进行补充,对具体运用作出明确规定。
在对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要注重以表现自由和著作权为基础的二次创作作品的均衡保护。当前,著作权纠纷不断发生,应对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进行具体分析,尽快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在维护著作权人正当权益的同时,兼顾激发二次创作者的创造热情,平衡两个群体的利益诉求。只有修订和改善现在的著作权法制度,保持双方利益的均衡,才能保护著作权者的合法權益,尊重表现的自由,鼓励二次创作行为,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促使创作者们创作出更多优秀的文化产品,不断丰富和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3 补充利益平衡机制
虽然相当一部分影评类短视频不依靠视频本身进行盈利,但创作者会通过此类视频带来的流量进行变现,获得广告收入和平台奖励。为了在不损害原视频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激励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热情,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对公众截取影视作品画面的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就能使作品的各个权利人与二次创作者都能更好利用作品。
4 结语
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在对原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且能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难以进行判断,而且我国著作权法普及并不全面,如果进行较多的限制,容易引发侵权纠纷。这会影响到原视频的传播,同时也会打击二次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无论是影视作品爱好者还是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都应该尊重原视频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保护原视频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的环境,鼓励创造者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参考文献:
[1]李佳妮.论著作权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以谷阿莫二次创作短视频为例[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增刊1):53-57.
[2]张伯娜.短视频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探究[J].出版发行研究,2019(3):62-65.
[3]陈绍玲.短视频对版权法律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中国出版,2019(5):5-8.
[4]袁锋.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J].中国出版,2019(3):41-44.
[5]董天策,邵铄岚.关于平衡保护二次创作和著作权的思考:从电影解说短视频博主谷阿莫被告侵权案谈起[J].出版发行研究,2018(10):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