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八章6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依据、基本概念、机构范围、基本原则、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规范了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主要从销售机构的维度,规范了理财产品销售的制度框架、董事会和高管层责任、信息系统要求、反欺诈要求、档案管理等。
第四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主要结合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对宣传销售文本、认赎安排、资金交付与管理、对账制度、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第五章“销售人员管理”,对机构和员工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第六章“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适当性管理、客户信息保护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與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点评:制定《办法》的背景: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目前理财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理财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理财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三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统一标准的需要。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