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丽 李佩刚 /文
知识产权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要制度基础。在世界各国经济、科技、文化交往中,知识产权保护已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利益博弈不断加剧,对知识产权利益的分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知识革命”持续推进,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选取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早的美国,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五个维度,探索和总结经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制度提供参考。
美国是世界上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美国自1790 年颁布实施第一部专利法开始,就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迄今为止,美国基本建立了一套涵盖《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政策的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创造相关制度。知识产权创造方面,美国极为重视技术研发,特别是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发方式侧重于支持合作开发。1982 年实施的《小企业创新开发法案》提出,各部委要提取研发经费的2.5%用于支持小企业参与政府资助项目。1984 年《国家合作研究法》实施,旨在激励合作研发动力。1990 年商务部牵头实施“先进技术计划”,该计划通过激励政府与私人企业间的合作,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共性技术创新。创新主体方面,美国政府认为中小企业是核心主体,应给予足够资金支持,在创新创造成果形式上,美国不断扩大专利的客体保护范围,《专利法》明确,“任何新颖且有用的方法、仪器、产品或组合,或者新颖且有用的改进,都可以授予专利”,生物技术、软件技术、商业方法、基因工程等均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明确了专利池在企业技术防御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行专利池政策。1995 年美国司法部、贸易部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令》,明确了专利池是否限制竞争的判断标准,该文件增强了专利池政策的可操作性。执法保护方面,2010 年颁布了《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提出阻断假冒产品流通、查处互联网盗版等举措,基本涵盖了执法所有领域。除此之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彻底改变了以往专利上诉案件的审理机构管理分散、审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使司法、行政机关对专利法的解释和实施趋于标准化、稳定化。除了本国制度建设外,美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强力推行美国标准,扩大美国制度的国际影响。1988 年通过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挂钩,美国关税法“337 条款”、TRIPs 协议也提出了遵循美国标准的要求。
知识产权运用相关制度。知识产权运用方面,美国政府积极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组织体系,推动实施专项计划。第一,美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技术转移政策体系。1980年颁布、1984 修订的《拜杜法案》,明确了小企业、非盈利性组织可以保留执行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专利权,政府仅享有介入权,该放权措施有效激励了创新主体的积极性。1980 年《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案》实施,提出对设立技术应用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1986年《联邦技术扩散法》将技术转移列入考核指标。1992 年《国防转化与再投资法》《小企业技术扩散法》明确提出,要实施技术再投资项目、小企业技术扩散项目。第二,美国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技术转移管理组织体系。政府层面上,设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将美国700 多个实验室的研发成果纳入“应用技术资讯系统”;成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加速政府资助成果向国民经济的渗透;组建了“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技术评估、市场调查及中介服务工作。第三,美国推动实施多个专项成果转化计划,重点支持某一领域、某一类型创新主体,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技术推广伙伴计划”等。
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美国已形成分工协作的管理体系结构。国会负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修改,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案件,美国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审查和授予,美国国会图书馆下设著作权局负责著作权相关业务;其他政府部门,如能源部、航空航天局、国防部等,均设有独立的专利管理部门,另外设有知识产权咨询部门,如国会研究服务署、科技评估室、国会预算室等,开展具体咨询服务工作。
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美国政府较少直接干涉,更加注重激发各参与主体的活力。第一,美国已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的服务环境。以知识产权评估为例,美国国内税务署负责相关条例、税则、技术性备忘录等的制定;美国评估师协会依据《企业价值评估标准》,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事评估业务工作。第二,美国政府重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过多年培育,美国已设立了汤森路透、律商联讯等多家专业性高、服务能力强的信息服务机构。同时,半官方联盟和协会组织、营利性中介机构也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服务中,大学技术转让办公室、知识风险公司等的作用逐渐得以发挥。第三,美国政府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的创新。专利商用化服务方面,Ocean Tomo 公司与美国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Ocean Tomo300TM专利指数”;专利咨询服务方面,逐步向高端咨询发展。
近年来,国防科技工业紧紧围绕武器装备发展和国防科技创新,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但是,与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创新发展要求相比,知识产权工作尚有不足,制度不完善、发展不协调、机制不灵活等问题仍然存在。结合美国制度建设经验,提出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发展建议如下。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进一步提升。一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能力。由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往往风险性高、研发周期长、经济效益不确定,导致企业自主研发动力相对不足。针对以上问题,应围绕国防领域重大战略需求,加大投入力度,集中优势力量,形成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二要加强共性技术的统筹规划。目前各行业在共性技术研发上各自为阵,导致部分领域重复研究,而部分领域布局空白,这不利于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发挥行业龙头在共性技术研发中的作用,同时推动创新创造成果的共享和交流,加强共性技术在行业内的复用。三要完善知识产权奖励激励机制。针对目前存在的“考核驱动”“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推动形成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推行创造激励和转化激励并举、现金奖励与股权激励并举,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同时改进考核指标,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形成长期激励导向。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进一步主动布局。一要强化知识产权主动布局。目前专利布局缺乏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布局尚且不足,原始创新的比较优势尚未完全形成。应围绕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进行主动部署,采取适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形成由核心技术到外围技术的专利组合、专利池,提升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能力。二要不断完善行政和司法保护途径。针对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途径不明确、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系,探索完善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行政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保护工作机制。
推动知识产权运用逐步实现综合效益。一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运用对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成果转化的保障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预警、评估、咨询的能力和水平。二要积极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新模式。改变当前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单一的问题,推动共性技术在行业内外的共用,探索作价入股等运营新模式,引入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推动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高效。一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围绕当前制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权利归属、奖励激励、收益分配、保密等问题,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研究,在重大科研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中明确知识产权要求。二要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的市场导向机制,鼓励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示范机构,形成引领全行业发展的骨干力量。三要推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特别是培养既具有法律知识、行业技术知识,又具有经济管理思维,熟悉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复合型人才,适应行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迫切需求。